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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思想中刑罚与思想教化的关系*

2015-03-18李春宏康喆清

关键词:阴气董仲舒天道

李春宏,康喆清

(1.南京理工大学工会,江苏南京210094;2.太原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山西太原030024)

董仲舒思想中刑罚与思想教化的关系*

李春宏1,康喆清2

(1.南京理工大学工会,江苏南京210094;2.太原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山西太原030024)

西汉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为统治者构建了一种理想社会的发展模式,即以教化为治国之本,但在肯定教化的前提下,董仲舒并不否认刑罚对社会所起的辅助作用。董仲舒通过天道阴阳哲学论证了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其存在与作用的发挥影响到教化效果的实现。董仲舒在此基础上通过将儒家《春秋》思想运用于汉代的司法实践,通过“春秋决狱”实践着其思想中刑罚与教化关系的论述,对后世影响深远。

董仲舒;刑罚;教化;春秋决狱

董仲舒是汉代最重要的儒家学者,是奠定整个汉代思想性格的关键人物,其思想见解及政治实践对整个西汉王朝以及此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董仲舒主张以教化治国,但同时并不否认刑罚在教化中的辅助作用,对于刑罚与教化关系的论述是其思想中一个有突出特色的地方。列宁曾说过:“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的任务是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乱。牧师的使命是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苦难和牺牲的前景(这做起来特别方便,只要不担保这种前景一定能‘实现’……),从而使他们顺从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打消他们的革命热情,破坏他们的革命决心。”[1]董仲舒在强调教化的同时也需要“刽子手”的辅助,在借鉴法家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刑罚作为辅助手段,意在钳制人性中的“恶”。董仲舒教化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论述了刑罚与教化关系的基础上,肯定了刑罚作为教化辅助手段而存在的意义,进而为西汉政权的巩固和稳定提出了一套以刑罚辅助教化的思想主张。

一、对刑罚与教化关系的认识:“教本狱末”

面对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以及汉初的社会现实,董仲舒看重教化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张将教化作为治国的根本之策,但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董仲舒也明白刑罚的存在对于社会稳定的必要性。运用阴阳思想,董仲舒将刑罚视作教化的辅助手段从而纳入其教化体系之中,通过必要的刑罚措施来帮助教化的推广,形成其思想的独特性,此后汉代儒生普遍主张将教化与刑罚看作治国的两手策略,认为“刑以佐德助治”[2]五刑。事实上,儒家历来在推崇道德教化的同时本就不排斥刑罚,但“在‘尚德不尚刑’的总体思路上比较轻视法治和刑罚,轻视的程度,也因人因事而异。”[3]在董仲舒看来,“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4]精华这就是说,教化是政治的根本,刑罚是政治的辅助,这两件事似乎属于毫不相干的两个领域,但实际上,它们都是政治的工具,功用是一致的,因此必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君子历来是重视教化与刑罚相一致的。如果教化与刑罚不相协调,那就会使本应受表扬的人受惩罚而进监狱,使本应受谴责的人受奖赏升大官,造成思想混乱,使民众无所适从。

在《天人三策》中,董仲舒集中论述了刑罚与教化的辩证关系,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今废先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与!”[5]可见,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刑罚与教化的关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始终保持教化为主的地位

董仲舒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4]精华教化是政治的根本,刑罚是政治的辅助,教化与刑罚乃是本与末的关系,切不可废德教而任刑罚,否则就要重蹈秦亡的覆辙。在长期有效的教化之后,刑罚自然会没有用武之地,“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5]以德化民,可以使国家内部不设监狱,不仅如此,教化还可以使天下和平,他说:“天下所未和平者,天子之教化不政也。”[4]郊语

(二)刑罚为教化的辅助措施

教化与刑罚,是“主”与“辅”的关系,也是“经”与“权”的关系,反映在教化与刑罚两者的关系上,就是以教化为常道,以刑罚为权变,刑罚只是权宜之计而已,不得已而用之,理想的状态是“任德而不任刑”。

(三)教化与刑罚殊途同归

教化与刑罚有诸多的不同,如地位不同、处理不同领域的事情、功用有大小之分,但它们的最终目标却是一致的,即共同致力于王道社会的实现,但两者要相协调,“如果教育宣传扬善去恶,而现实却是恶人上了公堂,善人进了监狱,那就是‘教’与‘狱’不相顺。”[6]董仲舒也说:“听讼折狱,可无审耶!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4]精华)这就是说,审理狱讼、裁定案件要谨慎,审判对了,道理就更明朗,教化就更顺畅;审判错了,就会蒙蔽真理,迷惑众人,妨害教化,教化与刑罚都做好了,就可以更好地实现王道。

二、对刑罚与教化关系的论证:“阳德阴刑”

从董仲舒的天道哲学来看,自然界有阴阳二气,缺一不可,两者的运行构成自然界的生息变化,但阴阳二气有尊卑强弱之分,阳气主尊而阴气主卑,二者之间适当的比例和地位的不同构成自然界的平衡有序。董仲舒正是在其天道观的基础之上谈论刑罚与教化之间主次关系的,这种比附论证得出“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结论,这一方面在理论上给予刑罚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刑罚的地位,将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董仲舒在天道哲学的基础之上对教化与刑罚之间的辨证关系进行了具体论证。

(一)董仲舒分析了阴气和阳气在天道中的不同地位

虽然在天道运行中阴阳二气缺一不可,但两者的地位和价值并不相同,存在高低优劣之分,这种区分的标准在于两者的“功”不同。“阳始出,物亦始出;阳方盛,物亦方盛;阳初衰,物亦初衰。物随阳而出入,数随阳而终结。”[4]阳尊阴卑在董仲舒看来,阳气决定着自然界万事万物的“出”和“盛”,阳气的“功”比较大,当然阳气不能单独主宰自然界,阴气的存在也是必要的,“万物非天不生,独阴不生,独阳不生,阴阳与天地参然后生。”[4]顺命“天之道,出阳为暖以生之,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4]暖燠常多这都说明了阴气和阳气在自然界中各有其价值,万物都是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和运行的。但对于两者的地位和价值,董仲舒认为“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4]暖燠常多,也就是说阳气占有百份而阴气只占有一份,两者在比例上的悬殊差距说明了自然界对阴阳二气的需要不尽相同,也就决定了阴气和阳气的地位不同,“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主也。”[4]天辨在人通过这种论证,董仲舒认为在天道之中阴阳二气的关系是阳主阴辅、阳尊阴卑,是故“贵阳而贱阴也”[4]天辨在人。

(二)董仲舒将人间的刑罚与教化附会天道的阴气与阳气

“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4]阴阳义阴气和阳气作为天道的基本元素,其中阳气代表着天的仁德,阴气则代表着天的刑罚。董仲舒从善恶的角度对阳气和阴气的道德属性作了解释,他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4]阳尊阴卑其中阳气占尽了善良美好的属性,而阴气充斥着邪恶与阴暗,董仲舒试图通过人们趋利避害的自然选择建立在社会秩序中崇尚“大德小刑”的心理基础。“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也。”[4]阳尊阴卑在这里,董仲舒描绘了阴气和阳气带给人们的真切感受:阴气使人感到暴戾和阴森,阳气则使人感到宽厚和仁爱,由于阴气代表着刑罚而阳气代表着教化,进而通过这种感受的转移使人们体会到刑罚和教化带给社会的不同效果。

(三)董仲舒通过比附推导出教化和刑罚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不同地位

由于阳气代表着教化,阴气代表着刑罚,因此通过阳气和阴气在自然界中地位的高下就可以得出教化和刑罚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不同地位。天道的“阳主阴辅”以及“任阳不任阴”[4]阳尊阴卑反映在人事上就是“德主刑辅”以及“好德不好刑”[4]阳尊阴卑,人间的君王如果不按此行事,过于倚重刑罚而非教化,就会违背天道自然,“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4]阳尊阴卑董仲舒又将“德主刑辅”之下教化与刑罚的关系解释为“经”与“权”的关系,“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4]阳尊阴卑也就是说天道以阳为常经,以阴为权变,进一步论证了教化是为政的常规手段而刑罚只是一种非常措施。“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4]天道无二通过阴气和阳气在天道中的地位,董仲舒论证了刑罚和教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得出“教本狱末”的结论。如前所述,阴阳二气在量上的比是“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4]暖燠常多,即阳占有百份,而阴只占有一份,故“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5]君王如果过于重视刑罚而不致力于教化就是违背了“教本狱末”这一天意。

总之,董仲舒在教化与刑罚的关系上强调的是以教化为主,以刑罚为辅,在以教化治理国家的总体策略下,以必要的刑罚纠正社会问题,以其威慑和惩治的效果辅助教化的推广,最终实践儒家政治理想。

三、对刑罚与教化关系的实践:“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肇始于西汉武帝时期,经董仲舒开始的一种借由儒家经籍《春秋》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案件依据的实际做法,其实质在于以儒家伦理指导司法实践。董仲舒本人对于“春秋诀狱”的基本精神进行过概括,“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4]精华可见,“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在于要在案件具体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行为动机,即“重志”:对于动机不良的人,即使其犯罪行为尚未完成或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也要对其课以刑罚,对为首作恶之人要特别加重处罚;而对于没有不良动机的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也应当从轻处理。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认为,秦法汉律存在“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5]的问题,因而反对机械的依照刑律进行刑罚。虽然“原心论罪”也容易造成主观随意①,但人的善恶乃本于内心,从善恶观念出发来进行司法审判,对改革当时严苛的刑罚制度颇有作用。应当说在古代封建社会的伦理法律体系尚不成熟之时,“春秋诀狱”的出现和运用更有助于社会公平,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儒家伦理对司法活动的渗透,真正使刑罚在实际运用中起到了辅助教化推行的作用。

“春秋诀狱”是由董仲舒提倡并得到汉武帝支持而兴起的。此后,记载董仲舒曾指导的大量案例汇编而成的《春秋决事比》逐渐成为两汉时期司法断案的重要参考,可惜此书现已失传,仅有少数几个案例在《太平御览》等书中记载而得以留存。从现有的几个案例来看,董仲舒是通过儒家“先圣”之名,在具体案件中借助儒家伦理道德原则去代替当时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得出案件结论,通过限制严刑峻法确立儒家伦理道德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地位。董仲舒的“春秋诀狱”其实就是将《春秋》中“重民、重义、重志”的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也就是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体现。《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春秋决狱》一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配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7]刑法部六在这个案例中,儿子虽出于救父的目的,但由于惊慌失措而误伤父亲,或被按照“殴父”处理,但董仲舒按照《春秋》“原心论罪”的特点认为“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由于儿子并无伤害父亲的故意,相反是为了救父亲,这与“父为子纲”的伦理要求是符合的,故不应判处刑罚。可见,董仲舒反对机械照搬刑律,希望通过伦理道德的温情化解现实刑罚的暴戾,这是对当时“汉承秦制”的严刑峻法的一种否定,从特定的历史条件来看是有其合理性的,对刑罚的滥用具有限制作用。

在董仲舒看来,作为教化辅助手段的刑罚是否合理将会对教化的开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刑罚正确合理,就能使教化的原则更加明确,更多的民众受到教化,使封建伦理教化得到推广实行;相反,若刑罚过于严苛甚至与教化的基本原则相悖,这种道德原则的混乱就会造成社会民众迷惑不解,必然妨碍教化的社会效果。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做法直接影响了汉代的治狱,对汉代较为严格的刑律起到了修正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修正使得儒家经义得以深入民心,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使民众得到教化,从而使民众的行为自觉符合社会规范。

注释:

① 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春秋决事比》中评价道:“盖汉人专务以《春秋》决狱,陋儒酷吏,遂得以因缘假饰。”

[1]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48.

[2]班固.白虎通疏证[M].陈立,疏.北京:中华书局,1994.

[3]罗国杰,夏伟东.德治新论[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2:17.

[4]董仲舒.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1.

[5]班固.董仲舒传[M]//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

[6]周桂钿.秦汉思想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192.

[7]李昉.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1960.

[8]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2.

(责任编辑文格)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ng Zhongshu's Penalty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in Thought

LI Chun-hong1,KANG Zhe-qing2
(1.Trade Union,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210094,Jiangsu,China;2.Party Committee Office,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aiyuan030024,Shanxi,China)

The Confucian scholar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Dong Zhongshu constructs the development model of ideal society as rulers,namely to enlightenment of this country,but in affirming the enlightenment,Dong Zhongshu does not deny the role of punishment to aid society.Dong Zhongshu through the heaven,Yin and Yang philosophy demonstrates the penalty is the auxiliary means of education,its existence and the role of affect teaching effect.Dong Zhongshu on the basis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onfucian“Spring and Autumn”is based on the idea of the Han Dynasty,the“Adjudicating suit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practi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nalty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thought of the exposition,a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later generations.

Dong Zhongshu;penalty;ideological education;adjudicating suit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D092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18

2014-12-28

李春宏(1962-),男,河南省永城市人,南京理工大学工会副研究员 ,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康喆清(1985-),男,山西省太原市人,太原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博士,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2015年度重点专项课题;南京理工大学2014年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重点专项课题(DSKT14005);南京理工大学2014年高教学会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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