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历史嬗变及现实思考
2015-03-18朱朝霞李进宏
朱朝霞,李进宏,闫 岩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历史嬗变及现实思考
朱朝霞,李进宏,闫岩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党内审查和处置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经历了一个“确立—发展—挫折—恢复—强力推进”的曲折发展历程。遵循历史发展规律,立足当前形势,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实现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的完善创新,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逐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聚合引导多方力量,养蓄廉洁的内生文化力,以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势头。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历史嬗变;现实途径
党内审查和处置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历览中国共产党90余年的发展历程,党内审查和处置在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上,都起过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高度,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审查和处置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立足当前形势背景,梳理历次党章、党内重要会议和党内文件中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的发展脉络,探寻其良性发展的规律,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纯洁党的队伍,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历史演进中的嬗变: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的历史变迁
邓小平曾指出“党要实现对政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首先就要从切实指导和监督自己的党团和党员做起。”[1]历史证明,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乃至政权灭亡。纵观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在建党初期,还是在执掌区域政权阶段,无论是在革命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年代,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建设,高度重视自身队伍的纯洁性建设。分析历届党代会审议通过的党章及相关文案、报告,大致可以将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初步确立阶段(1921—1928年)
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提到“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2]3我们从中不难理解,当时“地方执行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内党员行使的“最严格的监督”的实质,应该就是党组织内部对党内成员开展调查处理,并对存在问题苗头的党员开展提醒,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的及时处理。这种“最严格的监督”应可看作为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的最初发轫。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正式章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工作的完成。二大《党章》规定“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2]93其中“处理”和“判决”是对一大《纲领》中提出的党内“最严格的监督”在实体性和程序性上的明确。随着中国共产党在斗争实践中对中国社会和革命性质的认识不断深化,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二大《党章》基础上在程序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为党内审查和处置的现实发展奠定了基础。
大革命兴起后,随着中共组织规模的空前扩大,党员人数的迅速增多,政治角色也由单纯的在野党转换到“半公开的半政府党”[3]。在当时背景下,一些贪污腐化等不良现象在中共党内时有“冒头”现象,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警觉。1926年,中共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份反腐文件。通告中提出“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这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为普通社会道德所不容。此种分子近来各地均有发现,大会为此决议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望各级党部于接此信后,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是为至要。”[4]282-283这是“审查”一词在党内文献中的第一次出现。在当时复杂的国内形势下,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党内“审查”的方式,加大了对党员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处置党内出现的贪腐分子,确保党的队伍的纯洁。
随着革命斗争的迅速发展,为满足党的建设的实际需要,1927年4月,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的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也是级别最高的党内监督机构。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也称为五大《党章》)。相较以前的四个党章,五大《党章》的改动较大,在内容上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如“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4]282-283“审查”在党章中被正式提出。由于五大《党章》明确了“审查”的主体是“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审查”的客体是具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的党员,同时要求“审查”必须要“依合法手续”开展。自此,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在中国共产党早期解决具体的时代问题的过程中正式确立。
(二)渐进发展阶段(1928—1969年)
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同年7月,六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条款,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用以监督各级党部的财政、会计及各机关的工作。12月,“中共中央审查委员会”正式成立。由于受苏联影响,“中共中央审查委员会”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全盘吸收模仿苏共做法。因此,尽管六大《党章》中“审查”的身影随处可见,但其职能却被匡定在狭窄的范围内,导致党内审查和处置在当时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
1933年,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提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成立监察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在以布尔什维克的精神,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地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督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与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5]明确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承担监督审查的职责,负责开展党内审查和处置各项工作。由于当时国内形势复杂,监察委员会没能充分发挥其正面积极作用,受“左倾”思想影响,党内审查和处置也由于政治方向的偏差,导致发展受到影响。
1945年通过的七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三部党章。七大《党章》总纲中提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6],并将在实践中形成的“党委会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工作机制正式固定了下来,明确“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7],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工作力度。新中国成立后,1949 年11月,依据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朱德任书记。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的第一部党章,八大《党章》虽然在结构体系上基本上维持七大《党章》的范式,没做原则性的突破,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增添了一些新提法,如,“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要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加大对违纪违规的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党内审查工作力度”[8],强调党的纪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党内审查和处置力度,严格执纪监督。
(三)严重挫折阶段(1966—1978年)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监察工作被彻底否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受到冲击,具体业务工作完全停止,党内审查和处置由于政治方向问题再次出现偏差。1969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写了《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同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九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党的监察机制严重退化,党内审查和处置工作也被逼扭曲变形。十年“动乱”期间党员干部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个人专断,以言代法,严重践踏党纪国法等极端行为屡见不鲜,党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1977年8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一大《党章》恢复了中央和县以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遭受严重破坏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处于从错误和混乱中回归正确轨道的过渡期,对“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历史经验教训,还没来得及系统地进行科学总结,党内审查和处置工作也处于恢复徘徊状态。
(四)恢复发展阶段(1978—2013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会议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守党纪。对于违犯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9]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又重提“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10]自此,历经十年动荡后,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管理,预防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展,十二大《党章》中增加了“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11]的条款,明确了对违纪违规党员进行处置的原则和方式,充分体现了预防、教育和惩处的统一性原则。同时,明确各级纪检部门的职责是协助党委抓好党风、管好党纪,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职能,注重加大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级纪检部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共产党积极开展党内审查和处置实践探索。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要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12]各地广泛推行以上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为主要内容的“三项谈话”制度。2003年底,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围绕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任用条例》,出台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系列文件,提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谈话和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又再次提出,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13]自此,党内审查和处置从“事后调查处置”,转向“事前预警防范”,由于关口前移,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五)强力推进阶段(2013年至今)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反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4]王岐山在许多重要会议上也反复强调,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会同地方、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干部谈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该了结的予以了结”。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王岐山又明确提出,要“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加大审查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力度”,“强调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14]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内容更加明确,程序更加具体,要求更加严格。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力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在当前中央强力反腐的新常态下,作为预防腐败滋生蔓延的有效措施,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因而倍受关注。历经多年波折,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从内涵到外延都逐渐趋向成熟。
二、效应中的深思:当前党内审查和处置的现状
(一)当前党内审查和处置的明显优势
1.行为更加积极主动。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方式和作风的转变,党内开展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审查和处置也更加积极。由以往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被动参与和调查,逐渐向主动介入和发现问题线索转变。通过探索和完善约谈、函询等审查和处置方式,防止违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恶化。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创新,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为主要内容的巡视制度,对于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载体和手段。十八大以来,中央密集开展了包括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在内的多轮巡视工作,巡视内容进一步拓展,巡视范围不断扩大,巡视模式也逐步完善。通过改进和强化巡视,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内审查和处置,实现了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
2.措施更加丰富。随着党内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强化,党内审查和处置方式不断发展,从“三项谈话”、巡视、述职述廉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以及约谈、函询等一系列重要举措的探索和创新,党内审查和处置方式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与此同时,党内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不断加强,利用信箱、网站、电话等传统方式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通过巡视、明察暗访等手段曝光、处理违纪行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3.办案效率明显提升。以往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将违反党纪法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彻底查清查透以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这样不仅耗费了纪检监察人员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大大拖延了案件审查和处置的时间期限。现阶段党内审查转变了原有的工作方式,减少了职能交叉,厘清了职责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分,在初步调查核实、基本掌握事实证据材料后,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此便加快了办案进度,提升了工作效率。
4.惩治力度显著增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之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防腐治腐,既集中精力治标,又想方设法治本,在坚持打“老虎”的同时,打“苍蝇”也绝不手软。随着周永康、薄熙来等一个个大老虎的相继落马,一批批小苍蝇也不断被拍。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方面,从遏制“舌尖上的腐败”,治理“车轮上的腐败”,到惩治“月饼盒里的腐败”,再到严禁“贺卡上的腐败”,动作频频,力度空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已初见成效。
5.办案环境显著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使社会舆论对查办腐败案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肯定,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出了反腐倡廉的浓厚环境。为更好地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措施,这些重要改革和创新之举,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障,为案件审查和处置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当前党内审查和处置面临的困境
1.党内审查和处置的社会价值与实际认可度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加强党内审查和处置,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的有效手段,在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对于查办腐败案件,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实际上,受综合因素影响,社会中存在对党内审查和处置的认可度不高,对党内审查和处置的依据性和可行性心存质疑,对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工作方式片面理解。如何有效提升社会各群体对党内审查和处置的正确认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实施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客观标准与主观适用之间难以准确把握。随着党内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审查和处置方式也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尽管相关制度文件对其有一些规定和要求,但仍然会遇到开展党内审查和处置的适用条件、处理方式难以准确把握。各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对有苗头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实施党内审查和处置时,存在不知如何准确把握和选择的客观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同地区或者部门,对于同一类型问题的处置,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不仅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也带来明显伤害。
3.盲目的快查快结与传统的“按部就班”之间存在冲突。一直以来,事实清楚、程序规范都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纪律。通过“按部就班”的规范性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充分体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了快查快结的新要求和新理念,严格控制办案时间,快速惩治腐败。而一味强调快查、快办、快结,盲目地追求高效率,不仅会在办案过程出现细节性遗漏,也会与传统的“按部就班”依程序规范办案存在时间周期上的冲突。如何既做到以快取胜,实现快查快结的效率性,又严格按规范查清事实,实现准确办案,成为当前横亘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难点问题。
4.不同部门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的协同配合力度不够。加大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工作力度,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必须要整合各方资源,强化协同配合,努力形成合力。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不同部门间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的情况,有的甚至在同一系统内部也常常会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职能分配不合理,工作边界不清晰等现实问题,这种合作障碍导致的现实困境,就必然引发监管不力、责权不明,在重大案件线索移送、跟踪督办、信息通报、案件移交、结果反馈等一系列办案工作中,不能有效沟通和及时衔接,给贪污腐败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为查办腐败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多元的思考:完善党内审查和处置机制的现实路径
(一)实现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完善创新,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开展对中国共产党能够实现和保持自身先进性,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党内审查和处置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党内矛盾,不断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必要途径。党内审查和处置的政治方向是否正确,不仅关系到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而且事关党的事业成败,事关党的前途和命运。从党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在早期革命过程和“文革”期间,由于错误的政治方向指引,党内审查和处置方向的偏离曾让党遭受严重创伤,给党的发展带来严重阻滞,社会各领域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察古以知今,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党的地位和肩负的任务,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习近平同志在许多重大会议上反复强调“要保持政治坚定性,明确政治定位,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中国共产党。我们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按照江泽民“三个凡是”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加大党内审查和处置力度,从而真正实现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二)健全的制度体系是加大党内审查和处置力度的前提和基础
严格贯彻以党章为核心和统帅的党内法规,加大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工作力度,必须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用制度制约权力,用规章规范权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方面完善顶层设计。国家层面出台《国家反腐败法》,为党纪和国法之间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机制提供法理依据。反腐败法的内容要涵括党内反腐败工作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全部范畴,条文要清晰界定罪与非罪、腐败与非腐败之间的界限标准,将涉及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置从党内审查和处置工作中剥离出来,以解决党内审查处置与法律间存在的冲突困境,从而有效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实现反腐实效的增强。[15]另一方面规范制度执行。权力的监督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难题,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规范才能实现。完善党内审查和处置相关制度,明确党内审查和处置的主要内容,明确信访、受理、初核、立案和处置等各环节标准,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程序化运作。加大初核审查力度,建立案件通报和材料移送制度,明确手续,流转有序。梳理案件规律,建立同类案件办案模型,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党内审查和处置的治本功能。第三,建立协同联动办案工作机制。统筹调配办案力量,加大信息共享互换,形成反腐败合力。纪委侧重于清查严肃党纪政纪处分,对“两规”和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推进“快查快结”。第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党内审查和处置责任制,强化问责和责任追究。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和处理关。建立纪检监察机关逐级考评体系,防止惩治腐败力度出现层级衰减现象。突出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开展考评,引导和督促各级纪检监督更好地履行职责。将党内审理和处置工作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推动严惩腐败向下传导。
(三)聚合多方反腐力量是实现党内审查和处置完善创新的有效途径
正面引导各方反腐力量,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方式,广泛收集整理分析海量数据信息,让问题线索及早曝光,充分发挥能量聚合效应,实现关口前移。一方面强化党内巡视工作,充分发挥反腐“利剑”效应。党内监督无禁区,党内审查和处置也没有例外可言。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开展自上而下的党内巡视,及时发现问题的,及时惩治腐败,发挥威慑效应,营造“不敢腐”氛围。在常规巡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专项巡视。针对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其不意、精准打击。强化问题导向,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分析,及时处理。另一方面拓宽数据信息公开领域,正面引导发挥社会反腐效力。推进信息公开透明工程进度,通过公报、通报、报告等形式主动发布党内工作、生活和活动情况,实现党务工作公开透明化,确保群众党员的及时知情权。高度重视网络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当前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正在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通过创建新媒体党建工作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积极探索“大数据”分析[16],正面引导网络反腐力量。扩大信息来源,广泛采集各类相关数据,搭建廉政数据平台。严格审查把关,剔除虚假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可信。在此基础上,对数据平台的海量信息,开展数据粒度分析,按层级层层下钻,开展多维度、关联性和比对分析,实现对实时动态的把控,从而可以形成客观分析结论,为及早发现案件线索和苗头性问题,为党内审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客观数据支撑和参考。
(四)养蓄廉洁内生文化力是完善党内审查和处置的基础动力
五千年中华文明留下的丰富厚重的廉政文化遗产,是推进党内审查和处置科学化的基础和动力。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作为中华廉洁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创新者,应该积极探索有效形式,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党内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反腐倡廉正能量。一方面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打造一条任前考廉培廉、任中讲廉述廉、离任审廉评廉,环环相扣的廉洁教育链条,从而深化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对廉洁文化的认知,继而内生为廉洁文化力,成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化提供基础和动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主流媒体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以现实生活中身边的典型人物为榜样,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全社会学习模仿,以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政治文化环境。
[1]党与抗日民主政权[M].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
[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3]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158.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2)[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5]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D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4-06-25].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39/4492429.html.
[6]中共中央文件选集:(3)[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283.
[7]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5)[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15-116.
[8]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1978-12-22(1).
[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N].人民日报,1980-02-29(1).
[10]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十八大版)[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1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03-02-17(1).
[1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08-01-16(1).
[1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3-11-12(1).
[1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文格)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Practical Thinking of Censorship and Disciplinary Action within the Communist Party
ZHU Zhao-xia,LI Jin-hong,YAN Yan
(School of Marxism,WUT,Wuhan430070,Hubei,China)
Inner-Party censorship and disciplinary action,as an integral part of inner-party supervision,are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Party construction,keep the purity and enhance the combat capability of the Party.The development of inner-party censorship and disciplinary action mechanism experienced a tortuous progress,“establishment-development-setback regain-powerful advance”.We should follow the law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reinforce the inner-party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to implement the perfection and innovation of the inner-party censorship and disciplinary action mechanism.And we should pursue a correct political direction,perfect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gradually,unite with all forces,cultivate the clean endogenous culture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momentum that breeds and spreads the corruption.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inner-party supervision;historical evolution;practical approaches
D262.6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16
2014-11-26
朱朝霞(1972-),女,湖北省黄石市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廉政文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李进宏(1966-),男,湖北省广水市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及廉政文化研究;闫 岩(1985-),男,新疆石河子市人,武汉理工大学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廉政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