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加强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思考
2015-03-18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郭进
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郭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彰显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方略,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南和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和社会管理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原则和逻辑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加强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是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国内外形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对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反对“四风”新常态的需要
新一届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开展反腐败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腐败与反腐败仍处于焦灼状态,反腐败并没有取得压倒性优势。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性依然严峻复杂这一重要判断,实事求是,警醒全党。因此,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依纪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反对“四风”。
(二)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
党弘扬法治,运用法律治理和管理国家,既是一种现代化思维,又是一种现代化手段。以法治的思维,严格的监督检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长效机制,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三)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中心、突出主业和主责的需要
按照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首要是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严格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突出主业主责,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加强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面临的问题挑战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党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围绕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积极探索创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滞后,责任落实职责不清
少数单位党委(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纪委的工作,偏重于业务工作,而忽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虽然各单位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但由于认识滞后,职责模糊,对责任落实不力又缺乏追究措施,使落实“两个责任”,合力不足,形成纪委“唱独角戏”的问题。
(二)主体责任虚置,责任落实动力不够
党委(党组)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应担负起落实责任制的全面领导责任。但一些基层单位党委(组)存在主体责任缺位现象。由于缺乏主体责任考核评估机制,有的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对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流于形式。
(三)内部监督疲软,责任落实效果不明
由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绩效考核、思想认识等其他主客观原因,导致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偏软。纪检监察工作重心基本定格在组织协调和日常性工作任务上,对问责追究工作力度不够。即使实施责任追究,纪检部门也面临较大压力和阻力,呈现出不能监督、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尴尬境地。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的路径选择
以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着眼当下,结合实际,以时不我待之精神加强和推进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
(一)提升法治法纪理念
落实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要以新思维践行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要求,带头加强法制文化学习,自觉做到脑中懂法、心中有法、行为合法,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要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自觉而坚定地捍卫法规制度的权威性,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让法治精神在基层行建设中牢牢扎根。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依法治国要求和反腐倡廉实践相结合,准确把握法治反腐的关键环节,努力在法治框架下执行纪律、惩治腐败。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制约权力运用,防止权力“任性”,不断加强同级监督,提升内部监督实效。同时,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熟知党纪国法、敬畏党纪国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
(二)发挥监察职能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和有效的法律监督作保证。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效能监察职能优势,督促人民银行各级单位及其党员干部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中央和上级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是发挥效能监察预防作用。有效预防腐败,为建设廉洁政治提供机制保障。通过对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效能监察的跟踪监督和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二是发挥效能监察惩处功能。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为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除障碍。以效能监察方式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在“三重一大”决策与落实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以此带动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及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发挥效能监察纠偏效能。充分发挥效能监察贴近行政工作、容易发现行政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的优势,对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监察对象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规范有效、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
(三)突出监督重点内容
对人民银行来说,以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督导工作的落实,重点体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央行上。具体到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方面,就是要以法治思维和效能监察方式监督和督导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牢记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按照制度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监督,承担法律和工作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一是要突出对党委(组)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通过效能监察,提出有针对性的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在效能监察中,要将“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班子、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监督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相关内容作为将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教育、督导、帮助被监察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提高法纪意识、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突出对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进行监察。通过效能监察,及时发现在职能转换、执纪问责、工作方式以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整改建议,从根本上破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等现象,让纪检监察工作真正回归主业,把职能真正回归到问责、问廉、问效上来,着力对职能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工作失职以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追责。
(四)完善效果评估办法
效能监察的关键在于如何评估一个单位特定工作的绩效。在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效能监察工作中,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制定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科学性的实施方案。即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效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评估办法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落实主体责任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党委(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组织领导,任务分解;选人用人,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员干部开展教育监督,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和履行监督检查;正风肃纪,开展作风建设,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和监督执纪及领导干部示范表率等情况。二是对落实监督责任进行评估。包括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执行及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的监督检查等情况。三是对创新和特色工作进行评估。对被监察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过程中的创新工作、特色工作进行评价,以鼓励被监察单位积极创新落实责任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责任的有效落实。四是对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估。“两个责任”落实到底如何,必须体现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两个方面的评价。在效能监察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服务企业中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民意测评,了解群众及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