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代表委员热议财税改革
2015-03-18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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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代表委员热议财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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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被定位为 “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财税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成为两会热议的主要内容之一。今年两会上,关于财税改革的提案议案涉及哪些方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部分代表委员的声音。宋兰(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税收法定下确立税务代理人法律地位
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等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业务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征管模式改革和纳税服务的深入,税务机关征管和纳税人缴税更加规范,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将受到深刻影响。
实践证明,税务代理人在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成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权利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现代征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贾康(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加快环境税立法 尽快推进环境税改革
其一,顺应总体财税改革的方向和部署开征环境税。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前提下,一方面进行结构性减税,选择一些特定税种削减其税负水平,比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另一方面通过结构性加税,即开征环境税弥补减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从而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同时,实现优化税收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目标。以开征环境税为切入点,还可促进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事权财权关系,未来环境税收入归属和使用上应当更多向地方政府倾斜,由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以及监督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职责。
其二,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立法争取尽快实操。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煤价油价的下行,使通胀压力缓解,也提供了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此时开征环境税,企业更容易消化,因而环境成本上升带来的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对宏观层面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也较小。同时,因为环境问题凸显,民众对出台更多保护环境措施的呼声很高,配之以公共宣传,还可以更加突出环境税作为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的角色作用。
其三,通过开征环境税,引发相关的行政、司法、社会管理体制的“法治化”配套改革。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税的开征,取代现有针对排污的行政性收费,将其与部门利益脱钩,以及更加规范地使用税收收入,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不仅会使保护环境的税收调节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会对其他领域的相关改革起到示范作用。关于税收资金使用,可以在税法中表述为原则上用以促进环境保护,相应于此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协商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
其四,做好开征环境税的公共宣传工作。环境税设计和征收涉及复杂的体系,与企业运营和公众生活都息息相关。应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和渠道,对环境税法和改革方案进行细致和系统的宣传。一方面这可以促进更有效地收集企业和公众对于环境税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改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企业和公众对于环境税及其影响的顾虑,从而减少征税阻力。
戴仲川(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建议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扣除
在社会属性的体现中,自然人需要负担的支出有养老、抚养子女、个人发展等,而现今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能充分考虑人的社会属性,导致该标准有失偏颇。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费用扣除时,忽视了个人的社会属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按个人设计,缺乏按家庭的综合考量,导致税负不公平。
有弹性的费用扣除是应当综合统计家庭全部工薪收入,然后平均到家庭每个成员,包括非劳动家庭成员和劳动家庭成员。建议推行按家庭进行费用扣除的纳税申报制度,综合考虑纳税人所赡养老人的支出、扶养无收入配偶的支出、抚养子女的支出等等,实行弹性费用扣除。
家庭收入状况涉及两个内容:一是家庭成员数量,二是家庭成员中劳动者数量及其收入。摸清家庭人均收入状况的关键是人口调查部门和家庭劳动者所在企业单位的配合。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家庭成员中劳动者的劳动流向,设定用人单位用人须报知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部门,而公安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人员的家庭状况告知当地税务机关。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家庭人员收入的变动状况,从而为家庭人均收入状况的准确判断提供帮助。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提高政府采购效益
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和困难接踵而至,如何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探讨其解决对策,对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有效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应对政策规则的制定、采购的执行、采购信息的反馈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第三,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建议财政部门联合审计、纪检、监察、技术等部门一起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第四,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政府采购部门应通过专门的网站、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透明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一是采购信息发布公开透明,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向供应商发布采购信息,并公布采购结果;二是采购记录公开透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每次招标、投标的结果,都应作详细的记录,并使之处于开放状态;三是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采购全过程,自觉接受全社会多方位监督;四是采购结果公开透明,在互联网上公布采购结果,解决目前采购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五是建立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年审、年检,把不诚信行为按照情节和行为记入档案,坚决取消年审不合格的企业的认定资格。
第三,加大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电子采购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采购网络体系;二是进一步改造提升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网站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政府釆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建立以采购公告、采购任务建立、编制釆购文件、网上审批、成交公告和网上管理为核心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协议采购和网上评标、网上标书下载、网上同步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电子化,鼓励和发展电子化政府釆购手段;三是要确保网络安全。电子化采购直接关系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独特性等特点,因此,要采取信息加密、24小时实时监控等方法,要切实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流畅运行。
第四,进一步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一是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国货判定标准,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标准,对参加投标的国内企业给予优惠;二是注重开展绿色采购。给予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相应的财政补贴,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其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对绿色产品的采购者进行相应的奖励,以提高其采购绿色产品的积极性;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中小企业同等投标权利。此外,还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资格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倾斜、评标中适当加分、政府采购项目预留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