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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生态化转型与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研究(专题讨论)

2015-03-18杜群

关键词:生态化文明法治

特约主持人:杜群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430072)

主持人语:文明的本质是理性,即人们用科学、现实和高效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客观世界,逐渐摆脱蒙昧、极端和低效的思维及行为方式。历史地看,人类文明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反生态的过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就是要求人们实现文明观念的转型,从社会性回归生态性,平等地看待生命、生灵、乃至没有生命的自然物质,公平地分享环境公共产品的惠益,节约、永续利用资源。

然而,可持续发展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却遭遇深化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改革以及目前仍然强势的唯GDP增长是论的冲击,环境资源保护不可避免地被片面化、边缘化。面对当下不断加剧的生态危机和社会频发的环境高风险事件,我们迫切需要重述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引下开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一建设进程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的体现就是实现法治的生态化转型、开展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理性建设。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是中国现代化过程的第一次制度革命。在这次制度革命中,人们普遍从赤贫走向小康——除了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人们的利益没有遭受重大的损失。而当下开展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可以说是第二次历史性制度革命。这次制度革命的时代背景是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主要任务则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这将全面触动社会各个主体的利益,每一个社会主体——从政府到生产经营者到消费者,都要为目前的生态赤字买单,为保持未来的基本的生态质量支付社会成本。生态制度建设因此是一次重大的社会变迁和集体行动,需要社会成员形成新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并通过缔结新型的行动准则和法律规则促进生态文明行为模式的形成和实施,完成法治的生态化转型。

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理性建设是法治生态化转型的重要实践内容。它不仅要求完善和健全已有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还要求创设和建立新的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制度和规则。它需要环境资源法学者和环境资源实践者等社会各界人们的共同努力。为此,本专题收录了三篇关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环境资源法理论发展和制度实践的环境资源法学论文。杜群教授的论文阐述了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环境法规范语境下综合生态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的演变,探索了新常态下中国生态保护法制的基础理论问题。潘佳博士的论文结合地方实行国家草原退耕还林(草)和草原保护补助和奖励的政策实践,解析了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为如何实现生态保护法的责任分担和分配正义提供了实证分析框架。童光法副教授的论文探讨的是中国环境法上的一个恒久性重要却仍需要不断完善的话题,即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和证明问题,作者谨遵规范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分析路径,提出的观点和所做的分析都很有可读性。希望本期专题对生态法治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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