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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性别平权路径审视

2015-03-18马英华

关键词:平权两性发展

马英华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150040)

1995年9月4日,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向国际社会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反对基于性别的偏见和歧视,追求两性之间权利、机会和发展结果的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分属于两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构成了社会性别,它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体现着两性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社会性别平权即通过消除社会性别不平等的制度性根源来实现两性平等。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制定二十周年之际,反思中国社会性别平权路径,是弘扬先进性别文化、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性别平权路径的理性批判

中国社会性别平权运动启蒙于西方男女平等思想的传入,以妇女解放运动的形式展开,主要由试图改变中国传统社会的男性主导,是一场具有鲜明男性特色的解放女性运动。这场运动与政治变革相联系,从属于政治变革,服务于政治斗争。政治变革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传统社会性别理念,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理论想象而非现实。社会性别理论范畴所揭示的社会制度一直客观地存在,直至世纪之交,中国女性的社会性别意识才开始真正觉醒,社会性别平权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历史文化的制约

男权社会的存在,是世界各国社会性别平权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中国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受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丰厚文化积淀的影响,长期男权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男尊女卑的性别文化观念,深深嵌入中华民族的肌理中。

首先是传统性别文化观念的制约。中国性别文化根植于农耕社会文化。《周易·序卦转》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在以体力劳动为基础的农耕社会形成的男女等级规定中,男刚女柔、男主女从等价值界定受到普遍认同,影响中国几千年,其文化稳定性极强,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虽然中国社会性别平权从倡导男女平等开始,试图通过政府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力来解决传统观念问题,力求向人们说明女性的被压迫和解放需求,但缺乏对男性主体平权意识的唤醒,使原本让社会整体受益的社会性别平权运动却表现为女性单一性别受益,结果使性别平权障碍重重。

其次是中国传统文化思维的影响。“作为性别权力关系,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强制的控制,一种是柔性的控制。”[1]与西方文化中男女两性的鲜明对立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中两性的对立并非显性。整体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鲜明特征,强调阴阳调和、阴阳互补,并由此形成男女互补、分工不同的印象。中国文化中的“孝”强调对母亲的尊重,局限于家庭范畴的“母权”的存在,淡化了人们在社会范畴的女权意识。在家国同构的儒家文化滋养下,中国女性温和、温顺、慈爱、自觉,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价值表现为女性自觉的行动。当男女平等观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时,在行动上人们仍然追求男强女弱和男外女内的家庭结构。甚至一些接受过高等教育、完全有能力自立于社会的女性,依然愿意且企盼回归家庭。坚强、勇敢、果断、理性等仍被视为男性气质,拥有这些气质的女性被定义为带有讽刺意味的“女汉子”。这些现象都是传统性别文化观念在当代的新表现,因具有隐蔽性更不容易被发现和质疑。

(二)平权意识的缺失

目前社会性别平权理念更多地出现在女性学研究领域而非公众视野,社会性别平权意识的缺失仍然广泛存在,成为我国社会性别理论发展和传播的瓶颈。

首先是主体需求意识的缺失。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权力、平等、公平、公正等理念主要局限于少数社会知识群体中,在新文化运动前几乎是与普通民众无关的概念。当革命逐渐唤醒了民众,人们开始争取平等权力时,性别平等与阶级平等同时被关注,甚至性别平等的提出使女性加入到争取阶级平等的革命中,助力阶级革命成功。随着革命成功,更多的女性走出家门,进入到以前很少涉足的公共领域,包括女性在内的大多数人都产生了一种错觉,似乎社会性别平权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事实上,此时人们所关注的性别平等,主要是生理性别基础上的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平权主体需求意识在其误导下又一次丧失。尽管近年来社会性别平权的主体意识再次觉醒,但仍然没有形成社会的普遍认同。

其次是客体定位不清。中国的性别平等始于妇女解放运动,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张通过女性教育提升女性经济独立能力,从而使妇女得到解放。妇女解放运动的结果是女性得到了受教育权、工作权、参政权等,更多的女性成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然而,女性在获得这些权力的同时,并没有从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分工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她们一方面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开始承担原来很少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另一方面在家庭中教育及照顾子女、烦琐的家务劳动仍被视为女性理所应当的责任和义务。私人领域责任的束缚,使女性在走向公共领域时与男性获得的机会并不一致,看上去已经被赋予的权力,并没有完全成为现实。社会性别平权的客体核心应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不应局限为教育权、工作权、参政权等。在一个社会性别权力平等的社会,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有权力从事自己所擅长领域的工作,尽自己所能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被传统社会性别分工所束缚,不应被传统社会观念所左右,从而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

(三)研究范式的失衡

中国的社会性别平权运动主要是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指导下展开,自上而下的实践推动远远超过了理论研究与发展。理论研究范式的单一和失衡,成为制约中国社会性别平权实践发展的重要因素。

首先是对妇女解放理论的误解。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变私有制为公有制才能使民主和平等的实现具有现实经济基础。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妇女解放与无产阶级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女性被赋权成为中国社会性别平权路径的起点。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革命目标在中国得以实现时,原有社会中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开始被赋予走向公共领域的权力。虽然中国女性被赋权的效率远远高于西方女性主义运动通过争取权力而获权,但中国女性被赋权的同时并没有改变中国男权社会的本质,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在这一赋权给女性的过程中,曾一度忽略两性的差异,“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被错误解读为女性已经拥有了与男性同等的权利。这一起点使女性争取权力的主体意识淡化,男性亦无法意识到性别平权给予他们发展环境的改善,导致社会性别平权运动发展后继乏力。

其次是对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误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私有制经济再次出现,通过消除私有制而实现男女平等理论的经济基础已改变。随之有大量西方女性主义理论涌入中国,带来社会性别平权研究上的困惑。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等多个理论流派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借鉴其理论研究中国问题时,经常会把西方社会性别平权问题与中国的问题相混淆,做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分析和判断。“在当代社会中,女性在很多方而都受到了异化。”[2]原有研究范式已无法满足社会性别平权实践发展的需求。因此,从传统研究范式中走出,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中国当代社会性别平权的世俗基础、历史过程与发展方向,借鉴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新成果,结合中国社会性别平权运动的实践,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理论,构建社会性别平权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范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二、社会性别平权的现实价值

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性别平权理论与实践发展迅速,女性社会地位得以提升,但男女两性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女性之间,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差距。随着经济社会的不均衡发展、利益格局的挑战,差距日益扩大,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推动社会性别平权。

(一)适应社会转型的新常态

首先是女性就业结构已悄然改变。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显示,2013年中国产业、城乡、区域等经济结构均有所改善,其中第三产业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达到46.1%,2014年这一比重增加至46.6%。据北京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北京女性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教育、医疗、金融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女性就业人数均超过男性,女性在第三产业就业中具有明显优势。中国日报消息,《国际商业问卷调查报告2009》显示,超过八成的中国内地私营企业有女性出任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高级管理层中,女性平均占31%。其中77%的北京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包含女性,而上海、广州则达到83%。可见,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态势下,女性就业及发展状况有所好转。

其次是转型期需要和谐的社会性别分工。经济增长由高速转向中高速的“新常态”,需要协调多方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就业将成为我们未来发展中比经济增长更优先考虑的问题。在现有社会性别分工状况下,女性仍旧面临着就业歧视。“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00—2010年全国城镇女性的平均就业率仅为60.8%。就黑龙江省而言,城镇女性就业率仅为49.7%,比男性低24.8%。”[3]可见,女性过多承担家庭照顾责任甚至回归家庭,实质上减少了人力资源供应量,缩减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迫切需要提高社会性别平权水平,改变社会发展中由传统社会性别分工所带来的制约性因素。

再次是社会结构优化需要性别平权。宏观政策转向结构优化的“新常态”,需要推动公平、公正,保持社会稳定。现有社会性别平权状态下,两性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加大了社会矛盾,产生了新的社会发展隐患。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在传统社会性别分工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当家庭无力在市场上购买家庭服务时,家庭照顾的责任和角色期待主要还是落在女性身上。企业因不愿承担女员工生育的“性别成本”而拒用女性。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衡,不仅使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难以提升,也给男性带来更大压力,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体现发展标准的新思维

从原有的生产力单一标准衡量社会发展到用生产力发展、文化发展、政治制度的民主与公正等多重标准衡量社会的综合发展,是重大的思维调整和转变,要求更加和谐的社会性别关系。

首先是以人为本对社会性别平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其核心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看来,美好的社会是一个人富于需要并富于满足的社会。”[4]社会性别平权通过满足两性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需要,尤其是满足在不平等社会性别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需要,使两性的认知力、创造力和生产力都得以自我扩展,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充足的源动力。倡导性别平等,追求男女平权,传统性别行为界定和行为规范逐渐失去了控制力,生物性别的两性界限日渐模糊。以两性和谐、平等发展为价值理念和终极目标,构建健康良好的性别新常态,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新常态,一方面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目标基础上实现两性的互惠互利,另一方面实现性别平权基础上两性精神世界的超越性和丰富性。

其次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改变现有社会性别关系。只有在承认两性先天生理差异和后天社会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对两性实行不相同却更加公正的政策,彻底变革传统社会性别文化,才能打破旧文化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束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使人的社会联系和普遍交往获得了一定的客观尺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交换关系体现人与人的平等。社会性别平权是文化观念和社会制度层面上深层次的平等,只有建立此种社会关系,被束缚的生产力才能得到进一步释放。

(三)完善多元主体的新机制

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已成为全新的决策和治理机制。社会性别平权可提升多元参与理念,拓宽多元参与渠道,为多元主体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首先是提高管理效率需要强化社会管理主体层社会性别意识。在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新机制下,政府、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都将参与到社会管理中,这些社会管理的主体层只有具备社会性别平权意识,给予两性人格、尊严、价值、权力和机会平等,才能处理好管理中遇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形成社会管理服务的合力。

其次是多主体参与需要改变现有社会性别关系。我国现有社会管理中,女性参政一直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女干部队伍中正职实职少、副职虚职多,主干线少、支线行业边缘部门多,高层领导少、中下层领导多。这种“三多三少”现象不仅存在于政府组织中,在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中也广泛存在。研究表明,女性在感知能力、语言能力、记忆能力、注意能力、形象思维等方面都优于男性,在管理风格上更具有亲和力与人情味,更容易令人产生信任感。而现存的社会性别关系没有突破对不同性别发展空间的限制,不符合社会管理开放性特征的要求。

三、社会性别平权路径的重构

社会性别是从社会和文化角度来关注女性的从属和被压迫问题,社会性别平权不应只是女性的问题,当社会性别平权成为社会主流时,两性都可以获得比现在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多的机会。反思中国的社会性别平权路径,以两性的良性互动来重构这一路径理应成为我们的指向性选择。所谓两性互动,是指两性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达到相互理解、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性别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成为与社会相协调的一种积极因素,使另一性别在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与变革中也获得更好的环境和机会,以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并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良性运行。

(一)调适权力关系,完善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社会性别平权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构成社会性别平权的历史契机,使两性真正超越了主奴关系的模式,解除人身依附,两性间通过平等建立起主体性的存在方式。在此基础上调适两性权力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制度,成为社会性别平权路径重构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首先,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家庭友好政策,使两性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均具有平等选择权。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中,鼓励两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家庭友好政策缺位,使女性肩负工作与家庭双重负担,也使男性缺少回归私人领域的政策性支持。根据现有政策,我国只有女性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育儿假期,看上去是对女性的照顾,实质上却把传统社会性别分工以政策形式固化下来。随着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父母同样享有带薪育儿假期的保障制度在许多西方国家已开始实行,而我国男性带薪陪护假和育儿假始终处于政策讨论阶段。所以,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预设制度对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在制度建立后和运行过程中,都要对实际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对不合理制度进行及时调适,为两性的共同发展和良性互动提供制度基础。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由“机会平等”转向“结果平等”,使两性有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赋予两性平等的权利,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基础。我国《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分别对两性在享有同样的婚姻中的合法权利、继承权、受教育权和民事权利等给予法律保护。此外还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对最容易被侵犯的女性权利给予特别保障。这些规定整体上是利于性别平等的,但主要保证的是“机会平等”,即保障两性在各项社会事务中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看上去平等的机会,在现有社会性别关系下,却有可能直接导致结果的不平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虽然对女性参政给予了法律保障,但在男外女内的社会性别分工制约下,女性参政比例远远低于男性,“适当数量”的模糊概念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平等的机会并没能带来平等的结果。以“结果平等”为导向完善法律制度,才能为社会性别平权提供可靠保证。

(二)优化公共政策,促进两性互动

竞争机制迫使人们不断地对生存模式进行创造性的建构,从而使人类不再是一种宿命的存在和某种封闭的预成的规定,而变成一种向未来敞开着的即不断生成着的可能性。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来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企业及人的选择和发展。制定公共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两性良性互动因素,为社会性别平权开辟道路。

首先,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支持,对企业用工、员工发展政策给予引导,促进两性良性互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转变,由‘劣治’转为‘善治’”[5]。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市场主体,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从而也影响着社会文化。市场经济肯定人的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人格世俗利益的肯定,构成人的解放的基础。现有政策规定的孕期妇女不可以解雇、女性可享有带薪生育假期等,都成为企业不愿多支付的“性别成本”,从而形成了两性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或男女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女性生育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环节,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回报,理应包含此部分支出。当女性收入低或无就业时,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并没有下降,无形增加了企业雇佣男性劳动力的成本,未使企业真正降低成本,只是人为地形成劳动力成本的性别差异。从家庭内部来看,这一差异加大了男性压力,同时降低了女性的地位,对双方都带来不利影响。对此,比较合理的是通过公共政策消除差异,同时对有歧视性政策的企业给予严厉惩处,引导企业消除歧视性政策,达到两性和谐共处。

其次,为女性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拓宽活动领域,以政策鼓励男性加入,使女性社会组织成为两性良性互动的重要平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目前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社会性别平权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社会组织成立和发展起来。这些组织一方面在倡导社会性别平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发展中又遇到多重困难,举步维艰。我国现有女性社会组织既有党领导下的与政府密切相关的妇联,也有区域性的女性组织和女性学术组织。无论哪种类型的女性社会组织,其组成都具有明显的性别不均衡现象。男性很“自觉”地远离这类组织,认为这些组织是女性自己的组织,与男性无关。单一性别视角出发研究和推动性别平权,具有明显的缺陷。实践表明,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男性话语在社会上更有影响力,其思维方式和研究视角也能启发同组织中的女性,两性在组织中的良性互动,可以提升组织的影响力和运行效率。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女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运行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并对女性社会组织中的优秀男性参与者给予政策倾斜。

(三)塑造主体意识,两性共同发展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塑造主体意识,解决社会性别平权意识缺失的问题,可为两性良性互动提供理论支持,促进两性共同发展。

首先,强化性别平等意识教育,打破“性别真空”。我国现有教育体系中,社会性别平权意识的教育只处于萌芽阶段。除少数高校开设了相关课程外,基础教育和大多数高校的教育以传统性别视角或以中性视角展开知识传授,形成了“性别真空”,实质上维护了传统社会性别分工,而排斥社会性别平权意识教育。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20周年的到来,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性别理论开始被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课程体系,试图通过教育使主导社会发展方向的关键人群形成社会性别平权理念。因为影响一个人思维意识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旦形成,非一朝一夕即可以改变。所以,社会性别平权意识教育应从娃娃抓起,形成整体社会氛围,在一个人成长过程中时时起作用,最终才能成为一种思维习惯和自觉。如我国台湾有专门的《性别平等教育法》,从小学开始各学校均设有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推广性别平等教育课程、教学及评估,受理学校各种性别歧视投诉,其中包括男性投诉。此办法虽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男权中心社会的实质,但对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推广作用是显著的。建立从幼儿园到高校的完整性别平等教育体系,提升教师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打破性别平权与男性无关的主体认识习惯,才能形成两性共同推动社会性别平权的局面。

其次,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认同,打破传统性别文化观念的束缚。近年来在国学风盛行的同时,已经被撼动根基的传统社会性别分工理念再次被传播,大有卷土重来之势,根除传统观念影响的有效方法是用新的价值观替代它。“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6]当恪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人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顺畅发展,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成为社会治理常态,价值观认同自然形成,传统性别分工观念就会被摒弃,互谅互助的社会文化环境必然促进两性共同发展。价值观认同是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净化社会环境,以实践引领人们的认知。

总之,中国社会性别平权与中国社会的发展变迁紧密相连,经历了一个从“解放女性”到“女性解放”的过程。未来的社会性别平权,将从“女性解放”发展为“两性解放”,让两性都从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和观念束缚中解放出来,实现全面发展。毋庸置疑,理性的社会性别平权路径重构,必将建立在两性良性互动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社会制度、优化公共政策和塑造主体意识来实现。

[1]李慧英.论社会性别理论的核心观点[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5,(2):1.

[2]方洁.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女性受压迫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11下):194.

[3]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课题组.新世纪黑龙江妇女社会地位研究(2000—2010)[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104.

[4][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63.

[5]朱春奎.社会性别主流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行政管理,2015,(3):8.

[6]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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