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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校企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

2015-03-18张立舒晁尚风霍德才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3期
关键词:民办民办高校校企

□张立舒 晁尚风 张 玲 霍德才

一、目前民办高校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办院校办学观念的偏差。目前我国一些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仍然遵循以前普通高校培养的“老路”,出现了办学特色迷失,贪大求全以及千篇一律等问题。民办高校现有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在办学理念上,办学目标定位不准,重“专才”轻“综合素质”、重“传承”轻“创新”、重“口号”轻“特色”、重“理论”轻“实践”;在专业设置上,缺乏特色和针对性,在教学实践上,经费投入不足,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实训教学缺失;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在教材选用上,缺少对于技能培训的书籍和活动,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职业特征不够明显;在教学模式上,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陈旧、落后;在考试考核评价上,“应试教育”手段明显。

(二)学校和企业间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现有的一些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校企合作这种方式,所以导致现在校企合作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合作:一是高校按照企业人才需求的要求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简单说就是企业用工培训的机构,而忽视了高等教育的本质;二是校企合作只是停留在简单的层面上,而缺乏对应用技术的合作。

(三)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评价机制还不健全。现阶段高校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缺少整体布局,有的虽与企业签订协议,但学生在企业学习的内容与自己在学校所学专业知识相背离。同时,企业在选择实习岗位时,忽视了学生的专业特长。校企合作中的企业提供给学生实习的岗位忽视与学生专业特长的结合,导致学生在实习中没有机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造成此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评价机制的不健全,目前高校对实习学生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学生的实习课时,而缺乏对具体实习岗位的要求。同时在实习阶段,高校、学生以及企业之间缺乏相互沟通与协调机制,导致合作中出现偏差。

二、民办高校深化校企合作的内容

校企合作时民办高校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也是民办教育的主要特色之一,因为民办高校依托集团企业可以准确对自己的教育价值进行定位,实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化。当然民办高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时一定要突破传统以科研合作为主的模式,而是应该侧重职业教育,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兼顾技术应用的合作模式。

(一)培养社会应用型人才。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社会实用型专业人才,通过校企合作,将企业引入到教学体系中,可以及时将企业所需要的人才要求融入到教学过程中,让从事教学第一线的管理者知道社会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从而及时调整教学策略,适应社会的要求。民办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式主要有:民办院校与企业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民办院校与企业共同开设特色班、民办院校与企业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民办院校与企业共同设计人才培养目标等。

(二)校企合作开展技术推广应用。民办高校的科研主攻方向应有别于公办研究型高校,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不断提升校企协同创新能力,同时,不能仅仅以基础理论研究为重点,而应发挥自身特色,把选题重点放在行业企业需求上,主动开展开发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效率,结合实际情况,民办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主要有以下方式:企业委托民办高校承接横向课题研究,校企互派技术人员参加课题研究,产教合作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产教共建技术研发经济实体,产教联合成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产教合作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市)科研课题,校企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技术研发平台,民办高校向企业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等。

三、民办高校深化校企合作的对策措施

民办高校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在于,合作各方利益追求不同,导致合作不深刻,范围不广泛,效果不突出,多数民办高校校企合作并没有实质性的成果或没有全面开展。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主要在于政府引导不到位、民办高校应用水平有待提升、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支持合作的利益诉求有待进一步协调。由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一个多主体、价值诉求多向、关系形态多元的联合体,所以紧靠单一方面努力是不够的,学校还应与社会外力向心一致,合力效应才会最大。

(一)建立完善的法制保障。在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环境下,我国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现有法律的整理与修正,将现存影响我国校企合作的法律进行修改与删除,以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要尽快出台鼓励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企合作的调查力度,论证校企合作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作用,从而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另外我国其它政府部门也要建立联动机制,从各个方面入手提升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二)建立强大的物质保障基础。校企合作单独依靠法律、政策的支持是不完善的,其必须要通过政府部门加大物质投入,提供强大的资源支持体系:一是政府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校企合作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当然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是政府要建立科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建立就是提升校企合作共同研发能力,推动校企合作的契合点就是寻求二者之间的赢利点,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就是希望利用高校的科研能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但是作为研发就必然会存在风险,因此政府要建立风险基金,以此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三是建立完善的融资渠道,拓展校企合作的融资范畴。校企合作要突破传统的以财政拨款的模式,而是要尽可能利用各种资金推动合作。

(三)建立科学的校企合作协调机制。校企合作属于系统的合作模式,因此推动校企合作就必须要具有完善的协调管理机构,因此基于校企合作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政府部门要组建独立完善的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的成员不仅要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学校领导,还要将不同部门纳入到其中,比如将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工信部门等引入进来,以此保证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各项事务能够及时处理;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方面要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组织校企开展相应的合作项目,引导校企合作科技型、创新型的项目,并且组织与引导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并且督促校企合作中其它事项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具体协调校企合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校企之间遇到的问题,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比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关于双方之间的利益以及资金投入等问题,需要合作委员会进行协调。

(四)完善校企合作的评价机制。推动校企合作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培养社会应用型专业人才的第一步,要想发挥校企合作的价值,就必须要完善校企合作评价机制,通过完善的评价体系督促校企合作朝着健康、完善的方向发展:一是要改变传统的校企合作评价指标,将成果创新、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发展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以此促进校企合作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二是要组建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领导组织。评估机构组织成员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相关专家为成员、以市场成果信息为依据的评估体系;三是建立校企合作协商机制。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双方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协商与仲裁制度,以此切实解决校企合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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