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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伦理对策论

2015-03-17

关键词:不端伦理诚信

孙 君 恒

(武汉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大学科研伦理对策论

孙 君 恒

(武汉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近年来高校学术不端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忧虑,如何规避科研伦理失范现象、化解科研诚信危机、净化科学研究领域是一个综合治理过程。本文提出五个方面对策:加强科研伦理教育、强化专业伦理教育、建立学术诚信办公室、进行法律和舆论监督、借鉴国外经验。

高校科研;学术不端;科研伦理;学术诚信

近年来,我国高校科研诚信危机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思考。我们认为,只有大力加强大学科研伦理教育,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有的放矢地引导和监督,才能保证科研活动的有效实施、净化科学研究领域以及维护科学的尊严。

一、加强科研伦理教育

科研伦理教育涉及各个学科的共同性,目的是明白学术的价值、科学工作的一般程序、规范和责任。正如德伯拉·巴包姆(Deborah R. Barnbaum)等所说:“知道研究的伦理责任的正当性,是达到研究伦理的第一步。”[1]科研伦理教育课程应该成为大学通识教育的主干必修课程,然而在这个方面我国大学教育仍然比较欠缺。

当前,我国高校比较重视大学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以及专业认识教育,针对大学低年级学生开设的《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缺乏科研品德的针对性指导。有的教育者认为大学生只是学习者,对大学生的科研伦理素质教育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学生的科研伦理素质良莠不齐,考试舞弊、论文抄袭时有发生。同时,近年来一些院士、科学家、博士生导师的科研违规现象也比较突出,反映出一些大学老师、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素质堪忧。为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大学教师以及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与法规知识教育。

我们认为,大学科研伦理教育,是要培养大学生基本的科学良知,树立学术诚信之风,反对学术不端,杜绝剽窃抄袭。科研伦理教育应该从大学新生入学就开始,让他们对科研伦理有充分的认识,为大学四年学习确定指导方向,在思想上防微杜渐,也为今后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必要基础。国外高校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一些大学,在新生入学时发放新生手册、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一些大学甚至将此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之一。比如普林斯顿大学在新生报到时,会发给每位新生一封信,告知如其署名,将视为已理解并信守荣誉守则的承诺,未签署此承诺书,则不得注册入学[2]。

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和科学工作者,更应该加强学术道德修养,拥有坚定的科研道德信念和强烈的自律精神,在教书、治学上为人师表、率先垂范。西方学者也特别强调诚实的美德,布鲁姆指出:“根本的法则是我们必须诚实。学生都是发现伪善的卓越侦探,伪善必然会被揭发。”[3]

二、强化专业伦理教育

专业伦理是根据专业进行配套的相应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大学教育所重视,专业伦理与科研伦理都是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它与科研伦理往往互相融合、相辅相成。例如,我国多年来对医学专业学生开设了《医学伦理学》,对从事医学动物方面的试验、新药品的研制方面进行道德指导就是医学科研伦理的重要内容。又如,对机械、建筑专业学生近年开设了《工程伦理学》课程,强调工程师的社会责任,提倡高质量的产品,也能够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再如,对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开设了《企业伦理学》,此外还有对环境保护专业学生进行《生态伦理》(或《环境伦理》)教育,诸如此等,这些课程都是基于专业角度对大学生进行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建立学术诚信办公室

现在,不少大学都有学术委员会,但是没有专门的科研伦理委员会,遇到学术不端事件没有积极有效的办法作出迅速处置,不利于进一步推进科研伦理的发展和运用,因此,设立学术诚信办公室很有必要。2012~2013年,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涉嫌学术不端事件,尽管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提供了《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但整件事情的处理流程,从最初来自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转来的实名举报(而不是直接向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举报),到最后复旦大学宣传部负责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此事处理结果,都说明了几点:一是反映出学术委员会在大学里地位的尴尬,二是学术委员会行使自己的职权十分有限。面临学术不端问题,理应由学术委员会牵头进行处理,但我国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基本是无所作为或无法作为。

国外治理学术不端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设立了研究诚实与合规办公室,确保科学研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操作。研究诚实与合规办公室的工作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人类研究项目,确保参与研究者的权利。②财务利益无偏向。许多赞助商的调查研究,存在参与研究者披露潜在的经济利益冲突,他们强调这样的研究需要保证客观的、无偏的设计,严格进行真实研究和报告。③负责任地进行研究。负责伦理深入人心,大力提倡运用最高伦理标准进行研究。④出口管制符合法律要求。出口技术、软件和货物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以及领先技术带来的经济发展,为此他们特别要求出口管制符合国家法律。⑤严格遵守实验动物护理和使用标准,以维护生命伦理。⑥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个人研究方式偶尔在规范行为之外,受到学术圈关注,这可能包括篡改或伪造数据、抄袭或其他不合伦理的行为,研究诚实和合规办公室负责及时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以在大学内切实认真贯彻科研伦理[4]。

1992年美国成立了卫生与福利部所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简称 ORI),下设诚信教育部、调查监督部和法律顾问部三个部门,目的是推进“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简称RCR),推广共同的科研价值观:诚实、客观、准确、高效率。研究诚信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为卫生与福利部的研究项目进行管理和负责,为大学和科研机构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而不是取代学术共同体维护自身标准和纪律的行动。研究诚信办公室为科研伦理教育而写的入门教材——《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详细阐述了美国有关科学研究的政策方针、规章制度、行为指南以及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职业惯例,就是为了防微杜渐,强调通常的研究规范流程,把共同的价值观贯彻到研究的计划、实施、报告和评价等各个环节。日本学者山崎茂明认为“日本版的研究诚信办公室也应如此,与其使之成为‘科学的警察’,不如更强调它是一个‘为将科学研究的诚信推向前进的组织’”[5]。

目前我国设立了“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主办有“中国科研诚信网”(http://www.sinori.cn),还应该尽快完善学术诚信的机制和法规,通过行政指令、经济措施和科研管理方法,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进行引导、监督、检查、奖励与惩罚。

四、重视社会监督机制

营造良好的科研道德环境,尤其是发挥法律制裁和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科研伦理很有必要。

严重侵犯、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科研问题,已经不是道德谴责和道德自律问题了,一旦涉嫌违规违法,应该运用法制手段,维护法制尊严,保护知识产权。2013年闫希军连同另外13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立法,遏制学术不端行为。闫希军认为:“在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中,有的涉嫌不正当商业竞争,有的为了骗取巨额科研经费,有的为了谋取个人学位、职称、奖金等名利,有的甚至演变为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6]我国现有规章制度约束效力,主要限于道德层面的指导、建议或劝诫,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学校或研究单位对学术问题的惩处,出于单位内部利益和荣誉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学术不端者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太低,有的人甚至被包庇、袒护,导致一些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没有监督,就有腐败,科研也不例外。有了监督,就能够改变现状,起码可以部分改变。例如,1988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科研间接费用事件,就是舆论监督成功的典型事例。斯坦福大学拿到美国联邦政府报账的项目,包括该校校长卧室的装修、校长夫人的旅行费用、招待会、斯坦福一家的墓地甚至一艘豪华游艇的折旧费,已经不是正常科研开支。1991年3月,美国国会举行听证会,调查斯坦福大学这一案件。美国新闻媒体也连篇累牍地报道此事。最后,斯坦福大学校长辞职,斯坦福大学向联邦政府退还了100万美元的间接费用,外加120万美元罚款,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五、借鉴国外经验

国外高校非常重视学生的科研伦理教育。把科研伦理规范作为《学生手册》发放,并且公布于大学网站,要求学生认真执行。对大学教师的科研规范也很重视。例如,纽约州立大学水牛城校区(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设有“研究伦理审核委员会”(Human Subject Review Board),凡是该校教职员以人为对象的研究项目,都须经过该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进行,未依规定申请或未遵照原核准项目进行研究者,一经发现均以违反人权论处,如属学位论文则取消就读资格。依据该校1992年规定,审核的标准包括两项:第一项为“最低伤害可能”(at minimal risk),第二项为“有伤害可能”(at risk)。凡参与研究可能受到的身心伤害或不愉快、或例行身体检查与心理测验的情形,不超过日常生活正常情况下身心起伏变化的范围,属于“最低伤害可能”的范畴;超过这些标准者,则属“有伤害可能”的范畴。最低伤害可能的具体事项,规定得非常详细,凡逾越规定范畴,则必须经“研究伦理审核委员会”召开项目会议就研究的必要性与可接受性进行审核通过之后,才得以继续研究。所有申请文件及数据必须于研究完成之后,保存在各系或其它指定地点至少三年,以供随时查考。

总之,科研伦理教育和实施,是难度很大的事情。西方国家虽然有经验,仍然感到很棘手,抄袭现象等研究伦理问题“变得越发严重,想要与这种风潮背道而弛或独立改变现状,都不易做到,这是一场艰苦的战斗”[7]。我们对此应该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并为学术研究伦理的发扬光大不断努力。

[1] Deborah R Barnbaum,Michael Byron.Research ethics[M].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Inc.,2001:14.

[2] 王艳:美国高校科研诚信状况[EB/OL].[2014-09-12].http://www.sinori.cn/jsp/archives/archivesViewDt!archivesViewDt.action?modelId=1&columnId=&archivesId=2287.

[3] 苏珊·D·布鲁姆.自己的话:抄袭与大学文化[M].卢文超,杨郎,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67.

[4] OfficeofResearchIntegrityandCompliance[EB/OL].[2015-09-12].http://www.cmu.edu/research-compliance/.

[5] 山崎茂明.科学家的不端行为: 捏造·篡改·剽窃[M].杨舰, 程远远, 严凌纳,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38.

[6]人大代表建议:应专门立法遏制学术不端[EB/OL].[2014-09-12].http://www.edu.cn/keyan_12515/20130314/t20130314_915999.shtml.

[7] JohnAGoldsmith,JohnKomlos,PennySchineGold.芝加哥学术生涯规划——从研究生到终身教授[M].吴波,叶丽芳,梁辰,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88.

[责任编辑 彭国庆]

2014-10-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编号:13BZX073);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项目(编号:B1-2013Y12-035).

孙君恒,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B82;G644

A

1009-3699(2015)02-01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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