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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5-03-17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

王 杨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王杨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摘要:我国农村金融困境的解决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因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农村金融需求扩大和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匮乏之间的矛盾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而民间资本的充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与农村金融市场相契合等又决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必要性;可行性

文章编号:1671-1653(2015)03-0008-06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1653.2015.03.002

Abstract:It's necessary to build a diversified financial system to resolve the dilemma of the rural finance. The rural fund mutual cooperatives have the necessity of existence because they are the cooperative finance in the true sense. The contradiction is the expansion of rural financial demand and shortage of formal financial supply, which provides the realistic found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rural fund mutual cooperative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fund mutual cooperatives is determined by the abundance of the private capital and its advantages which are correspond to the rural financial market.

收稿日期:2015-08-28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 J10113190106);安徽大学“211工程”三期第三批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SKQN1124)

作者简介:王杨(1979-),女,土家族,湖北长阳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Analysisof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theSustainable

DevelopmentofRuralFundMutualCooperatives

WANGYang

(LawSchool,AnhuiUniversity,Hefei230601,China)

Keywords:theruralfundmutualcooperatives;necessity;feasibility

2006年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在农村金融市场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社区性金融制度创新,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商业金融机构难以惠及的农村等边远地区的金融供给盲点,对于缓解目前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压力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从金融新政执行的情况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却存在被“边缘化”的现象——经银监会批准的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所占比重较小,发展缓慢。自2007年3月第一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始,截止2013年3月,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有49家,村镇银行却有828家。[1](P68~70,80)为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持续良性成长,有必要对其可持续发展基础即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的可行性作一分析。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概念

根据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专门为出资社员提供信贷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①其包括如下几个层面的涵义: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合作金融组织

合作金融组织是兼具金融组织和合作组织双重功能的组合体。无论是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宗旨还是准入资格以及经营模式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都属于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如下特点:

1.资金融通的互助性

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低下,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难以从商业金融获得资金需求的满足。出于互助自救的目的,这些经济上的“弱者”组建了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群体的资金合力来解决个人力量所无法解决的融资问题。分散的小额资金通过团体互助的方法汇聚成大额资金,实现了经济上弱者之间的互助融资,促进了成员经济和社会进步。因此,衡量一个组织是否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主要标准就是互助融资,而这恰恰是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

2.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的封闭性

农村资金互助社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由一定区域的农户和企业交纳股金自发组建。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村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既是其主要参与者,也是其主要资金来源的提供者。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一般都相对集中在一个乡(镇)或行政村,所以其资金来源、运用也应局限于该区域,主要是为其所在地的乡村社员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2](P17~20)

3.管理方式的民主性

合作金融是以资金为媒介的人的联合。合作金融中,主体是具有共同利益的或某种社会联系的人的联合,客体则是资金的联合,“合作”的基础是人而不是资金。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部管理上,无论每个社员出资多少,一律平等,严格按照“一人一票”制行使表决权,并不因资金的多少而有所区别。互助社的重大事项都由社员大会决定,每个成员当家作主,参与管理,真正行使“人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民主色彩。随着经济的发展,尽管一些合作金融组织开始实行加权投票,但都对加权票数的最高额予以了限制,以防止个别成员控制表决权的情况。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暂行规定》和《示范章程》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含义为:

首先,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活动的主体,金融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根据《暂行规定》和《示范章程》规定②,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经营社员的存、贷款以及结算业务,属于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金融组织;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金融机构,本质上是合作金融机构。

其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微型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是针对未受正式金融涵盖的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小额金融服务。[3](P50~54)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制度安排,微型金融的理念就在于让每个社会个体平等地享有金融服务,尤其是难以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服务的低收入群体,从而实现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合理地分配金融资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广大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设立的金融机构,立足于社区,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和农村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论是在管理方面还是在贷款流程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型金融机构的范畴。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必要性

(一)农村金融困境求解途径的论争

如何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对此,学者们意见不一,主要包括以下观点:

第一,农村金融应以商业化为主。此观点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核心和主要组成部分应是农村商业金融。[4](P178~182)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基础是商业化金融,而商业银行的优势和活力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无法比拟也无法取代的。[5](P41~45)

第二,农村金融应以合作化为主。鉴于农村社会的偏僻闭塞而且具有极强的地缘性,加之农村金融需求量小、分散的特点,目前只有合作金融机构才能广泛适应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6](P23~25)对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完全商业化的金融运作是不合适的。

第三,农村金融应以政策性金融为主。此观点认为农村经济发展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导致城乡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金融市场落后。确立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主体地位,是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必然选择。[7](P27~29)

第四,农村金融应采取多元化方式。该观点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单纯地寄希望于某一种模式是不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8](P28~29)因此,应构建包括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笔者赞同农村金融多元化的观点。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低收益的特征。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以其政策性、服务性和公共性,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仅依靠政策性金融,必然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单纯的“输血”永远无法满足持续增长的金融需求。[9](P6~13)商业金融历来是各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上不乏农村金融以商业化形式存在且大力发展的案例③,但其以市场为导向的特性使得其难以成为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者。合作金融以灵活、方便、优惠的方式和条件,为分散、落后、经营规模小、盈利水平低的成员及农村小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金融服务,在其他金融机构力所不及的经济领域中发挥作用。由于合作金融主要负责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融通,而农业乃国民经济之基础,这便决定了合作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必然处于基础地位。[2](P25)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性极大,应结合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构建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以及合作金融等在内的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需求总量的增长以及多元化特征必然要求为其寻找一条安全可靠的融资渠道,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为了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广大农户利用自有资金,自发创设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成为了必然选择。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现实基础

1.农村金融需求扩大

农村金融需求泛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价格水平下,农村经济主体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包括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对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商品和理财、代理、结算等金融服务的需求。[10](P25)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额度小。我国农村经济以小农经济为主,这也决定了农村贷款需求规模较小。虽然总体上农村居民和企业的金融需求规模较大,但分散到单个农户和企业手中,金融需求规模平均相对较小,小额的金融需求必然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极大地挫伤了金融机构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季节性。农村贷款投向主要是农业活动,而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很高,这就导致农村金融需求表现出较强的季节性,即农村借贷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是一致的。

第三,集中性。我国农村目前依然是小农经济,农业生产具有强烈的地区性,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多年形成的耕种习惯影响,农户并不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安排生产,因而产品结构具有高度的趋同性,从而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这也导致了贷款集中于某一类生产或某一类农户。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资金需求总量不断增大。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从原来的简单再生产转向扩大再生产,生产经营方式走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这些都对资金产生了越来越大规模的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11]

其一,资金需求更加多样化。需求主体方面,除了一般农户,还包括种养大户、工商业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求结构方面,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户的金融需求将逐步由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性需求向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性需求转变;资金用途方面,与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节奏相一致,资金需求主要投放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商业发展等等。

其二,对公共产品的金融需求加速增长。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配套的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和完善。一方面,为提高农民素质,农村的教育和培训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以增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

2.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匮乏

首先,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主体缺位。正规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并接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便是非正规金融机构。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就被确立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其农村地区业务规模予以收缩。目前,银行业机构网点全覆盖仅在北京、上海、江苏、天津4省市初步实现,其余大多数地区都存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1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占乡镇一级金融网点的86.45%,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已大部分撤离农村市场。[13](P3)加之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撤销,不仅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缺位,更为直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垄断地位。近年来,在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下,尽管商业银行开始重返农村金融市场,但所占比重依然不大。农村金融市场不缺少银行,缺少的是真正为农村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其次,既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功能缺失。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化的发展轨迹表明,伴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农村金融的支农能力也在逐步弱化。一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薄弱。作为我国唯一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是政府调控农村经济、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其功能主要为:一方面为农村提供基本的公共金融产品。主要为满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户收入增长、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工业化而产生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则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以满足农村贫困户、中小企业和暂时处于起步阶段的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但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职能定位过窄,仅限于在流通领域承担对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并未对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效服务,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名无实。[14](P2)有资料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占全部农业贷款的比重在1997年曾超过70%,但之后却一直下跌,至2007年仅占28.8%,其公共金融支农功能明显弱化。二是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金融支农功能萎缩。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农业银行逐步撤离了农村金融市场。与此同时,其经营重点也从农村转向了城市,从以农业为主转向了农业与城镇工商业并重。目前农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生态工程建设。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因其经济实力弱小,出于经营成本和利润微薄的考虑,农业银行往往对之筑起了严格的融资壁垒。根据历年《中国金融年鉴》和《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年报》计算,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农业银行将其全部贷款的98%投放于农村;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中国农业银行将60%的信贷资金用于解决农产品的收购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但到2008年底,投放于农业的贷款额却急剧下降至贷款总额的10%。[10](P145~146)尽管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去农化”与商业性经营原则相符合,但却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名不副实。自1978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历经数次改革,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已不复存在,既难以有效地执行合作金融的功能,又无法真正发挥商业金融的作用,处于两难境地。1999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向农户发放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但惠及范围有限。而且由于小额信贷风险较高,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其难以投入过多的热情。此外,信用社的业务范围有限,无法办理通存通兑、信用卡等个人业务;中间业务也局限于结算和代理业务;贷款方式仍强调抵押等担保方式。这些都极大地遏制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效用的发挥。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可行性

(一)充裕的民间资本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资金来源

农村金融需求扩大与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匮乏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民间金融的活跃。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是以“血缘”、“地缘”等为基础的,借贷双方多为熟人,借贷形式简单直接,多为口头协议或根本没有协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报告(2001年)认为,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15](P259)清华大学2006年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调查报告》指出,在有过借贷行为的农户中,51.3%来自非正规金融,主要是亲友互借,来自信用社44.2%,来自商业银行的只占4.5%。[16](P30)可见,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象非常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利贷现象,加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14](P82)民间借贷的活跃, 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民间资本的充裕。对民间借贷严加禁止,只会使其转入地下,成为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对民间借贷加以疏通,为其搭建合法化平台,引导其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倒不失为一个双赢的选择。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与农村金融市场相契合

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多样化、分散的融资需求是相契合的,具有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首先,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社区性。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感情来维系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员主要来自于同一区域(村或乡镇),因此互助社主要面向本社社员。尽管他们具有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但由于贷款数额小、风险大且缺乏有效担保,往往容易被传统商业信贷所忽略,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支持,从而处于农村信贷市场的边缘地位。基于普惠金融服务的理念,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信贷关系中处于弱势的需求方提供了获得平等信贷的机会,是对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很好的补充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员的区域来源及成员资格可以通过互助社的章程加以限定。其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的贷款额度小,周期短。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满足本社社员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因此贷款额度较小。由于农村贷款主要投向农业生产,借款需求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贷款期限较短。短期贷款有益于贷款本金的迅速收回和资金的循环滚动使用,扩大受益面。具体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如下优势:

1.信息优势

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农村信贷市场表现的尤为明显。相关调查显示,在目前农户的融资过程中,90%以上的农户无融资历史记录和可考察的历史资料,更不用说资信档案。[17](P92~93),由于规模较小,农村中的中小企业并未设置健全的财务制度。信贷机构无法获取借款人的真实资信,也就难以调动其提供贷款的积极性。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互助社建立在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行政村范围内,成员彼此之间非常了解,透明度较高,能够较为充分地掌握各自的家庭背景、信用、经营状况以及财产等信息。“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8](P163)社会约束力在传统银行中效力甚微,但在合作社中却能够发挥极大的作用。对信息的了解解决了逆向选择的问题,而且由于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涉及全体成员的利益,因此,贷款额度和贷款用途也处于广大社员的监督之下。互助社无需花费较大的精力就能做到事后监管,道德风险问题也能够得到有效的避免。可见,互助社能够有效地解决长期困扰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成本优势

金融借贷领域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借款人交易成本和贷款人交易成本组成。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除利息之外的为获取贷款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在授信环境方面,农村地区较之于城市更为落后,交易成本也远高于城市地区。贷款人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取得以及监督执行的费用。由于农户和农村中的中小企业具有高度分散性,为了找出真实可靠的信息,信贷机构必然花费不菲;而贷款发放后的跟踪调查也必然要支付一定的成本。[19](P67~69)农村资金互助社则可以较好地解决成本问题。一方面,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互助社建立在“熟人”关系的基础之上,对信息的掌控以及社员自身道德约束,极大地降低了互助社对贷款对象的审查、监管成本以及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往往被农民称作“家门口的银行”,原因就在于互助社往往设在社区之内,而且借贷程序便捷极大地减轻了社员的借贷负担,节省了社员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此外,作为一个微型金融机构,互助社机构设置简单,有效地降低了资金运作的附加成本。

3.担保优势

农村中低收入阶层和中小企业之所以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一般商业贷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缺乏可供担保的财产。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于“熟人”之间,借贷双方相互间的资信状况、道德品质、还款能力等信息掌握都比较充分,因此其贷款一般无需提供担保或采用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这也是其区别于传统信贷的显著特点。具体而言,首先,如果贷款金额在股金额度以内,则实行信用贷款;如果贷款金额超过了股金额度,则由互助社的其他社员为其提供担保。这有效地解决了农户因担保物的缺乏而无法取得贷款的难题。其次,由于农村贷款的高成本、高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必然要求农户提供评估价格高于贷款金融的担保物。而互助社基于其社区性,对贷款农户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以给予较高的认可,从而能够给社员提供更为充分的贷款服务。此外,互助社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而组建,对广大社员具有强烈的道德约束力。社员自愿将其信息反映在贷款过程中,一旦违约,不仅丧失了社员资格这一获取资金救助的权利,还将为此背负巨大的道德成本,在“熟人”社会里的声誉受损会危及到其生存环境和质量。

4.灵活性优势

如前所述,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小额、分散、季节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农村信贷必须手续简单、灵活便捷。然而股份制改革之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大都采用了商业化运作,除了要求借款人必须具备较完备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财务资料以外,还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和风险防范机制。繁琐的贷款审核手续往往会给农户的资金需求造成耽搁,即使贷款最终得以发放,却已错过了最佳的生活或生产时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则较好地适应了农村金融需求。农村资金互助社借贷审核手续简单,小额贷款一般都能做到随叫随到。而且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情况紧急的贷款可以通过临时召开评议会议给予特事特办,先发放贷款然后再补办借款手续。[20](P110~114)

四、结论

农村资金互助社源于农民资金互助,国家通过法律追认将其纳入到了金融监管之中,是典型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的产物。虽然市场经济形态是当前主流,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形态,加之政策性金融又还不完善,难以接受市场经济或现代金融。因此,源于民间金融、带有自然经济属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就具有了更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之所以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到正规金融之中,目的就在于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而解决各个层次的融资问题,改善农村资金微循环现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自成立以来,也确实发挥了其联结农户、联结生产的纽带作用,成为了解决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一种有效办法。因此,只要把握正确方向并依法进行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明确的是,农村金融困境的解决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政策的扶持、风险转移机制的设立、法律制度的完善等等。如果将希望完全寄托于新兴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不切合实际的,而且弱小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无法承受其重。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状来看,困惑与希望同在、危机与机遇并存,但不能因为问题的存在就否定制度本身。如何在保持互助合作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应是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释:

①《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3条:“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②《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5条:“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③与小额贷款类似的泰国农村和农业合作银行(BAAC)银行,印尼人民银行(BRI)等,都是亚洲国家成功地推行农村金融的典范。中南美等国把农村小额贷款的方式加以改革,运用到了城市贫困人口开办的微型企业中,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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