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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美正义的困境*

2015-03-17陈文钢

关键词:正义主义伦理

陈文钢,李 媛

(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论审美正义的困境*

陈文钢,李 媛

(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审美正义的厘定需借助于伦理与道德的厘清,审美正义是在艺术自律前提下的一种艺术伦理,它既非一种道德主义,也非一种审美主义,前者是一种严格的道德律令,后者本质上是一种趣味主义和审美本体论意义上的虚无主义,重申审美正义的实质就是要回归伦理美学。

审美正义;伦理;道德;审美主义

时下,文论中的伦理批评潮起潮落,同样,美学中的审美正义也不绝于耳,这似乎是对我们这个面临巨大道德困境的时代在理论上的回应。

伦理批评与审美正义其实早已不是新鲜事,20世纪80年代美国批评家韦恩·C·布斯首次重提伦理批评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各种理论都与伦理有着种种牵连,女性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反种族主义到后结构主义,诸如此类各家各派,其功能与效用无不怀有各自的伦理目标。[1]

然而,如何面对所谓伦理学层面的正义与艺术中的审美正义的关系,如何在我们所身处的语境下讨论审美正义这个命题实质,如何在艺术的审美形式之内探究艺术的功能等实质问题并非易事。

一 道德或者伦理:关于审美的“正义”

帕克曾经明白地指出一种审美学的伦理困境:“艺术家和艺术爱好者,如果不能够显示普及的善,他们就是夸耀自己的天才,夸耀自己的愉快,也是徒劳无功的。因此,我们只是论述艺术特有的内在价值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证明艺术在全面的生活中有一定的功能。”[2]269在艺术的“形式”下思考所谓的社会功能无疑会把思考的重心转向一种价值理论范畴,它基本上可以落实在伦理学范畴。但问题是它又必须是一种“审美”意义上的伦理“正义”,即必须以艺术自律为前提。而所谓的艺术自律,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艺术的“形式”下思考艺术的社会功能。

因此,当我们把眼光投向审美正义——艺术自律前提下的审美伦理问题时,审美与伦理问题、审美中的伦理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纠缠就凸现出来,厘清这些对象的关系就显得必要。重提审美正义并非回到以往的文艺意识形态批评,而是重申美学伦理原则。当然强调艺术自律的法则也并非要忘记艺术从来不能和其它意识形态完全隔绝而且以后仍然会在这一条路上牵扯不清这样一个事实。从古埃及到古希腊,从基督教艺术到现代艺术,即使它早已经在宗教运动之后被承认了所谓的独立价值。

但很显然,有关审美正义的批评实践并非简单的伦理道德批评上。

早期世俗政权以及基督教在利用艺术上,虽然从某种程度上也让艺术得以存活并逐步走向自律,甚至即使是在艺术受到基督教最多地利用和禁锢的时候,艺术也因为宗教的地位而“鸡犬升天”进入了新的轨道,并在这种神本位的社会获得了世人的关注。但毫无疑问,这条路远非艺术最理想的一条路。基督教曾经要把艺术的重心转向道德的行为,的确让艺术本身遭受到了挫折。

艺术与道德的矛盾冲突由来已久,这已经不是一种深刻的认识,但必须指出这种状况除了人类自身的偏见原因之外,它们二者本身性质的截然不同也是重要原因。正是因为这样,德国哲学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奥伊肯在其《道德与艺术》一文中一开始就辨析,指出道德更偏向于内在纯粹和不可见的领域,而艺术则偏重于可见的外在具体个性表现,[3]172这在空间上当然有道理,但仍然有值得补充的地方,因为从时间的维度上来看,反倒是道德更显得把重心放在一个时段的对约定俗成规则与强制性法律的尊崇和遵守上。比起艺术着眼于未来的“人”以及可能的世界,道德似乎更加考虑看得见的或者至少是某段历史时间内的成效。正如在一个特定时间内,我们甚至可以称女人裹脚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因为它有利于父权社会的稳定,虽然在人的意义上,它毫无疑问地违反人性。倭铿指出某种道德和艺术的龃龉,即道德批评艺术脱离生活去描写一种无生命力的对象,而一旦加强道德色彩又被指责为机械生硬没有灵魂。类似的论调当然不乏其人,比如帕克就认为,人类文化复杂性的一个重要例证,就是艺术与善时敌时友这种看似悖论的事实。[2]270

问题是,艺术如果与道德常常处于水火难容的境地,我们就很难为审美正义论建立一个逻辑基础,更不用提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审美正义论的系统大厦。

因此,我们有必要指出,如果我们真要解决这种道德与艺术的龃龉问题,就有必要先解决道德与伦理的龃龉问题。

在这种问题上,帕克早已经给出了很好的答案。在其著名的美学著作《美学原理》中,他指出了解决这种症结的一个方法就是把看待行为的伦理观点与道德观点做出区分。即“从伦理观点来看,一切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由创造行为,都是善。从道德观点来看,善就是遵从法律、惯例和习俗。”[2]271甚至看似偏激地表明:“艺术的精神从根本上来说是合乎伦理的,同时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不道德的。”[2]272这种把艺术与道德做出切割的原因,无疑可以归结于帕克对艺术的本体论思考,即从自由以及生命的角度上论述艺术。[2]273这种力量会因为艺术成就一个个的个体而让每个生命完成其独特性,最终摆脱对一般性的同质化,这的确是人类伦理价值观的一个动人的目标。

毋庸置疑,我们几千年的文明再三表明,道德牌坊的下面,可以也的确躺着无数鲜活无辜的生命。仅仅追求“合理”的道德而不是“合情合理”的伦理意义,会让道德的嘴脸显露出僵死、凶残甚至灭绝人性的另一面。《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徽州府烈妇殉夫泰伯祠遗贤感旧”里,做了三十年秀才,以编撰“一部礼书,一部字书,一部乡约书”为终生宏愿的王玉辉,在得知刚刚丧夫的女儿决意饿死殉夫时,竟转身劝说起再三不肯的亲家成全女儿的壮举。进而向女儿表明态度:“我儿,你既如此,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难道反拦阻你?你竟是这样做罢。我今日就回家去叫你母亲来和你作别。”在女儿饿了八天完成殉夫壮举后,这时王玉辉又劝说哭死过去的妻子称她为“呆子。”且仰天大笑道:“死的好!死的好!”等到女儿受到了如期而至的官方与地方的隆重祭奠后,通学人要请王玉辉上坐,赞扬他生了一个为伦纪生色的好女儿时,王玉辉“转觉心伤”起来。吴敬梓在向小说读者讲述一个精彩故事的同时,也完成了对狭隘道德的艺术表达,让作品从人性的层面情感的维度抵达审美正义的领域。另一方面,也是这里的关键问题,这一回中的题材本身是关乎道德的,而艺术表现的能力即“形式”也颇为让人称道。但需要更为深刻地意识到,如果仅仅是一种“道德的”题材,而没有得到“审美的”表达,就不可能让受众在接受审美之花的同时接受善的果实,那这种审美伦理的意义就无从说起。

谈起道德与艺术,英国哲学家怀特海曾经指出,道德本应该包含在追求理想的目标里,因此道德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然而,人类社会常见的事实却是“竭力倡导道德的人总的说来都是竭力反对新理想的人。”[4]4道德经常以这种悖论的面孔出现在与艺术的争论里。在我们这种道德实践溃败而道德宣传盛行的国度,道德的批评(和意识形态批评)俯拾皆是。只是,由于道德因为要去干预生活常常会发展成为规则制度,从而形成过于严肃的面相和行为。“这里,除了主要作为命令被接受外,道德没有以自己的方式去满足丰富的内心需要,也没有增加爱的欢乐。”[3]178相反,“以‘强制性’面貌呈现的道德问题,需要有着‘体贴的’形象的美学方式介入。反之亦然,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艺术世界中,同样需要有伦理学的介入。”[4]5

我们必须申明,虽然说我们日常所言的精神生活与思想道德有着似是而非的关系,但很明显精神生活更致力于指向一种审美体验层面之上的存在,而思想则偏向于一种抽象的逻辑推理和概念组合;前者可以是融进包括审美体验于其中的一种普遍性,而后者则走向一种对生活剥离后的抽象性。道德可以是一种思想体系,但道德很难成为我们的精神生活,即“无法满足丰富的内心需要”,甚至会窒息生活的自由呼吸。施韦泽批判这种没有生活和生命的思想,“只就它不探寻人生和世界的奥秘而言,它就表明自己是无思想。”[5]90与道德的狭隘相伴随的是它的强制性难以避免,从人性的层面而言,我们就更能理解道德本身并不道德。

更严重的情况是,这种看似的正义一旦以群众的力量让乌合之众主宰人类社会的时候,就会产生无以复加的人间悲剧。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审美正义是一种既合乎情亦合乎理的想象性同情,在其中美德不会成为过街老鼠被人怀疑喊打,而真正的罪恶同样不会被漠视和纵容。因为艺术的“现实主义应该促进真诚,它的想像应该促进同情和正义”[2]274施韦泽在《敬畏生命》中指出,那些保存并促进生命以使生命达到最高度的发展的,就是善的本质;那些毁灭生命损害生命从而阻碍生命的发展的,就是恶的本质,“从而,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5]92毋庸置疑,正是在这种善待尊重生命的意义上,我们才可能建立起所谓的审美正义。同样地,国内著名学者徐岱先生在他最近的一篇文章里论及审美正义与伦理的关系时,指出对生命的怜悯和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分别是善的底线和上线,因此“最大的道德归根到底就是人性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伦理学和美学是同一个东西’。所谓‘伦理美学’,换句话说其实也就是借助于审美学的途径达到伦理学的目的地”因此,按照这种逻辑,如果艺术要真正拥有艺术的身份和实质,意味着“必须承担起一种‘审美正义论’的责任。”[6]。以桑塔格的感受力美学的角度来说则是,提倡什么本身不是艺术分内的事情,艺术作品“根本不能提倡什么,不论艺术家个人的意图如何。”[7]22条件是,只要艺术对我们的感受力造成了影响,“活跃了我们的感受力和意识,那么这种反应就是‘道德的’。”[7]29这是因为感受力“滋养了”我们进行道德选择和实践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却看似不假思索地服从甚至有些盲目。

有一点可以肯定,追求完美的人生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一定是与求美的力量相通的。也即是说“作为个体而言,存在着侧重于感觉的审美体验和自我需求的满足的伦理诉求的一致性。”[4]5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合道德律的就应该是合审美律的。正如怀特海所说的:“艺术是对天性的教育。所以,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艺术便是教化,因为教化不过就是不断地追求和谐的主要完善形式而已。”[4]318因此艺术理所当然可以担当道德的责任,因为“审美体验所固有的那些特征(无私、入神、专注、情感之觉醒)和审美对象所固有的那些特征(优美、灵气、表现力、活力、感性)也是对生活的道德反应的基本构成成分。”[7]30我们很难否认这点,即对生活怀有美好憧憬的人对人生会更富于创造性,因为智慧来源于热爱,丧失审美感地对待人生估计不会比前者更希望这个世界好起来。

总之,艺术自律论与审美正义论看似两个问题其实不然,只有具备真正的艺术品质和形式,它才能表现出所谓的审美正义,而如果艺术作品能够发挥审美正义效应,无疑它是以艺术的形式在生动地产生影响。

二 审美主义与审美正义:关于“审美”的正义

然而现实的情况常常是,当一个问题得到清晰的辨析时,另一个问题就会连带出现。正如,当我们在落实对艺术做本体论意义的思考时,审美主义的问题就会进入视线。原因并不复杂,因为所谓的审美正义,如果从字面上去理解,本身就暗含着两种可能性,即完全走向正义——道德层面,或者完全走向审美——趣味层面。

如同嗜痂成癖或似瘾君子对待大麻与鸦片,审美关照本身一旦虚弱以及对审美客体中的无生命力进行过度关注与赏玩,就极容易落入审美主义的趣味化倾向,最终仅仅成为弱者的避难所和逃避责任者的逍遥游。在批判这种现象时,别尔嘉耶夫就曾指出:“美感的诱惑与奴役总削弱和摧毁个体人格价值,并取代个体人格的生存核心,扭曲整体的人。纵观这类受害者,大抵太沉溺于自己的部分状态,成了自己激情的祭品。”[8]174别尔嘉耶夫以唯美主义命名这种“美感价值是唯一的价值”的现象,在他看来,美感的诱惑与放纵类似于情欲的诱惑与放纵,都会诱使人耽溺其中不得自拔从而失去自身的生命力,这里所谓的“生命力”大致相当于我们国人所谓的精气神。因此,当他声称“个体人格即精神,即自由的精神”,[8]180就更加不难理解了。让生命本身成为了美的附属物和手段,这种审美主义在本质上就成了反美学和反艺术。但从别尔嘉耶夫的论述中,我们还是不能得到一种清楚的辨析。

为了区别于美学史和文论史上的唯美主义思潮,我们更倾向于以“审美主义”来为此种现象命名。毫无疑问,这里所谓的审美主义的内涵与审美正义绝相殊异。因为这种审美主义,是一种被审美激情驱使,使人完全投向外在世界从而失去对这个世界和自己的真实的判断,丧失真实的美感,最终成为被奴役的牺牲品。[8]175所以,这种审美主义的脆弱和矫情,充其量使得主体成为沉溺于扮演竖起兰花指的看客,从而逐渐失去介入世界的勇气和力量,最终审美主体丧失主体性和创造主动性而只剩下依赖性,沦为别尔嘉耶夫所谓的“宇宙的奴隶”,这同样是一种对主体的奴役和异化行为。归根结底,这种美感诱惑总是反叛以伦理作为其生存前提的“个体人格”也即“自由的精神”的。

难以否认,审美主义是某种意义上的趣味主义。而趣味主义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它缺乏一个生命的重心和随之而来的重量感,它必然随着艺术现象的涌现而奔忙,以趣味主义为其典型特征的审美主义因此也最契合消费社会的内在逻辑,因而在形而上的意义上来讲,趣味主义缺乏本体论维度——“情感”的支持,而仅仅停留在一种声像快适——“感觉”上。前者与后者的明显不同在于前者融入了“主体性评价”,是“一种超越‘生理反应’的‘生命感受’”。[4]29因此,不难看出审美主义的种种特征也表征着我们这个最大道德困境下的时代,许多身在其中的人进行着无谓的欲望挣扎,他们正在从一个欲望的山头扑向另外一个欲望的山头,从一个利益的码头涌向下一个利益的码头。

我们有必要提及不久前对“二人转”著名表演家赵本山的争议。不少学者对赵本山的批评由来已久,前不久的争议更是因为诸多因素而显得微妙而热烈。但赵本山在主流媒体的得宠(如今失宠),不得不说与观众的别无选择有莫大关系。对于那些习惯了年夜饭之后一家人坐在一起说说家常的中国百姓家庭而言,面对着主流媒体垄断年夜娱乐的现况,人们必须在笑话与大话、游戏与受教和一种“有意的轻”与“无聊的重”之间做出选择,那么选择前者既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也是更不坏的一个结果。在赵本山那里“二人转”作为一种语言游戏文本,在娱乐大众的同时也能让这个东北小老头赚得盆满钵满。但如若以艺术之名要求这种游戏和娱乐去承担所谓的审美正义,就可能是要求者本身的张冠李戴,而某些学者对他的批评恰好显示出了学界本身的了无趣味以及牛头不对马嘴。对所有娱乐都作太高道德上的要求非但不现实,而且也会使得娱乐丧失娱乐精神——一种轻的特质。从而更加大了审美正义与趣味主义的混淆。

与审美主义不同,审美正义下的感动不同于审美主义下的煽情,它并不会为了审美而牺牲自己的伦理学基础,即“寻找真理”和“发现真理”的内在使命以及指向康德意义上的“崇高”的可能性。倭铿还在他的论述里指出,尽管歌德在艺术造诣以及创造上有着世界级的声誉,但纵观其一生,“他却没有以低估道德和信仰来得到生活的美学观;他的艺术作品充满内在存在的真挚和勤奋的追求,充满自己的良心劳作。”[3]176这里似乎不仅仅指出艺术与道德以及信仰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非黑即白,更重要的也许是表明,如果把审美从远为复杂多彩的生活世界以及其永远生机勃勃的现实剥离开来,艺术本身就会丧失其精气而变得孱弱萎靡。事实上,道德和艺术相对于对方其实干脆是不可或缺,因为“他们不从一个广阔的精神生活整体处理好自己的位置,不追求理解这种关系,就不能完成它们应有的使命。”[3]177对道德或者艺术的狭隘的理解,会使得艺术本身要么走向一种浅薄的说教导致审美的失败,要么走向审美主义导致感觉的泛滥最终成为伪美主义。

现在已经不难理解,审美正义是审美的一种“去主义化”。审美正义论则致力于摆脱艺术批评中的“你方唱罢我登场”和“城头变幻大王旗”的话语权力格局的努力。它有所指向,但永远体现在一种动态结构形成的过程中,这种过程意味着它并非一种“主义”。审美正义意味着它不仅仅是对一般道德层面的超越,而且同时强调进入更宽广的一种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关系,它被导向一种新的现实的质——意味着一种内在“命令被正确履行,而且意味着人的内向的更新,一种向着新的生活前进……一旦艺术超出仅仅作为人和仅仅以日常生活的卑微为目的,以达到一个新的世界和新生活为伟大对象,……”。[3]178因此,审美正义看似一种伦理意义上的虚拟正义——缘于人们对用的质疑——一种不可见的存在,但虚构正义与虚假正义并非一回事。审美正义是元政治学概念上的诗性正义,有着审美判断上的元政治愿景和诉求:对个体生命与自由的敬畏与负责,也即它区别于一般党派政治上的权力制衡与斗争格局,它突出的是对人性之所以为人性的一种人类学意义上的体认和确定。

显然,审美主义与审美正义,问题最终落实于审美主体本身的问题,这种主体包括作为创作者的审美主体也包含作为接受者或者消费者的审美主体。世界会对个体的审美判断力产生影响,反之亦然,现实世界的诗意惨淡归根结底是个体人诗性的丧失造成的,个体对世界的审美判断力会有塑造作用。“‘审美体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信息交流,而是对于在我们的生存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生命意义’的反应。”[4]28在这种意义上审美正义最终指向形而下世界的秩序和诗意养成,即个体诗性的正义最终决定我们身处的世界的诗意——个体诗性的习得可以赋予世界以诗意。

难以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审美上的衰鄙导致生活上的巧诈泛滥鄙野有余与伦理上的倒退溃败,而伦理的倒退最终溃败也演绎成了我们生活世界意义的流逝以及生态枯竭甚至灾难的一个根本性因素。

重申审美正义,是为了使得艺术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功能更加清晰,最终让人回到人的位置上。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庞大的道德枯井和审美塑料大厦里,冷静审视艺术与美学的本体问题在显得更加奢侈的同时也更有紧迫感。

[1]李点.理论之后:论当代文学研究中的伦理批评[J].文艺理论研究,2010(6):25.

[2]H.帕克.美学原理[M].张 今,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3]奥伊肯.道德与艺术[M]//刘小枫.人类困境中的审美精神.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6.

[4]A.N.怀特海.观念的冒险[M].周邦宪,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5]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131.

[6]徐岱.艺术自律与审美正义[J].文艺理论研究,2014(3):191.

[7]桑塔格.反对阐释[M].程 巍,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

[8]尼古拉·别尔嘉耶夫.人的奴役与自由[M].徐黎明,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李珂

On Plight of Aesthetic Justice

CHEN Wengang,LI Yuan
(School of Humanities,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 China)

Aesthetic justice should be defined by definition of ethics and morality,and also easily to swing between moralism and aestheticism.Aestheticism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taste-oriented aesthetics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aesthetic justice for it’s not of ontological significance.

aesthetic justice;ethics;morality;aestheticism

B82-054.9

A

1674-117X(2015)04-0035-05

10.3969/j.issn.1674-117X.2015.04.008

2015-03-22

陈文钢(1974-),男,江西铅山人,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文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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