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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机动车通行权的法律保障

2015-03-17左世元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机动车道生命权路权

左世元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国际法商系,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非机动车通行权日益受到侵害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不仅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问题,而且致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争夺通行空间。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在机动车的倾轧下缩小甚至消失,非机动车的通行权受到严重侵害。

1.规划导致非机动车道被侵占

在城市道路改造中不同程度地挤占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机动车道越修越宽,隔离带绿化带越修越宽,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越修越窄。据报道,郑州的某处非机动车道最窄处仅仅20-30厘米,只能放下成人的一个脚掌,非机动车道陷入有不如无的尴尬境地。二是为了拓宽机动车道,把原有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取消,与机动车道合并使用。这种情况在全国都比较普遍,非机动车不得已和机动车混道行驶,一方面降低了通行效率,更重要的是非机动车骑行者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三是为了停放机动车,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了机动车的停车泊位。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1]一般而言,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从城市道路交通的整体路权来看,路权应当是全体市民的路权,路权的分配应当按照城市整体出行人数的情况进行合理分配,而不应当片面地按照机动车的数量增长进行分配。

从交通规划上置非机动车利益于不顾,剥夺挤压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使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利益合法化。由此不难看出非机动车一方作为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在于制度性安排中的“弱势”,在于其基本权利不能在被承认基础上得到有效保护。[2]

2.机动车违法违规停放

机动车违规停放于非机动车道,使本就狭窄的非机动车道事实上已无法满足通行条件。非机动车道普遍存在着被汽车、商摊、供电设施等物体随意占据的现象。

二、非机动车通行权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1.规划上的车本位理念

道路交通拥堵已成为如今城市的通病,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城市的交通规划部门在路权分配上奉行“车本位”理念,坚持机动车利益至上原则。表现在将原本的非机动车道规划为机动车道,将非机动车道划出一部分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这种规划上的“车本位”理念和机动车利益至上的原则在制度安排上就出现非机动车利益让位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通行权被以合法的方式人为地剥夺。

2.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将机动车随意停放于非机动车道,更有甚者将非机动车道当成默认的停车场24小时停放,根本不考虑非机动车能否通行和通行安全问题。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许多非机动车不得不在机动车道上与通行的机动车争抢通行,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安全常常处于危险境地。

3.交通管理部门的不作为

对于机动车违规停放于非机动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怠于管理和监督,任之存在和蔓延。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事实上助长了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非机动车的通行权受到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三、非机动车通行权的法律保障

1.立法上贯彻人本思想,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1)欧美的经验启示。进入汽车社会以来,交通规划上一直存在着“车本位”和“人本位”思想的冲突。最早进入汽车社会的欧美国家在20世纪初的交通规划上奉行“车本位”,表现在机动车道越修越宽、立交桥越修越豪华,相应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越来越窄。这种“车本位”的规划理念不仅没有使交通通畅,反而使交通越来越拥堵,资源环境越来越紧张。20世纪60年代后,欧洲率先开始扭转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实行交通静化,为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增加非小汽车出行的吸引力,从而减少人们对小汽车的依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许多学者认识到这种汽车中心的城市设计的缺陷并加以抨击,倡导城市应当以“人的尺度”来进行设计和规划。20世纪末,美国的许多城市也开始建造富有竞争力的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3]

欧美汽车社会城市规划的实践证明“车本位”的思想和理念是错误的,不仅无助于交通问题的解决而且也不可持续。这些先行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借鉴,城市交通规划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摒弃“车本位”汽车中心论的错误理念。

(2)贯彻人本思想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抢夺通行权本质上是机动车通行权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的冲突。生命权是社会个体基本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在权利位阶上应高于其他一切权利。[4]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是交通规划设计不可突破的底线。现行的侵犯非机动车通行权的规划设计是对这一底线的突破,置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与机动车通行权于同等地位,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生命权的严重侵犯。为此我们就需要在交通立法规划上让机动车的通行权服从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生命至上,以人为本,既是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3)发展的伦理性问题。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伦理关照。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城市发展路径,是将发展的利益偏向于机动车一方还是同等关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权益,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谐共生,也即发展的公正性问题,在有限的城市生活空间人与人如何共同生活的问题。人人都享有在城市共同空间中幸福生活的权利。我们在立法上需要充分考量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权利和利益,将双方利益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让城市发展的红利惠及每个个体,以实现发展的公平和公正。

(4)分配正义问题与制度之恶。道路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城市道路规划上是否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予以公平地分配道路这种公共资源关涉分配正义问题。现行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并没有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置于同等地位来分配道路资源,相反,是将有限的道路资源更多地分配给机动车,机动车道越来越宽,而非机动车道越来越窄甚至在有些路段事实上已没有非机动车道。这种事关非机动车驾驶人切身利益的公共资源分配不仅没有事先召开听证会,失却程序上的正义;还将有限的道路公共资源更多地分配给机动车,置非机动车于行路难的尴尬境地而失却实质上的正义。非机动车在这种非正义的制度设计下不得已与机动车抢道通行,交通事故频发,非机动车驾驶人伤亡时有发生。

(5)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一杆标尺。相对于钢铁之躯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显然是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保障非机动车的通行权从另一角度来说也就是保障非机动车这一交通行为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立法上我们应当更多地考虑和偏向非机动车方的利益。在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上,非机动车的利益应当被优先考虑并且非机动车道的宽度应当是设计的红线并不能被突破。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随意停放行为应当界定为违法并制定罚款和扣分等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确保非机动车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保护。

2.加强交通执法制止侵权行为

非机动车权益被侵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交通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一方面致使非机动车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使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权益的侵害常态化和“合法化”。保障非机动车的通行权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执法制止侵权行为。建立常态化的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能及时得到处理。强化对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的处理力度,如某一区段经常存在侵害非机动车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对该区段的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等。

3.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提升驾驶员的文明程度

自人类进入汽车社会以来,汽车文明就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汽车文明的实质则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文明。构建汽车社会文明关键是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使机动车驾驶人树立起尊重生命权的理念,文明行车礼让非机动车,遵守行车规则和停车规则,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谐共生的文明图景。

四、结束语

交通规划上的“车本位”、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交通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严重侵害了非机动车的通行权,人车矛盾日益凸显。解决之道一方面需要立法部门制定优先考虑非机动车利益、体现制度公平和分配正义的交通良法;另一方面需要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对机动车侵犯非机动车行为的惩处力度。此外,还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提升交通文明水平。唯三管齐下,和谐美好的城市交通环境方不远矣!

[1]陈文荦.道路交通法规概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95.

[2]于建星.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研究[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代序3.

[3]胡金东,吴群琪.多元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城市发展研究,2013(4):99-100.

[4]宁乐然.再论生命权与通行权[J].法学杂志,2006(3):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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