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含义的界定:概念梳理和要件分析
2015-03-17李天昊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腐败含义的界定:概念梳理和要件分析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摘要:以不同要素分类,腐败存在以公共职位、市场和公共利益为中心的三类定义;以不同学科视角分类,腐败存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三类定义。腐败由主体、方式、目的、结果四方面要件构成。腐败主体具有“涉公性”,方式表现为违反公职操守品德,目的具有“牟利性”,结果具有“损害性”。
关键词:腐败;概念梳理;要件分析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1]法治反腐的前提是加强反腐败国家法和党内法规的创制和完善,根本是制定《反腐败法》。而《反腐败法》的制定需要对腐败的含义做出清晰有效的界定。
一、腐败的辞源
在汉语中,“腐败”一词可以做动词,如“食品腐败了”;也可以做名词,如“反对腐败”;还可以做形容词,如“腐败的社会”。当“腐败”用作动词或形容词时,可以指有机物腐烂变质,也可以形容人腐化堕落,还可以表示制度、机构等抽象主体黑暗混乱。当“腐败”用作名词时,仅指人和制度的腐败。
早在《史记·平准书》中,司马迁记录文景之治富庶景象时用到“腐败”一词:“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於外,至腐败不可食。”经过漫长发展,清末革命家邹容将“腐败”从单纯形容物质演变为形容人和制度:“革命者,去腐败而存良善者也。”[2]41
在西方,“腐败”最早用来形容制度,起源于亚里斯多德的政体理论。亚氏认为,贵族政体、君主政体、民主政体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并最终变异为寡头政体、暴君政体和暴民政体。无政府主义极力推行亚里斯多德的观点。他们认为,所有腐败归根结底都是政治制度的腐败,所有政治制度都是腐败的,不是人的堕落导致政治制度变坏,而是政治制度变坏导致人的堕落[3]。孟德斯鸠也指出,最严重的腐败莫过于专制制度。
二、腐败的概念梳理
腐败概念林林总总,很难给腐败下一个简单明了而又普遍适用的定义。在此,笔者简要梳理古今中外关于腐败的定义,提炼这些定义中共性的要素,以供分析。
(一)以不同要素为中心的定义
海登海默总结不同学者关于腐败的定义,归纳出三种类型,分别为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定义、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和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定义。
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定义很好地阐述了公共职位、职位拥有者与腐败的密切关系。如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M·麦克缪兰认为腐败是“公职人员接受钱款或某种价值做了他的职责不允许的事,或者出于不正当的理由做了合法处置”。约瑟夫·J·桑图里亚在将政治腐败定义为“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后,加了一段重要的说明:“并非所有消费民财而有益于职位承担者的行为都是腐败”。这说明合理运用公共权力而获利是正当行为,如征收税赋[4]17-23。
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着眼于早期社会,认为公职与非公职界限非常模糊,人们把职位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商人在经营商品,公职人员则在经营其职位。雅科布·范·克拉弗伦指出,“一位腐败的文官视其公共职位如一种经营,他将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罗伯特·蒂尔曼说得更露骨:“顾客们(官员们)可能认为值得冒一下受众所周知的惩罚的风险,付出更高的代价以保证取得预期的利益。”[4]18
有些学者感到以公职为中心的定义太狭窄,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太宽泛,他们转而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定义腐败。阿诺德·A·罗哥的定义最简明:“为个别利益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是腐败。”[4]18卡尔·弗里德里希认为,腐败是“以公共的代价获取私人的利益”[5]127。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定义还考虑行为人的道德因素,如警察为使运送待产孕妇的车辆快速通行而采取暂时的交通管制应属正当行为。因此,“以个人利益侵犯共同利益”必须具备显著的“不正当性”,否则不属于腐败。
(二)以学科为视角的定义
从不同学科出发,腐败的概念是不同的。学界对腐败的定义可以归纳为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三类。
经济学视角倾向于从经济收益、商品交换的角度定义腐败,起始于官员利用特权寻租,完成于寻租转变为实际承租,官员获取租金利益,与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比较相似。吴敬琏认为,“腐败是权力与货币的交换,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设租和寻租活动。”[6]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定义,只能解释贿赂问题,无法解释滥用职权和贪污现象。在滥用职权问题中,权力未必拿来寻租;在贪污问题中,权力承租者与权力寻租者相同,寻租理论无法成立。
政治学视角倾向于用公权力、公共职责等政治概念描述腐败。王沪宁把学者们关于腐败的定义归纳为“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威以获得个人的好处”,“公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并区分狭义与广义的腐败。狭义的腐败大体指个人的腐败,广义的腐败大体指制度的腐败。中央党校林喆教授认为,腐败即权力的腐败,泛指“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7]83。刘金国教授认为,“腐败是权力的异化”,“表现为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并指出杜绝腐败的根本之道是“以权利制约权力”[8]。简言之,政治学视角下的腐败就是指公权力的滥用,政治学视角下的腐败定义,是当前学界最为普遍的腐败定义
在法学和社会学视角下,腐败被定义为公职人员违反法律等社会规范的行为。任建明认为腐败就是违反合理的和合法的社会规范且妨碍社会公共生活或社会进步的行为[9]10。田心铭认为腐败是“为谋取私利而侵犯公共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10]。有学者主张区分法学和社会学视角定义腐败,认为违反社会规范与违反法律规范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社会规范包括实证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外规范均可以划入自然法的范畴。无论法学视角,还是社会学视角,都强调腐败行为的违反规范性,法学和社会学视角对腐败的定义实属同质。
三、腐败的各要件分析
笔者无意于徒增一种新的腐败定义,而是从各类腐败概念中分析其核心要素,以明确腐败的具体外延和内涵。综观学界关于腐败的分析描述,腐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要件:腐败主体的“涉公性”,腐败方式的“滥权性”,腐败目的的“牟利性”,腐败结果的“损害性”。
(一)腐败主体的“涉公性”
腐败主体的“涉公性”表现为腐败“主要与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7]83。“涉公性”不等于主体完全公职化,公职人员的亲友也可以代表公职人员完成腐败行为。
根据腐败所涉领域的不同,可以将腐败划分为政治腐败、商业腐败、学术腐败、医疗腐败等。政治腐败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队、执政党等公共机关内的腐败。商业腐败就是企业腐败,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社会上也用腐败定义商业中的贿赂行为。学术腐败、医疗腐败是社会上新近产生的词汇,同样借用了政治腐败中“滥用权力”“违反规范”“权力交换”的内涵。政治腐败的主体都具有“涉公性”,而商业、学术、医疗领域腐败则未必,其主体是否具有“涉公性”要看企业、学校、医院的公私属性,只有公立的企业、学校和医院中的腐败才具有“涉公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政治腐败是腐败的典型形式,但是政治特征似乎不是腐败的必要条件[11]。
然而,社会上重点关注的腐败主要是政治腐败,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政治腐败远大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根据自由贸易理论,商业贿赂甚至是不违法的。因此,人们在概括性地运用腐败一词时,如未加特别说明,则指且仅指政治腐败,这是腐败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特定概念的特定内涵,是社会实践约定俗成的结论。若形容其他领域的腐败,就加上“商业”“学术”“医疗”等特殊限定词。如果将腐败理解为默认的政治腐败,腐败主体普遍具有“涉公性”;如果从最广义理解腐败,腐败的主体却并非都具有“涉公性”。笔者认同不加说明的“腐败”都是指政治腐败的社会表达习惯,本文也是在研究政治腐败,因此,“涉公性”是腐败主体的必备条件。
(二)腐败方式的“滥权性”
腐败方式的“滥权性”表现为公共权力或权威的不正当行使。公共权力的不正当行使表现为权钱、权色、权权交易;权威的不正当行使表现为利用影响力或仅凭权威取得利益,最典型的如“拿钱不办事”。“拿钱不办事”属于受贿型腐败。腐败者未动用所享有的权力,但是没有防止权威带来的非法获利。
笔者认为,“滥权性”是腐败的重要表现,但不是腐败的必要要素。某些腐败行为无需滥用权力和权威就可以实现。如“吃喝风”和严重浪费。“1992年,公款吃喝达1 000亿,相当于三个三峡工程”,“中央规定吃饭招待四菜一汤,下面就把盘子做得大大的,一个盘子能装四个菜。中央规定收宴席税,300起征,下面就把发票多开几张。”[12]147公职人员生活奢靡腐化、浪费严重未涉及公权力或权威的滥用,但将其归入腐败范畴是社会的共识。再如公职人员包养情妇、情夫,大多数可能涉及滥用权力为对方牟利,但也存在利用合法收入包养的情况。如国有特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有能力利用合法收入包养情妇、情夫。社会则将这种公职人员包养情人的行为直接定义为腐败,概不问包养背后是否真正涉及到权力或权威的滥用。
不是所有的腐败都滥用权力或权威,同样,也不是所有滥用权力和权威的行为都是腐败。很多滥用权力或权威的行为不属于腐败,如利用职务窃取国家机密。
鉴于此,滥用权力和权威并不是腐败的必要要素。那么腐败方式的要素究竟为何呢?笔者认为法学和社会学定义有借鉴意义,应将腐败方式概括为“违反公职操守品德”。腐败原指事物腐烂变质,后来形容人的腐化堕落。腐化堕落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判断,以“违反公职操守品德”概括腐败的方式恰到好处。“违反公职操守品德”与“滥用权力权威”相比,虽然标准相对模糊,适用难度较大,但准确性更强,而准确性是在概念界定中应当首要考虑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的含义是不断变化的,腐败的内涵取决于社会大众如何实际运用腐败一词。在当代中国,社会大众惯用腐败形容公职人员不正当行使权力权威、严重奢靡浪费、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三方面内容,“违反公职操守品德”,正是对这三方面内容很好的概括。当然,在腐败的三项内容中,权力权威的不正当行使仍是核心。因此,笔者认为,腐败的方式并非权力权威的不正当行使,而是违反公职操守品德。
(三)腐败目的的“牟利性”
腐败目的的“牟利性”意味着腐败主体必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牟利性中的所牟之“利”范围很广,具体利益包括金钱、住房、礼品等,抽象的利益包括机会、职位、权限等,总类型包括拜金型、拜物型、徇私型、享受型、贪色型[13]。
拜金、拜物、享受、贪色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利益,而徇私的内涵极广,需要细致分析。广义上的徇私包括拜财、拜物、贪色、享受等一切腐败的类型,因为财、物、色、享受都属于私欲;狭义的徇私指除财、物、色、享受以外的“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牟权,二是牟情,三是牟名。牟权中的“权”包括权力、权利、权威、权限等,如权权交易就是牟权型腐败。牟情的“情”,指怨情或恩情,易言之,牟情就是报仇或报恩,如教育局长违规不批准仇人的孩子择校,或将恩人的孩子违规招入重点中学,都属于谋情型腐败。牟名中的“名”,是指名望、声誉、职称、学历等。应当指出,徇私的范围不包括政治诉求这个“私”,如“四人帮”集团违反公职操守、滥用权力权威,为其政治团体徇私牟利,但所徇之私是政治利益、政治诉求,故“四人帮”案件从未被定性为腐败案件。笔者将享受型牟利概括为一个“乐”字。综上,牟利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财、物、色、乐、权、情、名七项。
牟利性是腐败的必要要素,不具有牟利性的行为不属于腐败行为。牟利性包括直接索取利益,也包括被动获得利益后不退还。牟利性要求腐败行为都是故意行为,过失不属于腐败。如失职行为未主动牟利或客观获利,不属于腐败。牟利性作为腐败的目的要件,仅要求存在牟利的动机,不要求达成牟利的结果。如索贿未果,应当认定为腐败既遂,而非腐败未遂。
(四)腐败结果的“损害性”
腐败结果的损害性,指腐败行为的结果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并非仅指小团体利益或部门利益、地区利益,而是包括社会大多数成员在内的整体利益。”[7]83腐败结果的损害性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违反公职操守品德的直接结果。甚至可以说,损害性就是违反公职操守行为本身的固有属性。如“索贿未果”行为未造成被索贿人的损失,但对公共机关的廉洁性造成了损害。腐败结果的损害性来源于腐败行为的负面性,负面性和损害性互为充分必要条件。当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时就会受到负面性的评价;反之亦然,社会行为一旦受到负面性评价,必然源于其对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性。鉴于腐败行为、腐败现象在社会上具有公认的负面性,腐败结果也必然具有“损害性”。
腐败结果的损害性正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腐败定义的核心要素。“损害性”要素存在一定缺陷,即标准比较模糊,只能泛泛作为腐败的一个要件,很难确切界定腐败与非腐败行为。
四、结语
社会科学意义上的腐败,是生物学腐败的衍生词,先后进入政治、商业、学术、医疗等社会领域。社会和学界惯用的腐败,是指政治腐败。腐败的定义纷繁复杂,究其要件无外乎主体、方式、目的、结果四个方面。从这四个方面界定腐败,可以科学勾勒出腐败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腐败的主体为公职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人,简称主体的“涉公性”;腐败的方式为违反公职操守品德,简称“滥权性”;腐败的目的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简称“牟利性”,具体包括财、物、色、乐、权、情、名七项;腐败的结果必损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简称“损害性”。
明确界定腐败的含义可以提炼腐败的科学定义,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反腐败法的创制以及对腐败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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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翔)
Definition of Corruption:Concept Review and Key Element Analysis
LI Tianhao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Beijing 100091,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many kinds of concepts of corruption, which can b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essential factors, into three definitions focusing on public position, market and public interest respectively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fferent disciplines, into three definitions concerning economics, politics and sociology respectively. The concept of corruption contains four key elements: subject, way, purpose and result. The subject of corruption is related to public position, the way shows to break public ethic, the purpose is to get benefit and the result damages public interests.
Key words:corruption; concept review; key element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44(2015)06—0082—04
作者简介:李天昊(1986—),男,辽宁沈阳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中共中央党校校级课题“中国法治的发展与社会转型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