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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重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2015-03-17阚届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账面债务人债权

阚届华

对债务重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阚届华

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的良好发展成为维持经济稳步“中高速增长”的关键。本文试图从企业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入手,探讨企业债务重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解决债务重组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债务重组;问题;对策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及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重组而言,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就是指: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转让资产的方式来偿还债务的方式。这种资产共有两种,一种是现金资产,另一种是非现金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各种投资等。

运用资产清偿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以收到的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同时结转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将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的损失处理;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在债务重组之后,应当结转应付账款和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的利得,而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的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就是指债务人会将债务转化成资本的形式,而债权人会把债权转化成股权,在转化的过程中,进行资本公积处理。债务转化为资本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不同。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股权的公允价值和债券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被认为是债权坏账准备的转回或者债务重组的损失。那么,这个差额如果是个正值,那么超出的部分就被认为是坏账准备的转回;如果这个差额是负值,则被认为是债务重组的损失。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化为资本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就被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的方式或者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企业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的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的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可以确定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二、债务重组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债务重组的认识不够全面

1.债务人企业。以为债务重组无论什么情况下对自己都是有利的。其实债务重组只是企业暂时度过危机的应急之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企业。正确地经营企业,并度过企业债务的难关,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2.债权人企业。没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让一部分本该破产的企业又有了一次苦苦挣扎的机会,但债务重组之后,债务人企业又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就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可能使债权人蒙受更大的损失。

(二)企业借债务重组之机逃税

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使得不少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借重组之机逃避税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为了获取债务重组利得,而在无需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也进行债务重组;第二是纳税意识淡薄的债务人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之后故意瞒报债务重组收益而形成偷税漏税行为;第三个是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欠税问题,债务重组多数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当债务重组越来越多时就会增加债权方企业的损失,从而极大的削弱了债权人的纳税积极性。

(三)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阻碍了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涉及到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稳定的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从局部利益出发考虑小团体或者个别地区的利益而放弃甚至损害整体的、国家的利益。因而对企业破产进行不合理的干预,迟迟不愿意批准一些本来已经没有经营实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破产计划。最终只会使某些地区的经济进入恶性循环,同时也导致债权人所承担的损失越来越大。

三、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企业应制定正确的重组决策

1.企业应谨慎地确定债务重组对象。当企业的债权无法完全收回时,企业应从自身情况和债务人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确定通过债务重组或者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先通过第三方企业、中介机构等各种渠道获取债务人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情况。以此来判断如果作出一些让步是否可能收回更多的债权。如果可能,那么在自身的资金不是太紧张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一些让步,从而给债务人企业一个持续经营的机会。

2.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重组方式。

(1)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在企业发展前景看好、财务困难只是暂时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拥有的某些有形或无形资产处于积压、闲置或不能充分利用的状态,应选择以非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方式。

(2)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如果对方发展前景并不看好而自己的经营资金也比较紧张,那么这时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运用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因为这样既能够将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应用于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同时也能够缓解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另外还可以将自身的资产变卖后获得现金资产以偿还债款;最后,还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从而缓解企业债务负担。

(二)政府应加大审计部门的审计力度

首先,审计部门对于被审计的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的债务重组情况以及信息披露以及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加大对债务重组情况的审计来监督企业的债务状况;大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是对企业的正常偿债与借债以及纳税的监管,具有长远的意义。给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报告,以便在掌握正确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决策。

(三)政府应加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防止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债务重组的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以促进公司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为保障债务重组的后续效果,促进企业的发展,保障国家的税收,以及市场的稳定。

[1]谢海洋.债务重组准则变化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1).

(作者单位: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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