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41例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刑事移送案件调查分析
2015-03-16罗万云何中臣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403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
罗万云,何中臣(.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 403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
重庆市41例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刑事移送案件调查分析
罗万云1,何中臣2(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 401320;2.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
监督局 401147)
通过调查分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刑事移送案件法律适用、调查取证与司法衔接等信息,探讨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有效模式。结果表明移送原因以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为主,卫生-公安衔接配合作用大,无证行医致人伤害或死亡认定难,刑事处罚力度稍显不足。建议完善无证行医人员信息库;加强卫生-公安衔接;明确定罪量刑证据标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非法行医; 移送; 法律适用
近年来,重庆市各区县逐步建立起与公安、检察院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紧密联系,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强化案件移送,抓捕、判决了一批非法行医人员,铲除了一批黑诊所,有力地净化了本市的医疗服务市场,维护了广大群众切身利益[1-2]。为了探索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有效模式,作者调查了重庆市6个区县(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41例非法行医移送案件的情况,分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刑事移送案件法律适用、调查取证与司法衔接等信息,探讨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有效模式。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重庆6个区县(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无证行医行政处罚案件中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的41件案例。调查内容包括无证行医个人的年龄、性别、执业资质持有状态、移送案件中非法行医主体认定、移送原因、移送资料、鉴定、公安立案及刑事判决等情况等。
1.2 方法 采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由卫生监督员对移送案件进行回顾性调查,共回收调查表41份,用EpiData3.1建立数据库,进行双录质控并检错,再对数据进行一般描述性分析。
2 结 果
2.1 无证行医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41名无证行医个人以中青年为主,<30岁4人(9.76%),30~<40岁21人(51.22%),40~<50岁12人(29.26%),≥50岁3人(9.76%)。无证行医个人以男性居多,共33人(80.49%),女8人(19.51%)。41人中仅2人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其余39人无任何执业资质。
2.2 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
2.2.1 违法事实及移送原因 41件案件中,违法事实以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最多,共计25件,占整体的60.98%;其余16件为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移送的首要原因是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共计35件,占整体的85.37%;其他原因:造成就诊人死亡4件,占整体的9.76%;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2件,占整体的4.87%。见表1。
表1 移送案件主体认定及涉罪情节评估[n(%)]
2.2.2 移送资料 移送案卷资料不尽相同,主要为移送书和前两次行政处罚案卷或前2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送达回执。41件移送案件中,35个案卷制作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5个案卷制作了移送情况说明,29个案卷中使用了前两次行政处罚案卷,10个案卷使用的是前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送达回执。28个案件使用本次调查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仅有2个案卷在移送中作出了行政处罚。
2.2.3 法律适用 35件移送案例中,34件移送前被卫生行政处罚2次,1件被卫生行政处罚3次,共计71次。仅3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余68次处罚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见表2。
表2 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移送资料[n(%)]
2.2.4 医学鉴定 因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死亡的6件移送案件中,仅2例进行了鉴定,鉴定的委托方均为公安机关。
2.2.5 公安立案 41件案件中,公安立案31件,占75.61%。41件案件均未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未立案原因中自行消亡(行政处罚2次后自行停止诊疗活动)居第1位,共计6件;无死因鉴定结论共计3件;欠缺第三方证据、其他证据不足、违法情节未达犯罪标准各1件。
2.2.6 刑事审判 31件公安立案的案件中,27件进行了刑事审判,占87.10%,其中,判处拘役7件,刑期2个月至6个月;判处管制1件,刑期4个月;判处有期徒刑19件,主要为缓刑,刑期从半年至两年半不等;判处罚金27件,金额为3 000~20 000元。未审判的4件案件中,尚在侦查1件,其他原因3件(犯罪轻微2件,证据不足1件)。
3 讨 论
3.1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刑事移送案件情况分析
3.1.1 移送原因以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为主 85.37%的案件移送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最强,已成为我市惩治无证行医行为,追究无证行医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3.1.2 卫生-公安衔接配合作用大 41件移送案件公安立案31件,占75.61%,说明卫生、公安建立良好的衔接机制。未立案的10件案件中6件为自行消亡,在行政处罚2次后自行终止无证行医活动,说明行医人员对非法行医涉嫌犯罪较为惧怕。
3.1.3 无证行医致人伤害或死亡认定难 一是未进行损伤鉴定或死因鉴定。调查结果显示,6例就诊人死亡的移送案件中3例因无死因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未立案。由于鉴定费用较高,行政部门无专项资金,当事双方也不愿垫付等原因,在无证行医点诊治过程中出现损伤或死亡后,本人或其家属往往未进行司法鉴定。二是非法行医与致死致残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与特殊性,某些疾病自然发展并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与非法行医诊治不当造成的“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很难区分,导致鉴定结论不明确,致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3.1.4 刑事处罚力度稍显不足 目前非法行医人员受到的刑事处罚并不重[2]。27件判例中,19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均不超过2.5年;7件被判处拘役;1件被判处管制;18件缓期执行。大部分人在缓刑期内可以自由活动,导致个别行医人员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公然与法律对抗。我市有1例非法行医人员在缓刑期间继续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发现,转为执行限制自由的案例,另1例在缓刑期满后仍然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3.2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刑事移送案件的相关建议
3.2.1 完善无证行医人员信息库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已成为目前追究行医者责任的首要移送方式,但非法行医者的流动性大,绝大多数人会选择逃逸或择地行医来应对执法机构的条款与强制执行的处罚,这增加了追究无证行医人刑事责任的难度。因此,利用卫生监督中心建立的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证行医人员信息库,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人即使择地行医,在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地的卫生执法机构也可以根据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继续依法对其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3]。
3.2.2 加强卫生-公安衔接 一是要加强卫生和公安在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发挥公安部门的优势对非法行医者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其再次非法行医立即采取行动;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移送程序和资料。规范移送程序和资料有利于移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为法院定罪量刑提供更完善的证据[4]。
3.2.3 明确定罪量刑证据标准 应组织对打击非法行医进行立法调研,就非法行医因果关系鉴定的申请主体、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进行明确,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明确非法行医致人伤残、死亡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解决鉴定报告中无因果关系结论而制约刑事审判这一症结[5]。
3.2.4 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增加各部门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争取其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无证行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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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9455.2015.16.078
C
1672-9455(2015)16-2482-02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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