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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抗日根据地的统一战线与财政经济

2015-03-16王明前

观察与思考 2015年8期
关键词:浙东中共党史根据地

□王明前

浙东抗日根据地的统一战线与财政经济

□王明前

浙东抗日根据地是在日寇发动宁绍战役、浙东各地先后沦陷的危急形势下开辟的,同时又建立于国民党顽固派发动皖南事变之后,险恶的政治环境迫使浙东区十分重视对统一战线政策的灵活贯彻。因此,统一战线工作成为浙东区民主政权建设的政治前提,体现着浙东区政权建设的基本行政方向。在此基础上,浙东区党和政府领导抗日军民积极发展战时经济,初步实现了财政工作的正规化和科学化。

浙东抗日根据地(浙东区) 统一战线 财政经济

浙东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浙东区)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辟的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八个战略区之一。①相关研究参见:金普森:《浙东抗日根据地的创建》,《杭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劳云展:《浙东抗日根据地创建的战略依据和斗争策略》,《宁波师院学报》,1990年第1期;蒋亚飞:《浙东抗日根据地创建的特点及贡献》,《浙江师大学报》,1996年第3期;胡新苗:《浙东抗日根据地上层统战工作》,《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2期,等等。浙东区是在日寇发动宁绍战役、浙东各地先后沦陷的危急形势下开辟的,同时浙东区建立于国民党顽固派发动皖南事变之后,这使得一方面浙东区党领导的武装力量长期处于日伪顽反动势力的围攻之下,总体建政环境在华中各战略区中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皖南事变后国共合作抗战的局面不断遭到国民党顽固派反共逆流的破坏。险恶的政治环境迫使浙东区十分重视对统一战线政策的灵活贯彻。因此,统一战线工作成为浙东区民主政权建设的政治前提,体现着浙东区政权建设的基本行政方向。在此基础上,浙东区党和政府领导抗日军民积极发展战时经济,初步实现了财政工作的正规化和科学化。

一、浙东抗日根据地的统一战线

(一)浙东区统一战线政策的坚决贯彻

由于浙东区的开辟,是在皖南事变后国共合作受到国民党顽固派反共高潮破坏的不利局面下,在浙东沦陷的危急关头艰难展开的,加之浙东区原为国统区,党领导的抗日救亡运动一直受到压制,这使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显得格外重要,成为建政成败与否的关键。浙东区党委在党中央、华中区和新四军军部的指导下,认真研究浙东政治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统战工作,尽力争取国民党内愿意与共产党合作抗战的进步力量,最大限度地孤立顽固派,并积极开展对伪军、伪组织的争取工作,迅速扩大党的影响,掌握党对浙东抗战的领导权,推进带有浙东地区特色的民主政权建设。

1942年6月,新四军军部指示谭启龙等浙东党组织领导人:“立即推进到浙东敌后,提出配合同国军作战与保家保乡口号,广泛开展敌后抗战工作,采取多种多样名义和形式组织群众特别是武装力量,创造敌后根据地。”②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根据这一指示,1942年7月18日,浙东区党委书记谭启龙在浙东敌后第一次干部大会上,科学分析了“浙江是全国财阀的大本营,为中国资产阶级的一大派系”的社会特点,指出“我浙省党政策的正确与否,对全国的团结合作有很大影响”的政治意义,提出一系列以统战工作为核心的建政规划。他指出:为实现“团结浙江敌后各党派人士、各友军、各地方政府、各阶层人民、各宗教团体,结成规范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任务,必须“向全浙人民各友军各党派人士指出,浙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被顽固派破坏是引敌灭陷全浙的主要原因”,同时保证“将自己的行动限制在敌后,只向敌后发展,决不向国民党地区发展”,提出“对于敌后之友军友党人员、地方政府,在坚决抗日,实行民主,不反共三个基本原则下,一概拥护,互相团结援助,并愿商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问题”的合作愿望,以及“对友军友党及行政长官等留在敌后的家属及地主资本家,只要不做汉奸,不破坏抗日,一概保护其人权、财权、地权”的承诺。但另一方面,他针对皖南事变后的复杂政治局面,提醒浙东区各级干部:“对顽固反共派的反共政策,必须执行革命的两面政策”,同时又“必须把顽固反共派与亲日投降派分别开来”,深入调查,具体分析,“应求多方与人接近,就是最坏的亦应直接间接向其表示我们愿与他言归于好,共同抗日”,从而实现“剥夺顽固派的反共资本和借口,使各方面增加对我同情”的政治影响,甚至做到“在顽方已公开向我进攻时,亦不应放弃最后一分钟的争取有理的原则”。他强调,“不要忘记统战的基础是广大群众”,而不应把统战工作片面理解为仅仅是“上层应付”。①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

此后,统一战线工作成为浙东区政权建设的基本方针。1942年11月18日,新四军军部指示浙东区:“所谓统一三北工作,一面依靠群众,一面依靠对忠救各部采取中立、争取分化、抗击,分别多方的不同的政策,纯粹用压力统一是不对的。”②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1943年1月12日,新四军军部指示浙东区:“一切组织形式与工作方式,均应采取隐蔽灰色的方法进行”,具体而言,“不用新四军番号,不可用民主根据地的一套办法”,而是“只可采用适应国民党敌后的各种灰色组织形式与隐蔽方式去进行”,为的是“减少敌顽注意,以便长期埋伏与坚持”。③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1944年10月25日,谭启龙在第一次浙东纵队军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应善于利用与掌握各方面的矛盾,达到团结多数,孤立最凶恶最顽固的,要防止树敌过多,把自己陷于孤立状态的危险。”④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

除对国民党阵营做好以孤立顽固派为重点的统战工作外,浙东区也十分重视对伪军、伪组织的争取工作。1942年7月18日,谭启龙提出:伪军工作应首先“号召伪军伪组织站稳自己的国家民族立场,看清道路”,以接近促影响,“主要是瓦解争取与分化,并设法打入内部进行长期的工作”。为宣传党的抗日立场,应做到“对最坏的伪军,应予坚决打击消灭,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争取的目的。对伪俘虏除最少数的为人民所痛恨者处理外,其余应优待、争取及释放,这样才能动摇伪军内部”。伪军工作应立足长远,“应打入进行埋伏工作,对两面派应予以争取”,尊重其两面派立场,“有时劝其隐蔽亦需要”。⑤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同年8月25日,浙东区党委指示:“对伪军一般的采取阻止其发展的方针,但对已经有的及无法以我力量阻止其成立的伪军,则应有计划的经过各种关系打入作埋伏工作,并善于运用打击、分化、瓦解、争取、控制等不同办法。”⑥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12月15日,浙东区党委指示部队及地方党组织:在反扫荡、反清乡斗争中,对伪军、伪组织人员,“应有进步的、中立的、顽固的、汪化的及两面派等等本质上的分析”,做到“打击汪化的,争取两面派中立或同情我们,对于顽固并坚决反对我们的应以危害抗战论去孤立他,并且打击首要者,争取动摇的,团结进步的”。⑦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

(二)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

在坚持统一战线的前提下,浙东区根据浙东地区政治力量对比现状,灵活推进政权建设。1942年7月18日,谭启龙明确浙东区的政权“还不能立即实行彻底的民主政治,不能马上建立象华北华中那样的彻底的民主政权,还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渡阶段的办法”的原则,指出“目前改造行政的主要方法,不是直接发动群众去废除保甲,而是经过多数群众起来控告和撤换最坏最顽固的保甲行政人员,经过民选方法选举人民自己的保甲长,党员应尽量争取选举”。具体而言,在敌占区,“可以召集各界代表会议,或成立临时行政机构”,过渡到正规行政机构做准备。在国民党占优势的游击区,则“推动人民组织民意机构,建立各级县区参议会、保民大会,使人民意见经过这种方式向政权提出”。⑧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52、67、120、39、47、63、40-41页。1943年2月,浙东区党委进一步分析浙东区在华中的社会特点,指出:“浙东是接近国民党的大后方,我们力量较薄弱,人民尚有严重的合法观念,而且目前是争取全国形势好转的时候,因此不致采取推翻现有政权与运用根据地的办法。”这要求在政权建设问题上,“现有的政权与行政人员,只要他们坚持抗日,不投降,能协助抗日军队工作,不压迫和鱼肉人民,准许人民言论、结社各种抗战自由,不管他们过去怎样,我们都可与之合作抗战”。浙东区党委要求:“必须善于利用一切合法的民主形式”,尽力团结中上层乡保长,同时“我党同志应积极争取乡保长地位”,并争取“在行动中应成为廉洁奉公的模范,及与各方面团结合作的模范”。①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36、138页。

浙东区上述在保存现有政权格局基础上加以改造和利用的政权建设方案得到华中局的肯定。1943年12月29日,华中局指示浙东区党委,同意成立浙东行政委员会,并指出,“全浙东敌后区政权机构之建立,可用召集浙东各县人民代表举行各界临时代表会议形式决定之。临时会议之代表可用政治部公函聘请或用谭(启龙)何(克希)名义聘请之,但需包括工农商学士绅各阶级比较有地位、名望的人士”。华中局特别强调指出这一政权组织形式的临时性质,因为“一待减租减息运动起来,依靠群众的基础来进行各县区乡政权进一步的改选”②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3、139、86、164-167、42、86页。,即为今后向抗日民主政权过渡作准备。1945年1月24日颁布的浙东地区施政纲领,明确要求政权建设必须落实“三三制”原则,即“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擅权包办”③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3、139、86、164-167、42、86页。。

二、浙东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

(一)浙东区的经济建设

1.减租减息与农业生产

浙东区党委积极贯彻中央减租指示,以减租运动为契机大力发展战时经济,主体产业农业和战前就比较发达的商业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1944年1月15日颁布的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宣布:“实行减租减息,改善农民生活,同时交租交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④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3、139、86、164-167、42、86页。1945年7月18日颁布的浙东区减租暂行办法,确定“凡公私租佃之土地不论定租制分租制议租制等均须实行二五减租”的原则,要求“减租后交租额之最高数量不得超过土地正产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最低也不得低过千分之二百,副产一律归佃农”。具体而言,“稻田一亩之全年正产量,按各地土质及习惯者实际情形以三百斤或四百斤谷为最高标准,超出此数皆归佃农所有”。为防止地主转嫁负担,办法规定:“如双方自愿按减租后租率将议租改为定租时,得改定租制”,同时在原则上禁止小租制和预租制,但是“如以代价而获有永佃权之小租,得暂保持其习惯”。交租方面,办法要求佃农交租“不得短少,并禁止有和水掺秕等不正当行为”,但是又规定:“佃农如因收获减少而确系极贫或遇意外无力交清地租时,得与业主协商分期缓期交纳之,业主对欠租不得作债行息”,以照顾佃户基本生活。办法鼓励长期租约和永佃权,特规定:“对于年租制之田地,为使佃农安心生产提倡长期租约”。办法还规定了多种措施保障佃权,防止地主因抗拒减租而恶意撤佃,如:“田地因买卖典押而转移其所有权时,新业主不得任意撤佃;业主将田地出典出卖时,原佃农以同样条件有承典承买之优先权;业主撤佃自耕一年后重新出租时,原佃农除有抗租等不当情事外以同样条件有承租优先权;自收回自耕之日起未满一年,而即行出租者,原佃得以原条件承典”。⑤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3、139、86、164-167、42、86页。

减租斗争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提高了浙东区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信心。浙东区把农业生产放到支柱产业的地位。1942年7月18日,谭启龙指出:“提高与帮助农民生产事业,政府应奖励农民工业生产,这是解决人民生活与部队生活的主要办法。”⑥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3、139、86、164-167、42、86页。1943年2月,浙东区党委提出:“今年的春耕应很好地帮助农民解决困难,提高生产,帮助群众解决粮食。”⑦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36、138页。1944年1月15日颁布的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宣布:“实行春耕秋收的群众动员,协助解决贫苦农民农具肥料种子的困难,协助山民解除兽患,开展水利,消灭灾荒,开辟荒地,以发展平原与山区之农业生产,并禁止粮食向根据地外流,调节根据地内各地之食粮,以保证根据地内全体军民之粮食。”⑧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3、139、86、164-167、42、86页。1945年1月24日颁布的浙东地区施政纲领,提出:“发展农业生产,动员广大群众开展春耕秋收运动,开垦荒地,兴筑水利,改善与提高农业技术,解决贫苦农民农具肥料种子的困难”,以及“提倡各种劳动互助组织,奖励劳动英雄,增加土地生产的收获量,保护与培植森林,发展畜牧业及其他农村副业”。①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同日,何克希司令员表示:“今年如果情况许可,我们部队将进行小规模的生产,或者帮助人民以大量劳动从事生产。”②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

2.恢复和发展商业

对于战前就十分发达的商业,浙东区采取了大力扶持的方针。1942年7月18日,谭启龙提出:“禁止物资粮食资敌,禁用伪币,维持法币,适当的抑平物价,调剂民粮,限止敌人毒品及消耗品运入,适当的注意改善人民的生活。”为打破日伪经济封锁,他提出:“应当把中心注意农村来源。”公粮征收争取“现款应换成实物”。③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1944年1月15日颁布的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宣布:“协助根据地内工商业之自由发展,奖励私人企业。保证私有生产,欢迎外地投资,发展人民的合作事业,协助山货的推销。”④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1945年1月24日颁布的浙东地区施政纲领宣布:“实行商业自由流通,保障私人商业之发展,反对统制、垄断、操纵、提高物价,严禁敌区毒品及奢侈品输入,奖励必需品之输入,协助山货及土产运销,开拓对外贸易路线,以繁荣根据地之商业。”⑤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

(二)浙东区财政体系的正规化建设

浙东区建政后,始终致力于正规化财政体系的建设,并追求财政工作的科学化方向。1942年7月18日,谭启龙在浙东敌后第一次干部大会上指出:“一切抗日经费的来源,应由全体人民合理负担,不应放在少数人身上”⑥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从而确立了正规化的财政方向。

1.基础财政制度的建立

基础财政制度是正规化财政的前提。浙东区首先规范预决算制度。1942年7月18日,谭启龙宣布:财政工作要“实行统一的经济制度,做到统筹统支”,以及“实行预决算制度”。⑦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1945年1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颁布供给制度,严格预决算制度,要求各部队机关按期编制预决算。预算方面,“须按照现有人数及遵照规定费用之现实支出情形,不得虚造,如以后有增加人员开支时,须追加预算呈报”。经费预算应逐级按期上报,“以每月一次,中队大队在前月十五日前造送支队部,支队部及直属机关于二十日前送司令部,司令部于二十五日前送财政机关”。材料预算每季造送一次。决算方面,“以每月一次,在月终那天即结束账目”,整理各种单据后编造决算表,“中大队于下月五日前送支队部,支队于十日前总司令部,司令部于十日前送财政机关”。⑧浙江省新四军研究会浙东分会、余姚市新四军研究会、慈溪市新四军研究会:《浙东抗日根据地财经后勤卫生专辑》,宁波:内部资料,1999年,第289、290页。

审计制度作为正规化财政的制度保障,理所当然得到高度重视。1944年10月25日,谭启龙提出:“要在部队中建立审计工作,严格按月审计制度。”⑨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1945年1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严格审计制度,规定:“支队审核委员会分会每月负责审核全部经济收支。”⑩浙江省新四军研究会浙东分会、余姚市新四军研究会、慈溪市新四军研究会:《浙东抗日根据地财经后勤卫生专辑》,宁波:内部资料,1999年,第289、290页。

2.税收制度的正规化与科学化

建立在经济恢复与发展基础上的正规化的税收制度,不仅是财政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浙东区经济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1944年1月15日颁布的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宣布:“废除苛捐杂税,以公平负担建立一定抗战税收制,居民中除极贫苦者应予以免税外,大多数人民均应负担抗日经费,以保证抗战用费,并建立公粮制以保证敌后抗战机关部队之给养。”⑪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1945年1月24日颁布的浙东地区施政纲领宣布:“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合理的收税制度,征收统一的公粮田赋及统一的进出口货物税”;未来目标是:“居民中除极贫困者应予免税外,均须按照财产等级或所得多寡实行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度”。⑫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8、41、86、140、41、42、127、86、141页。由此可见浙东区税收制度对浙东区战时经济和正规化财政体系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浙东区战时经济的主体经济,因此农业税征收成为浙东区税收的主要来源,是浙东区税收工作成败的关键。由于建政时间短,浙东区未能实现中央要求的公粮向统一累进税转变的要求,而是因时制宜,采取了田赋与公粮并征的政策,以突出实效。

建政初期,除田赋外,主要农业税收为抗卫军粮。1943年8月,浙东区开征军粮,并与抗卫经费合并征收。三北游击司令部抗卫军粮及抗卫经费并征条例,确定以业主、农民、商民及殷富阶层为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按土地性质分为田即平原水田、地即旱地、山田即山间水田三种,田征谷13市斤、甲等地6.5斤,乙等地5斤,山田8斤。分担率,自耕农自耕全部负担;租佃之田及山田,业主、佃户各半;租佃之“地”,甲等地,业主、佃户分别负担2市斤、4.5市斤;乙等地,业主、佃户分别负担1.5市斤、3.5市斤。条例还规定对参加主力部队人员之家属,减征20%,地方部队人员的家属减征10%,受灾歉收或绝收者,也可按实际收成数减免。为避免重复征收,条例规定以佃户或自耕农所在地为征税根据。为刺激地方乡镇公所、保甲长参加征收工作的积极性,条例给予乡镇公所和保甲长5%手续费的奖励。①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168、246、272页。

1944年5月6日,浙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处布署1944年财政工作,要求在田赋征收工作前,首先豁免1943年度以及以前积欠,之后确定1944年度田赋额暂定为每亩官田75元,民田65元,地50元,山荡5元。1944年5月21日起征,7月5日止。财经处特别指出:“应尽可能召用旧田赋征收人员(应有地方士绅或殷户富商之保证),不可能时由乡镇公所代收”,并给予这些征收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00斤谷的补助。田赋的底册也“以用旧田赋征收人员所藏本为宜”。②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7-98、106-109、101页。这说明浙东区由于建政时间较短,专门税务人员缺乏,为迅速取得税收实绩,被迫征用旧胥吏以解燃眉之急的客观现实。1944年颁布的浙东行政委员会田赋公粮并征办法规定:“公粮田赋之征收,一年一度,一次征足”,并确立“以征收食谷为原则”,只有非种稻区或不便征谷时,才可折成代金现款。办法确定“以田地为对象”,业主的工商业部分另计。办法明确规定公粮田赋的用途,除田赋部分悉数拨充军事费用外,公粮被分为军事、行政、乡镇公粮三种用途。公粮田赋的征收标准,以土地性质为主要依据,分为四种:平原水田为甲田,每亩收谷27斤,其中划分为军事公粮16斤、行政公粮7斤、田赋4斤。以下,山田即乙田、上等地即甲地、次等地即乙地,分别征谷17、13、7斤,分别划分为军事公粮10、8、4斤;行政公粮4、3、2斤;田赋3、2、1斤。分担率,田赋部分由业主完全负担。公粮部分:自耕农独自全部负担;租佃之“田”,业佃负担各半;租佃之“地”,“甲地由业主负担三斤半,佃户负担七斤半,乙地由佃户独自全部负担”。办法还注意到浙东土地关系中特有的大小业之分的现象,特规定了大小业主和佃户的分担率:“公粮制负担,由大业业主、小业业主及佃户三方平均负担各三分之一,大业小业属诸同一业者应负担三分之二,佃户负担三分之一”。办法还规定了对军政人员的减免优惠政策,如新四军主力部队军人每人免征家属公粮5亩,地方军队军人以及军政机关连级、区级以上人员3亩,同时规定因穷苦而无力缴纳公粮者酌情减免,灾害荒歉田地经区署查实可免征公粮。③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7-98、106-109、101页。以上办法说明浙东区农业税在正规化基础上,不仅体现出一定的科学化行政方向,也体现出鲜明的阶级性。但由于建政时间短,浙东区农业税尚无法完成中央规定的废除田赋,以及将公粮转变为农业统一累进税的行政任务。

1945年的公粮田赋并征办法,较1944年办法略有变化,如征收标准,甲等田每亩征谷调整为32斤,内含田赋5斤,乙等田、甲等地、乙等地也相应分别调整为征谷:20斤、20斤、13斤,内含田赋3斤、2斤、1斤。分担率业主、佃户的分担额也略有变化。甲等田调整为业主负担18.5斤,内含田赋5斤,佃户负担13.5斤;乙等田业主负担11.5斤,内含田赋3斤,佃户负担8.5斤;甲等地,业主负担11斤,内含田赋2斤,佃户负担9斤;乙等地,业主负担7斤,内含田赋1斤,佃户负担6斤。产权有大小户之分者,田赋由大业主负担,公粮由大小业主共同负担一半,佃户负担另一半。④浙江省新四军研究会浙东分会、余姚市新四军研究会、慈溪市新四军研究会:《浙东抗日根据地财经后勤卫生专辑》,宁波:内部资料,1999年,第275-276页。

浙东地区商品经济在战前就比较发达,因此,浙东区十分重视发掘商业税的潜力以丰裕财源。

浙东区酿酒业发达,因此开辟酒税十分必要。1944年5月6日,浙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处规定:酒捐,“每缸六百元,不分家酿坊酿”。征收办法,或“区署派员直接征收”,或“委托乡镇公所代收”,或“招商承包”。⑤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7-98、106-109、101页。同年12月31日,四明地区办事处发布训令,正式开征酒捐,税率每缸米40斤,半缸起征。1945年1月1日至20日为账户登记期,21日起开始缴纳。⑥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168、246、272页。1945年2月15日,浙东区财经委员会敦促四明地区要尽力完成酒捐的征收工作,要求:“在不易征收之地区,可以乡为单位,采取承包方式,征收额应立即改为实物。”⑦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168、246、272页。

牙税是对商业经纪活动的征税。1944年5月6日,浙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处规定:牙税“由区署举办牙人登记,估计其佣金收入额,分为五等按季征收”。佣金收入15万元以上、10至15万元、5至10万元、1至5万元、1万元以下,分别对应甲、乙、丙、丁、戊等,税额每季分别为1万元、5千元、2千元、1千元、300元。①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1944年11月,四明地区确定牙税税额,根据营业额,每月10万元以上征5%,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3%。②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220、138、220、261页。

浙东区还有其他几类商业税。如屠宰税,1944年5月6日,浙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处规定:屠宰税暂定猪每头600元,羊每头60元,菜牛交易税率10%,耕牛禁止屠宰。具体办法,“或区署派员直接前往,按口征收,或按月由屠户自认宰杀口数,向区署缴解屠宰税,或委托乡镇公所代收”③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同年11月,四明地区根据横凤牛场情形,确定屠宰税照市价八折估价,税率10%。④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220、138、220、261页。再如油坊税,1944年5月6日,浙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处规定:油坊税以车为单位征收200元,“由油坊按日呈报该日打油车数,缴解税款”⑤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还有盐税,1944年5月6日,浙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处规定:盐税,以担为单位,税率不超过5%。⑥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

以上诸种商业税,虽基本上实现了正规化,但是确定税额所依据标准并不科学,缺乏建立在认真调查基础上的准确的营业额评估,甚至采取纳税人自报方式。这与农业税征收中以旧人员和底册应急的权宜处置原则一致,属于建政初期的正常现象。

浙东区还对进出口贸易征收进出口税。1942年7月18日,谭启龙指出,“关于一切进出口税收,应力求统一合理征收,按照实际情形规定一定的最高最低税额”⑦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立足于对国民党时期办法的改良。1943年2月,浙东区党委提出:要加强外贸工作,“研究有什么东西好运来,什么好运到外面去。同时进出口税应有计划的奖励必需品的输入,禁止粮食军需物资资敌及不利于我的物品之输入”⑧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220、138、220、261页。。1944年11月,四明地区确定进出口税率,如香粉15%,菜牛15%。⑨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220、138、220、261页。1945年1月,浙东区颁布进出口税征收办法,确定“凡非本区日用必需品,限制进口。其有害于社会经济或人民卫生者禁运进口。凡为民生所必需或有关军用不准资敌者,禁运出口。社会必需品为根据地所欠缺者,免税或轻税奖励进口”的原则。⑩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220、138、220、261页。

3.银行制度的初步建立

浙东区建政后,金融工作艰难起步,基本建立起正规化的银行制度。1945年1月24日颁布的浙东地区施政纲领宣布:“打破敌伪及反动派之经济封锁,调剂金融,抵制伪币,发行地方抗币,以利根据地经济之发展与财政之充裕。”⑪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浙东区金融工作正规化的标志是1945年4月1日浙东区抗币条例的颁布。条例宣称:发行抗币是本着“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发展农工商业,稳定金融,平准物价”的原则,因此,浙东银行“应始终维持‘抗币壹圆币值'接近于食米一市斤之价值”的比价标准。浙东银行以金银储备、稻谷、有价证券和抵押债券票据作为储备金保障。⑫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同时颁布的浙东银行条例,确定浙东银行资本总额暂定为抗币200万元,约值稻米200万市斤。银行业务包括发行抗币、经理政府金库等政府金融事业,以及存贷款、储蓄、收买金银和有价证券等普通金融业务。浙东银行设立董事会作为管理机构,有权议定抗币发行事宜和审核总、分行预决算、稽查账目及库行。浙东银行同时设立监察人会,负责对董事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⑬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同年4月4日,浙东区党委强调指出:“抗币发行的基本路线,主要是为了发展生产事业,必须避免单纯的财政发行”。这要求各地“必须保持生产贷款及投资要贷给有组织的群众”,特别是“贷给基本群众,切实照顾工农群众的利益”,同时也要“避免把贷款变为救济性看待”。⑭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99、98、98、102、41、141、153-154、155-157、162页。

综上所述,浙东抗日根据地的统一战线工作是浙东区民主政权建设的政治前提,体现着浙东区政权建设的基本行政方向。在此基础上,浙东区党和政府领导抗日军民积极发展战时经济,初步实现了财政工作的正规化和科学化。

责任编辑:凌 雁

作者王明前,男,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厦门 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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