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不含××物质”究竟有没有意义?
2015-03-15
大众传媒需要用市面上那些流言蜚语来养活自己,而食品和美容护理行业是最频繁受到影响的领域。其中的运作原理其实基本相同。KlausKocks把这看作“三种揭秘宣传的规则”。“某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注意,然后引发系列指责。当不好的事情发生时,人们会将罪责指向作恶的那个人。而自从《卡萨布兰卡》之后,我们会发现,真正中枪的人都是那些‘普通的嫌犯。人们对坏人的固化思维由此可见一斑。这种事件既被看作是基本的事态,同时也被认为是可悲的。而规则本身则是例外。相关人士会把罪责指向那些机构,认为他们是故意造成这种伤害。只有这样,这些人才会觉得有人承担了这些责任,而一个可以接受的结论也方能诞生。”
我们德国人一向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存在危机感的人。“德国焦虑症”是一个全世界都了然于心的词,主要意指德国人没有能力区分现实危机和臆想危机的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利可赚的焦虑产业就诞生了。这其中的理论基本上都是基于非业内人士的见解,但却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被广泛传播到全世界。事实上,在大部分情况下,一场闹剧的根源都是“某次研究引起的并发症”。心理学家和科学记者Steven Pinker呼吁道:“请不要再报道任何单的研究结果,无论这结果听起来多么悚人听闻(而它却有可能只是个假象)。请把相关复审和综合分析的结果也起进行报道。”然而,当下次事件中的替罪羊出现,人们都在基于道德层面对之进行讨伐的时候,我们却依然对此无能为力。
而广大消费者其实早被这如滔滔洪水般涌向自己的各种报道冲昏了头脑,不知如何选择的他们干脆避免购买这些产品。“不含××物质”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个安全的避风港。举个例子,全美国有36%的人已开始购买不含谷蛋白的产品,然后却没有任何明确的医学原因告诉人们为什么要这样做。该市场正以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不断扩张着。
“不含××物质”到底有没有道理?
“不含××物质”的说法其实并不是很有道理。但由于广告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研究验证,于是行业规范就变成了如下情况:如果消费者们由于某些原因希望避免某些特定成分,那么该产业尽力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成为种非常合理的行为。最重要的是,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必须要满足的,另外广告行业的措辞必须是在法规允许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
宣称“不含××物质”是否受任何法律框架的制约?
在德国,我们一直都有法规去制约欺诈行为,这包括LFGB(《食品及日用品法》)以及UWG(《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盟化妆品法规》以及欧盟第655/20133法规也许可以有助于更精准地对这种行为进行界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有新意的东西出现。“不含××物质”的说法是绝不能含有任何歧视性描述的,比如不能说“不含任何有毒的对羟基苯甲酸酯”——因为大家都知道在任何情况下荷尔蒙都是被欧盟法规禁止加入到化妆品中的。“不含防腐剂”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衡量标准吗?
当我们说到“不含防腐剂”时,这就涉及个更复杂的情况了。Stiftung VVarentest(德国消费者协会专门进行产品测试的部门)在2009年发起的个网上调查显示,34%的消费者希望禁止美妆产品加入防腐剂。而在今天,由于某些防腐剂已受到质疑(有些已被澄清是没有问题的,有些则还没有得到澄清),这个百分比肯定要比几年前又高了很多。
KMVO第二项条款将防腐剂定义为“专门或主要以干涉微生物发展为目的的物质”。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用量,防腐剂的用法受到附录V中的白名单的管理。
从规范和法律层面讲,情况是很清楚的。如果某物质的使用既是出于防腐目的,也是出于其他原因,那就要根据这特定情况中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去进行判断。最关键的不是使用这种物质的人所持有的主观想法,而是客观上可以辨明的情况会导致对这种物质怎样的使用。绝大部分物质种类(比如香精油、溶剂、表面活性剂和湿润剂),其成分的主要目的都不是为了防腐,但其中确实都含有些防腐的功能(即使可能只有很低的含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能明白,要想做到“完全摒除任何防腐物质”是一种太绝对、基本不可能实现的说法。
由于般来讲,多功能物质的防腐能力比专门的防腐剂要低,所以在实际情况中,撰写配方的这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来决定这个配方从微生物学层面来讲是否安全和稳定,即使配方中并没有用到《欧盟化妆品法规》中提及的防腐成分。这需要撰写者有非常高的专业水平,所以这也是个花费非常昂贵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问这样个问题:“在公众领域,与此相关的部门是如何理解不含防腐剂这宣言的?”监督权威机构中的舆论影响者倾向于认为消费者们希望“完全摒除任何种类的防腐物质”。从监督目的来讲,这种说法具有实际的利益,但对于普通的终端消费者来说,这可能和你们所预期的美妆物质相差甚远。在欧盟法规中,终端消费者是指“被适当告知情况,并有适当观察和考量能力”的人(欧盟第655/2013法规附录)。一个“被适当告知情况,并有适当观察和考量能力的终端消费者”是不会只看到包装上“不含防腐剂”的字样的,他/她还会注意到这个产品的保质期有多长、他/她可以花多长时间来使用这个产品,并且他/她能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被适当告知情况的“普通终端使用者”需要知道,化妆品都要对抗细菌变质的问题,并且他/她也要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方法可以防止物品变质。所以法律层面对“不含防腐剂”的清晰界定是不会包含任何欺诈或歧视成分的。它其实是反映了消费者的种很重要的观念,即产品采用了其他的防腐方式。
监管权威机构认为,仅“依靠市场控制”是不够的,需要发展出更多的延伸(《化妆品监管陈述》),并且要致力于把对人体健康的保护提升到更高层次。这过程的里程碑将出现在2016年7月11日。最晚在这天,委员会必须向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关于如何利用广告去推销化妆品的报告。基于他们的研究结果,“适当的举措”将会实施。这些举措应该也会包括如何从法规层面上管理“不含××物质”的宣言,并且适当的过渡期以及明确的含量管理(希望能涉及这领域)应该也会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含××物质”的指导方针形式的管理条约应该会很快出台,作为对目前已出台的法规的全面解读。一方面,这可能会给经济带来很大的打击;另方面,一系列的诉讼案也可能会出现,因为指导方针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种发展趋势其实并不是对目前发展现状的一个很好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