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3-15王大为
王大为
(南京理工大学 科学技术研究院,南京 210094)
我国高等院校具有良好的人才储备,良好的信息来源,并拥有大量的专利,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却不尽人意,只有少量成果进行了有效转化并被利用。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问题及困境
1.1 科研项目缺少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目前,我国大部分纵向项目依然采用旧模式进行,即上级有关部门(如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立项后,高等院校上报项目申请书/计划书,但是,项目申请成功后,对项目的成果转化缺乏要求。另一方面,大部分高校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教师采用一样的评价考核标准,即主要看其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项目获得等级,对成果转化缺乏考虑。
1.2 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亟需保护
由于高等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较多,因此,很多项目产生的成果,学校并没有掌握。在成果开发阶段,很多教师缺乏保护意识,很少对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阶段,教师为取得经济利益,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转走了很多内涵价值高的成果。
1.3 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完善的融资制度
我国高等院校成果转化工作面临严峻的资金短缺问题,且缺少有效的融资机制,在转化与应用开发阶段,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导致高校很多成果都是半成品,对转化缺少有效论证和试验。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前期投入高,而结果却难以预料的高风险活动,高校缺少雄厚的资金为这种高风险买单,致使成果转化率大大低于国际水平。
2 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及经验
2.1 校企合作模式
发达国家注重大学与企业的横向合作,其成果转化资金大多来自企业资助。在美国,企业对高校进行投资,大学与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很多高校实验室是“校企合用”,使取得的成果直接转移到企业。
2.2 完善的法律体系
1980年,美国政府颁布实施《拜杜法案》,作为促进成果转化的依据,主要内容是允许大学为政府资助的项目申请专利,同时允许进行转化,界定知识产权的隶属关系。另外,诸如《小企业创新开发方案》等法律法规,使美国高校的成果转化走向“有阳光、有保护”的道路。
2.3 成熟的中介服务组织
在英国,中介服务组织非常成熟,“英国教学公司”是最大的中介服务组织,已与百余所大学开展业务联系和合作。在美国,大学建有技术转移转让机构。在日本,高科技孵化中心股份公司的成立(1998年),促进大学研究成果的转移。
2.4 实现“官产研”一体化
在发达国家,实行“官产研”立体全方位运行。官(国家科研单位)、产(企业单位)、研(研发单位)三方紧密结合,协同发展,各自履行成果转化的职责。“官产研”的侧重有所不同,“官”为主导,“产”为主体,“研”为基础,从而形成从研究到开发生产一条龙。
3 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3.1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基金制度
国家应完善融资基金制度,设立专项基金,对参与投资的单位,应给予政策照顾,如优先受让先进的技术成果,减免税收,在土地使用及人才引进方面为其提供相关帮助。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应制定管理办法,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做到资金使用透明化、合理化。
3.2 全面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
高校应树立“服务地方、企业及社会”的理念,优化完善现行考评机制,对于科研人员的考评不能简单地“看项目、看论文、看获奖”,在看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同时,更要看重科研人员对社会的服务,从事的研究能否使企业进步、社会发展。另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应结合进行,可根据教师从事的研究类型,采取合适有效的考核方法。如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好的教师,可根据社会反响程度、企业取得的经济效益等进行破格晋升。
3.3 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力量
为使科技成果更好转化,应进一步发挥中介服务力量。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提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从学历高低、是否懂法、是否了解相关科研技术等方面筛选用人。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应向企业发展模式努力,其收益可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企业同时获得。当然,应明确其利益获得的比例大小及获得方式。
3.4 完善科技立法制度
1996年,我国发布了《促进成果转化法》,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准绳。但是,还缺乏管理转化细则。如对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对成果转化中涉及的人才引进、资金使用、成果评估评定等,应出台独立的政策法规。
南京理工大学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上一直走在全国高校前列,并于2014年建立国内第一家“网上专利超市”,“实体专利超市”正在建设中。超市可实现专利的全面展示、检索分析,实现专利技术资源可视化,可比对全球99个主要国家地区的专利数据,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社会各界要重视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转化好,才能为地方、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成果转化研究与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