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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展望*

2015-03-14蔡国春潘震鑫王春燕

关键词:校务规程委员会

蔡国春 潘震鑫 王春燕

(1. 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徐州 221116; 2. 江苏师范大学发展规划处, 徐州 221116;3.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泰州 225300)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展望*

蔡国春1潘震鑫2王春燕3

(1. 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徐州 221116; 2. 江苏师范大学发展规划处, 徐州 221116;3.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泰州 225300)

建国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历经萌芽、初创到基本确立的演进历程。长期以来,理应由学术委员会所行使的学术权力与高校内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混沌不分。至《高等教育法》提出设立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并明确其职责后,学术权力才从“潜隐”趋于“显现”。但总的来说,直至目前,学术权力仍处于依附状态。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学术权力本质及其必要性的认识,将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抓手,促进学术权力从“依附”走向“独立”。在这一方面,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意味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从“制度设计”迈入“实践建设”的新时代。

大学治理;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演进

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得以彰显与实现的重要载体。因此,本文关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分期,主要依据建国以来不同时期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的“显示度”为标准,借助法律法规与政策文本的分析,结合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历史变迁,考察学术权力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关系的变化,探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特征,并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对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潜隐的”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萌芽时期

(一)“一长制”之下的“校务委员会”

建国初期,我国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实行“一长制”。1950年8月14日,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法令——《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其中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校(院)长负责制”,“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包括:(1)审查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2)通过预算和决算;(3)通过各项重要制度及规章;(4)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5)议决全校(院)重大兴革事项。①从上述规定职责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时的校务委员会是处理高校内部行政和学术事务的混合机构,现时学术委员会职责基本包含在当时校务委员会职责之中。

在人员组成方面,《暂行规程》明确规定,校(院)务委员会由校(院)长、副校(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主任)、各院(大学中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等组成,校(院)长为当然主席。②可以看出,高校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院系负责人在校务委员会中占多数,不兼行政职务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仅占少数席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校做法则与《暂行规程》规定不尽相同。建国初期的中国人民大学在校长领导下设立“大学事务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大学的教育、管理的一切重大事项”,③这其中自然包括学术事务。组成结构与《暂行规程》相比,缺了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多了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改为“教师工会主席和学生会主席”。④这一规定使得行政人员更加居于主导地位。1955年3月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成立的院务委员会更是如此,50名委员中有47名是主要行政人员。⑤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长制”时期的1956年,教育部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其中就有“学术委员会”的提法和规定:“在校、院长负责制的基础上,高等学校的校、院长领导学校的全部工作、代表学校处理一切问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由校、院长担任主席,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学衔授予问题”。⑥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提及“学术委员会”的规章条文。但这时的学术委员会职权与校(院)长职权是浑然一体的,关于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意在强化“一长制”下的校长权力,而不是当下意义上的学术权力。此后,由于“一长制”的废除,“名义上的”学术委员会也随之消亡。

(二)“党委领导校务委员会”时期的“学术委员会”

“党委领导校务委员会”的高校领导体制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党委领导下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8—1961年),二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年)。两种体制的共同点是废除“一长制”,强化高校党委(政治权力)的领导权。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是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萌芽阶段,校务委员会是处理学校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的主要机构,“学术权力”隐含或者附属于“行政权力”。

(三)“一元化领导”之下的“学术委员会”(1966—1977年)

二、“显现的”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初创时期

(一)学术委员会在高校普遍建立(1978—1998年)

不难看出,这一时期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学术事务方面,针对学术事务行使咨询权、审查权,但本质上还是学校行政权力在学术领域的延伸。

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学校层面的权力结构,主要还是党委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列处于优势地位。学术权力从属于行政权力并被分割到诸多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际作为方面都没有从整体上获得独立地位。

(二)学术委员会地位的依法确立(1999—2010年)

(三)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新进展(2010—2013年)

这一时期,有一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那就是如何保证学术委员会体现的学术权力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真正实现相对独立。围绕这一问题,许多学校开启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新探索,各大媒体也参与其中,引发了关于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新一轮争议。这些探索的实质和争论的焦点是共同的,就是如何才能彰显学术权力,实现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争论归争论,我们看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关于学术权力的讨论已经走过“期待认可”的时代,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也因此进入了“彰显作为”的实践操作期。

三、总结与展望:从“依附”走向“独立”的学术委员会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尽管发生过多次变化,但在较长时期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主导的局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各校学术委员会的普遍建立,学术权力从“潜隐”趋于“显现”。但总体来说,直至目前学术权力仍然处于“依附”状态,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没能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学术权力的本质及其必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彰显“独立的”学术权力。即,在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和运行过程中,实现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同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三元权力体系。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35号令,以下简称《规程》),这一事件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特别是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史上,注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规程》颁布意味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创新,不再简单停留在理念和设计阶段,而是真正迈入实践与建设的新时代。

《规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规程》的制订是为了“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第二条则对高等学校提出了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过去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制和一般认识,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定位,仅限于其对学术事务的审议和评定两个方面(《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就是如此)。而从《规程》文本来看,第一次提出了学术委员会拥有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规程》第三条对高等学校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所代表的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对现存权力主导机构提出了尊重与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性”的要求。事实上,我们所倡导的“教授治学”,其主旨正是从“独立”这个本质意义上进一步彰显学术权力,从而更好地回应大学“共治”的合理诉求。增强学术权力是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失去了优势地位,而是要在合理定位和限定其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实现三者的平衡与协调。

当然,在实践中,彰显学术权力、实现学术权力的“独立性”,还意味着必须确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而“统筹行使学术事务职权”的核心地位,突出学术权力的“统整性”,其抓手是通过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进一步梳理现有体制内若干学术权力的“枝蔓”,整合分散依托于各行政部门的各类学术评定机构,合并纳入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体系,将学术委员会建设成为“独立”而又“整合”的学术权力机构。

注 释:

⑥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68页。

⑦刘英杰:《中国教育大事典(1949—1990)》,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095页。

⑧校史编写组:《缩影——华中理工大学的四十年》,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0页。

⑩韩骅:《学术自治——大学之魂》,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第208页。

(责任编辑 陈振华)

Evolution and Prospect of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CAI Guochun PAN Zhenxin WANG Chunyan

(1.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2. Division of 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3. Taizhou College of Vocation and Technology, Taizhou 225300, China)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the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has undergone three stages of development: budding, startup and establishment.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 academic power, which should have been exercised by the academic committee, has not been clearly separated from political power and executive power.HigherEducationAct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cademic committee, stipulating the committee’s responsibility. As a result, the academic power has become more explicit than implicit. However, the academic power is still in the state of attachment. In future, 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the nature and necessity of the academic power, and reinforce the building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in suppo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In a long run, the status of the academic power should be independent, rather than being attached to other authorities.RegulationsofAcademicCommitteeinUniversities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 milestone, which means a shift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from the period of system design into a new era of practical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governance; academic power;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evolution

10.16382/j.cnki.1000-5560.2015.02.0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880004)、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科研项目资助计划(BRA2012181)“中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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