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加速折旧:经验及借鉴
2015-03-11
一、各主要经济体对加速折旧高看一眼
从全球来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缩短的经济周期以及技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大背景,越来越多的国家基于企业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增大以及平衡企业经济收益与财务收支和抗击通货膨胀的考虑,从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争得国际经济优势地位角度出发,都曾经或正在积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加企业资金积累,扩大投资规模,加速设备更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能力,为经济高速增长创造有利条件。其中:最早实行加速折旧的是日本,而美国也在二十世纪80年代运用加速折旧夺回经济优势,英国、德国和法国也积极推行加速折旧政策。
日本是最早实行加速折旧的国家,其加速折旧政策经历了一个从大胆使用到逐渐收缩的过程。二战结束后,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增加新兴产业投资,日本于1950年开始采用加速折旧办法,1952年明确规定第一年折旧基金可达到原值的一半,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逐步压缩这一比例。而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则随着产业发展重点的调整逐步扩大,由1952年仅限于钢铁工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精密工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煤炭工业、矿产业、建筑业等产业,后来逐步扩大到石油加工、电子工业、仪器等精密技术工业。后来,由于加速折旧使日本政府的税收在设备投产后第一、二年大幅度减少,财政减收严重,导致加速折旧制度被迫于1973年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日本又推出了特别折旧制度,到1973年后,特别折旧替代加速折旧,成为普通折旧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有效促进了高技术行业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厂商投资风险,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以及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使日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
与之相反,美国政府在改革加速折旧制度方面,则沿着加速固定资产更新速度,保持美国技术装备的竞争力,简化折旧计算,减少企业与税务部门争议,协调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改革方向,不断完善加速折旧制度。美国从1954年开始批准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并于1962年、1971年两次对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进行了局部性改革,主要侧重于缩短折旧年限、增强企业对折旧年限的灵活性以及统一残值率。1981年为全面提升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美国政府对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建立了新的资产费用回收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传统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固定资产改为按补偿期长短划分,并规定补偿在10年以内的固定资产即可享受加速折旧,且折旧年限大幅缩短,平均压缩50%以上;二是采用持续加速折旧方法,即对不同年代新增固定资产分别使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并分别规定了各年的补偿率;三是计算补偿率时不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回收补偿制度的实行有效激发了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强了美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使美国经济重回全球霸主地位。
德国的折旧政策一直处于更新之中。2007年12月31日之后购入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只允许采用直线折旧法,年折旧率被限定为直线折旧法的2.5倍,最高为25%;2010年1月1日之后,对可移动和独立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成本在410欧元以下(不含增值税)的,可在购置当年全额折旧,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在150-1000欧元(不含增值税),可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为5年,年折旧率为20%,150欧元以下(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在购置当年全额折旧;用作营业资产的建筑物,不允许使用余额折旧法,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年折旧率为购入价或建造成本的3 %;对净资产不超过23.5万欧元且在德国设有常设机构1年以上的企业,如果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可在当年或随后4年额外折旧其购置或建造成本的20%,这些企业还允许扣除将来购置或建造折旧资产成本的40%,作为免税的投资准备金,上限是20万欧元,如果企业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投资准备金被追溯到其扣除当年的应税收入而征税,凡使用额外折旧,不允许使用余额递减法,额外折旧、加速折旧不能同时使用;在建筑物改造翻新方面,可使用加速折旧代替一般折旧方法,在建筑物改造翻新方面,可使用加速折旧代替一般折旧方法,在建筑物改造翻修的当年和以后7年,折旧率最高可达9%,随后的4年里,折旧率最高可达7%。
法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取直线法计算,余额递减法适用于特定的新的或者更新改造过的,而且使用寿命超过3年的资产。在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入或制造的资产,按照直线折旧法确定的年折旧率乘以规定的折旧系数计算折旧,2009年12月31日以后购入、加工或者制造的资产,按照直线折旧法确定的年折旧率乘以规定折旧系数计算折旧。对外资投资于不发达地区的建筑资本给予加速折旧的政策优惠。
英国税法规定:机器和设备的折旧率为20%(自2014年4月1日起降为18%),耐用特殊机器的折旧率为10%(自2014年4月1日起降为8%),工业建筑物的折旧率为4%(符合条件地区的企业为25%),农业建筑物为4%,研究和开发费用为100%,专利和专有技术为25%。自1997年7月2日以后,对中小企业购买大多数类型的机器和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且,自2000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对小公司在信息和通讯技术上的支出,在第一年可全部扣除。同样,节约能源设备的支出,在第一年可全部扣除。同样,节约能源设备的支出也可在支出当年全部扣除。
除了发达国家综合考虑通货膨胀、技术进步、资本维护等因素的影响,为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尽快得到补偿,纷纷采用加速折旧法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在实施税收优惠措施时也采用了加速折旧这一方式,如爱尔兰近年来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运用加速折旧政策,广泛吸引国际知名电子信息、飞机租赁等跨国企业落户,从而在国内迅速形成了相关产业集聚区,扩大了投资,增加了就业,促进了该国经济的发展,迅速提升了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可见,加速折旧制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增强经济竞争力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国外加速折旧政策的启示
首先,发达国家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较短,这使得企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更换固定投资资产。这一情况也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生产率较高有很大关系。如果企业的生产率较低,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可能使得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
其次,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折旧方式,不需要向有关政府机关报批,但已经选定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美国和日本。此外,这些国家一般鼓励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有利于技术升级和创新。有些国家对新设备和新成果应用推广、能够提高效能的设备投资、中小企业的固定投资等给予加速折旧、额外折旧、提高期初折旧等政策,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再次,发达国家常把加速折旧作为应对经济危机的一项重要政策选项。因为加速折旧不会加剧通货膨胀,而且能加速和鼓励固定资产投资,所以在西方国家,加速折旧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政策选项,但相比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加速折旧政策的作用似乎要微弱的多。
三、完善我国加速折旧政策的建议
要尽快改变当前加速折旧按企业所处行业类型进行界定的现状,应在科学划分固定资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型规定加速折旧的范围,允许各类企业只要拥有该类固定资产都可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竞争活力,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为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最低折旧年限少于10年的设备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建筑和租赁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研发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未形成固定资产的按中间消耗成本处理。
二是企业可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法或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可转直线折旧法。因为不同类型企业选择加速折旧的意愿存在差异,特别是民营企业、非上市企业比国有企业、上市企业更愿意选择加速折旧,所以,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应当允许企业灵活地进行选择。
三是对国家鼓励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的设备投资可提高首年折旧率。
四是缩短技术进步和更新替换较快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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