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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浅析

2015-03-11王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增值税

王琳

摘 要:尽管税法给出了增值税的实施细则,但是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对于纷繁复杂的企业实务来说,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理解仍然存在难度。通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希望给企业工作者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在实务中,能够对企业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合理的职业判断,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3-0088-02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原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是指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销售行为—由卖家向买家提供商品或劳务。但是税法上为了防止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规定必须作为销售行为并计缴税金的行为。

增值税是一个流转税,因此增值税是以发生流转作为视同销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销售行为,都是有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的本质是依据增值额征税,而增值额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这个链条的终端有多种情况。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的依据是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则确认收入;反之,则不确认销售收入。

二、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收取手续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照委托方的代销价结转成本。受托方只就代销的手续费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以上1和2涉及代销业务的两方。是一般销售业务的衍生销售方式。因此,实质仍然销售业务。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职工为企业的服务,而职工为企业服务,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间接的投资方式,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情况是用分红的方式换取更多的投资者的投入,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因此,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

长期股权投资(用于投资)

应付股利(用于分红)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经过流转,货物的成本增加,增加额为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货物移送:

借:库存商品——??机构(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机构(送出方)

确认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机构(接收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加商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机构(接收方)

贷:其他应收款——??机构(接收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确认收入。原因在于,在建工程完工后,要转入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如果在这个流转环节中,确认收入,就意味着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历史成本计价相违背。其次,如果确认收入,就增加了在建工程的金额,即增加了固定资产的金额,后续固定资产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也会增加,最终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可能就不太合理。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因为无偿赠送对企业而言没有回报,不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以上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

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

销售费用(市场推广、样品)

管理费用(交际应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计税)

参考文献:

[1] 白晶.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实务下的探讨[J].经济师,2013,(6).

[2] 黄珍力.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浅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4).[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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