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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的思考

2015-03-11张娜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策

张娜

摘 要: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2013年暑假期间,采用调查问卷与访谈等方式,对湖北省荆州市105家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结果显示,盈余分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决策权过于集中,合作社盈余分配项目及比例不完善等,使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进行,必须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优化其盈余分配的比例,按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强化盈余分配规范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3-0028-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一项重大创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节约了农业经营的相关交易费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2006,张晓山)[1]。截至2014年,荆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明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101.9万户,比上月底增长3.7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一种,有助于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益(张晓山,2009)[2]。目前,虽然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是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着盈余界定模糊、资本报酬过度等问题,亟待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等措施加以完善(2011,郑丹)[3]。现已有相当多的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合作社盈余分配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两种不同的合作社盈余利益分配标准中,有部分学者认为,社员倾向于按出资额与交易量比例中较大的标准进行盈余利益分配,同时,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应当依据内部契约的标准,坚持以交易额分配为主(陈建敏、黄森慰[4],2012;卢新国[5],2018)。

纵观前人的研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研究采用定性方法的较多,主要观点集中在盈余分配方式选择上的差异,并对其讨论论证,在数据选择上。本文主要基于荆州市各个县区的合作社的财务访谈数据,实证研究了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建议。

一、湖北省荆州市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现状分析

(一)调查样本及特征

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2013年10月湖北省农民创业培训班的调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20张,获得有效问卷105份,有效率为87.50%。各县区的有效样本数量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样本合作社地区分布情况

2.样本基本特征

本次调查的105家合作社主要涉及到被调查合作社盈余分配和合作社自身的基本情况的调查(见下页表2)。

(二)湖北省荆州市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合作社管理者及其成员对盈余分配的理解不够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也是处理组织与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是指当年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大多数管理者都对盈余分配了解不够深刻,缺乏系统的学习和知识积累。他们大多认为,合作社的盈余是当年的收益,提取公积金及公益金的较少。在问卷调查中,有30%的合作社管理者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同时在公积金是否量化到个人这个问题上,65%的合作社管理者都没有。合作社管理者和社员对盈余分配相关知识的补充亟待加强。

2.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决策权过于集中

目前,湖北省荆州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要求在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合作社较少,导致合作社内部决策权过于集中,损害了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2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批准盈余分配方案是成员大会的职权之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调查显示,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召开的次数较少,几乎不召开的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占11.43%,其中每年召开一次的有23家合作社,占21.90%。因此,大多数合作社都没有按规章制度落实合作社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损害了合作社社员的权益,也使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决策权过于集中。

3.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项目及提取的程序不规范

因具体合作社经营业务、管理方式等不同,合作社提取盈余分配项目及程序不规范,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湖北省荆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提取盈余分配的各个项目并不全面,有些合作社因为规模过小,内部结构基本不符合规定,盈余分配的提取几乎没有一个固定合理的章程。同时,在提取了盈余分配的个别项目的合作社中,其提取的程序不规范。据所调查的问卷,荆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股金分红方面的提取数目较大,数量为98个,比例占93.33%;提取盈余公积的合作社数量为34个,比例占32.38%;提取公益金的合作社数量为23个,比例占21.90%。在合作社盈余分配各项目的提取程序上,如公共积累的提取,合作社的管理者反映,其大多数都是按照本合作社的盈余随意提取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取公共积累,股金分红和惠顾返还时有待改进(见表3)。

二、对策建议

(一)明晰合作社的产权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湖北省荆州市不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己在一元化的主体下正在逐步向多元化倾向发展,基于此,首先,我省应鼓励更多的实业主体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合作,增加合作社的资本需求。其次,我省应完善合作社产权立法,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制度的一般特征,享有独立的、确定的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所有权[6]。在界定合作经济产权时,必须对合作社的各个部分资产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并明晰产权,增强合作社的竞争力,充分发挥合作社对农民的带动作用。

(二)推行财务公开,健全合作社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制,推行财务公开,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首先要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农村合作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其次合作社的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实行财务公开,加大监督力度,真正对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和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于个别合乎规范的合作社,应予以奖励措施,如评为先进模范合作社等,确保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规范合理。然而对于不符合《合作社法》的合作社应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规范,注重多教育。

(三)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

从我省合作社的现实来看,人力资本极度稀缺,特别是合作社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得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向少数优势的成员集中,最终造成理事长权力过大,综合能力需求更强。因此,加大合作社人才的教育与培养至关重要。首先,全面提升合作社人力资源水平,认真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文件,加深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全面系统的了解,为建立合作社高层管理机构储备人才。其次,湖北省荆州市政府实施人才培训工程,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培训班,大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定期组织他们去合作社事业较发达地区实地考察学习,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办社能力。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晓山.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J].中国党政论坛,2006,(6).

[2] 张晓山,苑鹏.介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介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3] 郑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状况探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1,(4).

[4] 陈建敏,等.林业专业合作社盈余利益分配标准的经济学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5] 卢新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及对策研究[J].调研世界,2008,(5).

[6] 王涛.农民专业合作杜产权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J].理论研究,2012,(6).

[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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