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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悖论:不可能中关于可能的探索

2015-03-10谢素军贺田露

关键词:平等悖论正义

谢素军+贺田露

[摘要] 平等的理论在聚讼纷纭中内涵逐渐清晰,在与民主、自由和正义的讨论中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是,内在方面,因平等关注点不同、价值冲突、相对主义和绝对正义前提等而逻辑矛盾凸显;外在方面,因公民能力、政治制度和平等诉求等而陷入困境。然平等是否真不可能?如果从技术上分析,实践上再演绎,平等似乎又存在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 平等;悖论;政治;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5)01-0033-05

平等首先应该是指一种状态,关于平等的争议也是聚讼纷纭,事实上我们无法对其下一个绝对完整正确的定义。西方先哲基于各自的思维角度,对平等理念的表述各有侧重。厘清该思维历程,亦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平等理念。

一、平等的内涵及其理论升华

(一)平等的内涵

柏拉图认为,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人在品质上是不平等的,品质高贵的人有理由获得统治权。其在对各种政体的描述中亦对平民政体持否定的态度。立足于现实社会的个体因在智识、美德、体力等方面的差异,并不谋求绝对的政治平等。平等在洛克和卢梭时代的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中也有经典的表述。其基本的逻辑推理是:自保本性—平等的自然权利—契约国家—主权在民。洛克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不容侵犯,卢梭则强调立法权不可代表。卢梭的大众民主理论本质上是在谋求绝对的政治平等。马克思主义主要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对平等这一概念作出阐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

“从权利平等的角度论述政治平等,其所要求的是个体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2这是从政治平等的横向维度考量平等这一概念。可是,如果单纯从这一维度考量,甚至在绝对专制君主政体下,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有可能是平等的,其所可能存在的状况是每个个体的政治权利都为零,或者是只有很少的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器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权利。显然,这样的一种状况并不符合政治平等的诉求。政治平等还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即社会与政府之间、公民个体与政府官员之间的纵向维度考量。政治平等的要求体现于对政治制度设计权利分配的层面。因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以及基于此所设计的政治体制的实践对促进公民的政治平等有着重大的意义。或许只有在横向与纵向维度结合考量的基础上,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达成共识,行政权力在通过相应的程序运行后,政治平等才是可欲的。

因而,平等这一概念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诉求,“从横向维度而言,个体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从纵向维度而言,政府的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政治权利的制约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发生作用。”[3]

(二)平等理论的升华

作为政治价值的基础理论,平等这一概念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特别是集中体现于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规定、政治制度安排等方面,而民主、自由和正义等概念则是对平等理论的升华。前者是对某种“应然”政治状态的描述,后者更多侧重于政治判断标准。亦即“政治行为的正当与否,在单一的平等理论上是无法被明确断定的”[4]。

平等与民主、自由和正义这些政治理论的外延必然趋于一致,这些理论共同构建完整的政治基本价值。无平等,在不平等或非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民主制度是不可欲的。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公民参与权利与能力的基础上,承认个体权利的不平等必然认可某些个体拥有比其他个体更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利,这是非民主政治体制维护者所一直倡导的理论,也是与民主制度基本价值相背离的。无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不承认个体的平等权利,自由也是不可欲的。可以将自由简单表述为公民“去做”与“不去做或免于”某种行为的权利,其自由权利是相互的,不平等或非平等政治理论不承认个体拥有一致的平等的自由权利,必然破坏自由的相互性,以致容易造成一个个体的自由行为将建立在侵犯另一个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如此,人类社会自由的良性循环无由达成,自由也将不复存在。正义的准则也必须建立于平等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是正义的准则对于任何一个个体都是一致的,而不平等或非平等则必然削弱正义理论所必须依赖的道德价值基础,如此,该正义是值得争议的。平等理论正是以其绝对化形式的道德诉求成为民主、自由与正义等政治价值的理论基础。

二、平等的逻辑矛盾

(一)政治平等的内在冲突

政治的本质在于对各种利益的分配。政治平等无法回避平等的分配问题。从政治平等的角度考量利益分配问题有两个不同的出发点。首先,对于在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都在相应的政治程序内运行并符合程序的要求由此也可能产生对个体而言不一致的结果,那么这种分配结果应该是符合政治平等的要求。其次,从结果平等的角度考量,似乎只有均等分配的方式才符合这一要求。如果承认前者的优先性,不一致的分配结果可能导致个体的不平等,因为个体由于自身或者其他因素的制约其政治作用与政治影响力不可能是平等的。政治平等以平等为先决条件,意味着应该不断反对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如此,政治平等将陷入这样的一种悖论境地:平等的诉求可能导致其所反对的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如果承认后者的优先性,也或许只有在资源极大丰富的社会环境中,绝对均等分配才成为可能,这样的一种分配方式是否是更大意义上的一种不平等?如此,则这种表述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二)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

政治所关注的是实现平等的途径设计,而经济平等似乎更关注的是平等的结果。途径设计与结果安排何者更为关键?倘若脱离政治平等这个前提提倡经济平等,那么符合经济平等的分配方式必然只是均分,这是否将产生更大的不平等是值得关注的。政治平等相较于经济平等更为重要,政治平等有可能导致决策者为实现经济平等作出适当的努力,而经济平等往往在一些虚假的名义下对政治平等的实现作出种种貌似合理的限制。

(三)绝对正义前提

“绝对正义前提”并不是假设以往的人类行为都是正义的,并在此基础上对现实社会问题作出判断。相反,其所追溯的是特定行为的非正义因素,其根本在于否定建立于非正义行为基础上的所谓的价值冲突的合理性。对特定行为的非正义因素可以追溯到为人们所共同承认的真相的前提,并以此作为判断正义与否的基础,只要还在该行为被认知的过程中或者真相尚未被历史遗忘就不应该有时间的限制。

然而,由于现实的某些不可知因素,真相往往会被掩盖,因而无法透过现实本身去判断某一行为的正义与否。或许,只能这样表述,似乎并不存在这样的一个“绝对正义前提”[5],因为无法追溯最原始状态以及由原始状态到现时社会所有行为的正义与否,那么所可以追究的只是一个相对正义的前提。行为的正义与否本身往往只是拥有话语权的既得利益集团的表述,普遍的正义原则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也只能是相对的,甚至是非正义的。那么如何解决非正义的前提?

(四)价值冲突的平等考量

平等本身必须包容着各种不同的、冲突的价值诉求,必须承认各种合理价值之间并存的可能性。决策者之间由于自身素质以及所代表的各自不同的利益集团,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偏好。而公民个体由于自身对各自利益的认识不同也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偏好。这样的利益偏好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利益偏好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然而各种不同的利益偏好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选择A方案有可能损害B方案支持者的利益,而选择B方案则也有可能损害A方案支持者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偏好如何协调?平等包容着各种不同的冲突的价值诉求,合理的价值冲突无法在平等的理论下得以完美解决,而只能求助于罗尔斯将各种价值排序优先选择的方式。

(五)平等的相对主义

佛曰众生平等。关注所有生命的平等,如果赞同这一原则,并以之为自然法则的道德价值,或许也将陷入这样一个悖论的境地: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似乎不得不以结束某些生物的生命为代价。那么自然法则以生存为要义所应遵循的似乎就只是自然的“弱肉强食”的基本定律,这与一般的道德准则是相背离的。因而,“所谓的平等只是基于人类自身生存考量的相对主义立场上的思维产物,必须是对人类而言始有意义。”[6]平等理论如果无法超越这个基本的价值前提,其基础将是非常脆弱的。

三、平等的现实困境

(一)公民的平等能力差异

首先是出身的不平等。个体出身不平等是现实的。“私有制与财产继承制决定了平等只能作为一个理念而不断被阐述,出身不平等是造成平等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因素。”[7]私有财产应该被予以肯定,个体拥有对其合法合理所得的绝对支配权利。财产继承亦可被看作从属于这一支配权利的一部分。以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为例,出身不平等导致社会个体对其所拥有的教育资源与其他社会关系资源支配能力的差异,这些差异将可能促进公民个人能力的差异。个体寻求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是不可避免也是可以被接受的。或许,除非极端如同柏拉图以取消家庭和孩子交于国家由大家共养的方式,否则是无法完全消除这一因素的。

其次是公民个人能力的差异。必须承认的是个体存在着禀赋差异,特别是在智力与体力方面的差异。禀赋差异有可能导致公民自身能力的差异。甚至在完全相同的教育资源环境、家庭环境以及社会生活环境下,个体都完全有可能由于自身禀赋差异而导致各自能力的差异,从而造成各自在社会地位、财富等方面的差异。这种形式的差异并不与平等理论相背离。而就其现实而言,个体能力不平等所可能导致的是下一代新的起点不平等,亦即前文所论述的出身不平等问题。这二者应该是相互交错的过程。

最后是特定的社会机遇、环境对公民平等的影响。具有相同禀赋甚至相同能力的社会个体由于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的差异,可能导致相互之间平等能力的差异。特别是个体因其所处的地区不同,就有可能在教育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就业等方面存在差异,特别是发展机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最终导致公民平等能力上的差异。

(二)政治制度对实现平等的影响

在非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权力系统较为封闭。“个体的平等能力取决于与等级制政治制度的紧密程度,呈倒立金字塔结构。”[8]由于个体无法有效地平等地融入政治实践中,其参与行为的政治效能是不充分的。政治效能不充分又足以造成个体对政治参与的冷漠。在如此恶性循环的政治系统中,个体试图以政治参与行为谋求政治平等显然是不可欲的。

与非民主政治体制等级制相配套的泛政治身份制将社会个体划分为不同的政治群体,并相应不平等地规定各政治群体之间的各项权利,这种不平等往往并不体现于法律明文规定,而在实际的利益分配中差异甚大。这样的一种身份安排并非基于基本的社会分工的需要,而是权力者对政治资源的分配方式。“政治身份制将国家全体公民与政治体制紧密捆绑,不仅会造成处于等级制底层的社会公民的人格扭曲,更为可怕的是将可能造成处于与政治权力关联度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显然并不符合政治平等的基本要求。”[9]

民主制度建立于个体对政治实践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然而,民主政治体制也并不意味着公民平等的权利就得到了充分的尊重。首先,个体的政治参与依然是有限的。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个体并无参与或者实现监督的可能。这有其技术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考量,亦与政治体制机制运行倾向于排斥外来力量的干预有关。其次,即使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依然有可能导致个体由于与政府工作人员关系不同而不平等地获得相关的政治或其他方面的信息的差异。民主政治体制也无法完全排除政治中的人为因素。再次,民主政治体制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以平等名义的多数人对少数人利益的侵害。简单多数原则基础上多数人的利益偏好相较于少数人的利益偏好有其正当的优先性,往往可能造成对少数人利益的忽视。

(三)平等诉求缘于对不平等的感知

个体的平等诉求必须以对不平等的感知为前提。“也许人们无法对平等应当是如何一种状态作出明确的论定,但对不平等的现实感知却似乎是比较明确的。”[10]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对不平等的感知有所区别,可能政府的某种行为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且并不认为其有不平等的歧视,但同一行为在现在的政治语境中就难以被接受。即使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人们由于自身对政治实践的认识、利益取舍以及价值取向等差异也有可能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对平等的诉求自然是有所区别的。

不平等未被人们所感知的则没有可能成为促进平等实现的因素。农民很习惯地认为交纳公粮是天经地义的,医疗保障是政府的恩赐,却并没有意识到政府在征收税收后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思维与传统的政治文化有所关联,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对现时政治体制强力因素的考量,并非不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合理性。弱势群体并不是缺乏对不平等社会现象的感知,但其往往将平等诉求让位于平等之外的其他诉求。

不平等只有在被人们感知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促进平等的因素。平等的诉求缘于对不平等的感知。个体对不平等的感知需要一个相应的过程,个体只有在明确意识到自身不平等的境遇基础上才有可能采取相关的措施以谋求自身的平等地位。个体对不平等的感知也只有在不平等成为特定的群体的共同感知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足够的政治力量谋求改变。政治平等的实现过程,亦是对现实政治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的不断消解的过程。

四、平等的可能

(一)平等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普遍理性思维之存在与绝对正义前提之假设是政治平等在理论逻辑上获得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平等的反对者所担心的是倘若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将会造成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甚至有可能导致社会整体的分化、内耗乃至共同体的崩溃。然而这种后果只有在极端主义思维上才有可能。

普遍理性之存在已经揭示个体在充分理性思维的基础上对同一事物、同一行为的看法将会达成一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只要具有最基本的是非判断标准就足有能力参与政治事务的管理。人类思维对简单事物的观点容易达成一致,那么对相关的社会问题、政策等复杂的行为与事物也有可能达成共识。”[11]在社会中,人类个体在充分思维的基础上都能够明白无误地意识到:通过人们之间相互的协作能够产生比单一个体的行为更好的效果。最大化维护个体利益的方式并不是最大程度攫取个人利益。平等地尊重他人的利益也是在维护自身的利益。但人们往往出于对协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是否公正的担忧,退而求其次选择在更小的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行协作或独立行为。

绝对正义前提之假设抽离现实因素的所有缺陷与局限,在所有正义与权利都可以被完全加以判断的基础上对单一的行为作出具体的分析。其关键是不断追溯并认知某一行为之非正义因素,通过补偿、救济等途径,消解现实不平等因素对个体实现平等之影响。或许,对于政治平等的追求只有在不断消除政治实践中存在的不平等因素过程中才有可能实现。

(二)平等的技术性可能

平等的技术性问题主要体现于对制约平等实现技术层面的因素。卢梭、孟德斯鸠都曾论述过小国适合民主制度,大国适合君主制度。这是基于公民对政治参与所存在的技术上问题的考量。小国寡民如雅典城邦政治信息比较公开,公民获得信息的途径比较充裕,不同利益诉求可以直接交锋、辩论,全民式政治参与才有可能实现。而大国地广人多,亦相应由于当时科技不发达,通讯落后,交通不便,如召开公民大会等全民参与政治的方式并不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从技术层面逐步消解了对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限制因素,拓宽了公民的参与渠道,保障了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政治效能。交通技术的发展,消除了空间因素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制约因素。通讯技术的发展,消除了时间因素对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制约因素。报纸、电视等新闻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公民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相对足够的政治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其意愿选择相应的政治参与行为并表达其真实意愿。特别是互联网等传媒的发展,使公民拥有较之以往任何社会都更多的更真实的言论自由权,原本分散的社会个体可以通过这一媒介迅速有效地整合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以表达其相应的政治诉求并实现对政治行政权力运行必要的监督与控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的现代性的生活方式促进了个体政治平等之诉求的实现。

(三)平等探索的实践可能

平等只有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才是可欲的。西方各国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不尽相同,就其理论层面而言,通过“三权分立”的形式,将政府权力进行分割,以形成政府内部权力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控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不受强大的政府机器的侵犯。就其实践层面而言,都保障公民政治生活的参与权、言论自由权和财产权,西方社会公民个体政治参与行为效能比较充分,个体或者相关团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在民主政治制度的体制下得到必要的表达、协商与尊重。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消解政治制度对实现平等的影响、促进公民政治平等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首先,民主政治制度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未来政治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当然,各个国家基于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对民主本质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但民主政治制度有其基本的运作形式,体现于相关的政府机构形成的方式、政治权力的分配以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定等。特别是对公民普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

其次,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促进政治平等之实现。平等也是现实政治力量平衡的结果,平等不是恩赐的,而只能由公民自身去争取。公民对政治的参与行为是其争取政治平等的必要途径。西方各国普遍保障公民的政治生活的参与权利,并将其制度化。公民对政治活动的参与权是建立在政治权力的公共属性的基础上。公民对政治的参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其参与形式有所不同,基于个人能力或者意愿参与程度也有所不同。任何团体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剥夺公民平等参与权利的行为都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政治参与是公民实现政治平等的必要途径。政府的行为只是其组成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有其特定的利益取向,甚至于该行为完全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利益。只有在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实践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防止政府借公共权力之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再次,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之实践表明政治平等之诉求并不必然与精英政治相矛盾。认识这点对公民争取政治平等的实现意义重大,其所要表明的是政治平等之诉求并不必然谋求绝对意义上的全民统治。西方政治民主制度实践依然渗透着精英政治的影响,熊彼特将民主生活理解为是以政党面貌出现的相互竞争的领袖为获取统治的委托权而进行的斗争或许也是认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实践的一种可行方式。

平等的实现并不存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制约平等的技术因素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也在不断地被消除,西方的民主政治实践经验也为平等的实现提供了借鉴意义。一切都在表明平等是可欲的。但这是基于人类自身考量始有意义的相对主义基础上的政治平等。绝对的平等至少在目前或者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是不可能存在的。从实践的角度考量,实现政治平等应该是不断消解政治实践中不平等因素的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上).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43.

[2] 卢梭.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6263.

[3] 何增科.民主化:政治发展的中国道路[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4(2):3235.

[4]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的心理研究[M].戴光年,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125128.

[5] 万俊人.罗尔斯读本[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121122.

[6] 卢梭.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 冯燕屏,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4142.

[7] 亚力克斯·卡利尼克斯.平等[M]. 徐朝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54357.

[8] 巴特摩尔.平等还是精英[M].尤卫军,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257261.

[9] 周仲秋.平等观念之历程[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2:99123.

[10] 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M].张汝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98102.

[11] 萧公权.宪政与民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842.

[责任编辑:陈可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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