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的全面融合
2015-03-10莫磊
【摘 要】 在社会责任内部化与公司财务效应外部化的互动影响中,公司财务行为具有社会责任效应,而社会责任的履行结果又会反作用于公司财务选择和公司价值,由此公司财务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文章的贡献在于,从制度规范和价值创造的双重视角揭示了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全面融合的外生规制和内在机理,并探讨了财务管理目标和公司财务治理的变革发展。
【关键词】 社会责任; 公司财务; 融合; 制度规制; 价值创造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28-06
一、问题起源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指出:“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承担社会责任”的深化改革意味着企业应将社会责任全面融入并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经营活动中,而“资产保值增值”显然从优化价值管理的层面对公司财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两者都是“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显然在改革前行中应相互融合、相互呼应,从而形成改革的合力。国有企业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其改革的方向和成效无疑将起到重要的垂范和推动作用。
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的全面融合问题,从实践来看,财务活动贯穿于公司战略决策层面到业务经营活动层面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公司财务关系又是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焦点”(张兆国,2009),两者有着统一于公司治理的现实土壤;从理论上分析,“社会责任是有利于公司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公司财务治理是服务于公司价值创造的内部制度安排”(高汉祥,2012),两者有着统一于公司价值管理的共同理论内核;从宏观财务管理层面来看,“推动两者有机结合是引导公司财务运行与国家宏观财务治理协调一致的重要实现方式”(莫磊,2014)。对此,笔者以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的全面融合问题及公司财务的变革发展进行探讨。
二、公司财务与公司社会责任全面融合的互动基础
(一)财务行为是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实现方式
不同公司的特征差异极大,但都必定通过其具体业务活动来履行社会责任,如研究设计低能耗高环保新产品是公司通过产品制造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在国际采购、业务外包中执行SA8000认证标准是公司通过供应链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按时还本付息、设计与融资方双赢的融资项目是公司财务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等等。由是,公司不同业务流程层面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衍生出公司产品制造的社会责任问题、公司供应链管理的社会责任问题、公司财务行为的社会责任问题等。
“公司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一种集体选择”(王竹泉,2006),而“财务关系在公司—利益相关者关系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张兆国,2009),因此,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财务选择和财务表现往往成为衡量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最直接、最重要的表征。所以,聚焦于社会责任和公司财务行为的切合点是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与公司发展融合统一的重要实现路径。
(二)社会责任管理促成了公司财务行为的创新发展
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在公司财务维度的运行和渗透,为公司财务植入了社会责任元素(张灵,2013;邓学衷、刘超洁,2014),从而促成了财务行为的革新发展。事实上,回顾财务行为演进革新的历程,社会责任元素发挥了重要的撬动作用。人力资本在公司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随之也提出了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从而推动了财务激励制度的全面创新,并展现为公司绩效和员工收益的双赢实践,如为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补充性薪酬制度,设计并实行具有足够激励相容效应的员工股票期权方案等。环境责任的兴起和嵌入,创新了公司开展绿色投融资的财务理念,并实践为更低的公司成本和更好的环境效益,如设计实施符合“赤道原则”的融资项目,结合技术创新、产品转型升级设计和申请环保投资项目等。履行慈善公益责任的时代要求形成了社会和消费者对公司向“企业公民”角色迈进的社会期望,这引致了公司财务资源配置的新模式,并由此带来更高的公司声誉和更和谐的社会关系,如实行一部分广告支出转为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的财务与营销策略等。
三、社会责任嵌入公司财务的外部制度规制
(一)投资的社会责任规制
公司投资是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微观层面的重要实现方式,其既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建构基础,又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和引导公司转型升级的重要社会责任,从而成为制度规制和深化改革的重点。
1.投资的环境责任规制
环境责任的制度嵌入揭开了法律与公司投资规制之间的朦胧面纱。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率先规定:“凡双高行业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产停建,并依法处理。”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主旨全面开启了公司投资行为的环境责任,要求:“将通过否决审批用地、停止信贷等方式治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投资项目,并建立引导环境保护投资行为的税收、价格、金融等综合政策协调机制。”随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以税收和金融为切入点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具体引导:“对节能减排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优惠,为节能减排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并推进和引导金融行业优先为此提供融资服务。”这一系列法律规制中既有对不当投资行为的禁止和限制,更侧重对环境保护投资的鼓励和推动,并确立了环保投资减免税负与金融支持的原则和政策。
2.投资与社会责任的全面融合规制
十八大《决定》第十四条从国家治理层面规划了投资体制与社会责任全面融合的改革路径:“除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外,要确立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赋予其投资决策的完全自主权和自治权,同时政府将全面放开审批转而致力于建设安全、环保、技术等市场准入制度。”政府重在将投资相关的一系列社会责任要求植入到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中,从而规范公司在自主自治的投资中与社会责任自然而然地融合统一。同时,《决定》第六、七条对发挥经济主导作用的国有资本进行了特别规范:“国有资本投资须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为主导,以承担社会责任和强化国企经营投资责任为基本原则和重点。”
(二)融资的社会责任规制
公司融资是社会财务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重要实现方式,其既是公司当前绩效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又承担着优化融资资金配置和配合国家融资政策规划的社会责任。国家宏观财务治理侧重从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对公司融资进行了规制。
1.直接融资:绿色上市准入制度的开启
为避免上市公司投融资的环境风险,规范公司公开融资中的社会责任和资金投向,原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印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将连续36个月环保核查设置为上市首发和再融资的强制性前置条件,第一次从制度层面将环境责任嵌入公司融资行为,而且环保核查范围非常严密“涵盖申请上市首发和再融资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归属于控股子公司从事重污染业务经营的公司及拟用募集资金经营重污染业务的公司”。
2008年1月9日,证监会出台了与之相配合的《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从事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公司,必须获得环保核查的通过,否则不予受理。”2008年2月25日,绿色证券制度《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正式登上资本市场的舞台:以引导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防范社会融资风险为目标,建立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准入和环境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责任规范体系,旨在为上市公司在公开融资和用资中持续改进环境责任承担提供制度保障。
2.间接融资:绿色信贷的全面推行
2007年6月29日,《关于改进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将环境责任元素纳入金融业规范指导原则:“授信必须取得环保评估审批文件,将逐步把环保审批、清洁生产审计等纳入公司征信系统,指导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2007年7月30日,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作为实施指南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规定金融机构必须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信贷融资管控的重要前提。
2012年2月24日,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奠定了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的基调和方向。该指引尤其强调绿色信贷的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授信两大原则,并在第四、十和十一条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对信贷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潜在的能耗、健康、环境等方面风险,银行业应有效识别、计量和控制,建立相应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一系列针对性指引文件的不断出台,通过规范引导金融行业的发展,有效带动了公司融资用资与环境责任、产业结构调整的持续有序融合。
(三)财务分配的社会责任规制
实行涵盖所有投入专用性资源利益群体的均衡分配制度是公司财务在分配环节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国家民生政策在微观层面的重要实现路径。因此,国家通过宏观财务管理的制度设计对此进行了规范和引导。
1.对财务资本提供者履行财务分配责任的规制
法律规范了公司对债权人财务分配责任的刚性约束:利息支出优先于所得税和利润分配,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将获得接管的权利,还可以在债务契约中对公司现金流进行限制性约定以保护本金及利息分配的权利。这正是法律制度和契约精神对债权人利益的根本性保障,从而维护债务融资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发展。
相比制度对债权人分配责任的保障,公众股东获得的股利分配与其名义地位极不相符,我国股息率长期处于过低水平。证监会始于2012年3月的“半强制股利分红政策”,正是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对股东分配责任的行政调控举措。十八大《决定》指出:“应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了对公众股东分配责任的保障是我国收入改革中的重要前进方向,更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责任基础和制度基础。
2.对人力资本提供者履行财务分配责任的规制
《劳动合同法》(2007)对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和绩效奖金等方面进行了基本规范,《劳动保险法》(2010)则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显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险法》保障的只是人力资本最基本的财务分配要求,并没有涵盖人力资本所应获得的全部分配价值。
《财务通则》(2006)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公司对人力资本的财务分配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持续盈利和支付能力的公司,可以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法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制度,对降低能耗、研发设计和开拓市场等方面有特别贡献的员工设置专门奖励薪酬;第五十二条,管理和技术可以依契约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这些规定有效推进了公司财务与人力资本分配责任的有机结合。
十八大《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对人力资本财务分配责任的规制方向:“第六条,混合所有制公司可以实行员工持股,以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第四十四条,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公司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第四十五条,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业务的发展,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可见,在未来,市场价值必然是人力资本财务分配责任的履行标尺。
3.对公益性社会责任进行财务分配的引导性规制
《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对公司通过特别财务分配履行公益性社会责任的全面支持:“第八条,国家鼓励公司法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第九条,公司依本法进行捐赠的,依《企业所得税法》享有抵免优惠;第二十七条,捐赠工程项目形式的,当地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明确提出“让慈善逐步成为社会风尚”的发展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从而开创公众普遍参与、社会捐赠显著增长的发展新局面。”十八大《决定》第七和四十四条体现了国家将以更大的力度鼓励公司进行公益性财务分配的改革方向:“国有资本将加大对公益性领域的投入,并将进一步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
四、财务维度与责任维度相统一的价值创造内在机理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既利己也利他的最优抉择”。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的不断融合筑建了公司财务价值维度与责任价值维度的共生统一:在公司价值创造中,财务维度是前提条件,而责任维度是必要条件。这种共生统一的内在关系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财务活动之中,并成为公司财务战略指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投资行为的价值创造机理来看,财务维度与责任维度相统一的投资将不断创新公司价值增长点,从而改变公司的价值结构,这一过程伴随着公司技术的革新、环境生态的重建及公司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如太钢不锈在实施投资研发绿色低碳产品的创新战略中实现了产品和价值结构的双重转型:2008年研制的造币用不锈钢不仅在质感和外观上达到国际水平,更首创了不锈钢在造币领域应用的先例;2010年,自主研发的不锈钢铁路货车以优异性能率先在大秦铁路建设中大批加以应用……至2013年,太钢不锈成为全国冶金行业第一家整体达标晋级的安全生产一体化一级企业,其努力不懈的绿色投资行为带来了社会责任履行和公司价值创造的双重效应。
从融资行为的价值创造机理来看,为融资提供方(银行、供应商及员工等等)与公司带来共赢的融资行为是公司建立融资信誉、实现长远融资战略的必然选择。如海信集团于2009年实行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建设多媒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电视液晶模组等项目:实际发行价比预案最低价溢价了69.71%,而发行日公司股价成长为定价基准日收盘价的263%,并在增发完成后仍然保持稳定且略有上扬的势头。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共赢正是公司融资活动中财务维度与责任维度相统一的外在表现。
从资金运营行为的价值创造机理来看,公司是在整个供应链的协作和博弈中实现公司成长和价值创造的,因此公司应当置身于整个供应链价值管理的高度来进行资金运营决策,充分考虑资金运营行为和供应链财务弹性选择对分销商和供应商的责任承担,从而不断推进和实现相互间深度合作的价值增值效应。如加多宝非常成功的“深度协销模式”正源自“其与分销商对销售渠道的共同建设和收益均沾机制”。
从财务分配行为的价值创造机理来看,其重在通过财务激励效应为公司积聚关键显性资源和重要隐性资本。在积聚关键显性资源方面,重视人力资本分配责任履行的公司往往因为能更好积聚和发挥人力资源的价值而更成功,如华为与员工的双赢就是财务分配责任管理中杠杆效应的力证。2012年华为实现净利润154亿元,公司据此对全体15万员工分配了高达124亿元的年度奖金,但同时也有5位高管因业绩未达标被取消奖金。反观竞争对手中兴通讯,在2012年裁员减薪,却仍然遭受了二十多亿元的亏损。这揭示了公司的发展不在于压缩对人力资本的财务分配,而重在如何履行财务分配责任以实现有效的激励相容。在积聚重要隐性资本方面,对政府、社区的财务支持及社会慈善捐赠“有利于塑造公司在利益相关者心中的形象,有利于品牌知名度和消费者忠诚度的提高”(Fombrun,1990;Hagan and Harvey,2000)。正如Porter(2003)在战略性慈善行为理论中指出的:“公司的社会目标和财务目标是相互兼容的,而慈善行为能够改善公司竞争环境。”
因此,以财务维度与责任维度的内在统一性指导公司发展和价值取向,是公司转变价值创造模式的必由之路。归结起来,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的全面融合既是外部制度规制的初衷,也是公司价值持续创造的内在要求。
五、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全面融合下的变革发展
在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全面融合的价值创造过程中,起到价值评价导向作用的财务管理目标势必成为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同时,在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指引下,作为国家宏观财务治理推进社会和谐在微观层面的重要实现方式,融合社会责任元素的公司财务治理变革也必将全面深入。这两个方面的变革揭示了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全面融合发展的前进方向。
(一)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变革
股东财富最大化观点认为,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其他利益各方的财务分配顺序在前,因而他们财务目标的实现也先于股东,股东作为剩余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理所应当享有最大化剩余财富的追求。然而,该理论的缺陷在于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只提供显性契约财务给付的行为实质上是对社会责任的选择性忽视,正如人力资本的价值无法仅用基本薪酬来衡量一样,况且“股东至上”的理念不利于公司与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合作与共赢。
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更能体现公司组织的价值创造使命,“价值”在内涵上也远比“财富”更有深度。但相比社会责任对公司组织和资源的全面影响及重要意义,在以创造和分配组织租金为本质(杨瑞龙、杨其静,2004)的公司制度中,公司价值最大化未能恰当体现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价值分配中应享有的地位和权利。《财务通则》(2006)第十一条指明:“……应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建设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显然,通则确认了公司价值最大化作为主要财务目标的地位,但“等财务目标”的表述又说明公司财务运行的目标是多元而非唯一。
在《英国公司法》(2006)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面革新中,以公司目标由“公司最大利益”修订为“公司成功”最为引人瞩目,同时“社会责任”也正式纳入到公司代理人董事的当然义务中。显然,“公司成功”应当是公司与利益相关各方共赢的成功,绝不仅仅是任何一方或公司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已。
所以,既然社会责任管理在公司价值创造到价值分配的全过程都不可或缺,就应当将这一重要影响体现在财务管理目标的设计中,由此指引财务运行机制有效夯实和保障公司价值创造所依赖的契约关系基础。综上,笔者认为,公司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为“利益相关各方利益均衡基础上的公司长期价值最大化”是恰当的:在履行对各参与方显性和隐含财务责任的过程中追求公司长期价值的最大化,由此贯彻“财务管理目标中公司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公平化的基本原则”,从而调动利益相关各方合力协助公司真正走向成功。
(二)公司财务治理的变革
“董事会是公司实质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行使法人财产权利和履行法人财务责任的核心组织”(伍中信,2009),而监事会负责监督、制约和协助董事会的有效制衡运行,两者配合成为公司治理层,指引公司的前进方向。因此,财务权利与财务责任的优化配置必须从这一层面开启,从而让融入社会责任元素的财务治理变革与公司战略发展相结合,并凭借治理层的指引落实到公司业务流程层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这是公司财务治理与社会责任全面融合的顶层设计思路。
董事会决策机制的合理有效必须以各方利益的相互制衡为前提(杨瑞龙、周业安,2001),因此,董事会的配置首先应体现为对各方利益的充分代表性。在此基础上,要实现社会责任与财务治理全面融合,还需要科学设计和持续完善董事会的组织构架和议事规则,从而确保利益相关各方能够通过恰当的规则、程序和信息沟通方式,在公司财务战略规划和重大财务决策中获得与其投入资源相对等的参与权或“质询听证权”,同时公司也能够及时恰当地回应“利益相关各方的当然财务索取权”,从而以财务治理为中介推进公司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协调发展。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设计上,应同时满足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两个层面的多元性特征。第一是董事会中不同利益代表的多元性,如经理层、核心技术员工、下属子公司等公司内部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参与是确保公司财务战略和决策合理可行的组织保障;第二是独立董事背景的多元性,这是外部社会责任得以嵌入到公司财务战略和决策的人员保障,同时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应包括事务所(咨询公司)合伙人、学术界专家、其他非关联方公司高管等不同领域,而知识结构应涵盖财务、社会责任管理、战略管理、技术研发等不同层面,从而在背景上代表不同层面社会责任的利益诉求,在能力上保障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战略和决策能够实现有机融合。
董事会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的改进设计上,一方面应设置专门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集智”的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对专门委员会恰当授权并理顺不同委员会间的协作关系以形成“合力效应”。组织架构方面,设置“社会责任委员会”是商业实践中颇具成效的一种方式,如英国石油(BP)、壳牌石油、英美烟草等巨型公司都采用这种治理方式对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有效管理。我国正在经历社会责任引致公司治理变革的浪潮,尤其以“90%央企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不到8个月时间里集中新增社会责任委员会”①最具代表性。成员配置方面,作为实现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治理全面融合的治理装置,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为具有战略高度和决策话语权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并辅之以财务专家董事和社会责任管理专家董事,其他成员主要由身份独立而又能够代表不同层面社会责任的独立董事构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应注重四个方面:第一,公司财务战略、重大财务决策等事宜都应经由社会责任委员会从社会责任管理与公司财务相协调统一的角度提出专业建议,再提交董事会参考决议。第二,应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委员会与战略、全面预算等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从而有助于董事会将公司内外部不同利益诉求协调统一而形成合力。第三,社会责任委员会还应得到董事会的合理授权,以便在社会责任管理与财务活动的具体融合中作出终局性决议和一贯性指导。第四,建立并不断完善委员会与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并借以不断改进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融合的实现方式和效率。
与董事会的变革相呼应,公司财务治理的革新还需要公司监事会增加“监管董事会社会责任相关委员会设置与运行”的重要职责,以监督和协助社会责任委员会在财务治理革新方面的持续改进。这对监事会的人员配置和监管方式也提出了革新要求。首先,与独立董事作用类似,在监事会中配置独立监事才能较为客观地评价和监督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工作履责和绩效表现,并且可以通过类似“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等方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来提升监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其次,在具体监管方式上,监事会应制定对社会责任委员会的综合考评制度,定期全面考核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表现,对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运作流程、工作方式、信息沟通反馈情况、委员履职报告等各方面进行客观、全面、有依据的合理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协助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全方位改进。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革新及相互配合,公司财务与社会责任才能真正走向全面融合,从而帮助公司实现财务表现与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的双重提升。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 www.scio.gov.cn /
zxbd/tt/Document/1350709/1350709.htm.
[2] 张兆国,刘晓霞,张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变革——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9(3):54-61.
[3] 高汉祥.融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研究[D].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2:90-94.
[4] 莫磊.论公司财务责任——基于公司财务治理体系制衡的视角[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5):57-64.
[5] 王竹泉,逄咏梅,马广林.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价值增值创造与分享[J].中国会计研究与教育,2006(1):59-69.
[6] 张灵.试论企业财务的社会责任[J]. 会计之友,2013(9):73-79.
[7] 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财政部令第41号)[S].2006.
[8]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主席令第19号)[S].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0/01/content_74087.htm.
[9]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EB/OL]. http: // www.gov.cn / gzdt /
2011-07/15/content_1907330.htm.
[10] 刘彦华,孟晚舟.撩起华为的面纱[J].小康·财智,2013(3):53.
[11] Michael E.Porter Mark R. Kramer.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Corporate Philanthropy[J].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02, 80(12):56-68.
[12] 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5-20.
[13] 邓学衷,刘超洁.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模式及财务价值分析[J].会计之友,2014(27):31-34.
[14] 周海晨,曹向东.浅析央企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2013(43):83-86.
[15] 黄群慧,钟宏武.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7):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