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
——基于2000—2015年CNKI数据库
2015-03-06刘东东李一杉刘子阳
刘东东 李一杉 刘子阳 周 芳
(1. 云南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昆明 650091; 2.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上海 200062;3.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合肥 230601)
我国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
——基于2000—2015年CNKI数据库
刘东东1李一杉2刘子阳3周 芳1
(1. 云南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昆明 650091; 2.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上海 200062;3.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合肥 230601)
教育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以教育权利与义务为切入点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运用文献计量可视化软件,绘制CNKI数据库2000—2015年文献的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谱,可知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研究范围集中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教育均衡等。渐强型研究前沿包括:教师权利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美国经验;稳健型研究前沿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依法治教和受教育权;最新研究前沿有:教育法律救济、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和择校。基于文献分析可知:以教育权利与义务为切入点的研究,更加关注教育法律实际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的提出,这也将成为今后研究的发展趋势。
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热点;研究前沿;文献计量
一、前言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问题、教育法律现象等为研究对象,以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法解释研究法与案例法为主要方法的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从中国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它是伴随着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教育法律问题的复杂化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①起初,我国教育法学研究重点集中于教育法律的解读、教育法律纠纷经典案例的介绍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教育法学研究重点则逐渐转向对现实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更加关注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教育法基础理论研究。②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科学的核心范畴,进入权利义务领域,就是进入教育法学研究的核心。从偏重教育法学法理意义上的学术探讨,转向对权利义务的具体分析,是我国教育法学研究价值取向的重大转折。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由以往偏重学理意义的、应然的教育权利的思辨性研究,转向注重实践意义的、实然的教育权利的问题探讨。③近年来,我国有关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研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此借助文献计量技术对于以往研究进行梳理与总结,与以往国内教育法学文献分析采取定性的研究进行互补。本研究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从中国知网数据库提取的数据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展示2000-2015年8771篇有关教育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文献中研究范围与前沿演进情况,丰富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弥补定性分析研究的不足。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收集
文献计量是结合了计算机算法、统计学、图论等多学科知识的交叉方法,通过对文献字段的文本挖掘,用来发现文献之间的相互关系(关键词之间,作者之间,机构之间和参考文献之间的联系),本文通过对文献数据的分析,揭示文献的数量特征与内在规律。本研究使用的文献数据来自清华大学发起,始建于1999年6月的中国知网。本文应用的分析工具是笔者利用Python计算机语言,以使用Java语言的CiteSpace为蓝本构建的计算机程序。具体文献数据来源自中国知网2000-2015年以“主题”对“教育权利”(6328篇)与“教育义务”(3975篇),操作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在MySQL数据库中使用手工与计算机处理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筛选,数据清洗后得到的有效文献为8771篇。
三、我国教育权利与义务相关研究的热点主题
研究热点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由数量较多并且具有内在相互关系的文献集群所探究的问题与主题。从文献计量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文献研究的主题词网络聚类结构来探查与确定我国教育权利与义务相关研究的热点主题。笔者通过谱聚类算法形成了以出现的先后顺序为标准按照时间线(2000-2015)排列的知识图谱,然后在各个聚类中运用TF-IDF权重算法得到了每个聚类中权重居于前列的关键词。
阈值为每年Top500,形成的网络包含节点N=4061个,连线E=15205条,模块系数Modularity Q=0.6015,平均轮廓系数Mean Sihouette=0.5018
表1 聚类结果列表
排名第一的聚类是Cluster0,包含522个节点。“义务教育”在形成的关键词共现分析网络中出现的频次为752次,在规模最大的Cluster0聚类中成为了排名第一的聚类中权重值居于第一位的标识词,其TF-IDF权重系数达到25.08。表明无论是在热点聚类还是在研究前沿中,义务教育均是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的重点领域。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法规研究高潮是在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改的推动下出现的。新《义务教育法》的条文大幅增加与细化,由原来的18条增加到63条,且按章节的形式分门别类地对我国如何推进义务教育、如何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方面及其具体的举措与方式等作了规定,可以说这是我国教育立法领域的一次飞跃,也是我国政府对义务教育理念和认识的一种深化与提升。④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理论研究集中讨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保护、家长送子女入学的义务以及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财政支持等。已有研究多从解读《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主体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法学理论与教育发展规律解释教育法律现实问题。例如,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的问题已有学者从《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学生入学的条文入手,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阐述学生受教育权与家长教育权的概念、解释在家上学的问题由来并提出解决方案。这一方面反映我国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性弱,不能满足实际生活的需求,解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的事实;另一方面说明我国教育法学的理论构建的实证主义取向,以及学科基础理论薄弱的现实。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实际问题的研究包括:重点学校、择校、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与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等问题。有关义务教育具体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围绕完善义务教育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与改善法律救济几个部分进行阐述。诚然,从这些角度入手展开研究具有合理性,但是对于具体问题探讨不够深入,仅停留在对法律调整的各个环节进行简单描述以及各类教育主体法律责任介绍;涉及现有义务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与效果的研究较少,也很少结合具体的问题提出明确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个研究热点问题是由排名第二位的Cluster1所代表的,出现频次为522,权重最大的标识词为“高等教育”。2000年以来,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增多,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扩大招生、实行收费制度的政策相关。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系统,它的迅速发展推动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促使高等教育法律建设的逐步完善,反过来高等教育法律的进步对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与法治进程发挥着积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其办学理念、教育体制与机制、各个主体间社会关系都在发生变化,致使高等教育法制建设需要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任务。相较于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教育活动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多样化,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涉及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法律关系划分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解决法律纠纷的不同方式。此外,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复杂,具体问题表现为高校行政化、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等方面。通过二次文献探查与施引文献分析可知:高等教育领域中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研究集中在学生管理、学生和教师维权、高校自治等方面;既有针对实践问题的研究,也有针对理论进行的研究,实践取向的研究逐渐超越文本理论的研究,且研究问题更细化,如高校章程建设等方面。这也反映了研究关注点的转变,更加关注高等教育活动中的现实问题。
第三个研究热点是“教育公平与教育体制改革”,出现频次为484。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是教育公平的两个核心概念,要实现教育公平,不仅要实现教育权利的平等,更要做到教育权力的公正。⑤教育权利的平等表现在个人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平等的享有教育资源以及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教育权力的公正表现在合理的分配教育资源,有效地教育管理以及个体教育权利的维护。教育权力的公正是教育权利平等的基础,教育权利的平等是教育权力公正的体现。袁振国教授指出: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依法保障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教育公平的追求,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实施,不能违法即保证已有规定的实现。⑥教育权利与义务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论述围绕依法治教展开,指出法律在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保障作用,要求政府履行法律职责依法行政,有关内容详见下文依法治教。
第四个与第五个研究热点出现频次分别为120和107,都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分析政府保障公民受教权的责任与重要性,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财政经费的投入。在国际比较方面,列举了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在教育立法方面的成果,探讨了教育立法与教育发展的密切联系,期望我国政府明确教育立法权限、范围与程序。虽已颁布了有关教育经费的法律条文,但是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增长”的要求长期以来未达到法律规定,不仅要对有关条文进行明确解释,而且需加强对政府教育行为的监督。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要改善政府系统内部的合理督查,同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对教育发展进行评估,特别是教育资金的投入与利用状况,避免以往教育行政部门自测自评的情况。
四、研究前沿
“研究前沿”是在1965年由普莱斯提出,他将研究前沿视作在一定时间段内以突显信息(关键词,文献等)呈现出来的研究人员探讨的专题,本文通过对关键词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凸显程度,将研究前沿分为渐强型研究前沿、稳健型研究前沿和最新型研究前沿,通过对这三种类型前沿的深度剖析,可以进一步厘清新世纪以来我国教育权利与义务这一研究范围内关注的前沿问题与知识演化状况。
(一)渐强型前沿
本部分析的渐强型研究前沿,其关键词出现频次是在整体来看处于上升期的文献。主要包含教师权利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美国经验。
1.教师权利与义务
第一个渐强型研究前沿是“教师权利与义务”,出现频次342,Burst系数5.1868。⑦有关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研究逐年增多是由于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发展,强调“教育民主”、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师生的密切关系等方面,这必定导致对教师权利的重新规范。同时,存在对于教师和学生关系矫正过枉而导致的教师地位降低,加之对教师本身问题,诸如近年来有关教师虐童、教授学术造假的报道导致了社会对教师态度的转变。研究集中于教师惩戒权、专业自主权、法律救济制度等方面,概括为作为教师的公民与作为公民的教师的权利,有关教师义务的研究多从教师的管理行为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冲突的角度出发。按照教育阶段进行划分,义务教育中教师的权利研究聚集在教师的惩戒权。惩戒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育人的一种手段,然而在现实活动中存在对惩戒权与体罚的混淆与错误判断。特别是目前大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对于子女的关爱倍增,家长对于教师不当行为存在放大效应。檀传宝教授指出“人们在批评体罚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抽象的人道主义的错误认识,因为对不当惩罚的过激反应而完全否定了惩罚的教育意义,在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素质教育实践中,这一问题也日显突出”。⑧高等教育阶段以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研究为主,该权利的自由也并非是不受约束的,应当符合作为国家专业人员的职业要求。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现不仅依靠教师清醒的专业自主意识与较强的执行能力,同时也需要自由民主的文化氛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针对性的管理策略。⑨针对教师法律地位、法律权利规定的现实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余风雅教授提出“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职业都具有公共性,只有公共性的程度不同。依照公共性的差异,应把教师分成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类型教师的法律身份”。⑩
2.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个渐强型研究前沿是“教育均衡发展”,出现频次955,Burst系数25.1131。本文语境中的教育均衡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领域,自2000年以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改革与研究的重点,研究主要集中于义务教育的内涵、不均等的原因和对策与义务教育均衡的指标,强调教育均衡与教育公平密切的联系,研究者多将二者相结合进行讨论。教育均衡化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具体表现为通过法律确保公民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政策与资源调配提供相对均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强调公民和地区的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是古而有之的美好理想,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从教育法学研究视角出发论证教育均衡的实质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但相关研究还较少,主要是将法律作为教育政策调整的一种手段提出解决对策。教育政策学科对于这一问题的一般现实讨论和对策研究偏多,而深入基础理论偏少。纵观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从法学视角研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不多,也不够深入。这种研究思路既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理念尚处在以政策为主导的初步宣传落实阶段有关,也与依法治教理念尚未扎根公众尤其是相关决策者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研究现状反映出在我国,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存在严重的错位现象。教育法律应该关注重大教育利益,并以国家调整重大利益关系。然而,现实是,我国各种教育法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却没有充分关注重大教育利益,浪费了较好的权力资源和调节手段;我国教育政策相对而言充分关注了重大教育利益,但却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对于利益的调整力度显然不够。
3.美国经验
第三个渐强型研究前沿是“美国经验”出现频次455,Burst系数为3.5012。结合我国法律文化特点,自1980年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以来,大陆法系德、日两国的教育法学发展经验是我们汲取的主要来源。基于施引文献与二次文献探查分析得知,2000年以来对于国外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研究主要借鉴对象是美国。这些文章以对美国教育权利问题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介绍为主,结合我国实际教育问题进行分析比较。论述的主题集中于具体教育权利的保护,例如:特殊儿童教育、在家上学以及高校听证制度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介绍。诚然,美国教育权利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处于领先的位置,但是美国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差距很大,单纯的借鉴法律法规的制定来改变、解决国内的教育问题,而忽视社会文化的背景,势必达不到预期效果;且应拓展研究国家与地区的范围,加强对新世纪以来德国、日本甚至台湾地区研究经验的学习,保持研究的一贯性。
(二)稳健型研究前沿
本研究分析的稳健型研究前沿,指的是出现频次在整体来看处于平稳期的关键词。主要包含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依法治教和受教育权。
1.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个稳健型研究前沿是“教育法律法规”,出现频次265,Burst系数0.05。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始于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的发展推动了教育法学的研究与发展。2000年以前教育法学的研究集中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解读,2000—2005相关研究数量呈上升趋势,也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教育法学研究者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了为教育立法作研究准备的任务。因此,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立法建议就成了一种自然的研究思路。教育法学研究不可忽视的一个领域是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教育水平高低重要标志。研究者比较关注对已颁布法规的价值和意义的探讨及其颁布、实施情况的实践研究。同时,针对我国目前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者倾其所能地呼吁各类新法规的出台,如: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学校教育法与成人教育法等,以及已有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这改变了以往教育法学研究落后教育法制建设的面貌,教育法学研究逐步领先于教育法制建设,开始逐步引导教育法制化进程。以我国高等学校章程研究为例:2011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没有像以往那样在教育法规颁布后出现研究的高潮,相反,在这一办法颁布之前,关于大学章程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从2004年到2011年,有近200篇文章发表,多家刊物运用专题的形式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讨论。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前,出现了一大批探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和处理程序方面的论文。
关于教育法律地位的代表观点有:将其完全或不完全归于行政法,独立部门法、建立科教文卫法等,在此不展开叙述。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体而言教育法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未彰显。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研究还是停留在“静态”的、书面上的教育法律,对于其在实际中的运行,具体操作性的研究较少,仅仅指出教育法律程序性规定少,可操作性差,可诉性弱等问题,未能深入分析提出可行性方案。此外,教育法律对于重大教育法律问题的关切和解决力度不够,教育法文本的形式意义、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教育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久攻不克。要实现教育法律从“软法”到“硬法”的转变,需要我国依法治教的建设和研究者长期的不屑努力。
2.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个稳健型研究前沿是“教育法律关系”,出现频次268,Burst系数0.05。教育法学的中心论题应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学归根到底是权利义务之学。因此,必须以教育法律关系为研究起点,构建理论体系。只有法律关系才能把教育中的不同主体联系起来,才能构建教育法学的独特性和完整性。从已有研究的形式意义上分析,注重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研究,紧紧围绕教育法律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展开,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显著特征。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和确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基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与受教育者,各个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教育利益分配,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论是基于教育法律现象还是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研究者都参照行政法或民法的体例。而这两种法律都是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的,导致教育法学的研究论述都是围绕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关系内容进行,可以说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的基础。在以往的教育法律关系研究中,由于高校教育关系最为复杂,诉讼最多,研究成果最丰富,已有研究多将教育法律关系类型划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宪政法律关系,体现出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此外,教育法律关系还应当符合教育规律、体现出教育性的特征。由于已有理论的建立对于今后具体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有关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论性研究也逐渐减少,多是在分析、解决实际教育问题的过程中以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作为理论依据。
3.依法治教
第三个稳健型研究前沿是“依法治教”,出现频次255,Burst系数0.05。依法治教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1980年代后期第一次全国普法教育工作开展期间,要求各个领域实施“依法治理”,在教育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称之为“依法治教”。因此,“依法治教”概念要早于“依法治国”,但在“依法治国”提出之后,“依法治教”被看作教育领域对“依法治国”的贯彻。由“依法治教”又衍生出“依法治校”、“依法治园”等概念。研究集中于依法治教概念的分析与解读,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角度阐述应如何依法进行教育管理。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了以《宪法》为母法,《教育法》为基本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专门法律,紧密联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法律体系框架,为依法治教提供法律基础。2003年,教育部根据“关于加强依法治教工作的若干意义”指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修改废止学校违法的管理制度与规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利。此外,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规划发展纲要》将“依法治教”列入其中,要求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强化监督,从教育行政主体的角度解析“依法治教”的概念。随着经济环境的变迁,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与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利益的分化,需要通过法律调整的教育关系日益增多。因此,“依法治教”的内容不能局限于教育立法与教育行政管理,应强调对于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建立适当的行为标准,使教育活动标准化、制度化。体现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问题,例如高校依法所享有的学术自由权力的规范化与界定,明确与政府的关系,逐步去除教育行政化,激发高校的学术活力。法律作为社会活动调整手段之一,并非是万能的,应当避免依法治教万能性的错误认识。依法治教的落实是多方面工作配合的结果,其曲折的发展过程是不可逾越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须以科学的精神和态度对待它,急于求成可能在表面上、形式上表现为对其重视,但实质上可能从根本上妨碍依法治教的形成。
4.受教育权
第四个稳健型研究前沿是“受教育权”,出现频次1812,Burst系数13.2487。受教育权是教育权利与义务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并以之作为核心概念来建构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的研究成果。围绕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有: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与教育权、学习权的关系、受教育权的宪法含义、实现方式、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各个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等等。有关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教育权亦称受教育权,教育权等同于受教育权;而有学者则认为受教育权包含了教育权、教育自由等概念。莫纪宏教授指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对应关系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关系一样,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价值”。随着终身教育理念的风行,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研究成为了研究热点。关于受教育权的宪法含义研究,具有法学背景的研究者参与活跃,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角度考察,有学者将受教育权归结为宪法规定的自由权,有学者将其归结为社会权;而有学者认为其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在有关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方面,学者们都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各个环节入手,提出相关的意见,例如:根据受教育权宪法规定的原则性进而完善教育法律对于受教育权的具体规定,增强受教育权的具体化与可操作性;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受教育权的落实、司法部门拓展救济渠道等等。以上的理论研究为具体教育领域的受教育权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有关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各个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的落实与保障展开了大量研究。
(三)最新前沿
1.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个最新型研究前沿是“教育法律救济”,出现频次220,Burst系数10.1274。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2000年以来教育法律的案件日益增多,集中于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校管理处分与学校人事管理规定的教师维权等方面。教育权利的享有与保障需要行之有效的教育法律救济,正如英国法学家韦德所说“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有关教师和学生的教育法律救济问题,《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救济途径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进行申诉,《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救济途径是申诉与诉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救济途径的范围的模糊,操作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教育行政部门维持原决定,驳回请求的比重大,司法部门介入有限。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普遍呼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申诉、诉讼的范围与程序的规定,确保教育权利主体的利益的维护。教育权利的救济途径除了申诉与诉讼外还包括:仲裁、调解与听证,仲裁是一种专业性的中立与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与听证更是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纠纷解决特点。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都需要专业的机构与组织运行,而这些组织部门的建立与发挥的实际职能有待考察。此外,在社会生活中教育信访制度作为教育法律救济的一个途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教师、学生、与家长通过书信、电话与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教育部门或其他工作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有关教育部门予以处理。教育信访制度需要进行改良,明确范围,防止其功能的扩张,与其他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形成合力。教育法律救济是教育权利的落实与保障,将成为今后研究的重要领域,而这一研究需要结合法社会学、教育社会学等理论的支持,需要研究者进入教育法律救济工作的一线实地考察调研。
2.弱势群体
第二个最新型研究前沿是“弱势群体”,出现频次764,Burst系数18.4218。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与文化弱势而导致的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与阶层,包括贫困地区儿童、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与女童等。弱势群体相较其他群体,他们的受教育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法律规定应有的教育权利。对于弱势群体实施各种特殊优惠政策措施是教育公平的内涵,以机会平等和财政支持为重点,可以说弱势群体教育利益的保护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例如:2015年4月份,清华、北大、北师大和北航等多所首都重点大学实施针对农村考试的招生计划,从政策上向弱势群体倾斜。已有的残疾人的教育研究多归属于特殊教育研究的范畴,而基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教育法学研究较少,且多以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状况展开分析。残疾人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二是在普通学校以“随班就读”的方式接受教育。有关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在《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具体到对“随班就读”儿童的身体状况的描述却产生歧义,对依法实施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举措带来不便,另一个重点是对父母履行保障子女接受教育义务的研究。有关残疾人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研究寥寥无几,这不仅是因为他们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导致后续教育无法完成;也是由于存在着非义务教育阶段针对他们的特殊教育无法满足其需求的情况。与此同时,残疾人高等院校数量不足,招收的残疾人类型有限以及平等保护及特别扶助措施规定不足、执行不力的状况。残疾人的教育事业不但需要教育领域的关注,更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帮助。
3.择校
第三个最新型研究前沿是“择校”,出现频次236,Burst系数13.2487。我们这里探讨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择校一方面可以增强教育制度的自主性,扩大学习者的选择权,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学校办学的责任意识和效率,吸引各种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但另一方面,又会扩大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导致社会分层的强化,并有可能将那些被边缘化的群体排除在竞争和择校的新机制之外,产生社会不平等问题。教育法学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讨论在“就近入学”与“择校”是权利还是义务、以及二者的含义和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虽然《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但由于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引发的“以钱择校”、“以关系择校”、“以分择校”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正常发展。就近入学是一种应该享受的权利,然而,这种对政府义务的规定却被有意无意地演变成了对价值和学生的强制要求,变成了治理择校的手段和目标。择校问题的本质是政府未能履行支持义务教育的责任而衍生出的问题,如果强制就近入学、未能规范现有的择校方式同样会导致教育不公平,最终受害的还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政府在择校这一问题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及到政府的教育权力实施与监督的问题,如何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何真正的实现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将是政府面对的重大问题。
五、结论与启示
教育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教育法学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的,结合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交叉学科的学科,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逐步完善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不可否认作为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距离研究领域的成熟还需要很长时间,教育法学的研究还将长期面临基本理论建设与现实问题解决的两大考验。一门学科的发展离不开基本理论的建设,基本理论的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学科的发展水平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关于教育权利与义务涉及的主要理论有“特别权利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教育公益性理论”等等;体现出教育法学研究以教育问题为起点运用其他学科理论,特别是法学、管理学理论来研究的学科特点。诚然,这种研究途径是教育法学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教育法学要想成熟就必须有自己独有的丰富、系统的学科理论。因此,在借鉴其他理论的时候,应当注重结合教育法学特点,注重学科理论体系的建设。教育法学是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在理论建设的同时,应当注重教育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积极回应社会生活中实际的教育问题,例如:民办教育的问题、市场化中教育机构的问题、学校资产出卖和抵押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也不应仅仅局限在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上的简单介绍来提出意见与建议,应当具体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对症下药。可以说,教育法学理论的建设与实际问题分析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环节,双方是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不能忽视和抛弃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此外,教育法学的研究应强化实然状态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研究,也就是具体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徒法不足以自行”,特别是结合目前教育法律为操作性较弱的现实,如何将教育法律真正的落实到社会生活当中,需要以解决教育实际法律问题出发,考证教育法律的具体实施的社会环境,强化基于证据的研究思考而改变以往单纯的思辨的研究方式。
注 释:
①秦惠民:《中国教育法学的产生发展背景与研究状态》,《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9年。
②黄欣:《国际教育法研究重心的转移及其启示》,《外国中小学教育》2011年第6期。
③谭晓玉:《研究权利——新时期中国教育法学的新发展》,《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0期。
④吴遵民、黄欣、蒋侯玲:《新旧义务教育法比较及评析》,《教育科学研究》2007年第10期。
⑤高立平:《教育公平:教育权利与教育公平》,《现代教育科学》2005年第9期。
⑥袁振国:《促进教育公平:发展是前提,改革是动力》,《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5期。
⑦关于Burst系数详情可见Cornell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Computer Science的Jon Kelinberg教授在2002年第八届ACM-SIGKDD(美国计算机协会-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专业委员会)知识发现与数据挖掘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Bursty and Hierarchical Structure in Streams》(获取地址http://www.cs.cornell.edu/home/kleinber/bhs.pdf)。笔者使用Python程序设计语言对Burst系数探测部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笔者认为,Burst系数对一定时间内的数量变化是否具有合理的的敏感度,与Jon Kelinberg教授提出的原始算法中二状态模型的S系数取值有关。
⑧檀传宝:《论惩戒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2期。
⑨吴小贻:《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解读及实现》,《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
⑩余雅风:《从教师职业的公共性看教师的权利及其界限》,《教师教育研究》2006年第3期。
(责任编辑 陈振华)
Literature measurement analysis of the educational right and obligations in China
DONG Dongliu1YI Shanli2ZI Yangliu3FANGzhou1
(1. Vocational and Further Education,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0, China;2. Faculty of Education,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0, China;3. School of Management,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
Educ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the key issue in educational laws and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he researches on educ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sing the bibliometric visualization software and drawing the keywords co-occurrence network map of the literature from CNKI database 2000—2015, we can see the researches on educ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cus on: compulsory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and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Crescendo type research frontiers include: teachers’ educ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and American experience. Steady gradually based research frontiers include: educ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education, governing education by law and right to education. The emerging research frontiers are: education law relief,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ional rights and school choice among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shows that educ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s the entry point of research will be the future trend and further focu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s and solutions to education laws.
educ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search focus; research frontier; bibliometrics
10.16382/j.cnki.1000-5560.2015.04.008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研究生项目“高校教育利益之法律协调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J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