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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批判①

2015-03-02唐世纲罗邓华

现代教育管理 2015年4期
关键词:规制权力学术

唐世纲,罗邓华

(玉林师范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批判①

唐世纲,罗邓华

(玉林师范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我国大学制度呈现出规制化特征,主要表现为政府规制与大学自治、大学规制与院系自主、大学行政规制与学者学术自由等层面。造成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根源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基于微观层面的视角,可从正确认识大学组织的本质和使命、改革一元化的大学权力结构、树立超越主义和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学术价值观等方面入手,探索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消解之道。

大学制度;规制化;现代大学;大学治理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肇始于清朝末期,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百余年来,我国大学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在不断变化,内部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教学科研制度等也在持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应该说,经过百余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与发展,目前我国的大学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高校自身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维持性需要。但是,客观而言,我国大学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其规制化取向与实践,已严重束缚和制约了大学学术功能的释放以及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必须对此进行理性反思与重构。

一、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主要表现

无论从层次、类型还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大学制度都具有一种规制化意蕴,呈现出浓厚的规制化色彩,因此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对之进行揭示和研究。笔者以为,我国大学制度的规制化可从政府规制与大学自治、大学规制与院系自主、大学行政规制与学者学术自由等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政府全面规制大学,大学应有的自治权得不到保障

毫无疑问,政府是现代大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不管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还是教学型大学,都必然受到政府或显在或潜隐的影响和制约。当然,对于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大学而言,这种影响和制约的范围与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恰切地处理大学与政府间关系就成为任何一所现代大学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是协调、干预和约束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形式,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类型。很显然,大学制度尤其是宏观层面的制度架构集中反映和体现了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上,我国大学制度所反映和体现的主要是,政府全面规制大学,大学应有的自治权得不到保障。

首先,从制度主体的构成来看,政府几乎是惟一

的制度主体,包括大学在内的其他制度主体的资格及其相应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其次,从制度的制定看,政府是大学制度的绝对制定者,大学则处在制度制定的边缘地位。无论是大学办学制度、投资制度还是行政管理制度,抑或是大学内部的管理制度等,政府都是制度制定的“法定代表”,拥有不可撼动的制度制定权,即便是有些制度由政府委托大学来制定,但最终的制度文本也必须经过政府的审核和确认,所以,由此形成的大学制度必然主要是反映和表达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大学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再次,从制度的执行看,我国大学制度主要由教育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大学行政体系来执行,学术机构和学术人员则常常被排除在外,至多是一种基于“民主程序”的形式参与。

最后,从制度的评估看,政府拥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大学的意见和建议仅仅是作为参考,甚至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大学也不是完全没有自治权。例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拥有“七项”办学自主权。不过,即便如此,但由于其原则性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的模糊性,这些自治权利犹如一张很难兑现且金额有限的“支票”。

(二)大学全面规制院系,院系应有的自主权得不到落实

院系是大学的亚组织,是承载教学和科研使命的基层学术单位。作为基层学术单位,院系的组织性质和使命必然要求其具有相应的自主权,使之能够确立科学的学科发展规划、明确学术主攻方向、合理配备学术资源、完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从而激活学术的心脏地带,提高院系的学术声望和核心竞争力。然而,在院系与大学的关系上,我国大学制度所寓意的是,大学全面规制院系,院系应有的自主权得不到落实。

首先,从制度主体的权力占有看,大学是不容置疑的“法定”制度主体,院系的制度主体资格则既不明确,更不牢固。

其次,从制度的制定看,大学牢牢掌控着学校内部制度的制定权,其方式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或办公会讨论予以形成。

再次,从制度的执行看,作为反映和表达大学意志的制度设计主要是由学校行政体系来执行和实施的。

最后,从制度的评估看,学校是大学制度评估的最终决定者,大学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主要是由学校层面推动的,院系在制度评估中所起的作用甚微。

(三)行政权力全面规制专业权力,学者应有的学术自由权得不到实现

大学既是一个探究高深学问、追求真理的理想之地,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场。在大学中,充斥着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专业权力等权力形式,这些权力形式的组合就形成某种权力结构。不可否认,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的大学制度在反映和体现某种权力结构的同时,又是这种权力结构作用下的产物。在专业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上,我国大学制度所表征的是学校行政权力全面规制专业权力,学者应有的学术自由权得不到实现。

首先,从制度主体的构成看,学校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是当然的制度主体,而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的制度主体身份和地位则被忽视。

其次,从制度的制定看,学校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把持着制度制定权,学校绝大多数的具体规章或规定都是从他们的决议中出台的,而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在制度制定中的处境则比较尴尬:要么没有这项权利,要么虽有这项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则仅仅是为了迎合某种“民主程序”的需要。

再次,从制度的执行看,事实上,学校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而且还充当着制度执行者的角色,而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则往往是被执行者,或者说是制度执行的对象。

最后,从制度的评估看,一项具体规章制度好不好、有什么成效或缺陷不是由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说了算,而基本上是由学校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最终决定的。

二、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生成根源

综观世界各国大学制度,其价值追求既有“规制”的一面,也有“非规制”(自由)的一面。但是,我国大学制度却极力将“规制”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这种规制化追求严重背离大学的学术规律与使命,已经

或正在给我国大学发展造成诸多消极后果。客观而论,导致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的又有现实的,既有外部的又有内部的,还有制度本身的,因此,对之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挖掘和剖析,以期从中获致消解之道。

(一)外部根源

大学并不是一个与外界毫无联系的“学术孤岛”,而是与外部社会形成了息息相关、唇齿相依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在民族国家建立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化和拓展。在此情况下,大学制度必然受到外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全面渗透和深刻影响。可以说,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生成也有其明显的外部根源。

首先,国家政治体系的集权性质。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以前苏联模式为蓝本,全面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加之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制度的“代际遗传”,这种高度集中的国家政治体系在不断地被强化和自我强化中逐步成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政治体系尽管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集权性质并未根本改观。事实很清楚,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治体系具有浓郁的规制色彩。具体而言,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地方绝对服从中央,中央做出的指示、命令和计划,地方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难想像,作为国家政治体系之自然延伸的大学制度,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超强规制或过度规制化的特征。

其次,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充分。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各种资源的经济运行模式与机制。这种模式与机制突出强调自由化的运行环境、权利与责任对等化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用竞争的方式获取发展所需的资源等。与西方国家高度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相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比较短,其发育远未充分,运行也欠规范,因此树立市场化理念及推行与之相应的制度模式可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情况下,旨在消解过度规制、保障组织或个体自由的大学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地被建立起来。

最后,集体主义文化的非理性张扬。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性质决定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集体主义文化观坚定地认为,个体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支持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优先满足是实现个体利益的坚强后盾。显然,集体主义文化的非理性张扬,直接导致个体文化、社团文化的萎缩,加之强调政治伦理价值的传统儒家文化的潜在影响,所以,在我国,强调个体自由、自主、独立,追求正当个体利益的文化理念始终难以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和尊重。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尽管出现了一些变化,但集体主义文化仍然占据绝对支配地位,个体文化、社团文化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在一元化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很难孕育出多元化利益主体共治的制度设计及其实施机制。

(二)内部根源

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生成既有其外部根源,也有其内部根源。总体而言,大学组织定位的偏差、行政主导的大学权力结构、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的盛行等是引致大学制度规制化的内部根源。

首先,大学组织定位的偏差。在我国,长期以来大学被定位为附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而不是社会的学术组织。这种组织定位使得我国大学不但缺失先天性的“学术基因”,而且在后天的发展中其学术使命也不受重视。在单位制度框架下,大学不仅办教育,如开展教学、科研等功能性活动,而且也在办“社会”,比如建立食堂,开设附属学校、医院、商店,兴建校办企业等。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性人员往往多于学术性人员,社会性活动大于学术性活动,社会性价值重于学术性价值;社会性的“维稳”成为政府举办大学的首要目标,而学术性目标反倒成为其次,且大学办“社会”的状况还是考评学校领导办学实绩的基本依据和核心指标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办学者、管理者的绝大部分精力和时间被投入到这些复杂、琐碎的非功能性活动中,大学制度设计的目标和宗旨也主要是为了规制师生员工的“出格”行为,使其在预设的逻辑轨道上运行,而其学术性目标却在有意无意中失落了。

其次,行政主导的大学权力结构。与国家政治体系的集权性质高度相关的是,我国近现代大学的创建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政治和政府行政权力的强力干预,“我国近代高等学校大都是在政府意志的操纵下建立起来的,其日常管理工作也由学校行政

体制负责”[1]。在此背景下,“我国大学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化体制,虽历经百年,这种体制非但没有任何消减,反而不断强化,大学的各种功能活动和非功能活动全部被置于其管辖之下”[2]。受此影响,我国大学权力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一元化特征,即政治权力行政化、行政权力绝对化、专业权力边缘化,行政权力成为支配大学运行与发展的根本力量。在行政主导的权力结构下,大学制度的规制价值备受推崇,其自由价值则被忽略和舍弃。

最后,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的盛行。在我国大学中,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非常盛行。一些教师进行学术研究的动力,不是出于“为学术而学术”的兴趣和信念,而更多的是为了学术背后的利益;学校行政管理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把管理看作是一种规范、控制师生员工的手段,其应为学术发展服务的使命和行动被遗忘;学校领导基于提高政绩的内在诉求,乐于开展见效快、影响大的“形象工程”建设,而对于学科专业建设等迟效性的“基础性工程”则不愿投入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急功近利价值观和学术文化的强烈影响下,大学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规制)被当作是目的性价值,而其目的性价值(自由)则嬗变为工具性价值。

三、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消解之道

如前所述,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生成根源并非是单一的、线性的,而是多元而复杂的,因此,大学制度的去规制化改革必然是一项牵涉方方面面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论,对其进行综合治理。考虑到大学外部社会环境及制度变革的高度复杂性,这里笔者仅从微观层面的视角对消解大学制度规制化的方略进行初步探讨。

(一)正确认识大学组织的本质和使命

众所周知,我国近现代大学从一开始就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创生的,而不是按照学术组织的要求来建构,并且也缺乏与生俱来的深厚的学术基础。百余年来的历史表明,国家(政府)的强力控制一直是支配大学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力量,学术逻辑始终游离于大学之外。早期的现代大学如京师大学堂、北洋学堂、南洋公学等,是在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时代背景下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创办,其组织建制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校长和主要管理者由政府任命或委派,所设学科门类和课程由政府指定或由政府法令规定。民国和国民政府时期,尽管一批大学校长力图按照西方现代大学办学理念改造“旧式大学”,但是由于政府的控制未曾放松,行政逻辑依然全面主导大学的运作,因此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并没有实质性地生长和发育起来。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大学进行政治化和行政化改造,加强了对大学的直接控制,强化了大学与政治的密切联系,大学因此成为国家政治统治的工具。在此情况下,学术逻辑更是无法进驻大学发展的中心地带,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

大学的行政化组织定位不仅造成学术组织属性的弱化、虚化,使大学成为附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而且还直接导致大学制度的规制化。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大学组织的本质和使命。我们认为,大学是社会的学术组织,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实现学术价值及目标是大学的根本使命。历史地看,尽管后来大学的行政组织属性有所强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组织属性必须依托或服务于学术组织属性,而不是相反。上述论点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从学理看,众所周知,大学是一个追求真理、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学者云集于此,其目的就在于切磋学术,推动学术发展和进步。从实践看,近千年的大学发展史表明,大学的发展系于学术,大学的成功更依赖于学术,学术逻辑是主导大学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力量。无论是近代德国柏林大学的兴盛,还是现代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群体性崛起,尽管这些学校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以及自身的具体制度结构样式有很大差别,但它们无一例外地是以尊重和承认大学的学术性本质为前提的。

(二)改革一元化的大学权力结构

大学不仅是一种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也是一个各种权力形式激烈竞争和博弈的权力场。一般来讲,大学存在三种主要的权力形式,即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专业权力。在我国大学权力场中,党务组织秉承政治价值,行使政治权力,履行对大学的政治领导与管理;行政组织秉承行政价值,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对大学的行政领导与管理。专业权力既没有获得发挥作用的合法性,也缺乏发挥作用的组织体制。随着党务组织的行政机构化、党务工作的

行政事业化、党务人员的行政身份化,更加强化了大学行政化的程度,政治权力成为一种行政化的权力,因此,大学权力表现出明显的一元化结构。[3]一元化的权力结构使得大学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或模式是大学制度规制化的重要诱因,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第一,规范政治权力的合理使用。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和政府必然通过法律法规将党的意志和政府管理转化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政治权力介入大学具有历史必然性,它已经发挥必将继续发挥对大学的政治领导和管理。但是,大学不是政党组织,而是学术组织,因此政治权力的使用必须仅限于党务事务,不能逾越其合法性限度。

第二,遏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历史地看,早期大学是纯粹的学术组织,几乎没有行政事务,即便有也主要是由学者承担。但是,随着大学的世俗化、民主化和国家化,国家(政府)对大学进行领导和管理成为必需;同时,伴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化和行政事务的复杂化,大学行政管理也日益走向专业化和科学化,在此情况下,“客观上要求大学有一套行政机构、组织和人员来专门处理大学的日常事务”[4]。不过,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我国现代大学的行政权力已经膨胀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学校行政管理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不仅在学校规划、资源调配等基本职能上权力越来越大,而且在招生、人才引进、专业设置、课程开设等学术领域也日益渗透和强化。然而,大学不是行政组织,不能将行政权力无限泛化、强化,因此,必须极力遏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使大学回归学术本质。

第三,发挥专业权力的主导作用。众所周知,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教学、研究等是体现大学学术本质的核心功能活动。不论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还是社会文明、文化传承与创新,都必然要求充分尊重教授的学术修养和专业智慧,发挥专业权力的主导作用。为此,必须改变学术权力主体单一的局面,建立多元学术主体共担权力、共治学术的结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发挥教师个体专业权力的机制,提高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能力,使教师在多方权力主体参与、多元价值博弈的过程中,能够坚守学术信念,维护学术价值,协调学术关系,化解价值冲突和矛盾,促进大学的价值和谐与学术共识。

(三)树立超越主义与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学术价值观

学术对于大学来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是人们对待学术的态度和看法历来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超越主义学术价值观,另一种则是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必须承认,上述两种学术价值观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有自己的不足,消解大学制度规制化需要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整合的学术价值观。

首先,超越主义学术价值观及其评析。超越主义学术价值观认为,学术是大学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学者的使命就是“为学术而学术”,至于从事学术研究产生的其他附带价值和利益则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动力来源于“闲逸的好奇”和纯粹的认识兴趣。显而易见,在超越主义看来,进行学术研究是不能有任何功利目的的,或者说是超功利的。超越主义取向下的大学知识生产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纯学术研究,仅仅强调遵循知识的内在逻辑以及科学知识的认知功能,其根本目的在于为人类生产准确无误的知识。基于超越理性的学术价值诉求,大学应该给予学者极大的学术自由和宽松的研究环境,让他们自在地沉思和探索,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规制。[5]不可否认,在超越主义学术价值观的指导下,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往往能够依据其本真逻辑进行,取得实质性成效。但是,由于超越主义学术价值观无视人们合理的功利诉求,严重脱离社会现实;对大学制度的自由取向过于追捧,导致一些学者养成自由、散漫的陋习,从而造成学术研究低效的消极后果。这说明,极端的超越主义学术价值观是需要深刻反思的。

其次,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及其评析。相比于超越主义学术价值观,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则认为,于大学而言,学术是极端重要的,但其更看重的是学术的功利价值而非超越价值;学者的使命在于根据当前社会的紧迫需要提出研究课题,并且善于将学术研究的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学者从事学术研究受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及背后的利益所驱动,带有强

烈的功利目的。显然,功利主义取向下的大学知识生产方式更强调知识的社会经济功能,其目标是用科学知识改进生产模式,提高经济效益;研究者对经费的竞争甚于对作为科研驱动力的学术兴趣的强调,并且,科研工作者以高度职业化的形式分布在知识生产的不同位置上,根据市场原则,围绕产品或服务进行多学科的研究。[6]基于功利理性的学术价值诉求,大学制度极力突出规制取向,强调用严密的量化指标检测研究者的学术行为,达到多出、快出研究成果的目的。客观而言,以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为指导,大学的教学、研究、服务以及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等工作更能紧密联系社会实际,满足人们现实的物质需要。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学术价值观更强调应用研究,忽视基础研究;关注当前需要,淡忘长远需要;倚重物质利益,看轻精神利益,造成学术人普遍的浮躁心态及过度的功利追求,使得大学不再是一个神圣的学术殿堂,而成为了追逐功名利禄的场所。在很大程度上说,过于功利的学术价值追求使得大学背负无穷欲望的重担,丧失作为引领社会发展的“灯塔”的作用。

总之,我国大学制度规制化的消解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协同作战。正因为如此,推进和强化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才显得格外紧迫、重要。

[1]别敦荣.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结构及其改革[J].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8,(5):38-42.

[2]别敦荣,冯昭昭.论大学权力结构改革——关于“去行政化”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1,(6):22-27.

[3]别敦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与大学权力结构改革[J].高校教育管理,2012,(1):3-4.

[4]李家宝.一流大学的管理与改革[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36.

[5]唐世纲.张力下的动态平衡:大学中的学术自治与科层制[J].现代教育管理,2011,(5):59-61.

[6][英]约翰·齐曼.真科学[M].曾国屏等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92.

(责任编辑:杨 玉;责任校对:于 翔)

Criticism of the Regulation of Chinese University Institution

TANG Shigang,LUO Denghua
(Yulin Normal University,Yulin Guangxi 537000)

University institution in China are showing the features of regulation,mainly in government regulation,university regulation,university faculties regulation and autonomy,as well as universities’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and academic freedom and so on.There are external and internal reason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hina’s university institution.Based on micro-level perspective,we can find a way to resolve the regulation of university institution by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and mission of the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correctly,reforming unified power structure,establishing academic values combined surpasses with utilitarianism.

university institution;regulation;modern university;university autonomy

G649.21

A

1674-5485(2015)04-0045-06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学术职业视野中的现代大学制度价值研究”(DIA140300);玉林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课题“大学制度价值研究”(G20140004)。

唐世纲(1979-),男,湖南江华人,玉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高等教育理论、高等教育管理、高校课程与教学研究;罗邓华(1980-),男,湖南嘉禾人,玉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和计算机辅助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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