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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约束考

2015-03-01徐燕斌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人户朱熹约束

徐燕斌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宋代约束考

徐燕斌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约束是宋代较为常见的一种地方法制形式,其内容往往比较具体,语言也比较通俗易懂,其所涉及内容主要在诉讼程式、地方行政事务与农桑等领域。约束是地方官员在施政过程中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性规定,因而有很大的灵活性,是宋代官员治理地方的重要形式。

宋代;约束;地方治理

Abstract:Yueshu is not only a significant form of law,but alsoan important means of local governance in Song Dynasty.Yueshu includes many aspects,such as proceedings、administrative affairs and agricultural business,which shows the reality that the?ancient Chinese society attaches itself to the powerful nation.

Key words:Song Dynasty;Yueshu;local governance

所谓约束,有时也称为戒约,是指地方官员制定的,调整地方官吏、民众道德、行为模式的一种规范形式。约束早在汉代就已出现,如《汉书·循吏传》载召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宋代约束通常以榜文形式发布,因为是直接针对民众,其内容往往比较具体,语言也比较通俗易懂,其所涉及内容主要在诉讼程式、地方行政事务与农桑等领域。本文拟对宋代约束的基本内容做一初步探讨。

一、宋代约束中的诉讼程式

受儒家思想影响,宋代官员多认为诉讼乃不祥之物,“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遗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1]地方官员多主张通过教化的方式劝讼息讼,而对那些“惑于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的诉讼,地方官员往往进行诸多限制,以使民众知难而退,目前宋代约束中保留不少这方面的内容。这种约束在宋代被称为词诉约束,实际上是地方官员对诉讼(主要是民事诉讼与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以黄震在江西抚州时颁布的《词诉约束》为例,其专设“词诉条画”、“词诉次第”、“词讼日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在宋代地方官员约束诉讼的规定中比较具有代表性,故下文对之进行详细叙述。

第一个阶段为“词诉条画”,具体规定哪些诉讼官府不受理,其文如下:

不经书铺不受;状无保识不受;状过二百字不受;一状诉两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讦不受;经县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的实不受;披纸枷布枷自毁咆哮,故为张皇不受;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1]

这些所谓的诸多不受,实际上构成了宋代地方民间诉讼的形式要件,如诉状需书铺代写、需有保识的证明、一事一状、诉状字数不过两百、诉状的格式要求及与案件相关性规定等内容。这些要求与宋代朱熹所颁布之《约束榜》基本一致。相较而言,朱熹榜中规定更为全面周全,如朱熹在《约束榜》中规定诉讼需逐级而行,不能越诉,“如有似此违约束之人,定当重行断罪”。但对某些条件之下,如“县道违期不行结绝,方许人户赴州陈访”。由此也可得见,宋代约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第二个阶段为“词诉次第”。即将参与诉讼当事人分为“士、农、工、商、杂人”五等,并对其参与诉讼的方式分别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以士人为例,其四民之首,故而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与尊重:“先点唤士人听状,吏人不得单呼士人姓名,须称某人省元。其为士而已贵,与荫及子孙有官,用干仆听状者,随附士人之后,干仆却呼姓名。然须有本宅保明方受。”而对于僧道等出家人,因其“超出世俗,不拜君王,恐于官司无关”,[1]故不做专门规定,官员可相机行事。

从目前的资料看,约束中除了针对普通民众之外,还有许多约束是专门针对胥吏的。如朱熹《晦庵集》中所收录的《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应今后本县违法辄差公人下乡追扰,许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重断。应军县仓库送纳过人户钱米,经日不得朱钞。仰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勘断,当官给还。应人户二税如已送纳获钞,而本县重叠追扰,许人户执钞赴军陈诉,定追承行乡司等人重断勒罢。”《晦庵集》中还有《约束科差夫役》、《约束不得骚扰保正等榜》,另有黄干《戒约隅官保长以下榜文》等篇。这些约束都是针对当时胥吏欺下瞒上、肆意扰民的现状而发的。

最后一阶段为在“词讼日分”,对诉讼活动进行的具体时间与地点进行限制。如黄震《词诉约束》规定:“六月为始,每月初三日,受在城坊厢状,初八日受临川县管下乡都状,十三日受崇仁县郭及乡都状,十八日受金溪县状,二十三日受宜黄县状,二十八日受乐安县状。自后月分周而复始,其有不测紧急事,自不拘此限但常事不许换紧急为名。”从这些规定来看,民众一月中能进行的普通诉讼获得的时间非常有限,仅仅六天而已。朱熹约束榜中不仅对民众的越诉进行了限制,对官员审结案件的时限也有规定:“自截日为始,应诸县有人户已诉未获盗贼限一月,斗殴折伤连保辜通五十日,婚田之类限两月。”[1]客观地说,这些关于审结案件的规定,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诉讼对民众生活的消极影响来说是有好处的。

除此之外,在宋代的诉讼中,还需要保人,宋代称之为“茶食人”。《朱文公文集》载:“人户陈状,本州岛给印字,面付茶食人开雕,并经茶食人保识,方听下状,若人户理涉虚妄,其犯人并书铺、茶食人一例科罪。”这里的“印字”就是由官府发给告状人的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茶食人负责开雕,并对告状人所告事情的真实负有担保责任,若诉状“理涉虚妄,其犯人并书铺茶食人一例科罪”。[1]

对于状书的基本格式,在宋代也有严格规定,在李元弼的《作邑自箴》中,专设有《公人家状式》,[6]据其记载,其基本格式如下:

某人乡贯系第几等户

三代(逐代开说并年甲 毋在亦具年甲)

某年几在身有无疾患别有无藉荫亲戚

亲兄弟几人(某作甚业次如一人巳上各开说)

妻某氏系某人女

男几人(亦依兄弟开说)

女几人(长嫁某人巳次亦开说)

某于某年月日投充某役或投充手分某年月日行甚案实及若干月日替罢见行甚案

有无功过

祖父母父母曾未迁葬

右所供并是诣实如后异同甘伏深罪不词谨状

年月日

从该规定记述内容来看,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具状人身份信息、诉讼事由及相关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有相当内容是涉及具状人的身份信息,如户等、三代、健康状况、亲眷情况等,甚至还涉及祖父母、父母迁葬情况,而对于诉状最核心的诉讼事由部分则规定较为简略,只有“某于某年月日投充某役或投充手分某年月日行甚案实及若干月日替罢见行甚案”一句带过,但是毫无疑问,这一部分往往是整个诉讼胜负的关键。结合该诉状的格式要求与前文的书铺、保人等程序要件规定,这样要求一方面固然是便于官府进行程序性审查,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为了减轻讼累。在古代社会百姓普遍教育程度偏低,加之长期对朝廷律法的畏惧,经过这些严格的程序性审查之后,真正能够进入实体性审判过程的案件已大为减少,从而实现儒家无讼的社会理想。

二、宋代约束中的地方行政事务

约束的内容有许多属于地方行政事务的范畴,以李元弼的《知县戒约》为例,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基层政权的日常行政事务,几乎涵盖了日常行政的各个方面,繁琐周密,却又井井有条。

1.簿书管理

宋代有关簿书管理方面的规定十分细致,已经形成了较为严格的制度。

从簿书的摆放“不得交互案分,及地上顿放揉折点涴”,到点检“逐旬轮官点检,置历一道。具有无失错批上,点官押讫。次日同官聚厅,典押执历呈覆通签”,至簿书的修正程序“簿书有差误处,先具状申陈,方得揩改。画时用朱印。续添纸者,画时印缝亦用申状。其状印司连粘,准备缓急取索照使”,到簿书的归档“行遣并已绝各限当日销凿,簿书内已绝者,实时封印,付架阁司,入历收系,类聚呈覆入库”,可谓丝丝入扣,巨细无遗。这些规定即使放在一千多年后的今日来看,也不可谓不细致。

2.文牒处理、印鉴使用

宋代约束中对公文处理、印签使用也有极其详尽的规定,如事关钱谷的公文“文字并不得揩改”,借取文牒须要“先具状,经官员判押,付主管人上簿讫,方得借出,依限催纳入库,不得衷私借出”,提取文件需要“有告示先到,或探闻将欲前来仰典押画时,写用呈押遍指挥合点去处取知委状,仍关报前程及邻近县镇”。即使是废弃文件“亦须成卷收顿,不得将出及不得与要用文字交杂”,最后还要加盖官印与签字“押已已下各置对读印子(文曰对读讫姓名押字)分明印于文牒年月前”,[1]规定非常严密。

3.衙署制度

宋代衙署颇类似于今天的门房,是民众与政府打交道的第一道门槛,所以戒约中对此作了细致规定。从约束内容来看,宋代衙署制度也颇为周全,其内容包括吏人管理,“不得辄出县衙门,如有事故请暂假”,衙署各部门出入规定:“非吏人不得辄入司房,虽是吏人无事不得交互案分”、“色公人男女家人之类不得入县衙门”,为了保证衙署安全,规定“酒醉并心恙之人,及持棒杖之类投衙,即不得放入”,[1]但可以先来奏报,以免贻误正事。

4.诉讼文书管理

《知县戒约》中,关于诉讼文书的内容较为详实。

诸案并乡司有未了公事文书等,或程限已逼各不得请假,其日生公事无故不了,科怠慢之罪,勒上宿结绝。

应系官文书不得将归私家。

诸处帖牒并当厅呈覆开拆。

上司判状帖牒等凿头付逐案分受讫,除元有日限外,并于前面粘白纸一小片,节略朱书事目,呈覆请限行遣(自凿头至呈覆不得过一时辰),火急字限半日,急字限一日,须管报应结绝,如合出追会者,临时别乞限。

钱库常切排垛齐整,与历尾库经相照,仍常写空头门牌,以备官员不期到来点检。

罪人有案后,监纳赃赏钱之类,并先附文簿签押讫,方得领过断遣。

应诸处申解,捉到公事本案,当厅取状,系甚人下手捕获签押入案。

知县上州或出外回县,诸案曾承受过条贯,并诸处文牒及已断未了公事,逐一具节目呈覆押录点检系书。[1]

上述是关于诉讼文书的管理制度。从规范对象来看,主要针对衙门中管理文书的胥吏;从其内容来看,涉及诉讼文书完成时限、存放、归档等方面,异常细致。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审案效率,诉讼文书管理中还规定一个类似于明清时摘取奏疏中要点黏附在奏疏后面的“贴黄”制度,即用朱笔在小片白纸之上扼要写明案情,并根据其轻重缓急分为“火急”、“急”结绝,以便官员酌情处理。

5.籍帐制度

县作为宋代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对于其日常开支,都需详细入账,并且其上报上级还有期限规定。据《知县戒约》载:“年终帐状限次年正月二十日,半年帐状限次半年孟月十五日,毎季帐状限次季孟月初十日,月帐状限次月初五日,旬申帐状限次旬二日,夏秋税管额帐当年五月一日,纳毕单状税满限四十日,并要申发讫呈检。[1]

这里所记乃是县级政府奏帐制度:可知县每年上报的帐有年终帐、半年帐、季帐、月帐、旬帐、管额帐、纳毕帐等。

6.公务程序

《知县戒约》中对差人执行公务亦有详细规定。

承受引帖人凡勾追两人已上,须约定时日,齐集出头,即不得先后勾呼,却于所在关留,枉费盘缠,及妨营运(文引上印火急字,及引内指定今逐旋勾追赴县者,即不须侯齐足径,仰先到者出头)。

差人诣镇耆长等处,取责人户文状,须是呼集邻保对众供写,或不能书字,须令代写人对众读示,亲押花字,其代写人及邻保亦须系书以为照证。

退状置历拘收委直日,手分封题,别置柜封锁。

诸色公人见寄居或过往官员秀才不得慢易无礼。

诸色公人敢带酒容及将酒入县衙门,并当从重科断。[1]

根据规定,差人执行公务非火急情况须两人齐集出发。到乡镇捉拿人犯时,也有相当严格的程序要求,要拜诣耆长,取责人户文状,当众供写,亲押花字,而且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得对官员秀才无礼,不得携带酒具入县衙。

三、宋代约束中的农耕事务

宋代约束中不少内容是地方官员为了防止出现严重后果,在灾年到来时用榜文的形式发布政令,禁止商人富户过分投机,擅自闭粜米粮,抬高米价、保障农耕社会基本秩序的内容。如朱熹的《约束粜米及劫掠榜》、《约束检旱》、黄震《约束亭户妄采他人柴笋》等就属于此类。

这里约束的对象,一为富商大户。原因在于两宋时期许多富商大户“俟青黄不接之时,贵价以粜。其籴也,多方折挫以取赢;其粜也,杂糠秕而亏斗斛。”[2]如抚州临川县官府督促赈粜时,“而叶十九官人为奴仆夹杂鹿谷,每斗粜百单五”,[1]地主之家“多有坐视火客、佃户狼狈失业,恬不介意”,[1]不肯救济。而“南塘饶宅米多粜少,又不恤寄产之邻都,坐视租佃之饥饿”,更有甚者,“乐安县康十六官人、周九十官人两宅,米最多,而独不粜。为其邻甲、火佃者,多饿死”。[1]许多奸商不但不对民众进行救济,反借机敛财:“每借一斗,限至秋成交还,加数升,或至一倍。自近年岁歉艰食,富有之家放米人立约,每米一斗,为钱五百。细民但救目前,不惜倍称之息。及至秋成,一斗不过百二三十,则率用米四斗方粜得钱五百以偿去年斗米之债。”贱买贵卖、追逐利益最大化是商人的本能,但在灾年庄稼歉收、民众面临冻馁之虞的时候,这种行为无疑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有激起民变的危险,故而,地方官员通过约束的方式颁布禁令,对富商大户的投机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如朱熹在《约束米牙不得兜揽搬米入市等事》中规定:“诸县乡村人户搬米入市出粜,多被米牙人兜揽拘截在店,入水拌和,增抬价值,用小升斗出粜,赢落厚利。遂致细民艰食,情实切害。合行约束。”

朱熹又有《约束粜米及劫掠榜》谓:“州县自今米价高贵止缘早禾旱伤……意图邀求厚利闭籴不粜(此项除已牒诸州府请速行,遍下属县劝谕有米积蓄上户,停塌之家趁此米谷未登之际,各依实价自行出挑,应副细民实用,如敢则有违戾,切待根究,重行断遣)。”

有时中央也会下达全国性的约束禁令,限制赊籴粮食过高的价息。乾道三年(116年7)八月,《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恤灾》载:“诏诸路州县约束人户,应今年生放借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其次约束胥吏。胥吏是官府的办事人员,也是官府连接百姓的纽带,但不少胥吏往往利用官府的背景不但不务本业,反倒借公干之名骚扰乡里,勒索民众,导致民怨沸腾。地方官员有不少约束是针对此类问题而发。如李元弼《戒约夫队头》、朱熹的《约束检旱》、《晓示人户送纳秋苗》、《约束科差夫役》、《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约束侵占田业榜》、《约束不得骚扰保正等榜》、黄干的《戒约隅官保长以下榜文》等。

以朱熹所颁约束为例。针对有在有旱情之时到村间检视旱情“不亲行田亩,从实检校”,或官员出行随从过多“差官遍往乡村检视,每见差出官员多是过数将带人从,反行须索,搔动村落。以纳图册为名,不论人户髙低,每亩科配项亩头牲之类,又不亲行田亩,从实检校,反将诉荒人户,非理监系,勒令服熟”。[1]朱熹规定:“今来当职,斟酌,每官一员,止得带厅子一名,吏贴一人,当直八名。仰从本州岛县陈乞计日给钱米,各自赍行,并不许分毫骚扰保正副及大小保长。须亲行田宙,从实检放。如有违戾,许人户径到本司陈诉,切待追治施行。”

朱熹的《约束科差夫役》也是针对胥吏扰民而发。朱熹榜首即云:“访闻管下诸县以和雇为名,科差夫吏,应副过往官员修造船扛,诸般役使,以至县官出入,亦令保正长关唤夫力荷轿担擎,有妨农业,甚者至令陪贴钱物危害尤甚。”针对这种局面,朱熹规定:“除已行下约束外,如更有似此去处,仰被扰人户,径赴本军投诉,切待依法,重作施行。”朱熹《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与前文类似,朱熹约束云:“应今后本县违法则差公人下乡追扰,许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重断。”即鼓励被骚扰百姓直接向朱熹本人陈告,依法治罪。类似的约束朱熹反复发布,在《晓示科卖民户曲引及抑勒打酒》中,仍是治理胥吏扰民现象,朱熹在榜文中言及“今访闻诸县并佐官厅每过人户,则以承买曲引为名,科纳人户钱物,以至坊场违法抑勒人户打酒,切孔良民被害,婚葬造作失时,须至约束”。《在晓示人户送纳秋苗》一文中,朱熹痛陈公吏与不法之徒勾结的现象,说“工户揽子等人把持县道,兜权在己,与公吏通同作弊拖延不纳,窥伺县道窘速,全无措置,即将下等籼米以应副预借为名,动劝减饶合数唯是循良细民。各县却复倍收加耗高量斛面多端邀阻,即勒令折钱将受到水脚钱等侵移使用”。对此朱熹在约束中规定:“今相度欲望差都昌建昌县官前去各县受纳与减加耗縻费之类,令人户自行打荡斛面,不得阻节。如有诸乡人户情愿赴军仓输纳苗米,并听从便,重予优加。裁减务使乐输。即行下约束都昌建昌县不许预借官物,如有不遵约束,将米斛不理为纳过之数,本军除已具申诸监司照会外,须至晓示。”[1]朱熹如此三令五申,一再发布约束规范胥吏,可见当时胥吏扰民现象在南宋之泛滥与顽固,非严申法令不能遏制。朱熹之后的学生黄干任职地方官时也曾发布约束吏员,禁止扰民。黄干在《戒约隅官保长以下榜文》谓:“乃敢擅作威福,出入呵道,恐吓细民,点名教阅,恣行捶挞,单丁贫户,勒造军器,供报纸笔,敷抑钱物,搜索微罪,报复私仇,将以保民,反以害民”者,黄干规定,“如有违犯,定行决配,不以阴赎。”[1]在《约束场务买纳岁计食物榜文》中,黄干约束云:“除纳官外,又须纳与诸厅,交纳之际,公使库人吏又要钱使用,如此不胜其扰。”因此,规定“除已判令照年例各减一半,仍只差市买照市价就城收买”“仰照本军约束,不许科扰。如违,许人告。切待根究施行。备榜市曹及两县张挂告示”。[1]从朱熹、黄干发布的约束来看,尽管宋代某些地方官员已经意识到胥吏扰民的严重性,反复申之律法刑罚,却是已成痼疾,尾大不掉。

约束对象中还有一类不属于胥吏,但因其受官府指派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有时官府也专门进行规范,如李元弼《戒约夫队头》载:“不得敛掠夫众钱物。……常切点检火长如法做造饭食,不得令减刻米面之类衷私粜卖。……做罢饭食便令打灭火烛(夜间仍不得留灯)。工役处分得地料,须管饱及元抛丈尺右。”[1]这里的“夫队”,大概是宋代服杂役的普通庶民;“夫队头”则是其首领队长之类。本戒约就是专门约束“夫队头”。约束内容除了地方官告诫“队头”不可侵吞“队员”钱物外,还包括不得克减伙食、呈验应差人员身体状况、约束队员言行(如不得吃酒赌钱、喧闹争打、过州县镇市须齐整)、点检工具器械等日常事务,并且强调“画一约束在前仰队头某人依应遵守,如稍有违必定依理施行”,以行政强制手段保证戒约的施行。

约束有时也处理普通民众之间的利益纷争。如黄震《约束亭户妄采他人柴笋》规定:“从来编民亭户杂处海乡,婚姻相关,彼此相济,近因饥荒亭户作过编民,怀怨本司已行禁戢,亭户即将日前为首人节次牒制府,听从施行。其随从及不曾同共作过之人,已各着业。自今入山买柴,编民亭户相安无事。访闻去夏亦曾入山担柴,不曾还钱,反因而拔笋,自今如有此等再犯,定行追断。”亭户是宋代的盐户,因为饥荒,亭户偷采民户柴笋,致使双方发生争执。黄震作此约束,虽然具有强制力,但考虑当时实际情况,以劝谕为主,体现了地方官员在治理地方德刑相济、恩威并施的施政方针。

作为一种地方性规范,约束在制定程序上要求较之条约宽松,地方官员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约束治理辖区,但一般须向上级申报备案。如朱熹颁布约束《晓示人户送纳秋苗》谓:“如有诸乡人户情愿赴军仓输纳苗米,并听从便,重与优加裁减,务使乐输。及行下约束都昌、建昌县,不许预借官物。如有不遵约束,辄将米斛预借县道,本军将来并不理为纳过之数。本军除已具申诸监司照会外,须至晓示。”[1]这里朱熹明确表示此约束已经“具申诸监司照会”,即已经向诸监司申报备案。

制定时有时需要报告上级,请上级机关行下约束。《朱熹文集》卷二九《乞给由子与纳税户条目》载:“诸县旧例,每遇二税起催,前期印造由子,开具逐户产钱出入及合纳税物逐项数目,给付人户,以凭送纳。近年诸县间有都不印给由子,致人户无凭送纳,或有所纳过多,既成虚费,或有少欠些小,又被追呼。欲乞行下约束,依例及时印给。”[1]“乞行下约束”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请求。相关上级在满足这种请求之前,有时需要查阅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再行下约束。下面的行文措辞就反映了这种情况:“欲乞检坐敕条,行下约束,诸县仓库交到人户税物一钱以上,须管当日印给朱钞,令所纳人当官交领,不得似前只将钞单脱赚人户”,“欲乞检坐敕条,行下约束,严责主簿须管依限勾销,其催税官司如有人户执到户钞,即仰画时疏放,仍将乡司案吏重行勘断。”[1]约束与宋代条约不同,条约的内容庞杂,其往往是中央王朝政策方针在州县的具体化,地方政府往往自主性较小,而约束是地方官员在施政过程中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性规定,因而有很大的灵活性,是宋代官员治理地方的重要形式。

[1]杨一凡,刘笃才.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1)[M].北京:世纪图书出版社,2012.

[2]李之彦.东谷所见[M].台北:艺文印书馆,1965.

责任编辑:韩继伟

The Research on Yueshu in Song Dynasty

XU Yan-bin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Kunming Yunnan 650221,China)

1009—0673(2015)03—0036—06

D909.2

A

2015—04—05

徐燕斌(1978— ),男,湖北武汉人,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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