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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外来人口犯罪问题研究——以我国宪法迁徙自由权缺位为视角

2015-03-01毕锦明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城市化

毕锦明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城市化是指随着工业的发展,农业社会逐步向现代工业城市社会转变,农业人口向城市集中,城市数量增多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我国自改革开放实现城市的全方位开放以来,城市外来人口一方面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问题也呈现日趋严重的发展趋势,给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城市治安形势的严峻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贫富差距增大、刑释人员再犯罪、城市外来人口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城市外来人口自身文化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的高低等有很大关系。面对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无疑成为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外来人口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率快速增长,城市郊区成犯罪高发区

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问题是伴随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城市工业复兴,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进而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大。有很多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选择了进城务工,这一庞大的城市外来人口团体,引发了我国特有的犯罪群体现象。流动人口盲目的涌向城市导致城市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外来人口犯罪在城市犯罪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深圳市2004年犯罪人口中约有70%系城市外来人口;上海市2003年外来人口作案比重为60%,而2004年已增长至64.9%。城市外来人口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的主要群体。

城市郊区是指城市市区和郊县乡镇接壤的边缘地带形成的特殊区域,城市边缘社区就地域而言,是城市与农村的过渡地带;就其社区功能而言,它是连接城市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就其居民构成而言,是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混杂居住的地区[1]。我国在城市化扩张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导致中心城区房价过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之后,往往由于收入问题被迫聚居在城市郊区。再加上城市周围工厂林立,很多城市在建项目大多也在郊区,这导致潜在的犯罪者混迹其中,一旦有作案条件,很可能诱发临时起意犯罪。另外城市郊区警力普遍配备较少,而管理区域过大,治安混乱的郊区成为藏污纳垢之所,犯罪高发之地。

(二)刑释人员再犯罪问题严重

肉刑从五帝时代产生,到清代被完全废除,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自由刑取代肉刑到成为今天刑罚的主要刑种之一,自由刑自创立以来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政治、文化水平的提高,自由刑的弊端也越来越凸显出来[2]。由于罪犯被判处长期监禁与快速发展的社会逐渐脱离。本身就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不高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之后必然处于就业竞争上的劣势。就业竞争上的困境,不仅增大了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难度,而且就业单位往往会排斥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再加上监狱里的教育改造往往只是思想上的改进,而成年人的性格基本已经定型,社会化进程也基本不会再变,因此很难通过正确的行为方式来引导他们彻底改变固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他们之所以犯罪大多是因为事业不顺,生活压力过大造成,生活上的不如意很容易形成自暴自弃的堕落心理。另外刑释人员大多处于单身状态,单身刑释人员缺乏家庭的约束和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最容易重新犯罪。所以解决这些刑释人员的再犯罪问题,仅仅依靠思想改造是不够的,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犯罪的社会问题入手。

(三)社会贫富差距增大,外来人口犯罪率高

相对剥夺论是美国的朱迪斯·布劳(Judith R.Blau)和彼得·布劳(Peter M.Blau)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与富人区相邻的穷人区的居民,由于看到富人的富有,自己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于是感到社会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感会导致穷人气愤,最终可能使他们采用犯罪手段去夺取他们认为自己应得的财富,但相对被剥夺论只能解释城市外来人口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现象[3]。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体系和社会运行制度的改变,经济结构也处于去旧迎新的阶段。城市化进程伴随而来的是收入差距和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基尼指数和通货膨胀的不断增高。部分进城农民既无谋生技能又难以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服务,在扭曲的价值观的影响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削弱社会不公平,体制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进行深化体制改革是预防刑事犯罪的基石。

(四)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严重

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从城市外来人口的构成上看,农村到城市务工的青年所占比重最大。农村青年犯罪,从年龄上看,我国国家统计局界定的青少年为15岁到34岁之间;从目的上看,主要以追求金钱为目的的财产型犯罪为主;从性别构成上看,主要以男性为主,但女性犯罪也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从犯罪具体类型上来看,主要有盗窃、抢劫、贩毒、卖淫嫖娼、制假贩假、传播淫秽制品等;从组织形式上看,具有团伙性的特征[4]。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使其形成了诸如盗窃团伙、抢劫团伙、制假贩假团伙等各种犯罪团伙。从身体条件来看,处在18岁到34岁之间的城市外来青少年,身强力壮,精力充沛。年龄和身体的优势使他们具备了从事犯罪的身体条件和精力资本;从文化程度来看,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低,有很多属于文盲或者没有读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从法制观念来看,他们普遍法制观念淡薄,基本上没有学习过任何法律知识,大多属于法盲;从性格类型上看,他们欲望强烈,好奇心重,做事又不考虑后果,有的青年人一旦遭遇不顺心或者不如意的事情时就会突然萌发犯罪意念,同时犯罪的诱因可能极其简单[5];从社会制约来看,他们自由支配时间充足,精神空虚,意志消沉。

二、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的成因分析

迁徙自由权的缺失是造成我国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迁徙自由权与自由择业权、同工同酬权、平等的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以及政治权利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不公平待遇是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所以仅仅依靠刑法的威慑作用是不够的,关键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根本破解目前跟迁徙自由权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保障问题。

(一)城市化未能改变城市外来人口的生存状况

从我国城市化犯罪类型的变化上,整体趋势是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而财产类犯罪持续上升,这也符合世界各国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类型变化模式。历年的统计资料显示,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占到了总犯罪数量的80%左右。其中城市外来人口所犯罪名大多是财产类犯罪。究其原因是因为外来人口劳动权受到歧视,包括就业不稳定,就业歧视明显,工资收入水平低等导致农村进城人员生存状况较差。当前城市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是提供给这些劳动力的待遇并不高。城市外来人口大多文化水平低,整体素质差,又没有专业的技能培训,这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大多从事体力劳动。他们满怀希望来到城市谋生,家里还有老人孩子需要赡养抚养。结果在高强度体力劳动中,恶劣的就业环境中,微薄的收入中,被解雇的风险中往往不能快速致富,反而生活越来越窘迫,居无定所。长时间的失业和穷困潦倒状态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人犯罪,这种情况对于刚进城不久的青年农民工更是如此。

(二)贫富差距导致城市外来人口的人格尊严难以保障

在建国初期,无论城里人还是农村人基本上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农民在农村以种地为生,贫富差距小,有着自由和谐平等的生存环境和融洽的社会关系。而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城乡发展程度不同,使得农村结构成员和城市结构成员都被贴上了标签。城里人被贴上了开放、先进、文明的标签,而农村人就被贴上了封建、贫穷、落后的标签,这是一种社会歧视的明显特征。当城市外来人口进城之后,与城里人巨大的贫富差距以及遭受的歧视和冷漠,导致了城市外来人口巨大的心理落差。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制度都处于建设和改革之中。歧视、排斥、侮辱农民工的事例时有发生。农民工常常因为其农民身份被当作“二等公民”和“潜在违法者”看待[7]。长期处于心理压力过大的状态下就会采取犯罪的方式来报复城市。

(三)城乡文化差异导致城市外来人口容易犯罪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外来人口本身角色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特别是乡村文化背景与城市文化背景之间的变化,会让他们在原有文化背景中所形成的心理状态很难适应现有的心理反应因素。也就是说当长期生活在某一文化区域中的成员迁徙到另一不同的文化区域时,原有的文化背景与移居地新的文化氛围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作为这一冲突的后果,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出现[8]。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新旧文化冲突导致了多元文化的存在,其中就包括城乡文化冲突。城乡文化冲突是我国长期城乡分割所导致,随着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逐渐形成了城里人和外来人两种不同的社会群体阶层,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其中在农村社会长期形成的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文化背景,会让那些为获得社会地位而聚集起来的外来人口形成代表自己的特色亚文化,这种文化既包含城市文化也包含传统的乡村文化,这种亚文化有农村社会讲义气、重乡土、爱群居的色彩,又有城市文化里追求高消费、奢侈、崇拜金钱的特色。当外来人口对自身角色转换不适应和内心观念冲突无法调节时,很容易走上想不劳而获追求享受的犯罪道路。

(四)进城农民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保持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却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水平。这体现在我国的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险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特别是城市外来人口,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他们根本没有任何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措施。在缴费的社会福利、保险方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非常少,至于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城市外来人口更不会参保。这也使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基本上不具备抵抗各种社会风险的能力,在遭遇无法抵抗的社会风险和重大疾病时,就会有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通过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手段来谋求生存。

三、从保障迁徙自由权的角度预防外来人口犯罪

(一)确立迁徙自由权保障外来人口的基本权利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大量的人口流动已经是一件不争的事实。而与流动人口不配套的则是迁徙自由权的缺失,迁徙自由权通常与居住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是一个整体的权利保障体系[9],没有迁徙自由权,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

1.有利于保障城市外来人员的基本权利

迁徙自由是农民改变生活面貌而选择的生存和发展权利,除了受个人能力的限制,不应该再受其他权利的限制。农村进城人员属于弱势群体,而法律的价值恰恰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就是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来防止强者对弱者的肆意凌辱和侵害。保障农村进城人口的迁徙自由权,有利于消除城市外来群体遭受的歧视性待遇,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10]。当前必须要做的是破除城乡二元制度,使城市外来人口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身份和等级,在教育、工作、福利、选举等方面获得同样的基本权利。

2.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促进经济发展

平等原则是民主宪政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会使处于劣势的城市外来人口,在就业、医疗、教育、政治权利等方面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待遇,把束缚在外来人员身上的身份不公平差异彻底打破,这也是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其次人口流动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必要条件,公平公正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推动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让城市外来人口获得与城里人一样的待遇也有利于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热情,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制定户籍法实现迁徙自由权,使城市外来人口获得社会保障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效控制犯罪的安全阀,保障普通公民不会因为改革的深入而影响基本生活的需求。当前流动人口属于社会保障机制中的缺失者,没有城市的社会保障就会致使城市外来人口无法抵御生存风险,加剧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衡,刺激外来人口犯罪。因此我国应加紧制定《户籍法》尽快废止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权,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从法律上取消对外来人员的身份歧视[11]。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户籍制度,实现农村进城人口与城镇居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村进城人口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之内,缓解流动人口的失业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必然会有效的减少流动人口犯罪问题[12]。

(三)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的管理

首先政府应当投入资金和资源帮助改善农村进城人口的生存环境,如建立廉租房和民工公寓,良好的生存环境既方便进行治安管理,也便于流动人口进行集中登记管理。这样既使发生犯罪事件,也可以方便侦查。其次应当丰富外来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外来人口感受到城市的温暖和关怀,从感情和心理上逐渐接受管理机构,努力消除文化背景带来的差异影响,减少因生活压力和挫折带来的攻击社会的冲动。再次是抓实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安置保教责任。在郊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城市犯罪高发区,多配置警力和巡逻力量,及时预防犯罪情况的发生。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郑成功,李益明.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人口犯罪问题研究[J].云南电大学报,2011(06):61-69.

[2]王光明,杜辉.论自由刑之不足与完善[J].聊城大学学报,2006(06):61-69.

[3]李婕.我国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预防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1.

[4]韩宝庆,段碧春,段碧华.进城务工青年犯罪问题探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2(02):63-65.

[5]王金凤.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6]李宴.自由迁徙制度价值、目标模式与法制化对策[J].江苏社会法学,2010(01):149-154.

[7]才凤敏,杨莉.迁徙自由权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J].农业考古2010(03):141-143.

[8]李巍,孟庆顺.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及对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4):30-33.

[9]陈永进,李咏宾.试析迁徙自由权[J].青海社会科学,2008(1):112-115.

[10]唐艳秋.论农民工群体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21-125.

[11]冯江菊,张道许.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7-119.

[12]范秋蕾.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司考和方向[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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