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改造的新情况与心理矫正的新作为
2015-02-28方银汇
方银汇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350001)
一、重刑犯改造心理特征再观测
(一)重刑犯的心理构成复杂
1.思想上有一定的认罪意识,但思想波动大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很后悔,有55.3%的罪犯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来源于自身方面(见表1),这说明他们有一定的认罪意识。但是,很多罪犯还不能认同法院对他们的刑期判罚,大部分罪犯认为法院判罚过重或者不应判罚,比率达到87.5%,仅有12.5%的人认为罪刑相当(见表2);很多罪犯都是初次入监服刑,对监狱的规章制度和《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减刑、假释条件和程序还不是很了解(见表3),有一半左右的人认为不公平,思想波动显著。
表1限减中队犯罪原因调查表
表2限制减刑人员认罪情况调查表
表3限制减刑人员对减刑、假释情况的了解程度调查表
2.从心理特征观察,负性情绪体验显著,心理健康情况堪忧
由于限制减刑人员关押时间长,要经历漫长的改造生活,很多人对此缺乏信心,对未来也缺乏希望(见表4);另外有76.1%的人员是首次犯罪(见表5),犯罪带有突发性和冲动性,初次到监狱服刑,很多人表现出不适应(见表6)。因此,在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体验更明显的是悲伤、痛苦、焦虑等负性情绪(见表7)。有些人对服刑环境乃至社会环境缺乏安全感,社交冷淡,家庭关系淡薄,遇到问题、困难时,不愿与人沟通,采取自我封闭形式(见表8),有认真想过比率达14.6%,有的甚至想过并且实施过自杀行为,比率达10.4%(见表9),心理健康和心理疾病问题严重,极大影响监狱安全稳定。
表4限制减刑人员服刑态度调查表
表5限制减刑人员犯罪经历情况调查表
表6限制减刑人员适应服刑生活情况调查表
表7限制减刑人员情绪体验调查表
表8限制减刑人员交流对象意向调查表
表9限制减刑人员生命态度调查表
3.从社会关系上看,社交能力普通,家庭关系一般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社会交往影响着个体与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人融入社会、更好生存的一项基本技能。从问卷调查情况来看,限制减刑人员整体社会交往能力普通,朋友不多,或者交友不慎,26.5%的个体连一个朋友都没有(见表10),有17%的人员将犯罪原因归结于交友不慎。从家庭关系来看,有一半的人家庭关系一般,有8.4%的人员家庭关系差。(见表11)这种局面势必也会影响到他们融入监狱改造生活和将来的回归社会的正常生活。
表10限制减刑人员交友情况调查表
表11限制减刑人员家庭关系调查表
4.变态人格突出,情绪不稳定、易激惹
变态人格往往表现为自制力差,人格认知心理偏执,他们个性多孤僻、猜疑、敏感、易冲动,行为方式怪异,在改造中行为和支配意识与常理不吻合,个别表现为紧张焦虑。有些人通过其他不健康、与主流价值观不同的方式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对新入监260名暴力型罪犯(抢劫、伤害、故事杀人等罪犯)运用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量表进行测试的结果表明,暴力型罪犯紧张性得分较高,有210人得分超过7分,占了80.8%,最高得分达10分,表明罪犯受紧张困扰,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暴力型罪犯情绪不稳定,遇事往往不冷静,一受到刺激便会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在这种情况的支配下,敢于公开对抗或与他犯发生争执等。
(二)重刑犯心理活动的条件与背景复杂
1.文化程度低,有半数未完成义务教育,低素质构成其基本面
文化程度不高,是导致罪犯犯罪的一个客观因素,也是我们在开展教育时候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罪犯在狱中服刑时间长,要不断接受教育改造。文化知识是教育改造的基础,帮助罪犯提高文化程度,可提升文化素养,陶冶情操,培养更多的高尚的情趣和爱好,丰富罪犯服刑生活。目前,共有55.1%的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需在以后的服刑过程中进行普及和提升。(见表12)
表12限减中队罪犯文化程度表
2.罪犯的维权意识片面扩张
当前罪犯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罪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进一步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些罪犯的维权意识片面扩张,甚至有的罪犯对民警提出的合理执法要求置之不理。有的罪犯对解决问题的要求与日俱增,要求满足的急迫性和期待性都很高。有的罪犯利用法律为自己的所谓的“利益”寻求突破口,寻求改变刑期结构的可能。这对监狱的管理带来更高的要求。
3.重刑犯刑期跨度大,价值观差异大,犯情更显复杂
重刑犯监狱的罪犯服刑时间跨度大,价值观、行为习惯各异、并相互碰撞,表现为平时罪犯间交流少、易暴躁、易冲动、难以沟通。部分罪犯入监后思想绝望,反改造情绪突出,目无法纪,大胆妄为,铤而走险。部分罪犯善于伪装,对民警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无明显的悔罪意识。部分罪犯心胸狭窄,斤斤计较,好面子,不具有集体意识,功利性很强。有些罪犯在被强制控制之后,存在易怒、敏感、多疑、不信任他人等情绪。他们对当前的社会惩罚体系不认同,仇视社会,特别是对直接管理的民警表面迎合、实质敌对,甚至公开抗拒或攻击。
4.从实际工作看,重刑犯比短刑犯具有更强的现实危险性
有些重刑犯经历了人生的剧烈改变,感受了人生冰火两重天的复杂体验,思想波动巨大。罪犯的思想状态决定了罪犯的改造动态。一旦在漫长的改造之路上遇到扣分、禁闭等影响减刑的事件,极易产生人生的绝望情绪。同时过长的刑期也使之极易产生厌烦、极度压抑情绪,从而引发行凶、自杀、自残、脱逃等重大事件或案件。同时,因为服刑时间过长,犯人对监狱的监管设施、管理制度漏洞和民警的习性更为了解和掌握,这也为脱逃和袭击打下基础。而管理民警也易因为时间的推移,慢慢放松对罪犯的警惕性,以为对罪犯所谓的“知根知底”,“犯情心中有数”,有些民警把警囚关系“亲情化”,容易被罪犯的伪装所蒙骗和利用。
二、重刑犯心理矫正的途径
针对重刑犯改造的这些心理特征,重刑犯心理矫正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运用心理矫治技术,对症下药
治疗关系建立在咨询师与求助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心理咨询师对求助者的积极支持肯定态度是有效矫正的首要条件。对重刑犯的心理教育有利于他们的自行情感调节训练;有利于重刑犯认识自我、接纳自我、欣赏自我,发展出新的观点和技能,对人对事学会通情达理、用积极心态面对生活,对生命的看法更为广阔和全面。主要有以下策略:
1.支持疗法的运用
管理民警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表现出对每个罪犯的全部改造过程完全支持的态度,以获得罪犯的信任,并能与罪犯平等交流与沟通,以最大程度地改造罪犯。支持疗法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因为希望是有效矫正重刑犯的内在因素,有希望的人才会珍惜自己、有目标有奔头。长刑期可能会使得重刑犯对未来产生绝望,面对这种无助感和无望感,重刑犯往往更容易感到沮丧消沉。心理咨询师应该做的是接受挑战,承认重刑犯所经历的艰难,与此同时逐渐告诉他们在治疗时应表现出来勇气、适应能力和对未来的希望。当然,植入希望并不意味心理咨询师承诺罪犯实际改造的任何事。但是,整体而言,随着罪犯死缓减无期、无期减有期,很多重刑犯心态会明显好转,这可能跟人的自愈本能也有关。
2.认知疗法的运用
认知疗法的运用可改变他们不合理的认知,让他们实现再社会化,重新回归社会。但实践中,认知疗法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对罪犯特别是对重刑犯心理矫治,要做好长时间应战的准备,一个重刑犯在监狱改造得再好也要服刑15年以上,这样长的时间做工作一定不能急,应先建立好关系,让他感觉被接纳、尊重、理解,让他们摒弃不合理认知。在谈话过程当中心理咨询师要转变角色。认知疗法通常需要三四十次,比较长期治疗最少需要一年甚至一辈子。
3.行为疗法的运用
行为疗法很早就具体应用到监狱改造中,而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例如对入监新犯、对监区和分监区管不了的罪犯进行强化教育,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该做的全部轮训一遍,包括队列、行为规范、弟子规学习、1 0首狱园歌曲、2 0首抒情歌曲、心理保健操、广播体操等内容的学习,促进难管罪犯的行为规范化。具体疗法综述如下:
(1)宣泄疗法
利用心理宣泄室,让精神紧张、内心压力大或有暴力倾向的罪犯在宣泄室内有效地宣泄,达到减缓压力、全身放松的目的。在监管改造环境中,服刑罪犯的行为和情绪发泄被压制,也就是说服刑罪犯在遭到挫折时,体验到的愤怒、烦恼、悲伤等情绪难以很好地发泄,大部分都被压抑在内心深处,这不仅会影响服刑罪犯的身心健康,也会导致消极行为的发生,如自伤、自残、动手打人等。对于暴力型罪犯而言,他们自控能力差,容易被激惹,经常会因为一点小事而大打出手,一旦情绪爆发就相当强烈。为此,对暴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时,监狱应多为他们创造宣泄的途径。帮助暴力型罪犯宣泄内心压抑的情绪对矫正他们不适当的行为模式有积极的作用。
(2)阳性强化法
以阳性强化为主,及时奖励正常行为,漠视或淡化异常行为,这种方法就叫做阳性强化法。对罪犯在生产中产值高的给予超产奖、高达标成绩、适当的劳动报酬,改造表现好的给予高考核成绩、年终给予省积、监积、表扬等奖励,评选劳动能手、优秀监舍、优秀通讯员等。对于表现差的给予低达标成绩,违规的予以扣分甚至行政处罚。
(3)模仿法
罪犯的许多行为并非通过直接实践或受到强化形成的,而是通过观察、学习产生认识,从而增加良好行为、减少不良行为。示范法包括现场示范法、参与模仿法、自我示范法、电影电视或录像示范法以及想象模仿法等多种类型,特别适合于集体心理治疗时应用。
(二)在心理矫正支持系统构建上下功夫
1.创建学习共同体,推进民警专业化发展
要加强《刑法修正案(八)》的宣传学习。在民警和服刑人员当中开展《刑法修正案(八)》的教育活动,使每一个执法者熟悉《刑法修正案(八)》知识,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内涵,增强严格执法、耐心教育的能力;每个服刑人员了解并理解与自己有关的刑罚变动,为教育改造工作奠定基础。同时,着力提高民警“三种执法能力”:对罪犯个别教育的能力;对罪犯心理矫治的能力;危机应对的处突能力。
2.实现教育改造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推进重刑犯心理矫正质量提高
(1)罪犯劳动项目要多元化。重刑犯刑期较长,周而复始参加一个劳动项目不仅易产生劳动倦怠,同时对心理矫治也是不利的。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时间从事单一的活动容易让人产生疲劳和烦躁。罪犯的劳动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我们可以在罪犯劳动项目上下功夫,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5年以上),可以实行轮岗制度,逐步使这群人改变自己的恶习,抑制内心的暴力倾向。
(2)分类教育要制度化。在当前分押基础上,针对政治型、暴力型、财产型、性欲型、其他型(过失、赎职等)五种基本分类进一步细分,并找出每种类型罪犯在个性、行为、交往、改造中的特点,进行相应分类管束和分类矫治,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适应监狱警戒等级分类关押和改造罪犯的需要,要对监狱的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3)教育内容要多样化。一方面,教育方案要个别化,顾及每个罪犯不同的认识水平、能力发展水平、认识活动特点及他们的需要、性格、兴趣、爱好、习惯等;另一方面,教育内容要多元化,教育改造内容、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尊重人的个性差异,适合人的个体需求和价值取向。
(4)从制度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罪犯人格尊严,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重视解决重刑犯的合理诉求,尤其是看病就医等相关合理要求,让他们在希望中改造。
(5)完善劳动改造制度,发挥好劳动改造功能。教育罪犯正确认识劳动改造:学会劳动技能,创造一定财富,不仅有利于行为矫正,而且还有报酬,并受到劳动保护。同时,给予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自食其力的手段。
(6)加快监狱工作社会化。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罪犯改造工作保障罪犯与社会接触的渠道畅通,营造与和谐社会相一致的文化氛围,培养其良好心理。
3.加大监狱硬件建设
(1)降低空间拥挤程度
空间拥挤导致情绪烦躁,容易产生攻击行为,也就是说空间拥挤为暴力型罪犯产生暴力行为埋下了隐患。所以,一方面应减少押犯人数,合理控制人群拥挤程度;另一方面,在掌握了空间拥挤程度对人的情绪产生影响的规律后,我们应利用这种规律在现有客观条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主动地采取措施控制矛盾的发生。我们也可以尝试分类关押,暴力型罪犯人数相对较少,但是出问题相对较多,严重性也相对较重,对这类人我们可给他们留更多的空间,排除拥挤给情绪造成消极影响的机会。
(2)发挥色彩的功能
缺乏色彩的环境容易让人产生烦躁心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色彩的力量进行改造。在心理学上我们有一种特殊的感觉叫联觉,就是不同感觉之间形成相互作用的心理现象。在罪犯活动的场所中使用蓝色,能营造宁静和平的环境。从心理学上来讲,蓝色能降低一个区域的心理温度,还能使人感觉时间过得快一点。在罪犯从事劳动的场所,如地面、墙面等着上蓝色能起到平静罪犯情绪、提高时间心理知觉速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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