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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犯罪防控研究

2015-01-14张汝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犯罪儿童学校

张汝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110035)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通常意义上的留守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与外出务工的父母分隔两地,滞留在户籍原地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问题是当前中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其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对留守儿童的关注需要从社会层面转向法律层面。

一、当前中国留守儿童的现状

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最早源自农民工进城务工,致使其未成年子女滞留农村因而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的抚养,另外,父母离异也是产生留守儿童的社会原因。近年来留守儿童犯罪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呈突出态势,开始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隐患。

笔者所在课题组曾于2013年4月调查走访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摩尼镇新苗实验小学和落卜中心校两所小学。下列一组数据从不同方面反映出当前我国留守儿童的现状特点。

通过调查可知,近一半的留守儿童对父母外出务工持不很支持、不支持和无所谓的态度。13.1%的留守儿童认为缺少关爱,3.1%的留守儿童多数时间都不开心,而有16.7%的留守儿童对开心与否无感觉。与父母共同抚育的同龄儿童相比,留守儿童的心理和行为都更容易表现异常。如父母同时外出后根本无法实现其法定监护责任,当留守儿童出现不良行为时难于进行及时有效地干预,这种监护缺失使得留守儿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放任自流的社会群体。一旦有外界不良因素介入,便极易导致留守儿童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表1 与父母的联系情况

二、当前我国留守儿童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样,犯罪恶性程度日趋严重

留守儿童在其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由于父母关爱缺席,家庭教育缺失,很容易人格发育不健全。如常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孩子可能产生和同伴的交流障碍,脾气暴躁,性格异常;如果父母双方均缺席,孩子更容易产生自卑感,难以正确疏导和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往往喜欢通过乖张的行为方式引起别人的关注,甚至希望通过暴力手段让别人害怕自己。还有极少数孩子可能会产生极端的反社会倾向,认为自己不快乐,别人最好也不要快乐,通过恶作剧甚至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

青春发育期的孩子往往年轻气盛,做事冲动又不计后果,许多青少年初次犯罪就是诸如伤害、强奸、聚众斗殴等恶性强、手段极端的暴力性犯罪。未成年人初谙人事,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被人利用,贩毒、抢劫、爆炸等犯罪类型亦不鲜见。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实施抢夺、盗窃这类侵财型犯罪时,往往在被人发现后为逃避责任进而转化为抢劫、杀人,造成巨大社会危害。

(二)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动机冲动

根据福建省一些地方派出所的数据显示,因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行为被移送的孩子中,近60%是留守儿童。2009年上半年,重庆市酉阳县检察机关处理的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重庆市彭水县于2010年1月至9月审理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81.2%,而其中95.3%的犯罪主体是留守儿童。

大部分留守儿童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长辈的受教育程度低,使其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几乎处于空白。加之孩子们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往往缺乏正确的判断,还未思考成熟却已然犯法。在留守儿童犯罪案件中,犯罪者作案动机多为冲动型,如孩子可能因为祖父母不给上网钱即将其残忍杀害,还有的孩子会因家长没及时做饭而杀人藏尸。类似这种犯罪动机让人无法理解的案例时有发生。

(三)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再犯趋势上升

犯罪主体低龄化是留守儿童犯罪的又一个主要特点。在贺州市富川县廖某某等七名青少年强奸、轮奸妇女一案中,七名被告人三个月内作案10余起,其中最大的22岁,最小的仅15岁。在该市查获的青少年刑事作案人员中,未成年人占19.1%。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员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同时,再犯罪未成年人占所有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少年犯刑满释放后,由于父母关爱与家庭教育缺失,身无一技之长,就业障碍与歧视等多种因素,导致其再犯。

三、留守儿童犯罪成因分析

通过对留守儿童的犯罪成因进行分析,家庭、学校与社会对其违法犯罪均难辞其咎。

(一)父母监管缺失导致家庭教育的缺位

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在培养和教育孩子方面功能巨大。留守儿童的家庭是变相不完整的,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在外,祖父母在监管孩子时或过于宠溺,或因恨铁不成钢而采用棍棒方式教育。这两种错误态度均容易造就留守儿童自以为是、禁不起打击挫折的逆反心理和自卑情绪。再加之外界不良风气或坏人引诱,这类儿童极易步入歧途。美国的心理学家就曾指出:“父母对儿童拙劣的管教方式、父母和兄弟姐妹带来的伤害、智力低下和受教育程度低、与父母分离等原因,容易造成孩子在成长为青少年之后成为犯罪人”。

留守儿童对家庭的依赖感与安全感较一般同龄儿童要低,不当的教育方式很容易使其对家庭教育抱有敌视的态度,从而大大削弱了家庭社会化教育的效果。湖北大学心理学系教授严梅福就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一群情感饥饿的孩子,他们需要家庭以及学校、社会的关爱。留守儿童情感上的饥饿与生活中的失意一旦找到渲泄口那便是急风暴雨式的发泄,很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当一群自认被抛弃、被放弃的孩子聚在一起则会“同病相怜”,从而迅速结成一个新的、彼此认可的群体,很可能这个小团体就是某些团伙型暴力犯罪的主体。

(二)学校教育缺失导致社会不良因素介入

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是有障碍的。老师与家长缺乏交流又均不能真正了解孩子的想法,学校教育无法与家庭教育有效结合,从而使学校教育陷入尴尬被动的境地。一旦学校管不好又管不了时,往往便将学生放任自流。脱离了学校管理的留守儿童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双重缺失,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增大了“被害可猎性”。如有些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流连于网吧,沉迷于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产生迷信武力、漠视生命的不良心理;或者混迹于赌博场所或色情场所等社会成员复杂、人员流动性强、违法犯罪频发地区,接触社会不良人员,了解犯罪观念,习得犯罪手段,形成犯罪人格,最终演变成犯罪人。

由此可见,学校教育是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第二道防线。学校一旦对未成年人采取放任自流甚至开除了事的态度,那么这些孩子流入社会受到不良思想的熏陶之后,自我意识增强但对他人生命和尊严的尊重降低,当无法采用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或解决问题成本过高时,便形成了趋向于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的动因,形成犯罪人格。如当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认为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收入又慢且低时,便期望通过抢劫、抢夺方式非法敛财,一夜暴富。

四、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措施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留守儿童犯罪的产生是受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因素影响,那么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三位一体,对犯罪进行综合预防。

(一)突破狭隘户籍观,改善用工地教育环境

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和与之相关的就业和教育体制,是产生留守儿童的社会原因。我国的户籍制度仍然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于是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架构中无法获取均等的教育资源。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部分适龄儿童也随之父母向城市流动,然而由户籍制度决定的教育资源并不为迁徙至城市的农村儿童所享用,不少城市公立学校拒收或限收流动儿童入学,父母不得不将其未成年子女托付给其他亲友,在户籍地择校学习,这也是留守儿童产生的社会根源。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外来务工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采取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与城市人口享有平等的权利,保障其社会权益。在适当的条件下,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破除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的制度壁垒,逐步取消外来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限制。政府应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城市公立学校,让农民工子女根据其居住地就近入学或择优入学,按正常标准收取学杂费;建立随迁儿童、流动儿童登记制度,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随迁儿童、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如是必然会减少不得已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降低留守儿童犯罪的概率。

(二)加大留守地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环境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愈发突出,它已不单纯是个别的家庭或者地区问题,而是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全局性社会问题,因而国家应当对该问题的解决承担必要的责任。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对于一些农村小学因生源不足出现的“空校”现象,绝不能单纯地为降低开支、精简师资就简单合并,一撤了之。大量撤并中小学势必给那些居住分散、离校较远的学生上学带来困难,而且父母双方均外出的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更是令人堪忧。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政府须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建设公立的寄宿学校,解决留守儿童无人看管、学习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进而缓解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鼓励建立民办的以留守儿童为主体的寄宿制学校,并在财政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剔除不良因素,净化社会环境

网吧、游戏场所、娱乐场所是孩子们接触不良思想侵蚀的主要阵地,也是留守儿童在失学、离家后流连忘返的主要场所。尽管当前法律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未成年人流连网吧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对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方式。同时,对网吧进行积极监控,对网络游戏加强审查并进行分级,限制血腥暴力网络游戏的传播。增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对违规或违法经营者必须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加大舆论宣传,净化社会环境,也是保护未成年人亦包括留守儿童的重要手段。

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在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这是留守儿童生存与活动的主要空间。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关注、引导与监督,对于留守儿童人格的形成和心理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地缘特点,调动农村村民委员会、邻里好友、同宗乡亲等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号召他们加入到留守儿童犯罪预防的工作中,形成一个共同关心、爱护、帮助留守儿童的基层保护体系。及时将侵犯留守儿童权益,或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安全造成隐患的危险因素及时报告至相关机构,将留守儿童犯罪预防由单纯的家庭责任转化为社会责任,调动全社会资源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1]徐晨.留守儿童犯罪预防问题刍议[J].行政与法,2012(5):115-119.

[2]胡江,杜伟.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症结所在与根本出路[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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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乔治·B·沃尔德.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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