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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利益关系失衡的理性审视
——基于马克思主义“共同利益—特殊利益”的矛盾分析*

2015-02-27易淼,赵磊

西部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共同富裕矛盾



当前我国利益关系失衡的理性审视
——基于马克思主义“共同利益—特殊利益”的矛盾分析*

易淼1,赵磊2

(1.重庆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重庆 400067; 2.西南财经大学 《财经科学》编辑部,成都 610074)

摘要:“共同利益—特殊利益”的矛盾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重要内容,为考察利益关系提供了科学的分析视角。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体系中共同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共同利益的根本在经济层面,主体是人民群众,最基本内容是保障民生,最高实现形式是共同富裕。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体系呈现出“倒逼—错位—失衡”的演变路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纠偏利益关系失衡:以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以民生为导向,强化共同利益的主导地位,并通过加强政府干预和规范权力运行来抑制特殊利益的过度膨胀。

关键词:共同利益;特殊利益;“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体系;利益失衡;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共同富裕;保障民生;经济利益

利益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物质动因(许涤新,1980)13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对利益关系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在此过程中,我国已经从传统体制下利益均等的社会,进入了一个利益不断分化的社会。然而,随着利益差异的不断扩大以及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利益关系呈现出失衡的态势,已经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我们亟须“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习近平,2014),深入把握当前利益失衡问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共同利益—特殊利益”矛盾分析的基本内容

1.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概念及其辩证关系

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中的一组重要范畴。共同利益是指一定范围的人类群体所共同认可、共同追求、共同拥有的利益,是作为连结群体内部成员的纽带而存在于他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马克思深刻指出:“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马克思 等,2003)28特殊利益则是指利益共同体内部成员“所追求的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马克思 等,2003)29。

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存在着辩证关联。一方面,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因为特殊东西在其单独活动中总是整体的敌人”(马克思 等,1957)344。马克思曾进行对庸俗学派的“利益调和论”作了深刻的批判,指出“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马克思 等,1979)102所谓“普遍的否定”,即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对立。另一方面,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又存在着统一。马克思、恩格斯曾批判施蒂纳无法从物质根源层面来领会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关系,只能从情感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出发来片面地、极端地将两者对立起来,也就无法理解“生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马克思 等,2003)104。而且,在利益共同体内部,共同利益“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马克思 等,2003)105,因此反映了每个成员特殊利益的共同之处。对于这种统一性,冯友兰先生谓之“如众灯明,各遍似一”,每盏灯都发出各自的光,在同一空间内就像是一个光了(冯友兰,1963)。

2.“共同利益—特殊利益”的矛盾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只要生产力还不是高度发达、自然性分工没有被消灭,那么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就不会消失。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在“共同利益—特殊利益”视角下的利益关系分析既涉及利益分析,又涉及矛盾分析。

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反映在利益层面就是虚幻的共同利益与真实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形式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反映在利益层面就是通过“虚幻的共同体”对特殊利益进行干预和约束。“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毛泽东,1991)322。一般而言,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分别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存在于彼此矛盾关系之中。在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的是哪一种利益占支配地位,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同时决定了利益关系的性质。同时,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共同体的“重心”,起着整合各种特殊利益、维护整个利益关系格局稳定的重要作用。

另外,矛盾的主要和次要方面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使得事物的性质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在特定的阶段或背景下,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在矛盾关系中的地位也会发生相互转化。在此过程中,作为利益共同体“重心”的共同利益一旦丧失矛盾主要方面的地位,就会使得整个利益关系体系发生“重心倾斜”,造成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在矛盾关系中的错位,进而导致利益关系失衡。此时,如果特殊利益代表着新的方面、进步的力量,那么这种利益失衡具有必然性和进步性;特殊利益必然会在抗争中不断壮大,上升到支配地位,使得利益格局发生进步性的变革。相反,如果特殊利益代表的是旧的方面、落后的力量,那么它可能在新旧制度变革时期的拉锯战中暂时获取主导和支配地位。这种利益失衡以及利益关系格局的变革,就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具有偶然性和反动性。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利益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利益,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全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利益,不仅要抓住一切社会制度下共同利益的共性特征,而且要辨清其与其他社会制度下共同利益的本质区别。

1.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的根本在经济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的根本在经济层面。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经济利益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根本的物质动因,是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其他利益的基础。马克思曾指出,“使广大群众、使整个的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使得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引起伟大历史变迁的行动”的“动因”或“动力的动力”,正是基于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马克思 等,1995a)244-246。因此,经济层面的共同利益,是凝聚社会主义全体成员力量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的物质动因。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片面强调精神层面的作用,忽视甚至敌视经济利益。这无疑压制了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挫伤了生产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后,经济利益得到了重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得以满足。党的十六大提出,“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即围绕共同的经济利益,社会成员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激发社会生产力的提升。

2.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只有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可以称为真实的共同利益。历史上的一切剥削阶级,为了掩盖狭隘的阶级私利,总会将自身少数人的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显然,这种“共同利益”不是真实的,而是虚幻的;其实际主体不是作为绝大多数人的人民群众,而仅仅是作为极少数人的剥削阶级。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人剥削人的现象不复存在。作为人民群众中最主要组成的无产阶级取得了统治地位,整个国家政权的性质已经转变为人民民主专政。于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形成了全社会的真实的共同利益。

我们知道,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与以往所有统治阶级最大的不同是,它作为真正能够解放全人类、真正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的阶级而存在。无产阶级的经济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它不仅要为本阶级的利益斗争、奋斗,并且还要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己任,因为只有解放了全人类,无产阶级才能获得最后的解放。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 等,1995b)262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政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着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3.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的最基本内容是保障民生

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保证以及基本发展需求等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的最基本内容。如果民生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共同利益就无从谈起。民生不是抽象的概念,有其具体内容。只有将民生的具体内容落到实处,谈民生才有实际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胡锦涛,2012)34,深刻指出了民生的具体内容。

回顾我国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民生各领域在三十多年里都经历了重要变革。这些民生领域的改革,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具体而言,每一个领域的改革,都有其鲜明的改革目标。比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教育改革就是要“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是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 ,医疗改革就是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养老制度改革就是要“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住房改革就是要“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等等。

4.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的最高实现形式是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利益,其最高实现形式就是共同富裕。贫穷落后不是全体人民的所期所盼,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全体人民的所期所盼,同样也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共同利益。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史中,只有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共产党人,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鲜明地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并予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求“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习近平,2012)9。可以这样认为,是否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区别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重要标准,是区别真实的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的重要标准。

当然,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时富裕,而是需要通过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一思路既符合辩证法,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正确认识到共同富裕的分阶段性和每阶段之间的统一性,才能深刻理解分步走的共同富裕政策体现着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才能深刻领会改革开放以来利益调整及分化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追求最高形式的共同利益。

三、“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体系的演变:倒逼·错位·失衡

1.改革开放中特殊利益的强化

相对于共同利益的共享性、整体性和长远性而言,特殊利益往往体现的是独享性、个别性和既得性。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随着私人资本的合法化与权力的资本化,特殊利益逐渐显现为私人资本和权力的利益。无论是合法化的私人资本还是资本化的权力,根本上都极力谋取独享的、个别的、既得的利益。

在私人资本方面,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力,私人资本在改革进程中重获新生,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必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资本在规模和范围上迅速扩大。在规模上,私人资本体现出自我膨胀和强化的特征,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范围上,私人资本既为市场延展了边界,又为本身扩大了栖身空间。除极少数国民经济命脉部门之外,包括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在内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已被私人资本涉足。在这些领域里,私人资本不断扩大自身规模和影响,按照逐利本性去攫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作为私人资本集中体现的私营企业,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中最活跃、增长最快部门的领航者。据统计,国内私营企业在GDP产值中占1/3至1/2左右,其雇佣就业人员1亿以上,并且与外资私人企业一起提供了我国大约75%的就业增长以及71%的国家税收(Mcnally,2010)。

在权力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一切权力应归全体人民共同行使。然而,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还无法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行使国家各项权力,只能以选举的形式将权力委托给一部分人。于是,这就使得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可能。在市场经济中,包括权力在内的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在市场进行交换的内在冲动(赵磊,1993)。对于权力而言,若这种冲动得不到有效制约,权力就会出现资本化,滋生腐败,成为一部分人的资源并被用来谋取自身特殊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权力资本化的现象十分突出。一方面,权力资本化表现为权力对不当利益的直接获取,比如乱收费、小金库、挪用公款等;另一方面,权力资本化还表现为权力对不当利益的间接获取,比如改革之初的“官倒”现象,以及当前层出不穷的非法批地、人事腐败、采购腐败、工程腐败;等等。

2.利益自觉下特殊利益的倒逼

随着特殊利益的“利益自觉”不断强化,它们从利益的“自在”状态逐渐转变为“自为”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特殊利益试图摆脱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利益的服从,以便持久地、不受约束地自我膨胀。于是,私人资本及权力的特殊利益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利益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倒逼,并且表现出力量上的威胁性和行动上的主动性。

在共同利益最高实现形式的共同富裕层面,这种倒逼的主要表现是消融“共同富裕”的物质性、现实性内涵,将“共同富裕”口号化、形式化、遥远化。这必然造成全社会贫富悬殊局面的形成和持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12,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03—2014年的基尼系数均高于0.46,其中2008年达到了峰值(0.491)。

同时,在共同利益最基本内容的民生层面,这种倒逼就更为明显,并在一些现实案例中得以清晰呈现。比如,在劳动就业方面,本是更好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在出台的过程中却遭受了特殊利益的层层阻挠。虽然该法案于2007年6月得以通过,但其最终正式稿相较草案一审稿而言,对特殊利益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臧筠,2007)。再比如,在住房领域,2003年6月中央出台121号文件,旨在抑制当时的房地产过热。然而,在房地产商特殊利益的逼迫下,国务院又旋即发布18号文件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明确了房地产的支柱产业地位,直接推翻了121号文件的基调(杨帆,2010)277;等等。

3.利益错位下的利益关系失衡

私人资本及权力的特殊利益对共同利益进行倒逼,使得“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体系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反映为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尖锐化,而且反映为两者在矛盾主次要方面地位中的“错位”。这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毛泽东,1991)322。在这样的情况下,共同利益体现不出矛盾主要方面的地位,特殊利益却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矛盾的发展,并阻碍了共同利益的实现。

在当前,虽然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发展的丰硕成果,但是相应的经济利益却以难以想象地速度向少数人集中。比如,2009年我国资产过千万元的人数已达82.5万,资产过亿的人达5.1万;2011年,资产过千万元的人数增加至 96万,资产过亿的人达6万。这一增长的速度名列世界第一,超过任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速度(吴宣恭,2012)。可以发现,在全社会贫富悬殊、基尼系数长期高于警戒线的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旧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着作为特殊利益的“先富”的逻辑,而难以体现出作为共同利益的“共富”的方向,使得“先富更富、待富难富”的态势日益显著。

另外,在民生的各领域,特殊利益对共同利益进行倒逼的负效应也日益彰显。一方面是私人资本追逐最大化利润,权力攫取寻租收益,两者都实现了自身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面对上学难、看病难、收入少、养老难、住房难等一系列民生难题。这样的现实,与民生各领域改革的预设目标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可以发现,民生领域的发展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特殊利益所扭曲,偏离了各领域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难以体现共同利益的要求。

于是,私人资本及权力的特殊利益对共同利益的“倒逼”,以及由此形成的“错位”,造成了利益关系格局的“重心偏离”,使得共同利益难以主导当前“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体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体系不再保持相对稳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共同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出现偏离,导致利益关系失衡。

四、结语

当前我国利益关系失衡,不仅阻碍生产力提升和经济发展,而且是一柄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纠偏利益关系失衡,应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如此,才能把新一轮改革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有效扭转当前利益关系失衡局面,需要强化共同利益的主导地位,抑制特殊利益的过度膨胀。具体而言,要坚持共同富裕,坚持民生导向,强化共同利益的主导地位;要加强政府干预和规范权力运行,抑制特殊利益的过度膨胀。总之,以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以民生为导向,强化共同利益的主导地位,并通过加强政府干预和规范权力运行来抑制特殊利益的过度膨胀,应是当前纠偏利益关系失衡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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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冬;段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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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ational Examination of Current Imbalanceof China’s Interest Relationships

YI Miao1,ZHAO Lei2

(1.School of Economics,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 China;2.Editorial

Office of Finance &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engdu 610074, China)

Abstract:The contradiction analysis of common interests and special interes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arxist theory of interest, which provides a Marxism analysis perspective for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In socialist system, common interests are the principal aspects of the contradiction rooted in economy whose main part is the Masses, basic contents is guaranteed people’s livelihood and highest form of realization is common prosperity in the system of common interests-special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reform of China,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on interests and special interests presents the evolution path of Forced to dislocation, then to imbalance. In order to deepen the reforms in an all-round way, the imbalanced interest relationships must be rectified in these ways: the basic principle is common prosperity; the leading role of people’s livelihood-oriented common interest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excessive expansion of special interests should be restrained by enforced government intervene and normative power.

Key words:common interests;special interests;common interests-special interests system;imbalance of interests;the Marxist theory of interest;common prosperity;guaranteed people’s livelihood;economic benefit

中图分类号:F121;C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5)03-0032-06

收稿日期:*2015-03-10;修回日期:2015-04-19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4SKH08)作者简介:易淼(1987—),男,湖北监利人;讲师,博士,在重庆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任教,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Email:yimiao@ctbu.edu.cn。赵磊(1957—),男,黑龙江依兰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财经科学》常务副主编,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

DOI:10.3969/j.issn.1674-8131.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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