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西藏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的思考
2015-02-27田秋丽
田秋丽
(西藏民族大学 陕西咸阳 712082)
优化西藏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的思考
田秋丽
(西藏民族大学 陕西咸阳 712082)
文化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根本,也是一个民族昌盛的标志,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地域性。西藏地区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随着西藏"三产大发展"战略的实施,自治区政府已经意识到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西藏文化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西藏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逐渐得到世人的瞩目。然而,在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文化产业发展不相适应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基于此,本文立足法律视野,从法治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出发,以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大法律环境为核心,对西藏地区文化发展中法治环境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文化产业 民族文化 法律环境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民众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也更加旺盛。2011年,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以文化改革发展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进军号。”自此之后,文化作为一种产业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进而给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外部推动力。目前,文化已经在全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我国而言,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民众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更是为了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提升综合国力。西藏自治区作为我国最大的藏族聚居区,藏族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别具一格,是我国民族文化宝库中最为闪耀的明珠,在全世界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当前我国处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好时期,西藏地区加快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对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丰富西藏地区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特别是对增强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我国首次以专题的形式对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实现文化昌盛,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因而,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法治的推进是存在互动关系的,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法治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受到来自文化对其的影响。当前,为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已经采取了诸多的法律措施,加大了立法的出台,增强了行政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文化产业保护法律体系。自西藏和平解放至今,西藏地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实现了统一,在国家法律和民族地区法律的促进下,西藏地区的文化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西藏地区的文化产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环境保障。因而,我们需要对西藏地区文化产业的法律环境进行研究,从而总结对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有益的经验,对其他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概述
(一)文化产业的概念和特征
1.文化产业的概念
对文化产业概念界定的前提就是对文化和产业进行界定。文化一词很早就出现各个国家的语言中,并且是一个非常丰富的概念,很多学者都对文化进行解读,但是还没有一个定义得到大家的满意和认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长期创造的产物;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产业一词是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人类在进行经济实践中所形成的。泰勒尔认为产业就是生产同类或者具有密切替代关系的服务、产业的企业集合。这种解读是在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符合现有社会对于产业的认知。
文化产业一词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提出,该学派主要是从批判的视角对文化产业进行解读,其认为:“文化产业不过是商业资本对于大众娱乐、媒体进行垄断,其本质就是资产阶级实行意识形态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在全世界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特别是随着作为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在全球广泛流通,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成为整个世界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潮流。对于文化产业,我国给出的解释是为社会大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及服务的活动,以及和这些活动有关联活动的集合。总而言之,文化和产业之间发生关系的时候,“文化就是以某种物质作为载体的精神性的产品。”那么我们要准确把握文化产业,就要明确文化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对于文化产业而言,文化才是文化产业的核心,没有文化就不会文化产业。
2.文化产业的特征
文化产业作为新型产业,和其他传统产业是不同的,因而,通过对文化产业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文化产业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文化产品具有知识性、创新性和商业性。文化产业是人类思想意识的物质化,也是人类精神物化的结果。文化产品具有知识性,是因为文化产品是深厚的文化积淀对于传统文化做出科学合理的塑造,进而将这种文化呈现给公众,和其他的新兴技术是密切相关的,比如自动化技术、传播技术和信息技术。文化产品是运用新兴的理论、方法和观念等发展和整合出来的,进而创造财富。文化产业的核心价值就是文化创意的不断产生,这也是文化产品的独特之处,无论何种文化产品都不能出现雷同,必须具有创新性性。因为最好的创意产品才是最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才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文化产品具有商业性,如果失去了商业性,文化产品就失去了其意义所在。要想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就要突出文化产业的商业性。
第二,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生产和消费中不确定性的程度很高,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性。从现代经济发展过程来看,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是风险投资,具有高回报、高收益和高增长潜力的特征,但是高收益也会遇到高风险。因为文化产品的存在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是典型的符合效用满足型产品。这种消费具有主观性和容易变动的特点,然而现代社会又是一个变化特别快的社会,因而民众对于文化产品的认知是不断变化的。另外,文化服务本身没有固定的形态,在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区是具有差异性的,不确定性程度更高,所带来的风险系数必然更高。
第三,文化产业功能的多元化。文化产业功能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治功能,文化产业属于意识形态,那么当人们在接受文化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受到来自文化的熏陶,无形中引导了人们的价值观。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因而通过挖掘深厚的文化内涵并衍生为文化产品,进而大力弘扬主流价值观,可以有效维护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进而促使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经济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中的新生力量,比如,《纸牌屋》、《来自星星的你》等都是典型的文化产品,都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文化产业的高收益性使得其已经成为新兴的盈利性产业,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最后,社会功能。文化产业最基本的娱乐功能,是用来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改善民众的心情。另外,文化产业也可以有效的对我国文化进行宣传,提升我国国际形象。
(二)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历程
西藏自治区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环境的特殊原因,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特别是藏族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等文化要素都呈现出封闭性和保守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显示,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萌芽阶段
在西藏地区没有解放之前,西藏很多文化组织都是由政府供养的,各个组织之间都是封闭的。在西藏地区解放以后,中央政府加大了对西藏地区文化事业的支持,大力建设西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加大了对西藏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而促进了了西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2.雏形阶段
从改革开放到上世纪末是我国文化发展的自发阶段,这时西藏地区也在逐步的将经营性文化市场放开,进而允许多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市场并进行经营,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经营理念,文化产业具备了雏形。
上世纪90年代,西藏的民族手工业逐步恢复,文化产品的种类在不断增加,产业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在拉萨有很多文化企业成立,比如建筑美术公司。这时候西藏地区的手工业发展态势良好,经营民族文化产业的主体逐步多元化,经营者积极吸收先进的经营理念,逐步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西藏的文化旅游业也开始崭露头角,西藏有丰厚的资源优势,为旅游业发展提供独有的良好基础。1987年前后,西藏政府大力的修复原有的寺庙建筑景观,不断的开发和挖掘人文资源和自有资源,改善了旅游的基础条件。在1991年后,西藏地区的旅游业开始盈利,同时文化旅游业得到了充足的发展,这时候,西藏文化产业发展雏形已经逐步显现。
3.初步发展阶段
在我国进入21世纪后,党和政府提出要加快改革的步伐,积极加强文化单位内部的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文化领域,从而促使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西藏自治区的文化事业不断繁荣、新型产业不断涌现、文化产业效益逐渐显现,整个西藏的文化市场非常活跃。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阶段,西藏自治区的文化产业逐渐规模化,手工业、藏药等传统产业成为支柱产业,新兴的文化产业也在西藏市场中起步发展;随着西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西藏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门类的文化市场发展格局。当前,“西藏文化产业以民族手工业和文化旅游业为龙头,进而带动了文化出版业、影视传媒业、餐饮业和创意产业等初步发展。”
二、西藏文化产业发展中健全法律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西藏发展文化产业的优势和意义
西藏自治区历史悠久,民族地方特色和高原文化优势突出,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因而,在西藏发展文化产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西藏特有的环境适合文化产业的发展。西藏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边陲之地,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但是其地理环境比较特殊、生态环境非常脆弱。
全年多晴朗天气,降雨稀少,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属于典型的高原季风半干旱气候,其气候条件并不是非常好,特别是环境破坏后修复能力不强,对于西藏而言环境保护的意义尤为重要。文化产业是一个资源消耗较少和环境污染较少的绿色产业,在生产、消费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比较低,基本不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也不会产生持续性的危害。另外,西藏地区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是全球最为耀眼的文化明珠,在西藏地区发展文化产业是功在千秋的事情,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文化产业是新时期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虽然西藏地区地理位置并不优越,但是西藏人民勤劳、勇敢,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特别是在音乐、文学、歌舞、建筑等方面异常的丰富,但是很多的优秀艺人、能人等没有进入到市场中,对于文化市场的参与程度较低。从文化产业本身来看,文化产业的优势是既可以适合现代化、大规模高新技术产业,也可以接纳一些小规模个体、个人成为传统技艺发展的市场主体。因而在西藏地区发展文化产业可以最大程度上吸收藏民的就业和创业,增加藏民收入,要想实现西藏地区的快速发展,发展文化产业是必然选择也是必然要求。
2014年,我国领导人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就是以文化为契机推动经济的发展。可见文化在当前的世界中,已经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文化软实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把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于西藏地区而言,发展文化产业同样具有战略意义,发展文化产业可以有效维护民族地区文化的安全,有效增强西藏地区文化软实力,也可以满足藏族地区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
西藏文化主要是以藏族作为基础,多个民族文化共同构成的精神财富,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将西藏高原文化发扬光大并传承,能够增强民族之间的凝聚力。在当前社会中,由于对西藏文化的保护和弘扬程度不够,使得一些外国人对西藏的认识出现偏颇,严重影响我国国际声誉。因而,发展文化产业,一方面可以扩大藏文化的对外交流程度,可以让国际社会了解真正的西藏,改善西藏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提升西藏的知名度,维护西藏地区的稳定;另一方面,发展西藏文化产业可以保护西藏的文化遗产,将优秀文化变成更有价值的产品,提升西藏地区民众的收入。只有发展文化产业才可以有效保护西藏民族文化,才可以对民族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最终实现西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统一。
(二)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西藏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大力支持,西藏自治区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青藏铁路通车后,西藏地区群众对于文化的需求快速增长,这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难能可贵的历史机遇。西藏地区现有的文化产业规模在不断的扩大,主要集中在文化艺术、文化旅游、广播影视等领域。比如,在文化艺术领域,西藏地区建立多家图书馆、艺术馆等,创造了大量的歌舞剧,《喜马拉雅》和《珠峰彩虹》已经在社会中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在广播电视领域,西藏电视节目的每年译制量是1500多小时,电影每年至少是60部译制。在文化旅游业领域,西藏旅游2014年全年接待游客数量总计1553万人次,超去年同期,全年旅游收入累计200亿元,较去年同期数据增长20%和23%,冬游西藏的游客也较去年有所增多。西藏地区也在积极进行对外交流。为了充实对外交流的项目品种,拓宽现有文化交流的范围和渠道,西藏地区有关部门逐步在西藏建立了文物、美术展览、歌舞表演和学术交流等对外文化交流的新格局,进一步繁荣了自治区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另外,西藏地区借助各种节庆活动搭建各类文化产业的品牌性活动,比如,拉萨的雪顿节、林芝的大峡谷文化旅游节和西藏的唐卡文化艺术节等。
“文化生产作为一种特别形式的社会生产,其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文化产业发展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现有的西藏文化产业发展就是鲜明的体现。但是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并不意味文化市场是完全公平、公正、秩序和效率的。文化产品的市场化和其他产品的市场化是一样的,都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保障,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发展。首先,对于文化产业而言,需要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公平合理的市场。因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是将文化产品不断市场化的过程。要实现文化资源最大程度上的优化并提升文化产品的利用率,就必须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而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不可能自发形成,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来对其进行引导和保护。其次,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解决产业发展中产生的纠纷。文化产品在市场投放,就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那么在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这就需要法律为其提供行为指引,进而推动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最后,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促使文化产品社会价值的实现。文化产品虽然是作为商品在市场进行流通,但是和普通的商品又不一样。因为文化产品不仅和商品一样具有交换和使用价值,还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具有提升民族文化水平的社会价值。在上文中,我们提到文化产业具有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简单依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做到的,需要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规范和适当的引导。
三、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现状
(一)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现状
改革开放以至今,我国法制进程在不断的加快,社会各个方面的立法数量和质量都得到比较明显的提升。特别是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已经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些党和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文化法律体系则包括了涉及文化活动、管理的一般法和部门法。其中宪法作为核心,文化管理的一般法作为基础,各文化部类的管理法规作为主体共同构成文化法律体系。文化活动和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主要是规定文化事业发展的方向和方针,一般法则是用于规范所有的文化活动和文化单位,比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文化产业的部门法则是指某文化门类的法律和法规,比如《文物保护法》。
(二)西藏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现状
从当前西藏地区的文化产业的法律环境来看,已经初步形成了宪法、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律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宪法》序言中规定了我国是全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现有的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形成就是以此为依托。西藏自治区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享有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的,关于文化产业的自治区规范主要有《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主要是对自治区内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进行规范;《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主要是对传统的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的习惯地名进行命名的规范。另外,在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推进中,国际公约也是保护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渊源。
(三)西藏文化产业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环境和西藏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的现状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对文化产业的保护方面,已经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这些法律已经初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构建了基础的和必需的法律环境。但是从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发展形势和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西藏文化产业法律大环境仍旧存在以下问题。
1.涉及文化产业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基础性法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才逐渐起步,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起步也比较晚。从当前我国出台的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来看,在文化产业领域中已经存在了一些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政策等,但是大部分都属于地方性的规范,在法律效力层次上比较低。比如《广播电视法》、《电影法》等还是停留在行政规章、法规的层次,缺乏全国人大级别的统一立法,这些直接影响了我国对文化产业的有效管理,阻碍了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当然,目前在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内也没有制定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文化产业的法典,没有统一的文化部门法,也没有基本大法。这些必然导致我国现有文化市场的发展存在盲目性。这也是西藏文化产业发展中法律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基本法缺失导致在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中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可依据。
2.文化产业立法滞后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是现有文化产业立法明显滞后于文化产业的发展的趋势,无法有效的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现在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很多立法和规范都是一种动态化的处理方式,遇到需要制定法律规范就制定一个。在西藏文化产业发展中也是这样的,然而西藏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独特性,需要具体的规范进行调整。
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并且不断出现大量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文化产业立法所能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方面存在现有法律滞后、法律缺位等问题,使得实践中很多问题已经游离于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外,没有及时跟进现有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趋势。
3.对文化产业的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态势是良好的,但是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缺乏系统的行政管理是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又一个问题。目前文化行政执法服务存在主体多、责任不明且执法效率低等问题。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多头执法,无人负责,对行政权力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当然也就无法真正的促使文化产业的发展。当前西藏自治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在文化产业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制定了相关的文化产业发展的机制。但是,在文化行政执法和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政府过度管理和准入制度等硬性限制,进而导致文化企业的发展束缚过多。因而,自治区政府只有提升对文化产业的管理水平,才能促使文化产业的发展。
4.对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不足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后,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对西藏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法治做出了保障,但是现有的规范对于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均、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主体保障不明确,进而影响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保护。
当前西藏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西藏地区的民族文化进行保护,但是对于文化侵害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授权,使得对侵害的惩治不到位,无法有效维护民族文化的权益。对民族文化权益的维护不到位,必然影响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无法将民族文化真正的转化为文化产业,从而影响民族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平衡性和整体性。
四、健全西藏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环境保护体系
(一)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层次,制定统一文化产业基本法
对于西藏文化产业发展而言,需要有法可依,那么必须对全国性的立法进行完善。首先,立法机关要出台一些和现有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和细则,比如《专利法》、《商标法》、《文化保护法》、《著作权法》等都对文化产业发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产业的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还需要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实施细则。除此之外,根据立法效力的理论,目前规范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的效力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新形势新环境下,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尽快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层次,提升文化产业的法律权威性。
针对我国国情,应当尽快出台一部《文化产业促进法》。第一,该法不能和上位法,也就是我国的《宪法》相违背。第二,在立法上,要严格根据《立法法》进行制定法律。第三,该法在立法思想上必须符合我国文化产业现有的政策方向,符合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同时要提升该部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四,应当将该法作为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的总则性法律,适用的对象应当是所有的文化产业。当现有文化产业中的有关法律出现不一致或者有问题的时候应当以其作为参考性法律。
(二)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
针对当前西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从当前的理论结构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宪法、文化产业基本法、文化产业部门法、文化产业行政法规、规章构成。那么我们要完善现有文化产业法律体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着手:
第一,制定文化产业主体法。所谓文化产业主体法就是用来规范文化市场主体,就是对现有的文化法人企业、文化个体经营者和文化合伙企业。对于这些企业首要是要在立法上降低其进入市场的门槛;在注册资金和出资方式上采用灵活的做法,吸引资金进入文化市场;在企业文化组织形式上要多样化,可以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个人合作组织等形式,也可以有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
第二,制定文化经营行为法。所谓文化经营行为法就是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因为只有制定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规则,才可以将文化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空间。针对现有文化产业市场中主体的多元化,除了对其进行鼓励外,就是要对经营者、消费者等各个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作行为进行规范,为这些主体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
第三,制定文化产业权益保障法。对现有市场中的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笔者认为,对这些主体的权益保护,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权益损害后的法律救济体系,赋予这些主体可以针对抽象行为进行救济,也可以针对具体行为进行救济。
(三)提升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行政管理水平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立法进行深入的探讨,那么针对立法不能及时快速完善的情况,我们需要西藏自治区根据现有文化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情况,以保护民族文化为核心,达到保护西藏民族文化安全的目的,自治区政府可以充分行使其民族自治立法权,在法律框架内针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条例等。然而,法律的生命重在实施,针对西藏文化产业法中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对现有的文化体制进行改革,强化现有文化管理机制作用,进而提升行政文化管理水平,促使文化市场发展的有序化,推动西藏地区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四)强化对文化产业保护的法治理念
随着我国对西藏文化产业发展建设的重视,西藏地区的文化产业进入了全盛时期,民族的传统文化得到较为有力的保护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依然会有侵害民族文化权益的行为,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西藏自治区整体文化法治理念不强。因而,我们除了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外,更要在西藏地区强化各个群体保护文化的法治理念。政府部门要加强文化法治理念的贯彻,加大对侵权打击力度,规范民族文化权益的保护,提升民众对其的监督,进而有效的规范文化产业的发展。西藏地区的民众要学会保护民族文化,加大对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意识,进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西藏自治区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的时候,就要积极宣传文化产业的法律规范,有效的维护文化产业市场秩序的发展,进而推动自治区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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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促进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4XZZ00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