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沟在信息社会关系中的使用空间
2015-02-27冯强杨喆
冯强 杨喆
文化研究与文化建设
数字沟在信息社会关系中的使用空间
冯强 杨喆
数字沟事关信息使用的数量与品质问题,是社会结构性不平等因素的体现,同时对社会分层、社会资本与政治参与等社会问题造成深远影响。数字沟隐含着更深刻的社会权力支配关系,它涉及社会分层、社会资本、社会流动等广泛的社会问题,也涉及技术赋权和媒介素养等系列命题,这对理解和分析转型时期的中国信息社会尤为重要。
数字沟 新媒体 社会不平等 社会分层
“数字沟”这一具有比喻色彩的理论词汇常用来形容在电脑、手机等新媒体和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扩散中具有相对优势者与处于劣势群体间的 “沟壑”,这种 “沟壑”体现为知识习得、机遇获取、社会资本和政治参与等方面的不平等。然而,尽管不同社会机构,包括新闻媒体、学术机构和政府部门等对“数字沟”概念广泛使用,但 “数字沟”一直没有一个权威概念和操作定义。这种混乱不仅带来了对“数字沟”概念使用时存在混淆和误用,还导致使用的简约化或泛化嫌疑。
一、数字沟的概念边界
数字沟延续了蒂奇纳 (Phillip J.Tichenor)等学者的 “知识沟”研究命题,聚焦于电脑与互联网技术的采纳及使用与结构性的社会不平等之间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研究者开始提出与讨论数字沟概念。此前学界和业界更多使用数字不平等、信息沟或电脑素养等概念来界定和描述这种由电脑及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安迪·卡尔文 (Andy Carvin)认为,数字沟最早于1995到1997年开始公开使用,美国政府和记者用于描述由科技引起的社会沟壑。比如,时任美国副总统的戈尔在论及移动电脑实验室时谈到:“移动电脑将走进我们的社区,把学校接入我们的穷邻居,从而铺平数字沟。”[1]然而,对于数字沟一词最早出现的时间,学界仍颇有争论。可以确定的是,数字沟真正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始于美国国家电讯和信息管理局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简写为 “NTIA”)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多次“数字沟”调查,在调查报告中,他们不仅使用了 “数字沟”
一词,还将其操作化定义为 “人们接入和使用电脑和互联网的社会沟”。调查探讨了信息技术接入和使用中的性别、年龄、种族、教育程度、收入等人口统计学方面的影响因素。
在2001年出版的第三期 《教育社会学》(Sociology of Education)上,纽约城市大学学者保罗·阿特维尔 (Paul Attewell)发表评论,把数字沟明确划分为 “第一道和第二道数字沟”:第一道数字沟,即电脑和网络接入,涉及到数字沟的 “硬件”层面;第二道数字沟,即电脑和网络的使用,涉及到数字沟的“软件”层面。[2]阿特维尔的 “两道数字沟”概念在实证研究中容易操作,因此成为对数字沟最基本的划分形式,后续学者在对数字沟进行研究中,也基本是围绕着该框架展开。
从狭义层面理解,数字沟即第一道数字沟——电脑和互联网的接入问题,指不同群体是否安装电脑和互联网以及接入的先后时序。然而,如果数字沟仅仅等同于接入沟,那么随着经济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数字沟就会消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接入之后,还必须考虑使用者在数字技术技能、使用目的和内容等层面的差异。 正是因为意识到第一道数字沟在分析新媒体与社会结构复杂关系中存在的局限性,2003年起,更多的学者提出了 “超越接入沟”的口号。[3]对第二道数字沟的研究兴起,即电脑和互联网的使用沟,使用沟涉及使用技能、目的和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具体可分为技能接入 (skill access)与使用接入 (usage access)。范迪克 (Jan van Dijk)与哈克 (Kenneth Hacker)区分了 “技能接入”的三个维度:(1)工具技能,即操作使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能力;(2)信息技能,即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获取信息的能力;(3)策略技能,即使用信息满足个人目的和位置的能力。[4]而 “使用接入”则是在具备物质和技能条件后的最后一环,包括使用时间、使用设备及多元化、宽带或窄带的使用、积极地或创造性的使用。[5]使用沟同样与特定社会阶层、教育、年龄、性别及种族有关,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数字应用和使用接入条件存在分化。不少学者还发现,按照信息的采纳和使用阶段,数字沟是多阶段和多序列的。两位韩国学者把数字沟分为三个时间段,即信息接入、信息使用、信息接受。[6]这是按照网民接受和使用数字信息的时序来区分的,对定量研究特别是纵向调查研究尤其具有启发意义。
二、数字沟在分析新媒体与社会关系中的使用空间
从 “知识沟”延伸的 “数字沟”命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兴趣。这是因为数字沟不仅涉及电脑与网络在社会群体接入与使用中的数量与品质的差异,同时投射出社会结构性因素,如教育程度、收入、职业、地区等方面的差异,并加剧了社会的结构性不平等。数字鸿沟是基于电脑信息和传播技能在物质路径、使用能力、收益等方面形成的不平等模式,而这些不平等模式是由于社会中某种分层过程所导致的,这种分层过程产生了在信息社会中的阶级分化,以及在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机会获取方面的不均等。
(一)数字沟形成的社会结构性因素
既往研究发现,电脑和网络的接入与性别、种族、年龄等先赋性因素有关,也受到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威尔森 (Wilson)等研究认为,当把收入和教育等社会经济地位因素作为控制变量时,性别、城乡身份等因素对家庭电脑和网络接入的影响消失了。[7]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地位更显著的影响了第一道数字沟。后致性因素的影响效应更甚于性别、年龄、地区等先赋性因素,这也充分说明了数字沟的产生更多的是受到社会结构性不平等的影响。罗杰斯 (Everett M.Rogers)的创新与扩散理论也指出,新技术最先由社会经济阶层较高的群体采纳。因此,社会经济因素在技术的采纳和应用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社会结构位置及社会关系网络显著影响到个体的电脑与网络的接入状态和先后时序。有学者以德国的三次全国调查为例,分析社会资本 (教育程度、工作需要)、家庭环境 (如儿童的成长阶段、家庭收入)和社会环境 (性别、地区、族群、家庭电器现代化程度)对电脑和互联网的家庭接入的不同影响。[8]也有研究者指出,高收入者、人脉广且影响力强的人士、受过良好教育和拥有高技能的人士更可能获得信息传播接入和掌握使用的能力,并从中收益。[9]
相对于数字接入沟的研究而言,对使用沟的社会和个人影响因素的研究则相对缺乏。范迪克与哈克认为,信息传播技术拥有、技能和使用的差异缺乏科学解释,相关的实证研究较少。一个例外是荷兰的
全国调查,研究发现,认知资源对数字接入、技能和使用层面的影响最大;在数字接入后,物质和社会资源对技能和使用层面的影响减小。[10]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认知资源、物质资源还是社会资源,都深受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
(二) “信息”在信息社会中的基本属性
对于信息资源的社会属性,范迪克、卡茨等学者均有过一定的论述。首先,信息可被视为基本的善。美国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在其1971年的著作 《正义论》中提出,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是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1]罗尔斯把这些应被平等分配的社会价值称为 “基本的善”,它对于个人的生存和尊严必不可少。在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分布和使用不均造成一种新形式的文盲——数字文盲开始出现。[12]其次,信息是一种 “地位商品”。1976年,英国经济学家弗雷德·赫尔希 (Fred Hirsch)在专著 《增长的社会限制》(Social Limits to Growth)中详细讨论了 “地位商品”的概念。地位商品最大的特征是其稀缺性,但能够带给个体满足感,是个体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他把地位商品区分为物理性稀缺 (例如,古典油画)和社会性稀缺 (例如,好工作)。[13]在信息化时代,核心信息依然是稀缺性资源,对核心信息的掌握便构成判断个体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处于较高社会地位的个体在判断、获取和利用核心信息方面更具有优势。再次,在网络社会,信息增长具有指数属性。由于信息获取、理解和再生产能力的不平等,信息拥有者比信息匮乏者更能快速获取信息,同时也更能够理解和使用信息。卡茨与莱斯认为,互联网及其他信息技术通过提供给个体更多的教育与训练机会来增强人力资本。信息劳动力市场更青睐那些接触过通讯网络,并在这方面具备经验和必备技能的人,缺乏足够资源和经验的人会被排斥。[14]对于信息富有者而言,其信息拥有量呈现指数式增长,进而导致信息富有者愈富、信息贫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导致信息贫穷者更加被边缘化。
(三)数字沟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
首先,数字沟固化并扩大了社会分层。因为那些拥有社会经济资源以采纳技术的个体,反过来也重新塑造了信息技术,这群人快速地组成一个网络,那些没有经济和社会权力的人则被隔离在新技术和这个网络之外。[15]信息、知识和权力有集中化的趋势。数字沟复制了既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的任务之一是防止结构性的不平等在信息通讯技术的接入和使用中加剧。其次,数字沟造成公众政治知识与参与的分化。与传统的媒体形式 (报纸、广播与电视)相比,社会各群体对互联网资源的不平等获取又减弱了政治参与的基础。研究者指出,是否拥有计算机以及网络使用方式显著影响个体的知识增长、技术获取及自我认同。互联网接入层面的差异也显著影响到个体间政治知识与参与的差距。[16]另外,如果使用内容偏向娱乐消遣,互联网还会造成人们政治效能感、知识和参与的下降。[17]而且,网上信息错综复杂,即使网上存在大量有用的政治信息,也可能因为个体缺乏理解政治世界的信心而无法有效使用,特别是对于缺乏教育和互联网技能的个体而言更是如此。再次,数字沟造成公众获取社会资本的不平等。这种影响可以用互联网使用的差异来解释,即使用时间、使用策略的鸿沟造成了个人社会资本的差异。根据普特南 (Putnam)的纽带性社会资本 (亲朋好友等同质性群体的资源)与桥梁性社会资本 (不同职业、年龄、信仰等异质性群体的资源)的启发,互联网的人际网络既可以维持已有的强关系,又可以帮助开拓新的弱关系。这意味着,缺乏网络接入和使用的个体,在获得和增加社会资本的机会方面受到数字沟的影响。
三、数字沟视角下的中国信息社会
数字沟视角下的新媒体与社会结构问题在当下中国具有现实意义。按照CNNIC发布的 《第35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达到1.78亿,占我国网民比例的27.5%。可见,随着电脑及手机市场价格的降低和电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手机互联网的推广,网络采用率在我国社会
中下阶层继续普及,互联网在农村普及率逐年提升。
然而,在时间采纳上的序列性和在使用过程与目的上的差异性正是当今我国信息社会所面临的数字沟问题。这种序列和差异更可能与既有的收入、教育、职业、社会阶层等社会结构性不平等产生复杂的联系,进而巩固既有的不平等关系,并生产出新的社会矛盾。近两年,“打车”软件带来的技术弱势群体 “打的”困难等新闻也不时见诸报端,同样也反映出数字技术进步和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排斥问题。在手机、电脑和互联网日益普及的当下,在消费和欲求的追逐中,信息中下阶层的基本需求和发展问题被忽视。同时,他们的社会资本、社会流动、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问题也因此在信息娱乐和技术狂欢形成的 “网络乌托邦”中被遮蔽。
社会治理者如何应对数字沟问题,不仅是要推动新媒体与通讯市场的发展,推动新媒体硬件和软件的操作更为简洁,还应该包括如何面对和改变第一道数字沟之后的第二道数字沟问题,即新媒体和网络使用的技能与品质问题。从个体意义上来说,数字沟问题的背后是更深刻的社会权力支配关系和主体权利分配,它涉及社会分层、社会资本、社会流动等广泛的社会问题,也涉及技术赋权和媒介素养等系列命题,思考数字沟概念及其背后的研究命题对理解和分析转型时期的中国信息社会尤为重要。
[1]Andy Carvin,“Mind the Gap:The Digital Divide as the Civil Rights Issue of the New Millennium”,Multimedia Schools,2001,vol.7,no.1,2001,pp.56-58.
[2]Paul Attewell,“The First and Second Digital Divides”,Sociology of Education,vol.74,no.3,2001,pp.252-259.
[3]Jaeho Cho,et al.,“Beyond Access:The Digital Divide and Internet uses and Gratifications”,IT&Society,vol.1,no.4, 2003,pp.46-72.
[4][10]J van Dijk and Kenneth Hacker,“The Digital Divide as a Complex and Dynamic Phenomenon”,The Information Society:An International Journal,vol.19,no.4,2006,pp.315-326.
[5][12]J van Dijk,“Digital Divide Research,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Poetics.vol.34,no.4,2006,pp.221-235.
[6]Mun-Cho Kim and Jong-Kil Kim,“Digital Divide:Conceptual Discussions and Prospect”,W.Kim et al.(Eds.),Human.Society@Internet,2001,pp.78-91.
[7]KR Wilson,JS Wallin and C Reise,“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the Digital Divide”,Social Science Computer Review, vol.21,no.2,2003,pp.133-143.
[8]Sylvia E.Korupp and Marc Szydlik,“Causes and Trends of the Digital Divide”,Europe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21, no.4,2005,pp.409-422.
[9]Janet Fulk,Joseph Schmitz and Charles W.Steinfield,“A Social Influence Model of Technology Use”,J.Fulk and C. Steinfield(Eds.),Organiz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1990,pp.117-140.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8页。
[13]Harry Brighouse and Adam Swift,“Equality,Priority,and Positional Goods”,Ethics,vol.116,no.3,2006.
[14][美]詹姆斯·E.凯茨、罗纳德·E.莱斯:《互联网使用的社会影响:上网、参与和互动》,郝芳、刘长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32页。
[15]Shana M.Mason and Kenneth L.Hacker,“Applying Communication theory to Digital Divide Research”,IT&Society,vol.1,no.5,2003,pp.40-55.
[16]Kate Kenski and Natalie J.Stroud,“Connections Between Internet Use and Political Efficacy,Knowledge,and Participation”,Journal of Broadcasting&Electronic Media,2006,vol.50,no.2,pp.173-193.
[17]Thomas J.Johnson and Barbara K.Kaye,“A Boost or A Bbust For Democracy?How the Web Influenced Political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in the 1996 and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s”,Harvar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ess/Politics,vol.8,no.3, 2003,pp.9-34.
责任编辑:王 冰
G206.3
A
1000-7326(2015)06-0031-0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新媒体事件研究”(12JJD860007)的阶段性成果。
冯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后、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杨喆,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湖北 武汉,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