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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

2015-02-27王利明

当代贵州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制意愿依法治国

单纯的法律制度本身并不意味着法治,法治还包含着人权、民主和平等等价值理念的法律秩序。

讨论法的概念,学界多年对于 “水” 治还是 “刀”治,也就是要采用法治还是法制,争议不休。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治是从治理国家的方略、策略的角度提出的,两者实际上所对应的范畴也不同。法制对应的是完整的制度结构,英文为Legal System。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英文为Rule of Law,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应当指出的是,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法治”概念是我国古代所不具备的,但是中国古代存在“法制”的概念。例如,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秦汉到明清,都是以律代替法。律最初用于军律里面,突出其强制性和惩罚性。所以古代历来存在着法制,但是并无依法治理的法治。

今天讨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从历史上看,法治“Rule of law”一词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法律是国王”、“王在法下”的论断,这在实质上提出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有的,其伴随着人类社会中国家的出现而出现,法制在奴隶社会国家治理中就已经存在。在中国几千年法制文明中,虽然没有“法治”的概念,但是“法制”的内涵则极为丰富并源远流长。法家历来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主张严刑峻法,赏罚分明,执法公正。其实中国古代的法制也是具有深厚的文明积淀的,但却始终没有形成“法治”,根本原因在于皇权至上,可以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故宫养心殿有一副对联:“唯以一人治天下,岂为天下奉一人。”这也说明了法律仍然不过是专制的手段和工具。因而,中国古代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包含了约束所有公权力的内涵,这就意味着要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实现立法者在利益分配上的平衡。法治的固有含义,是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一方面,法治的含义是规范公权。法治主要是治官而不是治民,法治是一种控权的工具,而不是简单的管理老百姓的工具。另一方面,法治的含义是保障私权。法治以保护老百姓的权益为其基本宗旨。当然,法治的内涵和价值是多元的,其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多样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良法之治、无罪推定、司法独立等。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本身体现了与民主紧密结合。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的思想渊源中,主要包括否定神性、提倡理性,反对等级特权、提倡普遍人权,反对专制、提倡人民主权和多数人的统治;单纯的法律制度本身并不意味着法治,法治还包含着人权、民主和平等等价值理念的法律秩序,在历史上它是西方民主革命或社会政治改良的结果。在法治社会,法治要求明确法律是人民意愿的体现,执法也要及时反映人民的意愿。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才是治国安邦的决定力量和主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人民管理这些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所以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但一般认为,法制自古有之,与民主制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法治则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其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法治体现的是按照对大多数人民意愿治理国家的模式,因为法治本身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单个人的意愿。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办事。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就能够避免个人的专断、臆断和武断。法治也是体现为一种理想的状态,它是我们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追求实现的一种动态状态,而法制则是一种静态秩序,其可以为法治的含义所包涵。可见,法治包涵了更加丰富的内容。法治不仅仅是静态规则的集合,更是动态治理的实现。

总体上,我们之所以区分法治和法制,就是要看到,法治和法制并不等同,现代社会所理解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有法制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法治,而法治则必然需要具备健全法制的要素。1999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13条的修正案正式确认了法治的价值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文本以“水治代刀制”,这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的重大变化。(责任编辑/吴文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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