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以“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
2015-02-26底涵钰郑允凡
底涵钰 郑允凡 吕 琳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以“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
底涵钰 郑允凡 吕 琳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媒体的信息传播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网络媒体、手机播报等新媒体更是不断涌现。在我们享受新媒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信息安全问题也日渐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日新月异的媒体环境中保护信息安全,成为国家、企业乃至个人必须思考的问题。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征、新媒体环境传播特点,分析新媒体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发掘新媒体传播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等相关理论,从而深入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保护策略的研究,推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策略的完善是必要的。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拟态传播;健全法制
1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基本情况
1.1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的基本情况
1.1.1 大数据时代背景简介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兴起,一些原本很难收集和使用的数据开始容易被利用起来,人类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是由数量巨大、结构复杂、类型众多数据构成的数据集合,是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通过数据的集成共享、交叉复用形成的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随着大数据解决大量日常问题,通过各行各业的不断创新,大数据会逐步为人类创造更多的价值,其在实用层面影响广泛,渐渐重塑我们的生活、工作及思维方式,人类进入了一个名符其实的信息社会。
1.1.2 新媒体传播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以移动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传播技术的创新发展和传播网络的升级换代,使移动互联网成为新媒体领域十分突出的增长点和当前全球信息及传媒产业竞争的焦点,也为新媒体传播带来了强劲动力。在技术层面,互联网技术处在换代的前夕,云计算、两化融合、三网融合、宽带中国战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慧城市等,为新媒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随着数字技术与生产生活的日益融合,新媒体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更加广泛,移动互联网、便携智能终端、云计算这三大核心技术形成了千姿百态的信息服务,改变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信息传播的模式与样态,从而使公共信息的提供方式、社会关系的经营方式、社会结构的演进方式发生革命性改变。
1.2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现状
1.2.1 国家针对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相关政策
目前站在新媒体视角下,针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制订的政策还不多。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2014年11月24日,网信办联合中央编办、公安部和工信部等八个部门举办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1.2.2 国内外针对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情况
我国信息化发展较国外起步晚,在新媒体、信息安全等领域研究跟国外相关研究还存在一定差距,我国传播、信息通信等领域学者在结合我国信息安全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大量研习、吸收国外的科研理论,为应对科技高速发展环境下保障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支持。根据所查阅的书籍与文章来看,我国从新媒体传播的角度出发,探究信息安全保护策略的研究还不多。2006年何德全院士针对中国工程院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的咨询项目“新网络媒介环境下的信息安全对策研究”,提出解决新网络媒介舆论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需要新对策、新方法,应该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智慧集成起来研究对策。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部分期刊与学位论文探讨相关问题,如杨义先的《三网融合时代新媒体安全的新问题》、冯炜春的《新闻工作者的信息安全意识研究》等。
1.2.3 针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现行
法律措施
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法律研究与立法上还比较滞后。刑法中对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还是空白的,宪法中的第38、39、40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中的“核心隐私”——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等,指出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较为具体的和有效的解决方法还没有,可操作性不强。
2 大数据时代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存问题
2.1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
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的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徐某同校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两日后,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同日12时许,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晓青进行盘问,并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晓青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蔡晓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9月5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号称“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蔡晓青犯侮辱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2.2 问题总结
2.2.1 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自媒体具有即时交流等特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这种便利快捷的社交平台。许多网民热衷于在微博上直播自己的个人生活,诸如发布一些带有个人信息的图片等。如果相关的个人信息发布得过于频繁,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可能将用户发布的个人或他人照片以及一些状态联系起来进行一系列分析推断,就可以知道这个人的家庭状况,个人喜好等信息,从而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被害人正是因为在微博平台上的“人肉搜索”导致个人信息严重泄漏,进而精神受到戕害,不堪受辱跳河自杀。
2.2.2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针对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缺乏统一的专门性法律已经成为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最根本原因。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的审判长黄海钦曾表示,大数据时代下“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放眼全省史无前例,其背后连带着“罪与非罪”“侮辱还是诽谤”等社会关注的一连串争议,这就形成了法律保护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现存立法内容片面,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狭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内容零散,系统性差,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较差。同时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执行手段也很少。
2.2.3 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建设的落后,首先就是因为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制度的缺位。当下,应当加强对媒体人员新闻报道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对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完善的监管制度。其次,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媒体信息安全意识缺乏的问题,部分工作人员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威胁的时候不能及时采取行动,因此未能缓解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2.2.4 新媒体传播行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行业发展迅速,方兴未艾。但在行业自律方面,行业相关组织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此外,由于行业自律是由行业内部制定的,虽然其针对性很强,但并没有强制性,就需要网络从业人员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当下,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媒体工作人员对信息安全的认识程度较低,也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埋下了隐患。
2.2.5 舆论引导方面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人们利用微博、网络论坛等新媒体都可以进行自由的信息传播活动,意见的多元化成为信息传播的必然趋势,这为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提供了一个巨大的、人人可以参与的平台。新媒体的使用者在舆论传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这激发了大众参与舆论产生和传播的积极性。但在自媒体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不良信息的集散地,衍生出了恶性“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现象。在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信息的泄露者面对“人肉搜索”的网络放大效应及众多网民居高临下的道德审判,容易对未来生活产生极端恐惧,最终导致了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体现了人性丑恶的一面,对不良信息的传播起到了推
波助澜的作用,进而使舆论的压力对受众产生精神戕害。
3 大数据时代造成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出现问题的原因
3.1 大数据应用特征所造成的原因
近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解决了大量日常问题,其在实用层面影响广泛,但大数据的运作模式可能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首先,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中信息的搜集方式本身十分隐蔽。微博、微信等大型自媒体平台具备大量的用户,而用户在平台上的一举一动都可以被便捷地记录下来且成本低廉。相关信息的收集即便未经用户许可,用户们也不得而知。此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收集者对相关数据的收集是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但问题在于,目前所采集的大部分数据都包含有个人信息,而且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诱因,让我们想尽办法去采集更多、储存更久、利用更彻底,甚至有的数据表面上并不是个人数据,但是经由大数据处理之后就可以追溯到个人了。大数据的价值不再单纯来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
3.2 新媒体传播方式的原因
首先,新媒体传播方式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基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不仅包括性别、爱好等基本个人信息,还会有用户网络活动的信息,如用户发布的图片、视频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包括在新媒体平台上互动等整个活动中的信息。其次,新媒体传播方式还具有可分享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中,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可以随时随地分享信息,同一个信息可以被无数次传播,而被无数人所得知。此外,新媒体传播方式具有可累积性的特点。可累积性即保存故有的信息,增加新获得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一些基本个人信息一般是不会改变的,但是除此之外,其他的很多信息都会随着用户的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的变化而变化。如在微信这个自媒体平台上采用微信钱包支付方式的网络购物,用户个人购买的商品类别的增加、个人信息如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变更等相关交易条件的改变等都是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可积累性的表现。
3.3 制度建设方面的原因
大数据时代,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建设落后的重要原因在于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制度的缺位。当下,对媒体人员新闻报道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对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完善的监管制度还要强化。除此之外,对于信息获得者利用个人信息在商业中获利,是网络环境下许多非法的大量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的主要动机和目的。类似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但是现行方面主要对非法收集和利用他人信息的犯罪分子处以行政和刑事处罚,而未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民事补偿机制是公平正义的呼唤,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尽快实现。
3.4 相关法律缺位方面的原因
我国在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方面还比较滞后,缺乏统一的专门性法律已经成为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原因。现行法律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主要局限在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并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规定,更未对个人信息内涵的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只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一部分,相对于个人信息的庞大内容,个人隐私的范围是十分狭小的,远远不足以全面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虽然宪法中的第38、39、40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其他部门法,如《民法通则》等指出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还未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法,可操作性不强;《刑法》中对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还是空白的。此外,虽然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正式法律尚未颁布。除此之外,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后,才有事后救济措施,缺少事前约束和限制的法律条文,有关法律的威慑力相对较弱,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3.5 社会舆论的原因
古希腊时期,“多数人暴政”致使思想家苏格拉底被处死。大数据时代,微博、网络论坛等新媒体为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提供了一个巨大的、人人可以参与的平台,但在自媒体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它也成为了不良信息的集散地,产生了一系列“网络暴力”。“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就是大数据时代下新媒体传播中社会舆论效应的最好体现。“网络暴力”的发生往往并不是个体行为,而是群体式行为的结果。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使得理性的声音被淹没,激愤、偏激的声音占上风,循环往复造成舆论的偏激,进而形成群体意见极化现象,激发群体愤怒。此外,责任分散效应助长意见偏激性。所谓责任分散效应,即当单个个体被要求完成一项任务时,这个人的责任感会很强;但是如果要求一个群体共同完成一项任务,群体中每个人的责任感就会变弱,往往会出现推卸责任,面对困难会退缩,出现“法不责众”的心理效应。“责任分散”效应的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人多不负责。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往往会看到一种“狂欢式”的集体行为,言论过激、行为甚至触犯法律,这就是网民“责任分散效应”的结果。
3.6 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人自身的原因
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自媒体这种便利快捷的社交平台。多数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例如用户在自媒体上发布状态时,经常会出现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文字或图片;微博用户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浏览时,浏览器会对其所浏览过的信息进行记录,如果用户未对历史记录中的内容进行定期清理,一旦被他人获得并利用将会威胁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微博用户账
号与手机号码绑定,换了手机号码却忘记更改绑定等都会对个人信息安全产生威胁。此外,由于缺少必要的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的方法措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不合理收集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机会。
4 大数据时代针对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对策
4.1 提高对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
4.1.1 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社会公众具有维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维权有责”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是值得我们每个人引起重视的。当信息不实或隐私泄露时,应及时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甚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将个人信息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
4.1.2 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在新媒体广泛发展的当下,每个公民都是大数据应用的参与者、使用者,都是信息的生产者与接受者,同时也可能成为信息安全的危害者和捍卫者。因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意识强弱直接影响了信息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不但能有效保护信息安全,而且能营造良好的信息安全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敏感性个人信息,提高对虚假信息及不良信息的识别能力,坚决抵制恶意煽动信息等。此外,在使用自媒体时,要避免发布带有个人详细资料的消息,在关闭浏览器时清除带有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的相关记录,减少违法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4.2 提升全民信息安全观
据浙江大学信息学院控制系研究员王海文的相关调查研究发现,针对网络时代的安全问题,中国国内用户普遍存在认识不足、培训欠缺的问题,特别是对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认识还不够。因此,提升全民信息安全观迫在眉睫。
4.2.1 提升公民信息安全素质
在使用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每个公民都应明确,新媒体是集中体现利益冲突与矛盾的“拟态社会”。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便捷的通讯工具使得人人都可以是消息或新闻的发布者,这就要求每一个传播主体面对随时迎面而来的信息时,应提高警惕性与判断力,避免自己成为不良信息(包括谣言、诽谤、语言攻击等)的受害者,也要注意自己是否成为不良信息的传播者,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尊重他人的信息安全权,配合政府,共建和谐网络环境,从而真正树立起全民范围的信息安全观念,规避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4.2.2 加强公民心理素质建设
在提升公民知识、道德修养的同时,强化公民心理素质也是提升信息安全观的重要方面。面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权利人应注意做出紧急应变,要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相关信息的散布者给予警告甚至是起诉,而不应对恶意的信息安全攻击行为妥协,避免个人伤害行为的发生。
4.3 加强新媒体传播行业自律。
大数据时代,信息以爆炸式的速度不断增长,新媒体作为发声组织发布的任何不良信息所产生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因此,新媒体传播行业的从业者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其传播内容直接影响着舆论走向,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3.1 新媒体传播行业的从业者要遵守行业规范,决不能为吸引受众眼球、增强卖点而随意传播信息,要避免对庞大的信息不加处理地进行转发,更不能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有意保留或刻意加入对个人信息安全存在威胁的内容。为提高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各媒体单位应设置自查部门,定期展开道德教育工作,制定合理的审查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
4.3.2 要提高新媒体传播行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强化网络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传播内容中每个客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应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若相关组织或机构对传播内容中的客体构成任何形式的个人信息安全泄露行为,将对所造成的个人损失做出赔偿;只有经过用户的许可后,方可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
4.3.3 新媒体传播行业应主动发挥自己的作用,开展各式各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普及维权方法,切实承担起行业职责。
4.4 加速健全我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信息环境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国家的信息化发展,在大力倡导国家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同时,对信息安全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立法机关要不断推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发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媒体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信息安全保护体系逐步科学化、规范化,营造健康的信息环境。目前我国关于信息安全的立法,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具体针对性的法律体系。
4.4.1 建立宪法和部门法多层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立法机关要从宪法及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进行多层面立法,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构建一个具有实用性、适用性、完整性、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统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发挥其综合效力。此外,由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在全国性的信息安全保护法律还未正式成形前,地方立法机关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针对当地情况探索现阶段立法,补充现行机制不足。
4.4.2 规范现有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
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存在立法分散、空白点多的问题。所以,必须明确何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界定好“道德谴责”和“法律惩戒”的界限;同时应对取证、举证的相关流程做出具体规定;对那些因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而造成受害者精神
失常甚至导致自杀、报复社会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将现有法律的重合、矛盾之处进行整合,实现各个方面、各个利益主体的协调,避免重复、错漏等情况。
4.4.3 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和荣誉权,但仅有这几项人格权是无法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进行全方位保护的。因此,要保护网络隐私权首先就要立法承认隐私权,在立法中为隐私权设立明确的法律地位。
4.4.4 强化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前瞻意义
在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面对社会变革,我国的相关立法不能滞后于时代发展,势必有所创新,保证其适用的时间范围。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必定是在对科学技术的充分了解和正确预测之后所做出的决策,这对于公民权益的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5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我国与新媒体信息安全有关的保障措施、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必须认识到,建立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之间需要协同合作。
4.5.1 提高管理者素质,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系统和舆论引导机制
在我国,政府和媒体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但一些政府管理者对新媒体的发展了解不足,因此提高管理者素质势在必行。由于健康的舆论环境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是保障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政府管理人员和媒体协同合作,及时发现不良信息,采取有力的引导政策,共建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积极开展信息安全培训,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测控系统,使监测意见更加多元化已成为当前十分迫切的需求。
4.5.2 加强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的管理保障机制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安全的管理机制,做好保障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领导机构,协调各级别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提升我国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其次,健全信息安全应急机制,通过完善应急事件的申报机制、处理机制、预警机制及民事补偿机制,切实提高我国处理突发信息安全事件能力;再次,建立健全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和规范,在引导公民参与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建立起我国信息安全的标准规范;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普法教育,向公民宣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法,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尤其针对青少年这类在信息识别、价值观评判等方面能力相对较弱的新媒体的主要使用者。
4.5.3 培养信息安全的专业人才,提高信息安全创新能力
提高信息安全的技术自控能力和创新能力是政府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的核心。首先,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为科技创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要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并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再创造;此外,还应鼓励相关科研机构对此进行开发和学习研究,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来弥补新媒体传播方式的不足。在投入硬件的同时,也要注重结合软实力。国家应注重培养信息安全相关学科、专业的人才,无论是掌握信息安全系统开发的技术型人才,还是熟知信息安全学知识、具有法律监督管理知识等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抑或是对国家、社会发展有着强烈责任感的有志青年,都应成为国家的培养对象。
4.5.4 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道德意识,构建文明和谐网络空间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源于道德滑坡,究其原因,是网络空间的文明建设缺失所致,因此,引导公民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和群体化的舆论偏激现象,营造安全健康的媒体环境对提高公民信息安全素养至关重要。
4.5.5 加强对新兴媒体行业和网络运营商的监管
首先应从技术层面上加以管理,修补安全漏洞,通过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使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其次,要对信息传播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信息传播者在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
5 结语
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我国进入了名副其实的信息社会,我国已经步入依赖物质、能源和信息三位一体的时代。当下,新媒体已成为信息的集散地,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日渐突出,而且具有种类多、情况复杂的特点,已经成为每个人必须面对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
[2]付玉辉.2012年我国新媒体传播研究综述[J].国际新闻界,2013,(1).
[3]李满意.大数据安全[J].保密科学技术,2012,(9)。
[4]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崔华强.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国际私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7]王娟.微博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4.
[8]封彬.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安全保护策略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3.
[9]带您了解大数据[EB/OL].中国大数据网,(2014-02-26).http://www. thebigdata.cn/YeJieDongTai/8470.html.
[10]赵秀芳.试论“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