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背景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2015-02-26王欣
新媒体背景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王 欣
(作者单位:保定日报社)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电脑、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新兴力量,新媒体逐渐成为民众最为接受的发言和传播的途径。与此同时,民众舆论也成为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力量。一方面,新媒体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使公众更加广泛关注并且参与社会事务,有利于揭露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另一方面,它也可能给司法带来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利用新媒体的积极方面,为司法公正提供有效、正面的舆论监督成为目前媒体和法律界都在思考的问题。
1 新媒体的时代特点
1.1 新媒体的传播快捷高速
新媒体主要指的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各种移动终端运行的媒体形式[1]。它因为具有更广泛的参与性、更快更高效的传播速度,而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与传统媒体记者采访、编辑加工、后期制作等繁琐的程序相比,网民可以第一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将新闻事件及时上传,不限时间、不限地点,最大可能节省了新闻传播的时间。
1.2 信息来源更加多元化
新媒体利用技术的优势,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互联网、手机以及各种交际软件的发展,让网民可以从更多方面全方位地对事件进行了解。同一事件在新媒体传播中,既可以有传统媒体的说法,也有网民或者参与人对于事件的表达,综合而巨大的信息量可以让受众对事件有一个迅速而较为全面的了解。
1.3 较强的扩散力和感染力
新媒体的扩散能力更强,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等都是重要力量。生活中的任何热点和敏感点都逃不过网民的眼睛,然后针对事件在网上进行讨论、跟帖等,从而引发更多的关注,将舆论迅速扩散,再得到现实中相关部门的反应。很多较为经典的案例都论证了这一点,如杭州飙车案、河北大学校内撞人案等,在这两个案例中,最初都是由网民发出消息,并且不断跟进,对事件细节进行推敲和追究,最终将事件推向高潮,引发全民的高度关注。
1.4 进行监督的方式更加灵活
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表达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在网络上传播时,新媒体不仅可以用文字、视频,还有更多手段可以利用,数字杂志、数字报纸、微博、微信等,不但形式新颖,还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给信息接收者。
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更加丰富、形象、立体、大众,增强了监督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1.5 传播主体更加广泛、互动性更强
一般情况下,传统媒体的传播主体比较固定,而且发布信息需要严格的审查,而新媒体的参与者则可以通过多种平台来进行交流,平民化和大众化是新媒体最重要的特点,网民可以自由地通过博客、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只要能上网就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同时,网民还可以第一时间在网络上与其他网民进行互动,网民可以既是传播者,也可以是接收者,两种身份同时存在,灵活变换,大家都可以发布信息,表达个人的观点和立场,网络的沟通变得开放而便捷。良好的互动性也激发了网民对事件参与的热情,最终形成大讨论的情景。以“郭美美”案为例,正是经过网络将其事件放大,将媒体的舆论形成监督的压力,从而产生社会的影响。
2 新媒体背景下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罗尔斯曾经说过:“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不管是司法活动还是媒体监督,二者都追求形式上的公正,但是由于二者所追求的公正内涵不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来说正是一柄双刃剑。
司法意义上的公正,是存在于法律上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媒体追求的公正则是一种朴素的观念,即能够符合普遍的观念和道德要求,是一种认知,比较抽象和模糊。
2.1 积极影响
2.1.1 有利于司法的公开、透明
新媒体时代主要的舆论监督工具是网络,它打破了以往报纸和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局限,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网民可以把信息上传到网络,或者从网络接收信息并且做出回应和互动,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独立地发表对司法活动的看法和意见,充分体现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公民的立场和看法汇聚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刨根问底”的形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质疑,从而迫使司法部门对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程序公开和细节解释,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不仅如此,在参与公众的讨论中,很可能有部分网民具备专业知识,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不但提升广大公众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还可以促进司法的公开透明。
2.1.2 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新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自由性、广泛性、及时性和互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强大的社会舆论可以使司法的透明性大大增加。新媒体时代的曝光无处不在,舆论监督的巨大压力有利于司法活动抵御外界力量的干预,从而有利于司法活动独立地进行,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
2.1.3 促进全民司法意识的提升
新媒体改变了单一的传播途径,将话语权交给了普通的公众,公众可以有效地揭发司法不公等情形,并且因为新媒体及时的互动性,激发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法院做出公平的判决。
另外,新媒体的积极监督,还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审判的结果进行扩大,推动社会法制化的进程。
2.2 消极影响
从以前的经验总结,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炒作、夸张报道、失实报道,随意侵犯保护当事人隐私、利用媒体身份施加舆论压力等方面,造成在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中,被媒体的舆论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
而这种尴尬在新媒体的环境下有增无减,很多法律案件因为媒体的连续报道而引起全国关注的,如“唐慧案”“华南虎案”“药家鑫案”“湖南罗彩霞案”等,都是因为媒体的介入而引发全民关注。这些高度关注很容易引发短时期内的舆论动荡。
2.2.1 “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马德里准则》中提到:“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言论是承认和实现言论的自由,适用法律使做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3]”司法的本质是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不得存在立场偏袒任何一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判,对双方的诉求或者主张,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透明,审判结果公正。
2.2.2 容易引发“道德审判”影响法律权威
司法活动是为了保障当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则更多从自身竞争角度出发,在报道容易引发网民关注的事件时,使用大量感染性较强、带有道德色彩的描写,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法律性质。公众在引导下,可能会不假思索、不问真相,单纯从道德的标准来考量法律案件,从而使法律权威性降低,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由程序上升到实质内容,甚而超越法律界限,成为道德审判,将法律问题变成道德讨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效力和权威。
2.2.3 容易侵害公众的隐私权
陈凯歌在2012年拍摄的电影《搜索》就是讲了媒体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故事。女主角叶蓝秋因为没有在公车上给老人让座,而被互联网这个新媒体进行了渲染性报道,最终被愤怒的网民进行“人肉”,不堪压力之下最终选择自杀。
3 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既可以推进媒体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脚步,也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甚至威胁法律权威。适当地对司法进行监督,会有效地推动司法公正,符合公众的利益;但如果媒体过分干涉,则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甚至造成公众的恐慌和社会不安。实性、客观性以及精准性,主要需要遵循下述几个原则。
3.1 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叙述
新闻主要是对一些客观事实的主观感受,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但是完全客观的新闻并不存在。因此,在遵守原则的时候,要减少自己在报道当中的主观感受,要充分地维护事实,寻求客观性。新闻叙述与艺术叙述之间的本质并不相同。后者主要是追求叙述的效果,使其具有充足的艺术性;前者则是要站在客观规律以及叙述原则的角度之上,减少主观感受的介入,将事实展示在观众面前,使观众能够真切地感悟事实,总结出相关的经验。这就需要在叙述的时候保证事件的客观描述,减少主观感受的介入,避免增加事实之外的多余内容。
3.2 按主要信息选择使用叙事媒介
在进行新闻叙述的时候,要选择哪些叙事媒介呢?这时就需要了解新闻当中蕴含的信息,选择一条重要信息来确定。在此期间,采访人员的作用就显得非常关键了。当采访人员认定自己的采访内容是抽象事件的时候,就需要充分地运用文字来描述,并且运用图像来进行辅助的描述。当采访人员认定自己的采访内容属于具体事实的时候,需要运用大量的现场图片以及声响音乐,而一些画面以及声响无法表现出来的信息,需要添加必要的文字,来充实整个叙述事件。但是,当一个新闻中的内容涉及到具体及抽象两方面,要想对两类事件都进行详述,就需要针对两者的不同风格特征,在叙事的时候综合现场采访、文字详述以及声响渲染的方式,将抽象内容以及具体内容都进行详细地描述与展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电视新闻的有限时间及空间之内,为观众带来更多的信息,提高语言以及画面之间的和谐度,以此来确保叙事的功效。
3.3 以图像和声响为主要叙事媒介
事件性新闻的核心是真实的新闻事件,如现场报道以及特写等。它的特性就是内容简单、时效较强、视觉鲜明。这一类型的新闻叙事核心在于事件的细节,应用声响以及图像的形式较为合适,这种方式就相当于现场直播,将整个事件在观众面前还原,使观众看清事实,再加上声响的渲染,使观众犹如身临其境,就像是亲眼所见新闻事件。
3.4 以语言文字为主要叙事媒介
非事件性新闻主要是指对一系列的新闻的综合叙述,如总结相关经验、分析新闻背景、一些非常典型的报道以及综合性较强的报道等。它的特点就是时效性弱、内容繁杂以及视觉不够鲜明等。这种新闻的内容较为抽象,图像以及声响无法对其进行详细地展示,需要凭借语言来进行较为详细地叙述。针对这样的新闻,文字的叙述显得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1]马丁.当代叙事学[M].伍晓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李显杰.电影叙事学:理论与实例[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0:81.
[3]董小英.叙述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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