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壁垒及对策
2015-02-26宋景佳
刘 毅,宋景佳
(哈尔滨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80)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壁垒及对策
刘毅,宋景佳
(哈尔滨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80)
全球气候的恶化亟须人类改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碳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趋势,而碳金融是低碳经济长期发展的金融产物,是经济发展从高碳模式向低碳模式过渡的催化剂。在全球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势必积极践行低碳理念,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鼓励碳金融的推行。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主力军,应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创新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发展途径。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现有成就、存在的壁垒以及拥有的发展机遇,以对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碳金融;商业银行;低碳经济
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
(一) 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随着国际社会工业化进程的逐步展开,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必造成资源的大量消耗,随之而来的便是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在全球积极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期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把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企业、个人都要以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为导向调整自身行为,使经济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1]。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可以加大对可再生资源开发及清洁环保项目等符合国家相关低碳政策行业的资金支持,限制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三高型”产业的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三高型”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响应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也是顺应当今国际与国内环境大力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潮流的必然选择。
(二) 拓展金融业务范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空间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快,商业银行在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上的优势逐渐减弱,存款利率的上升和贷款利率的下降都会缩小银行存贷款业务的盈利空间。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拓展金融业务范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空间。我国碳金融发展虽然还不成熟,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不断挖掘碳金融的市场潜力,创新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模式,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产品和衍生产品与服务项目,努力转型为“低碳银行”,优化收入结构,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价值与空间。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与国内外碳金融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学习在碳金融方面先进的运作管理经验,探索国际碳金融业务的合作模式,有利于推进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资金投放风险的控制。
(三) 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展示与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碳金融是低碳经济长期发展的金融产物,其通过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来解决温室气体排放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手段,是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金融行业排头兵的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碳金融业务,可以展示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上的作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度。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一)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现有成就
1. 绿色信贷业务。 “绿色信贷”是当前增效节能、产业升级、环保项目的一系列贷款。主要目的是遏制高能源、高污染和盲目扩张的污染型行业[2]。2006年,我国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率先在我国推出了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开发的专项贷款品种——绿色信贷。2014年,兴业银行已累计为近千家企业提供绿色信贷5 558亿元,余额达2 960亿元。我国其他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地践行绿色信贷,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审核贷款企业的环保情况,控制“三高型”企业和项目的贷款规模。根据我国银监会的统计,2014年6月底,21家大型商业银行环保与节能项目贷款余额达4.16万亿元,在全部贷款项目中占6.43%[3]。
2. 碳金融理财业务。 碳金融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综合考虑资源环境保护与银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理财产品,并为这些理财产品选取各自相应的挂钩对象。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中国银行于2008年1月16日开始销售的“汇聚宝”绿色环保二氧化碳挂钩的理财产品,该产品投资所得收益与欧洲气候交易所2009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单位排放额度期货合约的欧元结算价格相挂钩;光大银行在2010年推出的低碳公益理财的产品,与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权期货合约相挂钩。此外,其他的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推出碳金融理财的相关业务或衍生产品,但由于这些碳金融理财产品过于概念化、实际收益率较低,以及发行数量较少等原因,导致这些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及运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3. 基于CDM项目的碳金融业务。 我国于2002年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且在2005年颁布和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和审批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及要求。在这一政策下,我国商业银行也都积极地探索基于CDM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的开发。例如,2009年,上海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与交易机构,促使项目业主与国际买家签署了《减排量购买协议》;2012年,我国农业银行全程运作国内首例CDM项目并通过了联合国的注册。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还推出了与CDM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例如,兴业银行推出了碳交付的保函业务,浦发银行推出了碳保理融资等新兴业务,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农业银行推出了CDM咨询顾问业务,这类业务旨在促成CDM项目的推进。
4.绿色信用卡业务。 绿色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了构建碳排放量购买平台而创新的碳金融业务。持卡人可持有银行卡在购买碳减排量的同时,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享有低碳生活的感受,履行社会环保责任。例如,2010年3月,光大银行携手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了“绿色零碳信用卡”,该种类信用卡独具可回收、碳足迹计算器、邀约购碳计划、碳信用档案、环保账单及高额出行意外险这六大绿色环保型功能产品,意在以实际行动倡导社会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生活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另外,平安银行的“靓绿卡”采用国际新型可降解绿色材料制成,使用电子账单替代纸质账单以节省纸质材料,并能为持卡人提供最新的环保资讯,使持卡人了解国内外的环保动态,持卡人使用绿色积分可以换取节能环保礼品,享受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商业银行绿色信用卡业务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绿色环保意识。
(二)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壁垒
1. 商业银行碳金融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产品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碳金融理财业务、CDM项目等,碳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服务项目种类也较少,而且,积极开办碳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也比较少。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意识淡薄,对碳金融业务的开发流程和发展前景缺少了解,不能积极创新碳金融业务。
2. 碳金融业务专业人才匮乏。 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而言,碳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还是令人欣喜的,涉及外语、项目管理、法律、化工、金融、国家产业政策及国际交易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但需要综合性的专业人才。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经营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认识不到位,不重视碳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甚至没有建立专门负责碳金融业务的专项部门。碳金融业务专业人才的巨大稀缺是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3. 碳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直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并积极参加、推动有关国际气候变化的谈判和协议的执行。2007年6月4日,我国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在发展中国家中当属首例。但目前,我国并没有颁发有关碳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只能参照环境和金融法规上的总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其中,《能源节约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规定要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都提出实施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奖励性政策来激励我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低碳经济的发展。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规范依据和激励政策,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和奖励措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上的指导。
4. 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引导低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促进碳金融的发展。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我国先后成立;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这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我国目前已经挂牌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所共有9家,专业环境交易所有19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交易所在交易政策、衡量标准、监督主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标准,造成了碳交易市场严重割裂,不利于跨地区、跨省份碳排放权交易,阻碍了全国碳交易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5.碳金融业务风险较大,中介机构发展滞后。 碳金融业务具有交易标的和内容的复杂性、交易额的杠杆性、交易时间的跨期性、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具有较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政策风险和项目风险上。《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间为2008年至2012年,该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后京都时代的延续性和适用性是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政策风险;项目风险主要是指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交易机制和我国碳交易平台涉及的低碳项目建设的风险,会增加我国商业银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在CDM机制下开展碳金融业务。虽然我国CDM项目发展空间较大,但一个CDM项目过程涉及项目的识别、设计、所有参与国的审批、项目的审核、注册、实施及减排量的核证等,该过程十分复杂,隐藏着很多风险因素。而我国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核准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目前仅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两家联合国认证的核证架构,与我国占世界一半的CDM项目市场份额不相匹配,不能满足对CDM项目的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的需求,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规避CDM项目等碳金融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三)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机遇分析
1.低碳经济背景下碳金融的发展已成为国际潮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财富在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公认的现实,对人类的生产与生活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人类也开始关注生态环境的恶化,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致力于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进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量,对这些国家的减排任务进行了具体化和制度化的规定,而《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也促使了碳金融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德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生态银行”,这标志着商业银行开始涉足碳金融领域。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提倡金融机构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及荷兰银行等10家银行在伦敦召开会议,推出了“赤道原则”,该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有效识别、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和环境风险,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社会环保责任,提高社会声誉。2008年10月31日,我国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球第63家、我国首家“赤道银行”。截至2014年7月,全球共有80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
从我国国内来看,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我国现行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严格的信贷控制,用低碳绿色信贷机制遏制“三高”产业的盲目扩张,为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
2.我国政府重视对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全国推行碳排放交易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确定为重点改革任务;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对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具体的要求。根据国家的部署,预计到2016年,我国将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利于争取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的定价权和话语权,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地位,同时也将为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业务拓展机会和利润增长空间。
3.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数量快速增加。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直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节能减排项目投资,或通过购买碳排放权份额的方式,来获得核证减排单位。到目前为止,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核证减排量的供应方,截至2015年1月31日,我国已获得联合国CDM 执行理事会(CDM EB)签发的CDM项目共3 763项,占世界CER的近50%,CDM项目发展极具规模效益。我国CDM市场的巨大潜力吸引了包括发达国家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及负有减排任务的企业等在内的CDM市场买家,这为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市场和发展前景。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要提高碳金融业务创新能力
商业银行要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潜在客户对碳金融咨询、理财、项目融资等中间服务的需求,以实现有效管理和转移参与碳金融交易的风险,最小化交易成本。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较少,缺乏碳金融业务创新能力。而影响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专业人才的培养、先进技术的应用以及创新风险的管理等。对此,我国商业银行应主动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内部机制的调整,加强对碳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组建专门负责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研发的部门,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碳金融业务的发展。例如,我国兴业银行就建立了可持续发展中心,为碳金融业务交易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另外,要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引进先进的管理、开发、评估等技术;同时,商业银行要重视碳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加强与国内外高校、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具有高度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二)加强低碳理念的宣传
社会公众是社会活动的重要主体,公众低碳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碳金融及低碳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城市公民的低碳知识还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政府、媒体及相关教育机构应该加强低碳相关知识的传播,特别是针对具体可行的低碳政策和低碳措施的传播,要让公众能够清楚认知低碳的意义,提升自己的低碳素质[4]。
企业要不断强化碳金融意识,充分认识到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商机,积极参加碳减排项目,将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与企业利益充分、有效地结合起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商业银行要营造良好的碳金融业务发展氛围,将碳金融理念融入产品的设计中去,通过设置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措施来鼓励企业参与碳金融业务;商业银行还可以重点推广绿色房贷、绿色车贷、绿色信用卡等产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向个人客户宣传绿色消费理念。例如,在个人客户办理房贷时,商业银行可派遣专门人员检测房屋在装修、改造过程中的碳排放情况,实行梯度式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不仅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低碳意识,也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开展低碳主题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践行低碳理念。
(三)建立健全碳金融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碳金融的发展不仅要依靠政策倡导,更需要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支持,而我国在低碳环保以及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严格的执法力度,对低碳环保责任的承担缺少明确的规定,对碳金融业务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也没有强力的保障和约束。因此,我国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完善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等有关低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碳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有关低碳经济的立法就比较完备,能有效促进国内低碳技术的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强包括碳交易制度、CDM项目、碳金融衍生品等在内的碳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细则上的参考和法律上的保障。
另外,我国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来鼓励碳金融的发展。我国应参照国外政府碳金融启动时期的经验及其目前发展状况,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碳金融发展水平,制定出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碳金融发展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制定财税费优惠政策,刺激碳金融发展[5]。
(四)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够为碳交易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计量标准,有利于突破碳交易的区域限制,能够整合资源和信息,实现规模最大效益。我国政府已出台了促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相关文件,并预计2016年试运行。为此,我国应在现有的碳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利用我国碳资源大国和CDM项目数量庞大的优势,吸引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我国碳市场上进行交易。
在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即将建立的时期,商业银行要灵活参与国内外碳交易市场,选择适合自身的碳金融发展模式,通过创新碳金融产品发掘更多的商机,实现多元化经营,以支持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运行,同时也要做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准备。
(五)健全我国碳金融组织综合服务体系
碳金融业务尤其是CDM机制下的碳减排额具有十分严格的交易机制,开发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涉及境外交易人员,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如碳信用评级机构来辅佐完成。而我国的国内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暂时不能通过为碳金融交易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使商业银行有效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我国要积极参与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交流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培育我国国内的碳金融优质中介机构,健全完善我国碳金融组织综合服务体系。
[1]何爱平,石莹,赵菡.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学解读[J].经济纵横,2014,(1):30-34.
[2]吕林根.我国低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论坛,2015,(3):14-17.
[3]易金平,孙亚妮.银行业绿色信贷发展的SWOT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5,(5):129-130.
[4]李玉洁.我国城市公众低碳意识和行动分析—基于全国2000个样本数据[J].调研世界,2015,(3):22-25.
[5]许春燕.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3,(12):111-114.
〔责任编辑:刘阳〕
2015-07-17
刘毅(197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管理学博士,从事区域经济学研究。
F3;F062.9
A
1000-8284(2015)09-01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