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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起源与自由主义思想

2015-02-25杨国庆

学术交流 2015年8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权利建构

杨国庆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

法学研究

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起源与自由主义思想

杨国庆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

德沃金具有公认的世界性学术地位,但在有关他的法律理论起源问题研究上却存在极大分歧。如果从德沃金直接研究的自由主义问题着手加以研究,则有助于进一步厘清他的法律理论起源问题。基于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问题意识,德沃金提出了“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核心观念,建构了法律原则论和法律解释论等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体系。正是在“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提出与论证过程中,德沃金动用了各种理论资源来捍卫自由主义传统,从而使他的理论起源问题看来复杂而实则简单,理论体系问题看似断裂而实则统一。

自由主义;平等观;整体性法;整体性理想;建构性阐释

德沃金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法哲学家,与诺齐克及罗尔斯并称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三位旗手。他获得过被誉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诺贝尔奖的“霍尔堡国际纪念奖”,被纽约大学法学院网站介绍说:“两百年以后,德沃金极有可能成为当代学者中仍然被阅读的两到三人之一”。尽管德沃金具有如此公认的世界性学术地位,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在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起源与法学流派归属问题上,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在博登海默看来,德沃金注重分析权利、规则和原则等基本法律概念,应当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1];在莫里森看来,德沃金擅长从参与者角度对法律活动进行解释,这是富勒观点影响的结果[2]445;在波斯纳看来,德沃金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把自然法和实在法加以混合,这明显是受到了卡多佐的影响[3]。鉴于上述复杂情况,我们无法把德沃金简单地称为法律实证主义者、自然法论者抑或是实用主义者,但从理论研究角度来讲,我们也无法对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起源问题避而不谈。

面对这一问题,重点关注斯蒂芬·盖斯特(Stephen Guest)对德沃金的评论是颇有助益的。斯蒂芬·盖斯特认为:“作为一名哲学家而非学者,德沃金的研究兴趣在于法律、国家和道德等问题,他的研究偏好在于直接研究问题而不在于接续其他人的研究结果。就此而言,执意探究德沃金的理论起源是没有收获的。”[4]根据这一观点,我们似乎无需关注德沃金的理论起源问题,只需关注他所直接研究的问题就可以了。在本文看来,重点关注德沃金所直接研究的问题自然可以成为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恰当切入点,有利于呈现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整体性面貌,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更好地思考德沃金的理论研究起源问题。那么,德沃金所直接研究的问题又是什么呢?颇为遗憾的是,斯蒂芬·盖斯特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不过,我们从莫里森的论述中却可以找到相关的线索。“德沃金的智识根源在于自由主义这一政治法律传统,他的论述就是一种强烈的愿望: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占据优势地位的强烈的保守主义倾向面前,使自由主义传统得到延续。”[2]440

综合上述观点,面对德沃金法律理论起源的复杂性问题,本文根据斯蒂芬·盖斯特和莫里森所提示的研究思路,从德沃金直接研究的自由主义问题入手,探索德沃金为什么要捍卫自由主义传统、如何捍卫自由主义传统,并在具体谈论德沃金为捍卫自由主义而界定自由主义内涵、建构自由主义理论的理论研究中,揭示德沃金法律理论体系的整体性面貌,也由此探索德沃金法律理论起源的复杂性问题。

一、问题意识:捍卫自由主义传统

在莫里森看来,捍卫自由主义传统是德沃金的理论关怀,这也就是斯蒂芬·盖斯特所说的德沃金直接研究的问题。但是,自由主义已经是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德沃金为什么要对它加以捍卫,是否的确对它进行了捍卫,以及他所做捍卫的意义又何在呢?这几个问题涉及的实际上也是德沃金所作法律理论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问题,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首先立足于德沃金的观察视角,对自由主义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处境予以重点关注。

在现代西方思想史上,19世纪开始兴起了三大政治意识形态——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自由主义在19世纪中叶取得了主导意识形态地位并保持这种地位长达一个多世纪。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1968年的世界革命为标志,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发生全球危机,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意识形态重焕生机,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有力挑战[5]125-143。到了70年代,自由主义已经丧失了主导意识形态地位,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恢复了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受到质疑,西方法律传统也开始受到质疑与挑战。西方法律理论不再简单地被认为是有关法律的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研究和女权主义法学都纷纷登台表达各自的理论诉求。面对上述各种理论思潮,法律实证主义这个西方主导性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有关法律的客观性和体系化等思想都受到严重了挑战。面对这一挑战,自由主义法理学只有对其加以正视才能继续得以发展抑或保持连续性[2]441。

作为自由主义者,德沃金自然不能坐视自由主义主导性地位的丧失,乃至自由主义传统的断送;作为自由主义法理学家,德沃金也只有在批判既有理论研究限度的基础上,建构新的理论体系,才能捍卫自由主义法理学的权威地位。基于上述考虑,1977年,德沃金出版了他的第一部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在该书导论中,德沃金明确肯定了自己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问题意识,“本书各章对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界定并为之辩护。”[6]11985年,德沃金出版了《原则问题》一书并指出:“这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著作。它探讨的理论问题有:什么是自由主义?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自由主义?”[7]11996年,德沃金在《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一书导言中指出:“本书确实昭示了对美国宪法的一种自由主义的见解。”[8]

从表面上看来,自由主义发生的危机仅仅是西方社会的一种意识形态危机,德沃金似乎无需过于紧张。但在详细考察自由主义的政治历史地位之后,能够发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危机究其实质是西方社会的危机。一般而言,就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的地位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一是根据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的观点,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一切具代表性的传统之现代表现[9]。二是根据伊曼努尔·华勒斯坦的观点,与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相比,自由主义是具有绝对主导地位的现代性政治理论[5]233。三是根据约翰·格雷的观点,与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相比,自由主义是具有主流地位的现代性政治理论[10]114。综上可知,三种观点存在着一个基本共识——自由主义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智识根源。基于此,如果置自由主义危机于不顾,那么,轻则无法继续回应西方社会诸多现代性问题,重则可能断送源自古希腊、古罗马的西方社会政治传统。就此而言,德沃金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捍卫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核心概念:自由主义平等观

捍卫自由主义传统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的问题意识,为了对这一问题作出有意义的理论回应,德沃金立足于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提出了全新的自由主义概念和自由主义理论。循着德沃金的思想理路,本文在接下来的两部分中,分别研究德沃金有关自由主义的核心特征——“自由主义平等观”的论述,以及法律原则论与法律解释论两套理论体系的自由主义特征,并在这一研究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德沃金法律理论在自由主义知识传统脉络中的起源问题,以及德沃金两套法律理论体系的同一性问题。

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是一个虽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却又充满着模糊与混乱的话题。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理论体系中,人们对自由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为了澄清这些不同理解,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撰写了自由主义思想史专著《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传统具有统一性,可以参照个人主义、平等主义、普世主义和社会向善论等四个特征对自由主义的身份进行确认,即,“个人主义,因为它确立了个人用以对抗集体性的道德至上性;平等主义,因为它赋予了所有人以同样的基本道德地位;普世主义,确认了人类的道德统一性;社会向善论,因为它确立了人类生活通过批判理性的运用而产生的无限可改善性。”[10]127参照约翰·格雷有关自由主义特征的论述,可以对德沃金的自由主义观点具体加以检视。

在《原则问题》一书中,德沃金专门探讨了自由主义的内涵问题。在德沃金看来,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存在着一个来自现实的疑问——自由主义究竟是否为一个明确的政治理论,而这种来自现实的疑问则源于一种怀疑论的理论——自由主义并不具有政治道德而仅仅是某些利益集团偶然形成的观念[7]238。针对这一挑战,德沃金明确肯定了自由主义所具有的基本政治道德,即,“某个平等观,我愿意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是自由主义的核心。”[7]237根据约翰·格雷的观点,既然平等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主要特征之一,而德沃金恰恰强调了平等观在自由主义中的核心地位,我们似乎就此应该可以作出判断,德沃金的确坚持了一种自由主义的观点。但是,德沃金的论证却并未止步于此,而是对平等观思想进一步予以深化。一般而言,平等与自由是西方主要政治价值,对两种价值的不同强调是区分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一种做法;与此不同,德沃金明确反对仅仅以强调平等价值来界定自由主义,以强调自由价值来界定保守主义[11]4-5。在德沃金看来,不论保守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都把平等作为基本理念予以坚持,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真正区别不在于谁更多地承认平等理念,而在于彼此所坚持的不同平等观。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平等观为:政府把所有公民作为平等的人加以对待,也就是,给予所有公民平等关切与平等尊重。保守主义者所坚持平等观则是:在进行某些机会资源或工作资源分配时,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所有公民[7]247-248。

在德沃金看来,只有自由主义平等观——政府平等关切和尊重其所有公民的平等观,才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根据德沃金的观点,政府给其所有公民以平等的关切和尊重,就是要求政府在公民良善生活问题上应当保持中立,也就是坚持政府中立原则。其原因在于,在一个社会中公民们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生活观,如果政府因为某种理由提倡某种生活观而不是另一种生活观,而并非在公民良善生活问题上保持中立态度,那么政府就无法给其所有公民以平等的关切和尊重[7]249-250。在德沃金看来,为捍卫“自由主义平等观”的确要坚持政府中立原则,但仅通过强调政府中立原则无法准确说明“自由主义平等观”的全部内容。其原因在于,自由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基于中立的自由主义和基于平等的自由主义,虽然在支持公民平等与反对干涉公民私人道德等两个方面意见一致,但在平等价值与私人道德价值何者更为根本的问题上却具有分歧。基于中立的自由主义坚持认为私人道德价值更为根本,政府应该在私人道德争论问题上完全保持中立;基于平等的自由主义则认为平等价值更为根本,政府在平等价值得到满足以后才保持道德上的中立。在德沃金看来,只有基于平等的自由主义才能更好地解释政府中立原则,即,基于平等的自由主义不仅相信政府不应当强制执行私人道德的传统自由主义原则,而且也相信没有一个公民应当更少地享有共同体资源的经济制度[7]267-268。

根据上述可知,德沃金把“自由主义平等观”视为自由主义核心的观点,深化了格雷有关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特征的描述。这种观点不仅是对自由主义内涵的新界定,也推动了自由主义理论和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新发展。启蒙时代以来,自由和平等成为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价值,霍布斯、洛克和密尔等古典自由主义者重点关注了自由价值却明显忽视了平等价值。他们认为,自由比平等更重要,当二者在实践中发生冲突时,自由价值应该得到优先考虑[12]。面对这一问题,德沃金把“自由主义平等观”视为自由主义核心的观点,成功地继承并发展了霍布斯、洛克和密尔所坚持的自由主义传统,并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主题由自由价值向平等价值的转换。另外,由于德沃金并未把平等价值视为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的专利,而是视为二者的共同理念,这为探讨政治哲学统一性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三、理论体系:法律原则论与法律解释论

从1967年发表“规则模式”一文,1977年出版《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直到2006年出版《法袍正义》一书,德沃金为建构自己的法律理论体系进行了长达40年的努力。在所出版的10多部著作中,《认真对待权利》(1977)和《法律帝国》(1986)是他的代表性著作。在这两部著作中,德沃金分别建构了两套不同的法律理论——法律原则论和法律解释论。毫无疑问,法律原则论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这既体现在德沃金明确宣告了这套理论要对自由主义法理学进行界定并加以捍卫,也体现在德沃金提出了“权利是政治王牌”的定义,以及对自由主义平等权利的认真对待[13]。就其后期的法律解释论而言,从表面上看,他提出的是一种看似具有中立性的整体性法的理论,并不具有法律原则论所明确彰显的自由主义特征。但这也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如果对这种看似中立的理论深入加以解读,就会发现被中立性语言和理论所重重包裹之下的法律解释论依旧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特征。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中,与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所展开的论述顺序相对应,分别从整体性法、整体性理想和建构性阐释等三个方面对法律解释论进行解读。

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在批判法律语义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因袭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和整体性法三种阐释性法律观念,并在批判因袭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的基础上对整体性法进行了辩护。德沃金作出如此论证的原因在于,只有坚持整体性法才能够做到认真对待权利。具体而言,首先,德沃金批判了法律实用主义不承认个人法律权利的观点,认为实用主义虽然不否认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但却否认真实的法律权利,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权利[14]144。其次,德沃金批判了因袭主义并未彻底承认法律权利的观点认为因袭主义的确承认法律和法律权利,但是其理由在于法律提供了可预期性、程序公正等实用方式,这并非对法律权利的彻底承认。最后,德沃金在作出上述批判的基础上,肯定了整体性法明确承认法律权利的特征,指出:整体性法认真地承认法律和法律权利,其原因在于法律保证了公民平等、体现了个人道德和政治道德、促进了社会的纯洁与真诚,这才是认真对待权利的态度[14]88。

为了做到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提出了整体性法的理论。在德沃金看来,坚持整体性法观念虽然能够做到认真对待权利,但是,认真对待权利并不是整体性法的正当性来源;他必须求助于其他理论基础来证明整体性法的正当性,并进而证明认真对待权利的正当性。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主要借助于社群主义的思想资源,用社群概念对整体性理想进行了辩护。这就是德沃金所说的:“我将论证,承认整体性为一种政治美德的政治社会由此而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社群,其特殊性在于提高了社群的道德权威并使之能取得和利用强制力的垄断。”[14]169众所周知,社群是社群主义所使用的中心概念,德沃金在此求助于社群概念而对自由主义权利观念进行辩护,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自由主义自身的理论匮乏所致,但在德沃金看来,使用社群主义的概念只在于通过这一概念重新说明自由主义的学术,其目的恰恰在于使自由主义能够经受得住社群主义的批判,从而促进自由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14]引言10-11。

为了建构整体性法的理论,德沃金着力打造了建构性阐释方法。德沃金把法律解释看作一部连锁小说,法律是这部小说的第一个章节,法官和行政官员等其他解释者要在此基础上撰写新章节,从而使整部小说成为一个具有连贯性的整体。德沃金的建构性阐释方法与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观点虽然具有明显相似性①在Simon Honeyball和JamesWalter看来,“在德沃金和伽达默尔之间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因为两个人都在探寻一种对下述阐释的解释,该阐释在赋予阐释者一个创造性角色的同时,也承认对阐释者所设置的限制。”(Simon Honeyball&James Walter.Integrity,Community and Interpretation:A Critical Analysis of Ronald Dworkin’s Theory of Law[M].Athenaeum Press,1998:146),但不同之处也同样明显。伽达默尔在理解问题上主张一种“不同理解观”,“理解和解释的方法是过去与现在的中介,或者说,作者视域与解释者视域的融合,理解的本质不是更好理解,而是‘不同理解’。”[15]德沃金反对这种“不同理解观”而主张一种“最佳诠释观”,即,“我一直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推理和想象的方法去求得正确答案。”[14]前言Ⅱ针对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仍然在于,德沃金为了坚持认真对待权利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必须持有一种“最佳诠释观”,而非一种“不同理解观”。这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如果法律没有唯一正确答案,那么,法官就拥有自由裁量权,而如果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就不存在法律权利或者义务——因为不存在他必须履行的权利[6]68。

四、结语:刺猬的法律理论

“狐狸知道许多事,但是刺猬只知道一件大事。”这是古希腊诗人阿尔齐洛科斯的名言。以赛亚·伯林曾用这句名言比喻两种类型的哲学思考,狐狸型哲学家擅长于捕捉诸多细节、做出务实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刺猬型哲学家则擅长于把握重大思想观念并把所有事情归结到这种思想观念[16]。通观德沃金毕生的法律理论建构过程可知,他正是一个刺猬型哲学家的典型代表。为了应对自由主义传统的危机,德沃金提出了“自由主义平等观”这种重大思想观念,并在历时4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运用了大量的理论资源建构了法律原则论和法律解释论等两套法律理论对“自由主义平等观”进行辩护。

从德沃金理论起源问题来看,“自由主义平等观”是霍布斯、洛克和密尔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新发展,法律原则论是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法理学的新发展,法律解释论则是借助社群主义思想和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等观点对认真对待平等权观点的强化论证。这是本文基于德沃金所直接研究的自由主义问题对德沃金理论起源问题的再次检视,对德沃金作为一个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再次肯定。从德沃金理论统一性问题来看,法律原则论是德沃金早期建构的第一个理论体系,这一理论由于具有捍卫自由主义的明确宣告,以及维护个人权利的理论建构,显示了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明显特征;法律解释论是德沃金以哲学诠释学为理论基础所建构的更为复杂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在整体性法、整体性理想和建构性阐释等中立性语言背后,隐含着坚持自由主义平等观、捍卫个人权利的明确价值取向。这两套法律理论之间并未断裂,在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目的上具有统一性。

总而言之,德沃金正是基于对“自由主义平等观”的坚守,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反复对其进行论证,因而,他的理论既体现了理论起源问题看似复杂而实则简单,也体现了理论体系问题看似断裂而实则统一。作为刺猬型的哲学家,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建构,“一路走来,始终如一”。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张智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121.

[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美]理查德·A·波斯纳.卡多佐的司法哲学[J].张海峰,译.比较法研究,2005,(4):12.

[4]Stephen Guest.Ronald Dworkin[M].Edi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7.

[5][美]伊曼努尔·华勒斯坦.自由主义的终结[M].郝名玮,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7][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M].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8][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49.

[9][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M].黄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

[10][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M].曹海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11][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12]姚大志.导读:从正义论到正义新论[G]//[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445.

[13]杨国庆.德沃金权利理论述评[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2-75.

[1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5]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19.

[16]庄世同.合法性与整全性——对德沃金法治观的审视与反思[G]//王鹏翔.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2008:22.

〔责任编辑:王宏宇 马 琳〕

D903

A

1000-8284(2015)08-0071-05

2015-04-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民身份认同与法治秩序生成研究”(13BFX008);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自由探索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多值逻辑’与现代法治建设”(HEUCF20151306)

杨国庆(1974-),男,黑龙江五常人,副教授,博士,从事中国社会思想史、法律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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