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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文化复兴视角下的法律文化构建

2015-02-25缪仁康刘闻博

学术交流 2015年8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治法律

缪仁康,刘闻博

(1.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北京 100094;2.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 130012)

法学研究

思想文化复兴视角下的法律文化构建

缪仁康1,刘闻博2

(1.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北京 100094;2.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 130012)

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离不开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文化环境。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有着博大精深的思想文化底蕴,儒家、法家、道家等思想影响了历代治国理念与国民社会行为。繁荣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要追本溯源,从思想文化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入手,考察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蕴含的法律文化思潮,复兴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思想文化,激活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以此构建当今法律文化,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思想文化复兴;法律文化;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路径。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治应当是对已经成立的、制定良好的法律的普遍遵从。这说明法治既包括法律的权威性,也包含法律本身的科学性,是两者的有机融合。没有科学性,其权威性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持续;没有权威性,法律的科学性值得怀疑。法律权威性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社会主体抛开一切外部强制性干预,内心形成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表现出对法律由衷的服从以及高度的信任,将法律视为社会主体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科学性就是基于对人性的准确认知而形成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权威性与科学性都离不开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包括“社会中人们保有的对于法律、法律体系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态度、评价和意见”,“人们对于法律体系的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1],法律文化贯穿了法的制定、实施以及法律实践整个过程。

可见,法律文化是法治生长的沃土,但更离不开一个国家长期形成的思想文化环境。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有着博大精深的思想文化底蕴,儒家、法家、道家等思想影响了历代治国理念与国民社会行为。重温我国思想文化的历程,有助于构建当今法律文化,从而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一、法律文化与思想文化的内在联系

思想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一)思想文化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形成

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形成的精神财富,是对人类思维理念、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的总结,包括非强制性的道德规范以及强制性的法律文化。可以说,思想文化是社会法律文化建立的基础,并以特定的方式改变社会,使社会服从或者背离当时特定的法律条款,促进不同法律文化的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统治,形成了人治主义的法律文化;现代社会需要形成法治主义的法律文化[2]。无论人治主义的法律文化还是法治主义的法律文化,都离不开特定的思想文化背景,离不开法律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二)思想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每个国家、民族都有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本身就能够描述“某一整体法律体系的潜在特征——其主流观念、品味与风格”[1],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这就要求我们构建具有中国独特法律风格的法律文化。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和民族精神的塑造。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以儒、法、道为代表,而法律思想的形成尤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提倡“德主刑辅”,讲求“和而不同”“礼义廉耻”。这种思想文化使中华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也使我们的法律文化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必须依托中国思想文化。

二、中华法律文化的思想文化基础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文化史、思想史。就思想历程而言,自先秦的百家争鸣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综合道家,法家思想理念,形成独特的思想文化格局。过去存在这样的错误观念,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与现代法律思想背道而驰的,不符合当今的法律发展趋势。但实际上,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隐含着的法律文化思潮,虽然存在人治主义的法律文化部分,但其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总体上顺应了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可以说属于“当时的”先进文化。当下,要建立法治主义指导下的法律文化就一定要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文化

儒家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一方面,自汉武帝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儒家思想作为维护王朝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儒家思想构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儒家文化中孕育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文化的整体特征可归纳为“无讼是求,教化为先”“德主刑辅,天人合一”“为政以德,民贵君轻”三个方面。

1.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春秋战国时期,孔子针对普通民众热衷于诉讼有言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以追求无诉作为一种境界,不提倡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倡导“仁、义、礼、智、信”,讲求“中和”,以德化人,息讼止争。儒家法律文化则汲取儒家思想中的主要部分,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耻,注重和谐,排斥竞争。儒家法律文化形成了谨慎对待诉讼,重视内心道德修养的意识形态。封建社会早期社会生活比较简单,纠纷相对简单明朗,这种“无诉是求,教化为先”的思想,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推动了谨慎对待诉讼这种法律文化的形成。

2.德主刑辅,天人合一。儒家思想以“仁”为内在核心,以“礼”为外在核心。为政主张“德主刑辅,天人合一”,提倡道德教育,以理服人,而在刑事上采取立法宽简,实行礼法教化。梳理儒家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孔子和孟子主张人“性本善”“为政以礼”;荀子则主张“性本恶”“隆礼至法”,强调用礼乐来规范人的行为[3];而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董仲舒以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为蓝本,综合道家、阴阳家的学说,提出了“德主刑辅”“天人感应”学说。自此,建立起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体系,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文化。

3.为政以德,民贵君轻。儒家的民本思想主要表现为对统治者“德”与“贤”的要求[3]。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为政以德”“修道以仁”,由此可见,孔子心目中的君主应当心存仁义,遵守礼法。孟子承继孔子的主张,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同时在对待君民关系上,他还把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虽然他们的主张是为统治阶级提出来的,但还是能从中感受到民本思想的基本特征。

(二)法家思想中的法律文化渊源

法家思想为“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法家思想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当时虽然被用作统治的工具,但其中的法治确实是“以法治国”,认为民众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提高了民众的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韩非子提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步之于百姓也”。它强调,法令是判断是非对错的唯一标准,由国家执行实施法令,百姓必须严格遵守。这种理念与现代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

1.法的强制性。“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法家强调“法”“刑”两者的结合,使其区别于儒家讲求用道德礼法规范人的行为。这是法的特点之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了统治阶级意志,违法便要承担国家施予的刑罚的一种规范,具有强制性。

2.法的平等性。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区别于“礼治”秩序下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主要针对王公贵族的特权,但法的平等性作为思想文化中蕴含的先进理念却具有跨时代的贡献。

3.法的社会性。虽然在历史上,法家学派多是“法术之士”,即专职为君主出谋献策、协助君主管理国家的专家,但法家所提倡的以法令维护社会秩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

从法家思想与现代法律的相似之处,可以看到古代法律已初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应该反映人民意愿,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等特点。这证明中国的法律文化思潮在古代就已经涌起。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文化渊源

(一)宗教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

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是西方法律文明上的一次重大革命。基督教会近乎取得了对世俗权力的绝对领导地位,以天主教皇为领导的基督教控制了整个社会秩序的运行。宗教这条贯穿整个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脉络,对西方法律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宗教影响西方法治信仰的形成。教皇格里高利七世进行教会改革后,逐步确立起教会在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法权。教会法以《圣经》、教皇教令、宗教会议决议以及罗马法的某些原则、规范作为立法渊源,其中尤以《圣经》对法律文明建设的影响最为深远。《圣经》既是基督教信仰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总源。教会法认为《圣经》是神的旨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审判的依据。时至今日,虽然神权思想日趋淡薄,但《圣经》仍在西方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人在法庭开庭前要向《圣经》宣誓,承诺所言真实不虚。这种诉讼程序正是宗教信仰转化为法治信仰的深刻体现,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同时,从教会法中的刑法制度不难发现宗教对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教会法认为“犯罪”不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而是一种对“上帝”的亵渎行为。所以,对罪犯的惩罚主要是一种“救赎行为”。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兼施世俗刑罚。惩治罚包括弃绝罚、禁止圣事罚及罢免圣职罚。[4]报复罚包括罚金、禁止进入教堂、除职等处罚。补赎则是通过诵读特定经文等方法赎罪。这些带有浓厚宗教性质的刑罚将犯罪打上羞耻的烙印,给予犯罪宗教性排斥,达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法律信仰的发展推动了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

2.宗教影响西方法律体系的构建。曾有学者指出:“所有西方国家以及所有处在西方法律影响之下的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宗教态度与设想的一种世俗遗留。”12世纪的教会管辖的主要案件类型是精神案件和涉及精神案件。这种分类管辖促进了12世纪法律科学的演进,逐步形成具有现代实体法特色的刑法、继承法、财产法以及侵权行为法。这些演变出来的实体法体系是现代实体法律的最初模型。

3.宗教的衰落及其借鉴意义。15世纪以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和资产阶级革命,西方国家逐步施行政教分离,教会的主导地位下降,教会法的法律地位随之衰落,国家法律开始向世俗化和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教会对西方各国长达百年的统治,思想领域已经留下了深刻的宗教烙印,在精神层面上推动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

(二)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推动西方法律文化建设

西方现代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形成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力量崛起,以反宗教、反君主封建统治为核心,推崇理性思考,尊重法律的权威,主张建立新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

16世纪中叶的文艺复兴实质上是复兴人文精神,将人从宗教的统治中分离,提倡“人性”。正是这种通过文学艺术的方式将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思想从被压抑的宗教统治中激发出来,为后期的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打下基础,更为日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最终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

17至18世纪的启蒙运动对于司法改革、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意义深远。就法律层面而言,启蒙运动以孟德斯鸠、卢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弱化公权力,限制王权和政府的力量,实现“人民主权”,达到维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终目的。此外,孟德斯鸠还阐述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实质是反映四种关系:即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5]卢梭提出了富有彻底反封建的革命精神的社会契约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为人们呈现出一种全新的政治模式:将国家视为契约的产物,人民是制订契约的主体,人民必须放弃个人权利,把它们统一交给社会契约的保证人管理,管理人一切人权的表现和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公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三权分立制度还是共和制度都得益于启蒙运动时期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就要求一种更高等的社会形态,以符合生产力水平的要求。正是这种全民性的法律诉求,最终使启蒙运动的法律文化思潮涌起,最终建立起不同形态的法治社会。

四、中国特色法律文化构建原则

(一)重视宗教对法律文化的力量

从西方宗教对法律文化的影响可以看出:宗教能够以独特方式促进法律文化的形成。中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宗教国家,古代所讲宗教实为宗、教两个词。宗,尊祖庙;教,上行下效。国家宗教是宗法性传统宗教。这种宗法性传统宗教以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为核心,以社稷、日月、山川等自然崇拜为习惯,以其他鬼神崇拜为补充。传统宗教尤其以对祖先崇拜为重点,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状态。我国自古重宗庙礼法,将宗教人伦视为一种法度。我们可以将宗教与法治有机结合,宣传法度,形成法律文化,将人文和法治结合,以求更好地培养法治情怀。

(二)激活思想文化基因——儒家文化与法家文化

尽管文化传统不是法治的终极原因,但文化观念根植于人们的思维之中,指导人的行为。而法律文化的形成不能单向进行,要放诸在整个文化的大系统中考虑。传统思想文化中与现代法律文化相冲突的部分必须得以纠正和重构,激活思想文化中优秀的一面加以借鉴。

从儒家思想上看,尽管儒家思想以“德主刑辅”为核心,主张以德治国,与法治思想截然不同,但是如果换作“刑主德辅”,将法治作为主流,辅以道德约束,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得到公民文化精神的认同和接纳,再用道德弥补法律外在形式所不能,最终可促进法律文化的形成。重新重视学习儒家思想价值观念,就要从小培养青少年“仁、义、礼、智、信”等基本道德观念,这不仅是从儒家思想中学习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伦理和价值理念,也是在宣传儒家法律文化,将法律所不能强加限制的部分以道德形式规范,根植于青少年的思想观念中,这对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而法家思想因其与现代法律的相似性,某些层面上可以说中华民族其实是具有法律文化的民族。有理由相信,如果在文化环境里重新丈量法治,可通过学习法家思想建设现代法律文化。

(三)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法律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其独特的内涵给中国法律信仰的建设限定了独特的发展路径。要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就要树立中国特色的法律信仰。

首先,加快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认同感。只有当公民充分了解法律,才能明确法律保护公民权益,增强公民对法律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只有公民掌握了法律,才能按照法律进行社会活动。为此,政府应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在学校增设专门的法律课,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同时发挥现代社会自媒体的作用,宣传学法、守法、维法的模范,通过各类传播媒介普及法律知识。其次,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一方面加快摆脱儒家“无诉”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快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只有当公民在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过程中受到法律精神的洗礼,让法律信仰融入公民生命当中,使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指引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中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尽管遇到过坎坷,但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不难看出蕴含了大量西方移植的影子。要在中国加强法治建设,必须繁荣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繁荣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必须追本溯源,以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为出发点,复兴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思想文化,激活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一个国家的兴衰与一国的文化息息相关”,当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形成之时,中国必将迈进法治社会,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1][英]罗杰·科特雷尔.法律文化的概念[EB/OL].沈明,译.http://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 10985.

[2]蒋晓伟.论我国的法律文化[J].政法论丛,2012,(5).

[3]秦志强.儒家法律文化探究及启示[J].前沿,2013,(1).

[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8-91.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7.

〔责任编辑:王宏宇 马 琳〕

D902

A

1000-8284(2015)08-0099-04

2015-06-19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对研究”(12522213)

缪仁康(1972-),男,浙江苍南人,副教授,硕士,从事商法、国际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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