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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实践活动与社会历史规律生成之关系

2015-02-25林剑

学术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历史观规律历史

林剑

哲学

论人的实践活动与社会历史规律生成之关系

林剑

·马克思哲学的当代理解·

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究竟存不存在历史规律,这历来是哲学历史观中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绝大多数哲学家都承认历史是有规律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也是承认历史规律的。但不同的历史观对历史规律有不同的理解,历史上大多数的决定论者都对历史规律诉诸神学的与唯物主义的理解,唯有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在历史规律问题上既坚持历史的决定论,同时又赋予历史规律以实践唯物主义解释。人的社会、社会历史、社会历史规律都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因而对社会历史规律也应赋予人的感性实践活动的理解。社会历史发展之所以是有规律的,原因在于人的实践活动是有规律的。社会历史规律虽然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但这绝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创造与改变历史规律,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一旦形成也具有客观性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社会历史的发展不仅是有规律的,而且社会历史规律的展开表现为历史进步,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最终动力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历史之所以表现为不断进步,原因在于人的实践是不断发展、实践能力与水平是不断提高的。社会历史规律是有客观性的,人们不能任意地取消与改变规律,但正确地认识与把握历史规律可以充分利用规律积极的方面,减轻历史负效应对人们造成的痛苦。

历史观 历史规律 人的实践活动

20世纪的80年代末到整个90年代,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有关历史规律问题的反思与重说的运动,其主旨是反思与批判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有关社会历史规律或历史决定论界说与阐释的自然主义的思维方式和思想倾向,试图从人的实践活动与社会历史规律生成的关系上,赋予社会历史规律的生成与性质以有别于自然规律的生成与性质的重说和重释。但进入到新世纪以后,这种有关社会历史规律问题的重说与重释的活动似乎热度不再,并有日渐淡出人们视野的趋向。是什么原因致使人们失去了对社会历史规律问题的兴趣?是人们认为要说的话都已经说完了,无话可说了?还是因为感觉到再说下去已无能为力?合理的解释应是后者。事实上,在社会历史规律的认识与阐释上,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的目的是试图选取几个有关社会规律的话题接着往下说

一说。

一切社会历史观的实质无不关涉社会历史的本质与发展的问题,无论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也好,还是唯心主义的历史观也好,历史的本质是什么?社会历史是如何发展的?都是难以回避与绕过的话题。不同的只是在于,不同性质的历史观对历史存在的本质与历史发展的实质有不同的理解与阐释。社会历史是发展的,对于思想史上绝大多数的哲学家来说,即使不能谓之是一种普遍性的共识,至少也是争议不大的。然而,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杂乱无章的吗?完全是偶然性占支配地位,还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在偶然性的背后存在着必然性的轨迹吗?哲学家们对此是有争论的。在思想发展史上,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有无规律的问题,通常有三种不同的看法或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也同自然界的发展一样,也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有着必然性的发展与运行的轨迹,持这种意见的人通常被人们称为历史的决定论者。一种意见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自然界的发展具有不同的性质,自然界的运动与发展是有规律的,而社会历史的运动与发展是无规律的,因为自然界是不依赖于人的存在的存在,而社会历史是依赖于人的存在的存在。自然界的规律表现为各种自然因素相互作用与矛盾的结果,自然界中存在的各种因素是相对确定与稳定的;但社会历史是在人的活动基础上生成的,人的活动通常会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与影响,在社会历史中存在的各种因素具有极不确定与稳定的特征,从而使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性事件都具有一次性的特点,不可能有完全一样的历史事件的重复,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运行中,是不存在所谓历史规律的。持这种意见的人通常被人们称为历史的非决定论者。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自然界也好,社会历史也好,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究竟存不存在规律是无法知道与回答的,人们既无权肯认规律的存在,也无权否认规律的存在,正确的说法与回答应该是不知道。无论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还是对社会历史的认识,都依赖于人的感觉与经验,但人的感觉只能把握事物的现象,无法把握事物的本质,人们即使假定历史规律的存在,也不能给予确定性的回答,因为人们不可能知道规律究竟是什么。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被人们称为不可知论者。从思想史,尤其是哲学史上看,在自然观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决定论观点,非决定论与不可知论的观点在总体上是处于非主导性地位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承认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哲学家,显然要比否认自然界存在规律,或对自然界的规律持不可知论的哲学家要多得多。但在社会历史观上,情况则恰恰相反,在马克思的历史观诞生之前,敢于承认与谈论历史规律的思想家可谓寥若晨星。维科与黑格尔算是两位有代表性的持历史决定论的思想家。虽然,在维科之前,古希腊哲学中曾出现过 “命运说”,在中世纪的奥古斯丁的神学里有所谓的以 “上帝的计划”来表征整个历史过程的必然性的 “前定论”,但那都具有神学的色彩,是基于造物主全能基础上的逻辑推论。真正将历史规律与历史必然性思想引入历史并解释历史的第一个思想家当属维科。维科认为,一切民族的历史都要经历 “神的时代”“英雄时代”“人的时代”,这是一种普遍的必然性。为了论证这种必然性的存在,他不仅采用了大量民俗学的材料,而且还给予了逻辑上的论证。在维科的视野里,人类从野蛮进入到社会似乎是 “天神意旨”,但实质上遵循的是人的本性的必然性,是出于人的社会性,一切社会制度的产生遵循的都是 “部落自然法”。谈到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与必然性思想,黑格尔无疑是不应被人们遗忘的最重要的思想家。黑格尔的历史观虽然具有唯心与思辨的性质,但同时也具有巨大的历史感。而作为一个有着巨大历史感的哲学家,他不仅肯定了历史必然性的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在他的理论逻辑中表达着这样一个深刻的思想:历史必然性是通过人的活动得以实现的,或者说人的现实活动是历史必然性实现的形式。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有两个核心范畴,一个是绝对观念,一个是人的热情,“绝对观念”“绝对理性”与热情是构成世界历史的经纬线,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世界历史表现为绝对理性的外化、对象化或异化,表现为自由,因为绝对精神的本质即是自由。另一方面,历史发展又离不开人的主观热情与欲望,因为绝对理性外化、对象化为世界历史时是通过人的活动实现的,而人的活动是一种充满热情与激情的活动,人的需要与热情构成人的活动的原动力,也是绝对理性

借以实现自己本质的手段与形式。不过人的活动的激情与热情也仅仅是绝对理性实现自己本质的手段与形式而已,因为主宰世界历史发展的是绝对理性,只有绝对理性才能表现为现实性与必然性,而人的活动的热情与激情、人的愿望通常是不能实现的。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历史发展的最终结果与人的愿望之间,不仅存在着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马克思的历史观无疑是肯认历史规律、历史必然性存在的,属于一种历史决定论的历史观。在历史规律或历史必然性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之间的分歧不是在历史规律有无的问题上,而是在历史规律是如何生成的以及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差别上。近些年来,人们针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将社会历史规律自然规律化与预成论的倾向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试图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对社会历史规律的生成与性质诉诸人的实践活动的理解与阐释,揭示出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在性质与特点上的差异与区别。应该说,对社会历史规律与必然性诉诸人的实践活动的理解与阐释,将社会历史规律视作是在人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因而是有别于自然规律的观点,是马克思历史观研究的一大进展。然而,也应该看到,在近些年有关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研究中,出现了另一种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倾向,有人以社会历史规律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为根据与理由,试图给予社会历史规律以非客观性的理解与阐释。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社会历史规律既然不是预成的,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那么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依赖人的意志而存在,人们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改变与消灭社会历史规律的观点在逻辑上是难于成立与圆通的。笔者认同社会历史规律不是预成的,而是在人的历史实践基础上生成的观点。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是,社会也好,历史也好,都不过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适应人的实践活动的需要而得以展开与延续的,从而使社会历史规律在本质上表现为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然而,肯认社会历史规律生成的实践性本质,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社会历史的发展同样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的性质,更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任意凭借自己的意志创造或改变,甚至取消社会历史规律,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作为一种必然性的存在,同样具有客观性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与特点。原因在于,作为社会历史及其规律生成的基础的人的实践活动具有客观的、物质性的特点。虽然,任何人的实践活动都具有目的性,在人的活动目的中既渗透着人的认识与知识的成分,也贯彻着人的价值诉求,认识、知识、价值都具有主观性,但问题是决定人的目的生成的原因是客观的,决定人的实践活动的性质与水平的现实性因素与条件是客观的。

承认社会历史规律的存在,对于马克思的历史观,乃至全部马克思主义学说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甚至是生死攸关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关于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理论,它的理论核心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但它的理论基础则是马克思的历史观。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中,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与共产主义的必然实现之所以是不可避免的,原因在于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历史规律所决定的必然表现。否定了历史规律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从根本上颠覆了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础,挖掉了马克思思想体系赖以确立的理论基石,必然导致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大厦的坍塌。正因为如此,一些聪明的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例如波普尔等人,对马克思主义的攻击与批评,几乎都是将矛头与火力首先指向马克思历史观中的规律观或决定论。而一些试图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从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颠覆与瓦解马克思主义的人,虽然不敢明目张胆地否定历史规律的存在与直接地将矛头指向马克思主义规律观与决定论,但他们通常采取大谈历史偶然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影响与作用的手法和方式,去间接地消解与弱化历史规律的影响和作用,从而达到形式上肯定、实际上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目的。因此,我们对那些在所谓的研究与阐释马克思主义的文章与论著中,以反对自然主义决定论的名义,避谈历史规律或历史必然性,大谈历史偶然性与将历史偶然性作用加以片面膨胀的观点和倾向,要特别小心与警惕。对于马克思的历史观来说,社会历史的发展不仅有其规律性,而且社会历史规律无论是从生成的基础上看,还

是从表现形态上看,都具有客观性与不以人的意志或目的而存在的特点。坚持历史规律的客观性的观点,对于马克思的历史观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历史决定者都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对历史规律既可以作唯物主义的理解,也可作维科、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理解。

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是有必然性与规律性的,并且社会历史的规律性与必然性是具有客观性的,并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受类似于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绝对理性一类的客观化、神秘化的精神的支配。历史规律是历史发展过程持久性起作用的因素,也是历史发展过程中重复发挥作用的因素,一切规律都具有重复性的特点,不能重复,具有一次性的事物与事件不能称之为规律。虽然,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不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社会历史的存在是由一个个具体历史事件构成的存在,把握历史规律及其本质不能离开一个个现实性的存在于社会历史中的具体的历史事件;但历史规律的存在并不能通过单个的历史事件获得证明,因为任何历史性的事件都具有一次性的、不可复制与重复性的特点,正如自然界中不存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历史中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历史性的历史事件。历史事件为何具有不可复制、不可重复与一次性的特点?原因不仅在于,社会是发展的,历史是流动的,影响与作用于具体历史事件形成的因素既是复杂的,也是变化的,同时,具体历史事件的发生通常与制造历史事件的个人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在历史中活动的个人,由于各自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所生活的具体环境、所处的社会地位的不同,使各自的个性、兴趣、思维方式、价值取向、认知能力等诸多方面具有个体性特征,在社会历史中也就不存在完全一样的两个历史性的个人。尽管在历史发展过程中 “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然而 “第一次是作为伟大的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卑劣的笑剧出现”,[1]因为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都具有不可复制与模仿的特性。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把握与阐释,不能将历史规律等同于历史事件,不能从历史事件的不可复制与不可重复的特性中推论出不存在历史规律的否定性结论。但对历史规律的把握与阐释又不能完全脱离历史事件与个人的活动,因为社会历史毕竟是由无数个别的历史事件构成和以个人的历史活动为基础的。具体的历史事件虽然是个别的,但个别中存在着一般,不同的历史事件中通常也存在某些共同的方面。这些共同的方面通常显现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历史现象。历史现象虽然也不能同历史本质或历史规律画等号,现象是表现于外的,能够被人的感觉能力所感知的,本质是深藏于事物之内的,人们看不见,摸不着,但历史的本质必然表现为历史的现象,历史现象也必然表现出历史的本质。类似的历史条件与环境必然产生出类似的历史现象,历史现象不同于单个的历史事件,单个与具体的历史事件是不可复制的,但历史现象是可重复的。历史现象的重复性既是历史规律作用的必然表现,也是历史规律存在的确证,人们正是在历史现象的重复性中获得对历史规律的认知与把握的。

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社会历史的发展看似杂乱无章,历史事件的产生看似具有偶然性的特征,但偶然性的背后隐藏着必然性,杂乱无章的背后隐藏着历史规律。虽然,社会历史的生成是以 “现实的个人”的现实活动为基础的,而从事现实活动的个人的存在又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各个个人的活动目的并不相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但 “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的,实际上只是或多或少明显地表现了各社会阶级的斗争,而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2]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社会历史之所以是有规律的,原因在于,人类的实践能力与水平,决定着人的实践活动方式,即人们的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而人们的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的性质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决定着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政治关系与思想关系。从静态的方面看,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必然产生大致相似的生产关系,而在大致相同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必然产生大致相同的思想文化观念。从动态的方面看,人们实践能力与水平的提高,也会导致人们实践活动方式即人们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而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也会导致人们的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观念的嬗变。这是马克思历史观

蕴含的思想逻辑链条,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一再重复显现的历史现象与历史规律。在马克思历史观的思想逻辑中:“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3]不管哪一个民族与国家,只要它的实践能力与水平,即它的生产力水平还处于手工工具与手工劳动的阶段,它所建立的生产关系就一定是 “封建主的社会”,当它使用机器进行工业生产时,它所建立的生产关系就一定是 “工业资本家的社会”。而 “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4]因为,以手工工具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是一种农耕的生产方式,在农耕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基础上生成的社会关系必然是奴隶制与封建制的等级制的社会关系,在等级制的社会关系中,必然强调的是等级的荣誉,是较低等级对较高等级的 “忠诚”,这是维护等级制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以机器为基础生成的是一种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方式,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方式所导致的必然是资本家的统治。在资本家的统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之所以必然是 “自由”与 “平等”,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因为没有 “自由”与 “平等”,既不可能有商品生产,也不可能有商品交换。不可否认,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各个民族,由于各自生活的社会的、自然的环境与条件并不完全一样,其历史的表现形态也就不一样。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不仅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历史事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民族历史,不同民族的历史之间是存在着差异性的,正是这种差异性构成各个民族的历史性与特质。然而,对于所有民族的历史来说,其历史的发展虽然有着先进与落后之分,但在相同的历史阶段上,所呈现出来的历史现象或历史面貌特征是有着共性与相似性的。 “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5]相对于落后国家来说,先进国家的今天即是落后国家的明天,相对于先进国家来说,落后国家的今天,重复的不过是先进国家的昨天。不论什么样的民族与国家,只要历史发展纳入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它在享受资本主义发展的好处的同时,也必须承受资本主义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灾难,这是一种铁的必然性与规律,一切民族与国家都不能幸免。

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是有规律的,同时,社会历史规律的展开与显现还表现为一种上升与进步的趋势。虽然,社会历史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因某些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与作用,也会在某些时候与某些方面出现停滞,甚至是暂时倒退的现象,但就其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而言,它是上升与进步的,并且这种上升与进步具有不可逆的性质。只不过社会历史的上升与进步在其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曲线,而不是规则均匀的直线。社会历史的进步性不仅表现在生产力从低到高的发展与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物质文明的进展上,而且表现在人们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演进与社会形态的拾级而升上,也表现在社会文化的不断繁荣、人们从事精神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人们精神程度的不断提高上。应该说,在社会历史演进是否为一种趋势性上升与进步的问题上,是没有疑问的,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范围内,更是有共识的。

然而,社会历史的发展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为何表现为社会历史趋势上的上升与进步,这种趋势上的上升与进步为何不能相同地表现在自然界的运动与自然界的规律的展开上?人们过去在对社会历史规律的表现与自然规律表现区别的阐释上,虽然也表达过自然界中只存在着进化而不存在着进步、社会历史的发展表现为进步的观点,但人们的阐释通常是描述与陈述式的,缺乏令人信服的原因说明与逻辑上的论证,至少是描述多于逻辑论证。我们过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在对社会历史的阐释上,虽然正确地将社会历史规律说成是社会历史的进步规律,但为什么说社会历史在基本趋势上是上升的与进步的?社会历史的运动何以能或何以会表现为进步?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原因与动力是什么?应该说,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社会历史进步的事实性描述是有说服力的,对社会历史演进实质的陈述与评价大多数是中肯的。然而,从总体上看,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社会历史进步的原因与动

力的阐释与回答,给予人们的似乎有一种与马克思的历史观形似而神不似的感觉,缺乏严密的逻辑论证。通常的阐释是,社会历史的运动源自于社会历史本身的矛盾,社会历史本身的矛盾运动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深层原因与动力。社会历史本身的矛盾体系尽管是复杂的,但在社会历史的矛盾体系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则是社会历史矛盾体系中的一切矛盾生成的基础,它们是存在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正是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这种既对立又统一、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矛盾的不断生成又不断解决,不断解决又不断生成的矛盾运动,既使社会历史运动呈现出规律性的特征,同时也构成社会历史发展与进步的根本或最终的原因与动力。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理论逻辑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原因与根本动力,是推动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演进的强大杠杆,但也承认,社会历史的进步离不开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作用与影响。一方面,承认社会历史中的基本矛盾及其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社会成员的分化与矛盾,尤其在私有制与阶级社会中会导致不同阶级之间的分化与矛盾;另一方面,也承认旧的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与新的社会基本矛盾的生成,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的演进是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与斗争的方式实现的,在阶级社会中是以阶级冲突与斗争的方式实现的。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与进步的直接原因与动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与进步的根本动力或最终动力。可以说,这些几乎是过去所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社会历史发展与进步的原因与动力的经典性阐释。

以上人们对马克思历史观的阐释和论证,确实依据一定的经典文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经验事实作为根据。但从理论逻辑的自足性方面看,它又远非是彻底的,它无法避免与终结人们进一步的追问。如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及其运动是社会历史进步的最终原因与根本性的动力和杠杆,那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又是在什么基础上生成的?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为何必然表现为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的进步与上升呢?更为重要的是,为什么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水平与状态总体上是不断提升的,并与社会历史上的阶级斗争胜负结果缺乏直接的关联性呢?按照理论彻底性的要求,这些显然是需要进一步追问与回答的问题。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作为马克思历史的基本范畴,它们虽然是构成社会有机结构系统的骨骼,但社会结构不是一种无根的存在,不具有天然自成的性质,也不具有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能动属性,更不蕴含有自主的目的性。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社会也好,社会的历史也好,都是在人的劳动、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没有人的劳动、实践活动及其发展,既不会有社会的生成,更不会有社会历史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生产力不是别的东西,生产力在本质上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生产关系也不是什么别的东西,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自主活动形式”,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本质上也是人们精神生产与精神交往的成果。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实际上是从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与物质交往活动出发去解释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生成的,是从人类的精神生产活动与精神交往活动去解释社会的精神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关系的。不仅如此,马克思的历史观同时也对社会结构的运动诉诸人的实践活动的解释,在人的实践活动结构中,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决定人的物质交往活动,物质生产活动与物质交往活动决定精神生产活动与精神交往活动,相应的在社会结构中,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构中,物质生产活动是引发实践活动结构变化的原初动因,相应的在社会结构中,生产力是引发社会结构变化的原初动因,二者在逻辑上具有完全一一对应的特征。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劳动发展史是理解与阐释社会发展史的线索,马克思的历史观正是从人类的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人类社会历史的钥匙,这样的推论的正确性应是无可争辩的。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应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关于社会历史根本动力与最终动力的观点做出适当的修正,因

为人的社会及其历史是以人的劳动、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的劳动、实践活动的发展及其劳动、实践活动能力的增强与提高才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的、最终的动力,社会历史就其基本趋势而言是上升的与进步的现象也才能够获得令人信服的合理性阐释。人类社会历史的运动与变化之所以表现为向上的发展,社会历史规律之所以表现为社会历史进步的规律,原因在于人类的劳动、实践活动在广度与深度上是不断扩展的,人的劳动、实践能力是不断增强与提高的。虽然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也会出现暂时性的退化或倒退,但社会历史的总体面貌是呈现进步趋势的,因为人的实践活动能力的提高具有不可逆的性质,正如人类不可能从机器生产退回到刀耕火种的年代一样,人类社会也不可能从现代工业文明退回到原始状态。

人的社会、社会历史、社会历史规律,以及在社会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展开的社会结构及其运动,都是在人的劳动、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与发展的,从生成论或发生学的维度看,没有人的劳动、实践活动及其发展,便既不会有人的社会历史的生成,也不会有社会历史规律的生成。但这只是人的劳动、实践活动与人的社会历史及其历史规律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在其现实性上,人的劳动、实践活动与人的社会历史及其历史规律相互关系中还存在着另一方面的关系,即对人的现实的劳动、实践活动的规定与制约关系。人既是社会历史的剧作者,也是社会历史的剧中人。人作为社会历史的剧作者,人的劳动、实践活动是社会历史及其规律生成的客观基础;人作为社会历史的剧中人,现实的社会历史及其历史规律是其现实活动的舞台与空间,要受到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与历史规律的规定与制约。社会历史规律作为人的劳动、实践活动的结果,通常表现为一种历史的必然性或不可避免性,对于社会历史中活动的现实的个人与现实的人类来说,具有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对于处在一定历史阶段或时代的人们来说,无论是从个体的维度,还是从族类整体的维度来看,都不能超出历史规律的限制,都只能做历史规律所允许做的事情。所谓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一类的口号与广告词,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是没有经验事实根据的。一切无视历史必然性或历史规律的存在、否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与制约性、宣传与鼓吹唯意志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历史观的背离,会在历史规律的南墙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社会历史规律较之于自然规律,虽然在生成的基础与生成的机制上是不同的,但都具有客观性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到自然规律与社会历史规律的关系时,通常也将社会历史规律称之为 “自然规律”,将 “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6]并以明确无误的语言告诉人们:“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7]时下,人们在谈到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关系时,着意谈论的往往是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差异与区别,很少有人愿意谈论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的相似性,更少见到人们称社会历史规律为 “自然规律”,将社会历史过程视作是 “自然史的过程”。是什么原因使人们不敢甚至是不愿再提历史的 “自然规律”与社会历史过程也是一种 “自然史的过程”?这或许是由于人们对历史的 “自然规律”与社会历史过程的类似 “自然史的过程”的误读引起的担心造成的。在有些人的思维逻辑中,如果社会历史规律类似于 “自然规律”,社会历史过程类似于 “自然史的过程”,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都具有客观性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那么,人在社会历史规律面前的地位何在?人们对客观性的历史规律的认识与把握的意义和价值何在?人在社会历史规律面前岂不是成为任意受其摆布的奴隶与纯粹的受动者?其实,当马克思的历史观强调社会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之间、社会历史与自然史之间具有相似性时,并没有否定人的活动的能动性的存在与意义,更没有否定人们认识与把握社会历史规律的意义和价值。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社会历史规律是客观的,有它自己运行的必然性轨迹,人们不能任意地改变社会历史运行的必然性轨迹。但在社会历史规律发挥作用的范围内,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与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首先,正确地认识与

把握历史规律,有助于人们因势利导地利用历史规律,促进社会历史的进步。处于同一社会的个人,为何有人对社会历史的发展影响较大,有人对社会历史的发展影响较小,有人被视为历史的英雄,有人被视为历史的阻碍者?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为何有不同的历史?有的民族为何能在世界历史上成为先进民族,有的民族则成为落后民族?在经历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时,不同的民族所经历的时间为何有长有短,社会发展的节奏与频率有快有慢?合理性的解释,只能是人们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把握程度不同,对社会历史规律适应与利用的努力存在差别。个人也好,民族与国家也好,面对的历史规律是相同的,但对人类历史发展的意义与价值是不一样的,这种意义与价值上的差异,显然与个人、与民族和国家的能动性的发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次,正确地认识与把握社会历史规律,对于个人与社会减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负效应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历史的发展虽然有不同于自然界运动的一面,在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个人都是有激情有目的的,但社会历史的发展并不因个人的活动有目的性,也使自己的发展具有目的性。社会历史的发展并不完全服从于人的目的,有时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甚至与人们预期的恰恰相反。社会历史有自身的规律,而且社会历史发展的积极成果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不仅如此,社会历史发展的积极成果通常与它所产生的负效应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统一体,一方面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与条件。社会历史中的负效应也是社会历史规律作用的结果,对这种负效应人们不应抱有像马克思曾经批评的普鲁东那样天真的想法,只要事物好的一面,不要事物坏的一面。人们即使探索到了社会历史本身的规律,也绝不能够轻易消除社会历史规律所产生的负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探索与对社会历史中产生的负作用的认识就失去了价值与意义。正如妇女的分娩不能完全没有痛苦,人们可以想办法,利用技术手段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一样,人们也能通过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探索与把握,尽可能地限制与减轻社会历史的负效应。不管哪一个民族与国家,只要它的双腿迈进资本主义的门槛,它在享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时,也必须承受资本主义发展所造成的各种灾难或负效应,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不是说人们在资本主义制度面前就无能为力了,人们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资本主义给自己带来的灾难,但可以限制灾难的范围与灾难给人们造成的痛苦程度。正如马克思在 《资本论》第1版序言中曾经指出的那样:资本主义 “将采取较残酷的还是较人道的形式,那要看工人阶级自身的发展程度而定。”[8]

[1][2][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4、583、141-142、100页。

[5][6][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0、101-102、101、101页。

责任编辑:罗 苹

B03

A

1000-7326(2015)03-0001-08

林剑,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北 武汉,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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