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与完善党管干部的制度建设路径初探
2015-02-25刘竹梅
刘 竹 梅
(北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1)
·政治发展研究·
坚持与完善党管干部的制度建设路径初探
刘 竹 梅
(北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1)
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鲜明特征是如何坚持与完善党管干部。基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紧密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机制”的总体要求,当前应着眼于以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的实践路径,坚持与完善党管干部制度,并规范、探索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制度”“统分结合任用制度”和“分类选任制度”。
党管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初始提名制度”;“统分结合任用制度”;“分类选任制度”
2014年1月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表明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在经历了制度酝酿、制度确立后,进入了一个制度完善的发展阶段。从制度完善的主旨上去解读“新条例”不难发现,“新条例”最为鲜明的特征就是坚持与完善党管干部。根据这样的基本精神,当下推进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与完善党管干部原则。
2002年,中国共产党在科学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正式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和执行,开启了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时代,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形成各级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出现了选人用人的片面“程序化操作”的发展倾向:干部推荐变异为“以票取人”,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演变为“凡提必竞”,干部考核唯票、唯分、唯GDP,干部选任唯“程序化操作”是瞻,忽视甚至放弃党委的责任,等等。这些倾向和问题背离了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组织工作宗旨,影响和干扰了党管干部这一制度核心原则的贯彻落实。“新条例”贯彻了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总结了10多年来干部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特别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与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方面有新举措,在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方面有新突破。
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征。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紧密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机制”[1]。什么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管干部面对的实际?在本文来看来,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换句话说,坚持党管干部必须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两大关系,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必须兼顾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个重要维度。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应着眼于以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的实践路径。因此,在解决“党管干部怎么管”的问题上,亟须规范、探索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制度”“统分结合任用制度”和“分类选任制度”。
一、规范“初始提名制度”
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首要维度,其理论依据在于,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设计与确立的目的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制度建设更好地坚持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是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核心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就是如何完善党管干部的问题。因此,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与坚持和贯彻党管干部这两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它同时也表明,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与完善不是党管干部原则的改变,而是党管干部多种实现形式的探索。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建党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而确立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工作重心和实现形式。今天,改革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领域中众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不是要削弱党管干部的原则,而是为了更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坚持和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反之则必须坚决杜绝,这是改革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政治底线,是避免“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的“定海神针”。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最直接的体现是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权。经验表明,党管干部要取得好的成效,最根本的一条是党委(党组)要掌握好在干部问题上的提名权。提名候选人是政党政治权力的本质表现,是现代政党向国家政治体系输送公职人员的第一步,也是中国共产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初始程序和重要环节。正是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2];十七大又将这一原则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为“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3];十八大提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4]。这些都为完善干部选任的提名制度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改革动力。
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科学选任干部的切入点是制度化规范初始提名权。提名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的提名制度,是选任干部的起始点。缺乏规范的提名制度则会产生主体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清晰的问题,甚至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体失效或失败。规范初始提名工作能够促进党委及组织部门科学运行用人建议权,是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任干部职责的保证。其二,提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监督领导干部用人权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干部的选任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从源头上防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从近年查处的买官卖官案件来看,问题多出在起始阶段的提名环节。其三,提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助于推进用人的民主化发展,不仅可提升干部候选人的公信度、激发组织和单位的活力,而且能够化解纠纷、促进团结,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应该承认,近年来党和政府在干部“初始提名”实践方面做出了多种探索,如 “定岗推荐”“公推公选”等方式,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正在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然而,总体上制度体系还没有形成,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如何提名在操作层面上缺乏制度支撑,由此带来了诸如提名主体不确定、提名过程随意化与弹性化、提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正如林学启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从2004年的‘5+1’文件到2006年的五部法规文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系统配套、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中的提名环节,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皆滞后于其他环节的改革,因而需要详尽规定可行的干部选任动议和初始提名操作,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法规体系。”[5]即便是2014年颁布的“新条例”,在这方面也只是在第三章动议中给出了一般性原则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6]原则性的规定重要,而原则性规定如何实现更重要。推进党管干部的制度建设,需要探索、规范、完善和建立的制度是多方面的,但从解决党管干部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角度来看,首先亟待规范和完善的就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制度”。
干部“初始提名”是一项政策性强和操作要求高的工作。从制度设计的系统化与可操作化的要求出发,在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制度”时,需要在贯彻遵循扩大民主、积极稳妥、规范可行、注重实效、整体配套的原则基础上,着眼于三个方面的制度化建设,即提名主体明确化(解决的是谁提名的问题)、提名过程程序化(解决的是如何提名的问题)、提名责任条例化(解决的是提名主体责任问题)。在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化建设中,提名主体明确化即提名权制度化占有核心和基础性地位。提名权的制度化决定着提名过程的程序设定、提名责任的归属,因而直接关系和影响其他两个方面的制度化建设,可以说它是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重中之重。
以这样一个思路看,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实质上就是规范提名主体行为的制度设计。提名主体行为在2014年颁布的“新条例”中是以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加以规范的。在可操作性上,这个“原则上”的规范可以依据明确提名主体作用的规范进一步细化。“新条例”规定,干部任用提名主体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但在实践中干部提名往往是党委主要领导,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党委主要领导拥有的用人权是党赋予的组织权力,建立“初始提名制度”不是取消而是对“一把手”用人权的合理规范,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防止党委主要领导成为干部任用提名与动议的唯一主体。这就需要在制度上明确规范各个提名动议主体的作用,如干部管理的组织部门考察主体作用、公开选拔与换届推荐时的干部群众民意主体作用、党委会(党组)的决定主体作用等,从而形成一个互补制约的干部提名与动议制度化主体平台。这个制度化平台的建立 ,将会有效解决干部选任中的那些以“习惯问题”“暗箱操作”“走程序”等形式来实现个人私利而又无从检察监督的问题,同时也为提名过程程序化、提名责任条例化的规范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探索“统分结合任用制度”
“选任干部要坚持民主化”已经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共识。选任干部要坚持民主化说到底就是要贯彻群众公认的原则,把坚持群众公认作为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维度之一,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利益代表者,党政领导干部、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它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遵循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践证明,只有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并让群众参与到干部的推荐和考察工作中,才能真正选拔任用那些能得到大多数群众拥护和赞成的干部。只有这样,党的干部选任工作才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选拔出来的干部才能得到群众的公认,党的决策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反之,如果脱离或偏离群众的参与、认可,干部选任工作就会出现问题、招致挫折,甚至损害党的执政形象,削弱党的执政根基。群众公认原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高度概括,是新时期干部制度改革总结出的宝贵经验,也是进一步完善当代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实践路径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必须把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然而,问题恰恰来自于这个“结合”上。在当代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上,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这是不容置疑和不可动摇的。这“两个坚持”可以视为党的领导和民主化的两大制度建设诉求。关于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之间理论上的内在统一性学界已有很多相关探讨。在认识和把握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之间理论上的内在统一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冲突或张力。如果把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之间的关系视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中如何把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相结合的问题,并基于这一个角度审视实践中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之间关系的问题,就不能不说在肯定统一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否认或者忽视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张力。如果说群众公认体现的是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那么党管干部体现的则是上级党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决策和管理,两者在实践中体现的是两个主体的意志。尽管我们承认两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性并不能否定现实诉求的差异,其典型化表现为两个极端:其一是把党管干部与扩大民主对立起来,认为扩大民主会削弱或动摇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认为既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应该由党组织来决定干部,民主推荐、测评等都是多此一举、做无用功。在这种错误倾向的影响下,干部选用出现了关起门来选干部、违背群众路线搞“暗箱操作”、实行“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不民主做法,导致干部工作出问题,使党的形象和事业蒙受损失。其二是对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作片面的认识,认为扩大民主是单纯的“还权于民”,甚至等同于西方的民主,造成民主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他们认为党的奋斗目标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社会、管理国家,作为人民公仆和勤务员的干部的选拔任用自然应该由民主选举决定,这就使得发扬民主和党管干部相结合的矛盾有时会非常突出。因此,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两者的结合便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早在2004年,《学习时报》发表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冲突与改革》一文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该文指出,“凭心而论,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所谓良好的制度是理想状态的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常态政治生活中并非罕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惟一出路就是继续改革,缓解冲突。首先,科学处理任命制与选举制两种制度体系的关系。现实中的很多矛盾、冲突,从根本上说,是两种不同制度体系的矛盾造成的。尽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从大的类型来说,最主要的就是任命制和选举制。这两种制度体系各有利弊。任命制有利于上级根据干部的能力、特长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配,缺点是要依赖于上级领导的‘慧眼’和无私的精神,并易于产生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作风。选举制可以迫使干部更多地向人民群众负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主要形式,但也有缺陷,因为群众选举是以利益为导向的,所以有劣迹的人固然选不上,但有时并不一定能够选举出真正优秀的干部。我们现在是在任命制的框架下搞改革,把一些属于选举制的要素纳入任命制的框架内(最典型的就是‘一把手’任命,而与之配合工作的副职选举产生),两种制度张力的冲突就随处可见。中国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需要吸收两种制度体系的优势,摒弃两种制度体系的缺陷,但两种制度的融合并非简单的事情,这里,中国特色是需要的,但同样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毕竟是两种制度体系,需要科学地而不是主观地解决相互间的冲突。中国的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实际就是两种制度体系磨合的过程。”[7]
本文认为,从党管干部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角度来看,解决两种制度体系磨合的关键就是探索建立一种以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结合为统领的党政领导干部任命制与选举制分列的任用制度,也可简称“干部统分结合任用制度”。
所谓“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结合为统领”,就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任命制与选举制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基本原则,贯彻党的领导与民主化的基本价值诉求。所谓“任命制与选举制分列的任用方式”,则是指基于两大基本价值诉求以及党管干部与发扬民主之间存在张力的现实,探索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命制与选举制分列的两大任用制度。本文认为,两大任用制度分列能够为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基本原则、贯彻党的领导与民主化的基本价值诉求提供不同的制度运行空间和外部环境。在任命制的制度体系中,可侧重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的责任制度的建设,从明确规定用人失误的标准、界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等方面入手,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任命工作责任体系。而在选举制的制度体系中,可从科学界定选举制度的适用范围、科学解决程序设计问题、科学处理竞争与整合关系等方面入手,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领导干部选举工作制度体系,从而破解中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两种制度体系在改革与完善中磨合的难题。
当然,上述的设想只能说是初步的,其合理性和现实性还有待于论证,分列制度的内容也有待进一步探索。这里,需要进一步重申的是,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的结合,而在于怎样发挥政治智慧,更好地坚持这两种原则、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正如毛泽东在阐述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时所指出的那样:“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8]
三、建立“分类选任制度”
“干部的选任要坚持依法办事”也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共识。把依法办事作为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维度之一,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依法办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条件,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保证。把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贯彻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际上就是既要使干部管理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在法律范围内行动。它所要解决的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守法律规定如何相统一的问题。坚持依法推动当代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需要探索和规范的问题是众多的,但从坚持和完善党管干部的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目前亟待建立的是“党政领导干部分类选任制度”。
具体地讲,“党政领导干部分类选任制度”就是把“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制度主体进一步分类为政务、事务两大类,并且实行不同的选任标准、要求和职责,其培养、选拔的途径和任用、考核的办法也相应有所不同。本文提出的这一制度建设设想,一是基于同本文提出的探索“干部统分结合任用制度”相配套和相呼应。显然,一种科学合理的“干部统分结合任用制度”需要以一个“党政领导干部分类选任制度”相配合,这也是制度建设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要求。二是基于学界对干部选任问题如何依法办事问题的研究。在该领域的研究中,依法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依法做好政府人事任免工作、依法做好国企人事任免工作等类似的题目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在本文看来,这方面大多的研究指向与结论都是在论证两者的一致性,给出的认识与建议也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但是,正如本文在阐述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关系时所指出的那样,承认这两者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否认两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张力。在目前的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中,人大人事任免、政府人事任免、国企人事任免等在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之间依然存在矛盾和张力。如此类似的问题不能回避,只能通过制度改革与创新去破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党政干部选任分类管理是在党的十三大上。十三大报告指出,“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主要是:‘国家干部’这个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这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9]1993年中国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传统的“国家干部”群体开始分化,向干部的选任分类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引领下,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分类管理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相比之下,党政领导干部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问题凸显出来,为解决党政领导干部选任中存在的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之间的矛盾和张力,迫切需要在党政干部分类制度改革上取得新进展。
从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历史看,一个成功的经验或者说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就是合理地分类与分化传统的“国家干部”群体。正是这样一种分类和分化,奠定了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事业人事制度的发展基础,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
只有分类科学、准确,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才有科学的依据。以这样的改革路径审视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就不能不说,中国现阶段党政领导干部制度,仍是以干部是否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为依据将其划分为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这种选任管理方式不仅过于笼统,而且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后果。吴辉的研究认为,“一是强化了一些党政干部的‘官本位’思想。他们把从政的目的主要放在寻求个人升迁上,而不是放在为党和人民做事上。二是固化了干部终身制。在西方国家,政务官在任期结束后的去留是清楚的。而在中国,干部只要不到退休年龄,就得不断地晋升或保留原级别,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干部终身制。三是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其突出表现是,一些地方对不需要选举产生的干部采取选举方式,而对本应选举产生的干部却实行任命,结果造成了‘该民主的不民主,不该民主的乱民主’。四是导致干部专业精神不足。在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可以相互转任的情况下,中国培养了众多‘万金油’式的干部。这类干部的优点可能是见多识广,但缺点是很难精于业务。五是造成干部晋升的‘天花板’现象。我们把所有的干部置于同一条‘通道’内,使干部晋升起来既拥挤,又有无限遐想的空间,客观上促成了干部晋升的‘天花板’困境。”[10]因此,在借鉴中国历史上选人用人的经验、吸取当代西方国家政务官员和业务官员分类长处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中国党政干部政务类和事务类的选任分类制度。
所谓党政干部政务类和事务类的选任分类制度,是将干部划分为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进行选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党政领导干部分类为政务类和事务类。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标准、程序,实行党管干部主导下的“分类选任制度”。这将有效解决和克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之间的矛盾和张力。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的讲话中指出,“人才的培养任用应该分为政务、事务两大类,并且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和职责,培养、选拔的途径和任用、考核的办法也应不同”[11]。这一观点为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政干部“分类选任制度”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之,应着眼于以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的实践路径,在坚持与完善党管干部的原则基础上,探索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制度”“统分结合任用制度”“分类选任制度”。
[1] 习近平.建设宏大高素质干部队伍,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N].人民日报,2013-06-30.
[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EB/OL].(2004-11-17)[2015-06-24].http://www.people.com.cn/GB/40531/40746/2994977.html.
[3]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EB/OL].(2007-10-24)[2015-06-24].http://www.gmw.cn/01gmrb/2007-10/16/content_683809.htm.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EB/OL].(2012-11-09)[2015-06-24].http://cpc.people.com.cn/18/n/2012/1109/c350821-19529916.html.
[5] 林学启.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5).
[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EB/OL].(2014-01-15)[2015-06-20].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140115/18290483_1.html.
[7] 高新民.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冲突与改革[N].学习时报,2004-06-28.
[8]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83.
[9] 赵紫阳.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N].人民日报,1987-11-04.
[10] 吴辉.改革和完善党政干部的分类制度[N].学习时报,2012-06-04.
[11] 习近平.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N].学习时报, 2011-09-06.
[责任编辑:巩村磊]
2014-07-08;
2015-07-02
刘竹梅(1984—),女,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外政治制度研究。
D262.3
A
1002-462X(2015)08-00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