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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漏洞的法治克服

2015-02-25耀

学习与探索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人治底层漏洞

王 耀 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人治漏洞的法治克服

王 耀 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在人治体制下,会形成基于权力专制的排他空间。也因其制度本性所限,必然会产生上下一体的人治漏洞。漏洞产生后挺回因素扣不住塌陷因素,使得人治体制必然走向自体塌陷。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高位的法治应克服低位的人治。资本主义法治展现了一定程度的底层活跃,引发上层的相互制约,由此形成治理进化,初步克服了人治漏洞。然而,只有发展到完善的社会主义阶段,才能最终克服人治漏洞。当代中国处于人治惯性的影响之中,在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经验的同时,正在向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断过渡。

人治漏洞;治理位阶;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共治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一审宣判。把周永康案件与令计划、徐才厚、薄熙来等重要案件结合起来审视,会发现作为重要的国家前领导人,他们在执行职务权力的过程中,往往无视法律甚至破坏法律,最终滑向严重犯罪。

重要的不是如何判决,而是判决所处的时代。众所周知,早在1996年我们党已经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提出法治目标20年后的今天,仍然还有无视法治的现象,他们行为的共性就是滥用手中的权力,践踏党纪国法。事实表明,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依然有人治因素的空间和一些非法治因素。如果不能有效抑制这些现象,社会矛盾将难以有效解决,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也将难以预期。不仅如此,人治现象多发更会损害民众的法治信心,损及社会对党的向心力。也正是看到人治空间仍然存在,党中央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范畴相对应的,就是人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意味着中国需要彻底走向现代法治。这一基本目标导出一个重大问题,即到底是什么让人治成为弃项而使法治成为必选项呢?

一、必然的人治漏洞

现代人治是传统人治惯性与现代经济基础结合的产物。所谓的现代人治,是在民主基础上结合人治决策机制形成的综合治理状态。在该治理体制下,为集中力量建设社会,往往突出某些领袖的意志,由此对社会形成权力引导。但终究因为其制度基础已经不再是传统人治体制,因而体现出与古代人治不同的特征,如领导人意志虽仍然具有实际决定力,但却建立在民主选举形式的基础上。总体观之,现代人治是传统人治与现代法治之间的过渡状态。

因为治理模式类似,其运行机制依然与传统人治有制度同类性。要想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逻辑转换,视角应该转回人治的主场,从传统人治谈起。*人治的主体时代就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相对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人治体制更加成熟且体系化。由此,考察人治体制的主场应该是封建社会的人治。所谓传统人治,就是指专制体制下最高掌权者个体意志具有最终决定力的治理状态。一般来说,“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是指以人格化权威为国家的支点,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寄托于人格化权威的圣明与贤能上。它无限夸大圣人明君的作用,把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完全寄托于执掌最高权力的人。当然人治并不排斥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法律必须服从最高统治者的权威,最高统治者的意志才是至高无上的。”[1]其中的要害,“最高统治者的意志是所有各项国家权力的起点和归宿,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核心”[2]。这样“最高掌权者既可凭其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做出各种决策,也可根据其个人的喜怒哀乐任意处置一切臣民的人身与财产,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在人治体制下,不仅法律与制度的存废取决于最高掌权者个人的主观好恶,而且一切臣民的生死也存乎最高掌权者的一念之间。最高掌权者可完全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为所欲为,擅断国政。”[3]上下同理,在人治体制下的各个单位中,最高权力者都对本部门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按照逻辑推理,较之于法治,人治不利于社会稳定进步,其中必定有一个负面机制,使国家陷入不稳定和衰落。

尽管人治体制下也可能出现良法善行,但因为其制度基础是人治体制,此一治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治理漏洞,即人治漏洞。*在CNKI检测,没有搜录到以人治漏洞为主题词的文章。以人治作为关键词检索,检索到核心期刊20余篇,对本课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文章有8篇。其中,丁士松《论人治》(《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是唯一以人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文章。此外,苏力《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8年创刊号)、袁红冰《论人治与法治(上篇)》(《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陈建《从人治到法治:理性反思后的选择》(《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杨处华《理性的法治与人治》(《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何蔚荣《法治、人治、德治关系之探析》(《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对本课题的研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这种人治漏洞是指法律实施没有托底因素,在最高层也没有对君主的有效制约机制。在上下因素联动后,必然出现内漏式的柱状法治漏洞。

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制度体系没有致命漏洞,能够保持制度均衡和稳定,在该制度体系基础上实现的治理就将持续下去,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更不可能就此衰亡。回观历史,实行人治体制的封建国家经常改朝换代。事实表明,人治体制一定会造成制度损害。某种治理模式如果最终危害社会进步,则其内部必定产生了某种塌陷,以至于没办法保持该体制的原有平衡。如果这种制度塌陷逐渐深化,就会形成制度漏洞。如果其制度漏洞处于边缘位置,则不会产生较大危害;如果处于整个体制的核心位置,就会成为“中心漏洞”。一般来说,边缘漏洞不会引发中心漏洞,其制度体质会仍然呈现良性。而中心漏洞必然延及边缘,使整个体制内漏洞普遍化。作为结果,这个制度漏洞不能在体制内得到弥合,反而会因为人治中混入越来越多偏私的兽性因素而被撕裂与扩大。

人治漏洞的形成与扩大,最终取决于塌陷因素与挺回因素的对比。所谓塌陷因素,就是指在人治体制中出现使其塌陷的因素。同时,也有力挺社会结构保持稳定存续的挺回因素。塌陷因素与挺回因素之间的比对与较量,是该体制能否保持稳定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保持稳定的关键所在。在体制内部,如果挺回因素能够及时克制塌陷因素,就可以催生对人治漏洞的本体回填。但实际上,人治体制因其本性所形成的对良性内力的排除本能,使得挺回因素最终回扣不住获得体制本性内在支持的塌陷因素。这样,整个体制内就开始在薄弱地方出现漏洞。

体制内产生的制度漏洞,如果社会基层有力量及时有效地制约,也能够经由外力压迫的传导而受到抑制,促使体制保持敏感性存续。客观上,底层社会与上层国家一体共命。一般来说,社会底基会造就与之相应的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又往往催生对应的底基护持力。任何政权体制都有其底盘所在,进而形成国家的底点固持机制,即从根基深度使国家稳定保持的机制。在人治体制下,因为权力专行内涵的对外排斥所形成的任意空间,权力滥用不能得到底层的及时制约,抵制滥用的受害人反制力难以有效形成。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治体制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4]由此,在形成专制体制的同时,更表明底层的弱势。

因为受害人的弱势状态,社会无法对制度塌陷进行有力修正,进而回填塌陷。这样,人治体制消弭了自体修正力,权力滥用成为无制约的任性,进而引发基于普遍模仿的加速蔓延。由于底动力没有真正形成,所以底点固持机制不能及时发挥功能,底层制约上层局面难以形成。这样,人治体制下的底点固持机制,即社会的底点使民众无法及时做出反应以避免漏洞带来的权力损害,而只能接受越来越严重的被损害,最终造成国家的地基松弛。由此,人治体制下难以产生及时有效的体制内回填和体制外回填。

最终,通过上述人治体制下的源头性泄露,使其体制就此难以自我保持。人治漏洞一旦形成,必然在整个社会中产生塌陷式蔓延趋势,由此产生对良性因素的加速反噬,使任何个人都无力挽回。一般来说,人治体制的塌陷主要通过国家政权内的官僚腐败集中表现出来。在官僚因为体制本性而普遍腐败的前提下,为数极少的清官,只是必然腐败的人治体制中的偶然亮色,不能代表整个体制的通盘表现。贪官普遍化必然吞噬整个社会体系的平衡,使漏洞密布体制内,在造成法律规则软化的同时让潜规则盛行,社会良性日渐枯萎,社会失序后的两极分化必然导致社会断裂。

总体而言,人治体制下会形成无法避免的中心漏洞。也就是说,在该特定体制下,几乎每个领域都因为体制本性而存在类似漏洞。把普遍存在的漏洞进行整体化同态总结、再平面化观照就可以发现,其漏洞从底层到上层都存在,呈现上下通透式的柱状。也就是说,人治体制下必然产生无法自我克服的元点漏洞,即本源性的中心漏洞。由此,该社会必然逐渐处于有法律而无法治的负面状态,最终危及社会结构的整体均衡。“从利益观的角度看,个人不可能避免自己利益代表的局限性,如果长期只是由个人管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倾斜和不平衡就难以避免,那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也难以避免。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王朝更替、德国等法西斯国家引发的世界大战都证明了人治社会这种动荡和不稳定难以避免的规律。”[5]

人治体制下的元点漏洞对国家社会的损害,在秦朝建立之后就表现得非常明显。经由“商鞅变法”,秦国建立中国古代绝无仅有的战时法治。在该时间段内,契合秦国内外需求的良法得到了国家最高效率的执行,唯法是从的稳定局面得以形成。按照惯性逻辑来观照,秦国在统一六国之后起码也得稳定传承到几代之后才可能出现衰竭。但事实上,秦朝仅仅存在了15年就迅速灭亡。其灭亡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统一六国后秦国军力的迅速摊薄,被吞灭区域的贵族复辟活动日趋活跃,甚至秦始皇没有选好接班人等等。但根本原因还在于人治体制下必然产生的制度漏洞。赵高、李斯等人利用制度漏洞,通过阴谋夺权的方式,在秦朝庙堂的中枢地带实现对政权的利己式谋取。从人治视角来看,秦朝中央恰恰是人治漏洞的顶端,即社会力量没有现实渠道有效制约的权力地带。出现不稳定之后,篡权者利用排他性权力体系由上到下地推行错误政策,对国家产生不可逆转的体系化损害。

而这种人治漏洞,之所以被赵高利用,还在于秦始皇时期已经把人治的制度容量发挥到极致。人治效能越大,专权排他空间越大,就越没有其他有效力量能够加以制约。以至于在客观上,人治越发挥力量,其漏洞空间也就越大,制度衰弱就出现的越快并危害越深远。质言之,这是人治体制在元点生成因而无法避免的两极悖论。秦朝产生的人治漏洞,在同样实行君主专制集权的后世国家中反复出现,演绎出前赴后继的王朝循环。

由上可知,人治体制下产生的制度漏洞是基于制度本性的内生式的自体漏洞,而并非受外在变量影响的外嵌型的偶然漏洞。必然的漏洞只有通过必然的清理漏洞的法治方式,才能予以弥补。

二、人治漏洞的法治相克

由上可知,在人治体制下形成制度漏洞的主要原因是底层无动力而上层无制约,以至于制度塌陷不能被挺回因素有效弥补。这种人治漏洞随着历史演进和制度变迁,会被法治体制克服。

放眼人类历史,不同社会制度之间,具有高位制度克制低位制度的基本趋势。如资本主义制度克制封建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克制资本主义制度。从历史进程中发展起来的符合新需要的高位制度,必定以克制已经过时的低位制度的面目而出现。作为社会制度逻辑结果的治理模式,也因此产生趋优克制。作为治理克制的集中表现,人治被法治克服。

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自我削弱型的传统人治已经不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运转要求。而社会结构中的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形成本质相关。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紧迫使法治成为必选项。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紧迫度越来越高,以至于必须实现法治才能真正切实保障各项权利无间隔实现。在现代结构中,社会分工原子爆裂式地加速细化,使对法律的规则需要必然呈现出指数式的增长趋势。与之相适应,法律实施必然要求彻底到位的高效推行。这样,法律及其实施都在现代结构中获得了持续存在的稳固底盘。由此,传统人治中存在的柱状式漏洞也就失去了底层支撑这个存续基础,并且不可能得到有效弥合。

不仅如此,基于分工的爆炸式细化,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不断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在其本位利益的形成和扩展中,最终产生相互制衡的非人治状态,即排斥个人任性的法律统治。也就是说,任何集团在其外向活动中,始终面临其他集团的挤压和抵制,由此形成的集团挤压力,使每个集团都不可能超越其他集团而独断专行。相互制衡的集团共存,使引入和推行法律具备了上层基础。在此基础上,国家不可能产生独裁,对最高领导人的制约机制也相应产生。因此,传统人治漏洞中的上层因素也被消解,最终使法治因为上下联动的相互加强而获得空前的支撑空间进而确切实现。

在法治克服人治的过程中,提示出治理位阶这一重要问题。所谓治理位阶,是指不同制度基础上,治理模式之间因治理的基础、方向、模式和效果各异而呈现出来的治理阶梯。在界定人治内涵的过程中,结合时代背景形成的需要,自然引伸出对法治的审视。本质而言,社会治理模式和状态是社会制度体系下的逻辑结果。由是观之,“法治和人治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且这种合理性都是历史和社会构成的,并不具有永恒的、普遍的合理性。相对说来,法治具有更多的普遍的合理性,但是,这也不是法治本身具有普遍的合理性,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的特点促成的。”[6]因为其附着的社会制度各有其历史合理性,所以任何治理模式都有其存续必然性。故此,不能一开始就唯心地假设某种治理模式一定能存在,或者另外一种治理模式就必然不需要存在。

一般来说,社会制度基础先进,其治理模式的阶层也相对较高。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它们之间的激烈论争往往出现在社会发展的转变关头。“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的主张总是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和进步性;人治的主张则总是具有一定的反动性或落后性,两者是不能结合的。历史上,有过地主阶级的法治、资产阶级的法治和社会主义的法治。它们逐步由低级向高级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7]这里提示出人治相对于法治而言的低阶,社会主义法治相对于资本主义法治的高阶。

由此总结,人治体制因为产生从下到上都无法克制的自体漏洞,是低位治理模式。法治,从下到上都存在能够克服人治漏洞的基本因素,因此是高位治理模式。从制度基础来看,人治的主体阶段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样的制度,是人类在生产力落后时期的趋优选择。在人治体制下,直接参与国家治理的人很少。也因为社会参与度较低,决定了人治体制下民众对人治统治的顺从大多数是基于没有更优选项的被迫接受。而在法治体制下,参与国家治理的人则要多得多。法治体制下,人民则更多是对体制的主动接受,甚至是制度追求。也恰恰因为法治被民众的认可,决定了其良性治理状态的可持续性与人治不同。一般来说,人治体制本身的应然可持续性很短。也只是因为身处落后时代,社会矛盾不激烈,再加上地区联系不紧密,以至于治理良好的人治体制可以持续较长时间。法治体制则因为被民众接受、具有强大的自我调整能力而可以长久地持续。

总体而言,法治实现了治理模式的更新,是高位治理模式,也因此成为现代社会国家改革普遍的追求目标。因为制度相克,与制度相适应的治理模式之间也必然因此而相克。法治就是对人治的克服,呈现出治理位阶上对低位模式的高位克服。这种克服主要在于底层控制上层的社会参与度大小,最终使治理效率和效果都呈现良性化趋势。

三、人治漏洞的初步克制

因为人治漏洞悖反现代社会运转的基本要求,因而任何国家要实现社会秩序化,就必须加以克服。按照前述治理位阶的逻辑,不同因素的组合往往催生截然不同的克服方式。客观上就存在模式选择的可能与必要。对人治漏洞,应该用资本主义法治予以克服,还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加以否弃呢?这在客观上产生不同社会制度基础上的法治比较。按法治的制度基础而定,法治分为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两大部类。由历史逻辑审视,资本主义法治生成更早,而社会主义法治在资本主义法治基础上延伸而来。可以说,资本主义法治是对人治漏洞的直接克制。

前已述及法治克制人治的基本机制。需要继续总结的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在全社会的基本普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紧迫度逼使底层民众必须直接参与和控制经济运行。也只有这样,民众的生存才能得到保证。因此,底层活力相对于人治体制下取得了质变提升,为塌陷因素的挺回提供可能,为人治漏洞的克服奠定底层基础。同时,社会利益集团多元化形成的互制,能够解构人治体制下必然出现的专权排他,也就为在上层克制人治漏洞准备了条件。社会参与度提高,使得人治漏洞得以形成的底层挺回因素加强、力度变大,进而削弱了塌陷因素的力度而能够及时有效地挺回制度塌陷。上层也产生持续的被制约结构。这样,因为发动点多元分散,稳固的法治定力出现,人治漏洞才得以填平。在下层基础和上层条件都逐渐具备之后,资本主义法治现实地克制人治漏洞。但需要强调,资本主义法治是对人治的初步克制,而不是真正克服。因为从人治漏洞本身来说,资本主义法治没有形成能完全克制漏洞因素的具体机制。

首先,资本主义法治体现为底层参与度较低。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体制下,虽然相对于人治状态来说,其底层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力度更大,但是民众对国家运转的参与更像表演式的浅度展开。以资本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选举制度为例,在选举时期投票完成之后,底层民众对上层统治活动就会失去及时有效的制约,而只能交由资产阶级内部去协商并处理相关政务。在资本主义法治体制下,上层统治集团内部如何沟通甚至交易,都不是底层民众所能及时掌控的事情。因为对国家管理的直接参与度较低,客观上导致对国家活动的底层弱势制约。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法治体制下,不可能完全形成克制人治漏洞的底层控制,即底层对上层的制约不能真正无障碍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法治即使完整落实,也会因为其统治集团的阶级本能所限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初步克制和填补人治漏洞。

其次,国家上层公益性较低。从国家产生所要承载的公共职能来看,公益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上,虽然各个利益集团都要求参与国家统治因而使国家运转建立在集团互制的民主基础上;但是因为各个集团仍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产生,这根本决定了它们不可能以公利作为本位取向。争权夺利式的相互制约是私利式互制,而不是公利式共制,客观上也就决定国家的阶级偏私性仍然较强,仍然具有较大的任性空间。所不同的是,其任性由原来的人治体制下的个人任性演变为法治下的集团任性。正如马克思所言,“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8]。因此,其法治运转过程中必然出现阶级偏私。资本主义国家上层因为私利性很强,也必然出现因捐款和私下交易为载体的各种此起彼伏的腐败。就是在被视为法治楷模的美国,也经常出现国会腐败丑闻和政府腐败事件、表达集团任性的国家偏私,这说明国家公益性虽然能由此有所提高,却依然偏低。本质而言,法治本身所内含的公益目标不能得到有效实现。

再次,资本主义法治的外利依赖性很强。法治实现的直接前提在于社会矛盾本身的可控性。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资本暗含的两极分化本能,以至于在其社会结构之内如果没有外力介入,必然导致常态的社会对立与斗争。在这样的矛盾常态基础上不可能实现法治。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先期发达国家,往往依靠其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强势位置吸取其他国家的经济利润在本国分配,客观上使其社会矛盾均衡可控,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奠定基础。这样,就使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克制人治漏洞的社会基础并不牢靠。一旦国际社会矛盾加剧,国际利润来源萎缩,就会导致不能利用国际输血而抚平国内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就极有可能再次出现如希特勒般极右势力上台而实现极权统治的人治情景。

最后,资本主义法治不具有可普及性。能够普及的法治模式应该在其经济基础相同因而同质性的国家内普遍实现。全世界200多个国家,除中国等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外,基本上都施行资本主义制度。以事实观之,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实现良法普行的现代法治。这种客观事实提示人们思考资本主义法治的可普及性。不得不承认,资本主义法治只能是在少数发达国家才能实现的“少数国法治”,并不具有强大的可普及性。由此,从整体上来看,资本主义法治对人治漏洞的克制还只能在小范围内浅度进行,远远没有在世界各国普遍实现。

由上可知,资本主义法治对人治漏洞的克制还只是初步的。从治理位阶视角观照,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成后,才能真正克服人治漏洞。

四、人治漏洞的最终克服

虽然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治还没有出现成熟的建成体,但从前述逻辑可以推知,相对于资本主义法治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更高级的法治模式,即能真正克服人治漏洞的模式。

之所以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克服人治漏洞,主要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因素的全面加强体。作为从资本主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优化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之一是底层民众将常态地直接参与国家运转。就本性来说,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资本社会化,社会主义社会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全面化、深度化的社会形态。作为逻辑结果,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社会主义社会的底层活跃程度将持续扩大,底层民众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度也进一步提高。这样,底层制约加大,对国家的底层控制不断加强。经过资本主义社会长时间的法治实验,底层民众更有能力要求直接参与单位管理,并由此而上移地参与国家运转。

与底层直接参与国家运转实现人民民主相适应,国家也会逐渐克制以偏私为推动力的权力任性。在社会主义时代,因为社会化大生产越来越均衡而高效,自古以来持续存在的资源稀缺性大大缓解。客观上,围绕稀缺的生存资源进行的激烈争夺趋于减少。基于此,国家也相应地更少了攫取性,更多体现出服务性。当权力暗含的利益趋于减少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将选择不争夺,最后交给那些服务性强、大众意识强的“公共人”去掌握,实行社会主义共治,即从资本主义的少数人统治变为多数人统治。作为结果,国家最高领导集体将跳脱自古以来的集团争夺,首次实现以集体选让为核心的国家权力和平稳定交接制度。

在共治时代,因为社会利益均质化,均衡分配模式得以形成,民众之间的社会位差大幅缩小,客观上并不需要多个党派代表多元集团利益进而形成多党制。由此,只要一个人民型政党就足以代表社会在行动。而同时,社会民众从底层也开始活跃并越来越实现以自我管理为内容的自治。这时,推行统治的政党,实际上是底层民众管理国家的协助者或者助产士,由此产生的党的优化型领导模式符合未来的共治需求。实现底层主动且上层跟随,形成各有其宜的一体共治,才能真正克服人治漏洞。

在社会主义法治前提下,对法律有更强烈的需求,国家上层也因为各利益集团更大的共利性而呈现出较少的偏私性。在这样的国家统治下,社会更需要法律,也更能产生良法并实现法治。这样,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在资本主义法治基础上的加强体,客观上就为克服人治漏洞奠定了更优基础。有了这个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克服人治漏洞就有了基本保障。而且,因为杜绝了私利基础上的自我吸聚,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具有较强的利他性,国家之间的相互援助和借鉴成为常态。这样,社会主义法治的全球保障机制可以逐渐形成。当多数国家因为社会主义制度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时候,对人治漏洞的克服也就因为具有普遍性而得到全面的制度保障了。

五、当代中国的法治进度

总体而言,当代中国正处于向完善的法治和共治转型的过程之中。客观上,中国需要建设的是在对资本主义法治的吸纳与超越基础上的更高级的法治。从这个意义上,中国必将成为具有典型意义的法治国度。

因为共产主义克制资本主义的机制,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以公有化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改造,中国的社会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过渡。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较为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中国经济仍然需要资本拉动。表现在社会制度上,就出现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因素的一体共存。如在经济制度上,在某些领域实行公有制,某些领域实行非公有制;在政治制度领域内,民主机制与集中制度同时并存。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因为没有任何法治经验可资借鉴,加上资本主义包围和社会主义建设空前困难,客观上要求实行一定程度的集权制度,以至于在一个时间段内,法律治理的作用较小。中国改革开放后启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贯穿其中的,是跟随经济变更的政治变革。如邓小平所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9]30多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治漏洞被初步克制。但在推行法治战略的当下,仍然出现周永康等人蔑视法治的现象,也表明社会主义法治还不完善,人治漏洞在当代并没有被完全克服,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法治推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全会主题,也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当代领导集体对周永康等无视法治现象的法治化矫正,表明了我国的法治动力趋于深厚,对人治塌陷的挺回因素逐渐积累到必然实现的程度。

以上述逻辑进行比对, 当代中国处于培育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过渡阶段。 之所以需要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经验, 是因为中国需要法治, 自身却又没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而且, 因为需要引入资本释放经济活力以发展经济, 客观上也造成了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经验的空间。 但是,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经验的目的还是在于培育社会主义法治, 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也只有建成契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社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最终走通行顺。

因此,当代中国需要逐渐地开创社会主义共治时代。首先,需要促进中国共产党的不断自我完善。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根据决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但如何使党的领导能够有效填补社会主义法治漏洞,关系社会主义建设成败,也是摆在所有社会主义法治探索者面前的重大时代问题。如前所述,需要逐渐靠近党的优化型领导模式。在党的优化型领导模式建设之时,如何解构来自资本运转要求的多党需求,以确保社会运动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也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重大任务。其次,要探索人民民主实现的切实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强大的底层拉动。如果没有人民民主的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不可能实现,在与经验较多的资本主义法治的同时代比较中,不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也有可能失去制度优势。人民民主作为我国的基本国体,早已经通过宪法等法律规范予以确立。但是,如何切实实现民主,完善人民民主专政以保持主人定位和动力释放,还是摆在执政者面前的、绕不过去的而又亟须解决的课题。

[1] 何云峰.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的比较[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2] 袁红冰.论人治与法治:上篇[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3] 丁士松.论人治[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93.

[5] 陈建.从人治到法治:理性反思后的选择[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6] 苏力.认真对待人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8,(创刊号).

[7] 李步云.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对立[J].现代法学,1981,(2).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

[9]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7.

[责任编辑:朱 磊]

2015-07-20

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命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潜规则与底动力:规则分裂的法治弥合”

王耀海(1979—),男,法学博士,助理研究员,从事法理学研究。

D90

A

1002-462X(2015)10-00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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