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权利起源思想
2015-02-25○贺然
○ 贺 然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一、引 言
在一个权利的时代或走向权利的时代,权利的原则似乎是最不言而喻的,没有人会明确声称反对权利。但是当我们试图回答人为什么有权利、或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时候,又可能会得出否定权利的结论。一些哲学家比如诺齐克(Robert Nozick)认为,我们不能证明人“有”权利,因为权利是一个应当如何去对待他人的道德话语,而不是人有什么的说明。有的学者在阐释“权利”含义的时候指出,权利并非是与生俱来和绝对的,一个人是否有权利,依赖于法律及其实践。〔1〕里昂斯(David Lyons)说:“某人相对于另一个人的责任或义务而具有一项权利,仅当他是该责任或义务的直接指定的受益人的时候。”〔2〕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把权利当成了一个衍生的甚至是多余的概念。因此,在权利的原则已经成为个人生活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时候,它的根基似乎变得不那么稳固了。
与此同时,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古典的自然权利思想家认为,国家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所以必须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理论体现的就是这一思想。但是,现代人权又要求加强国家权力,以满足人们在食品、医疗保健、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只有通过加强国家权力才能得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没有国家的保障,人权是无法实现的。〔3〕而人权的倡导者也经常称道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反对近代以来对洛克理论的教条主义的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个更具包容性的人与人性的基础理论,否则权利理论可能会成为一种外在于实践的空谈。我们应该能够解释为什么用对待无生命的物或役使牲畜的方法,来对待我们的人类,是不被允许的。进一步地,我们应该能够说明,为什么人不仅有免受国家侵害的权利,而且有获得对现代人的生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物品、帮助和保障的权利。
基于此,我们需要运用黑格尔的思想资源,以回应由现代问题所引起的对权利原则的质疑。这里所依据的主要是他在《精神现象学》和《精神哲学》中的有关阐述。当然,黑格尔的思想和方法并不是唯一适当的,抑或也不是最好的,但却是令人深思和富于启发性的。
二、黑格尔对古典自由主义权利方法论的批判
黑格尔的权利起源思想同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黑格尔的思想比霍布斯和洛克的思想更加合理,更符合作为现代人权核心的“尊严和自由”的人权概念。
在对古典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批判中,黑格尔首先批判的是它的方法论,由此动摇了它的理论基础。他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例,指出经验主义的权利方法论是混乱的,他们只知道事物在经验中“是”什么,而“为了形成经验起见,经验主义必须主要地应用分析方法……一层一层地加以分析,有如剥葱一般。”〔4〕这种方法分解并撇开事物的其他一切规定,最后得出一个抽象的“自然人”。在他们那里,特定的文化、历史,甚至国家背景,都被剥掉了,剩下的仅仅是一个没有其他任何规定性的纯粹的抽象物。黑格尔评论说:
“在一般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一方面其中所包含的普遍性或类等等本身是空泛的、不确定的,而且是与特殊的东西没有内在联系的。两者间彼此的关系,纯是外在的和偶然的。同样,特殊的东西之间彼此相互的关系也是外在的和偶然的。另一方面,一切科学方法总是基于直接的事实,给予的材料,或权宜的假设。在这两种情形之下,都不能满足必然性的形式。”〔5〕
也就是说,经验主义没有区分偶然和必然,没有在偶然和必然之间建立一条分界线,即经验主义不能在自然状态中或在对人的抽象中,分辨出什么是应该忽略的,什么是应该被视为永久性的。
对于霍布斯和洛克的解析的方法,黑格尔并不完全否定。他认为这种方法的运用,是所有理性思维的一个必要的步骤。只有以这样的方式,事物才能在观念中呈现,否则事物的本质就不会被发现。他所批判的是还原主义的解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复杂的和充分发展了的事物,还原为简单的元素,或它的最初状态。
对于洛克主义,黑格尔说它混淆了两个问题,一个是“A(制度、国家、观念等)的起源是什么?”,另一个是“A是什么?”对于第一个问题,只有在我们考察了A发展的历史、它和其他人化的形式的关系的时候,才能回答。自由主义把这些都剥落掉了。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进行拆分来研究它的部分,然后又对这些部分重新组合,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漏掉了什么呢?漏掉的不是一些偶然的东西,而是非常本质的社会和政治的关系。正是这个原因,黑格尔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从自然状态推出权利的方法是根本错误的,其权利理论缺乏有说服力的基础。现实的人总是存在于由传统、宗教和政治关系结成的网络之中,而自由主义切断了人与现有的社会或国家的实际联系,使人自由地漂浮在真空中。现实中的人只有清除了他的所有的记忆,才有可能像霍布斯和洛克所说的那样去想和做,比如,人仅仅和总是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去行动。
黑格尔认为,经验主义的方法有它的知识论和目的论根源。近代以来,人们普遍地陷入一种科学主义的意识形态当中:为了生存,我们必须要能够控制自然,而为了控制自然,就必须有自然科学的知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如果不符合伽利略或牛顿科学,因此满足人们对生存的需要,根本就不是知识。但是,现代自然科学是高度抽象和简化的,人除了应当具备自然科学的知识之外,还应当具备其他的知识,尤其是应当认识人自己。黑格尔批判经验主义的方法论,要表明的是,人除了生存的需要之外,还有其它的认知利益,同时还要表明,在方法论上,还有其它的认识世界的方法。黑格尔的观念是,我们追求知识,至少部分是要发现我们是谁或是什么,而不只是为了控制自然。对于黑格尔来说,只有当我们充分和全面地认识了这个世界、有了丰富的生活的经历之后,才能认识我们自己。而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和我们的这个目标背道而驰,因为它提供给我们的,只是一个被极度减损的、高度抽象的人和社会。人原本是丰富的和多样化的,现在被缩小和简化,几乎“完全湮没”了。没有谁会真正发现他自己,因为他没有自己的历史和社会关系。
三、自我意识的发展与权利的产生
在《法哲学原理》中,我们可以找到黑格尔经典的关于权利的论述。黑格尔向我们展示了一个自由意志如何给它自身以定在、如何从简单的财产关系到代议制政府的发展的过程。黑格尔的自由意志代表的是“我”,即自我或自我意识。黑格尔认为,权利的体系只能在“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人”意味着至少是有“自我”,有自我意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权利体系的建构就是从有自我意识的“人”开始的。有自我意识的人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自我,否则,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就如同从一个动物那里要求权利一样。黑格尔试图在一个人所要求的权利和强加于其他人的义务之间建立一种联系。相互承认是权利与义务相连接的一个必要条件。故黑格尔的权利存在于自我意识的辩证法中。
我们应当把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尤其是他的“承认”的观点,作为与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理论的对等物。黑格尔的承认的辩证法与自由主义的(尤其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霍布斯的人的行为的动机首先是对暴力死亡的恐惧,黑格尔自我意识的出发点是找到自己和对经验中的自我的确认。对于霍布斯来说,人不会冒生命危险去行动,除非这是自我保存的唯一希望。但是对黑格尔来说,自愿把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肯定,他不愿意被当作是与人相对的“物”。霍布斯认为,人虽然经历了前社会到社会状态的变化,但人的本性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但是黑格尔认为,人的本性在认识的辩证过程中是变化的,不能用自然的“情感”、“统治欲”这样的词语来界定。
黑格尔的承认的辩证法和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理论有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它们都看到了欲望对人的生存和行为选择的意义。其次,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人类在建立社会的时候,是否被人的自私的本性所引导?第三,都有关于前社会和社会状态的描述,认为在社会状态是存在权利的,所有的人都被承认是人。比如黑格尔说:“争取承认的战斗,只能发生在人在那里只不过是单独的人的自然状态中,而不出现在市民社会和国家里;因为构成战斗的结局的,即得到承认在那里已经存在了。”〔6〕
同时,黑格尔的承认的辩证法和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理论有重要的差异。对黑格尔来说,只有整体才是真实的。这里的整体,指的是历史的、具体的政治社会的整体。承认的辩证法的目的,就是要使这个整体的背景清晰地显现出来。黑格尔并不试图为了承认,从前政治社会中推断出政治社会中包括权利在内的现象的特点,像霍布斯和洛克那样。相反,他通过揭示自由主义前提的片面性,表明社会人和自然状态中的只有“欲望”意识的作为生物的人是不同种类的。
黑格尔的“自然人”是怎样的?它是如何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的对应物的?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了自我意识的萌芽。黑格尔认为,是欲望催生了自我意识。当“我”面对“非我”的时候,就会产生自我意识。当一个人感觉到自己缺少什么(食物、衣服、住所等等)的时候,就会有一种想得到的欲望。为了满足这种欲望,就要去改变环境。正是这个阻碍欲望实现的环境,使他认识到它是和“我”根本不同的东西。黑格尔的方法,到此为止,和霍布斯的方法是几近相同的。但黑格尔的欲望在继续发展,它逐渐产生出了一种清晰的自我意识,实现了质变。
作为欲望的“我”是有片面性的,这种片面性根植于人类的意识结构。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但黑格尔的理论打破了它们之间的界线。人们往往认为,只有在主体和客体相分离的前提下,“我”才是可接近或可见的。例如可以假定课堂上存在主客关系,那么老师就是主体,学生是客体。也可以假定作为有理性的人的科学家是主体,与之相对的物理世界或存在法律关系的人类社会是客体。但是黑格尔认为,客体不是一个和主体无关的对象,而是一个对主体有特别意义的客观世界,主体则是通过反映而构建起来的“客观化”了的自我。因此,“我”当然是一个老师、科学家或别的什么,但更是一个与客体存在特定关系的自我。
因此,在欲望的层次上,自我的现实化依赖于作为动物所具有的功能,“我”所面对的,是要被消耗的对象。黑格尔把这种现象称作“生命”。作为一个生命有机体,个体是相当被动的,霍布斯也承认这一点。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自然的世界,无论什么时候有了欲望就要依靠它来满足。这种对自然的消耗似乎意味着人对自然的权力,但是正好相反:人须臾不能离开它,否则他就不知道他是谁。
黑格尔认为,人不会满足于对他物的依赖,即使小孩也这样。人要在客体中找到自己存在的证据,而只有在客体以某种方式被建构,或至少由自己的活动被改变的时候,这才是可能的。但在这个水平上,自我是在对客体行使权力的欲望中、在强迫它承认我们对它的独立性中,呈现自己。黑格尔和霍布斯都认为,满足身体需要的欲望引起对权力的渴求,权力又使我们长久地保持欲望。但是对于霍布斯来说,权力是意志的工具,它可以使我们获得好处、尤其是能够满足我们自我保存的需要,而对于黑格尔来说,追求权力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一个阶段。
黑格尔的“承认”的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要求:我不能仅仅被视为一个自然的对象,而要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自我——一个优于自然的存在物。黑格尔认为,为了证明自“我”的独立性和获得承认,人会选择死亡。自我保存是人的最强烈的自然本能,而人却可以驾驭它。为了承认,人可以冒生命的危险,以显示他的有别于动物的本质。自我,原本是身体欲望的工具,现在反过来控制欲望。因此,人一开始几乎完全是由身体欲望或本能所决定的,但他的最初的自我意识并不表明他是怎样的,并不意味着他实际上是什么和将来会是什么,尽管他将来的发展受许多偶然的、甚至是无关紧要的因素的影响。
从人依赖于欲望到改变或构建客观对象,自我意识在这个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自我的形象渐渐变得清晰。自我有两种,一种是作为主人的自我,另一种是作为仆人的自我。主人把仆人当作是自己意志的对象,通过仆人,他确认和认识了自己。仆人就不同了,虽然他也对自然行使权力,但是对于主人,他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物,在主人的眼里他仍然是自然的物,尽管是高度智能化的。主人和仆人的区别在于,主人可以为了承认而选择死亡,而仆人不会。
人有自我意识,正因为如此,人优越于动物和植物。作为人,他不仅可以控制另一个人的身体,而且可以统治另一个人的意志。随着自我意识的发展,精神的关系取代了物质、身体的关系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关系。这样,一个法律的概念——权利诞生了,亦即法哲学诞生了。我们从“自然的”个人开始,通过创造一种关系,生活于这种社会关系当中。社会关系塑造了人,或者说“界定”了人,使人获得了现实性。认识到这点对于理解权利是很重要的,因为获得对自我的承认要依赖于“我”同其他人的关系。
主仆关系的产生是人类的一个巨大进步。对于主人来说,他之所以是主人,是因为他克服了自然的生存欲望和对外部环境的直接依赖。对于仆人来说,他是一个劳动者,通过重新塑造大自然的原材料,来为他的主人和他自己提供满足生活需要的产品。主仆关系表明的是人对人的依赖。人刚从自然中解放了出来,但随即又陷入人对人的依赖当中。黑格尔认为,这种新的依赖关系的形成是一种进步而非退化。人对人的依赖,实际上是人对社会和文化系统的依赖;而这个时候人所依赖的物在某种意义上是人自己所创造的。有了这样的依赖,“我”发现了自我,“我”的意志和需要得以客观化和对象化。人虽然仍然要依赖于自然,但更要依赖于作为第二自然的社会关系或精神关系。对社会关系的依赖不是自由的丧失,而是意味着人的自由度大大提高了。
在这个阶段,人的自由建立在主仆关系的基础上,权力和承认是等同的。人的天赋、身体状况等是人成为自我的前提条件,而这些条件的获得在这个阶段都具有偶然性。在这个意义上,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自然人。但是在文明国家中,人无条件地享有权利,不受偶然条件的限制。所以在存在主仆关系的阶段,人的自由是有瑕疵的。另外,基于主仆关系的自我意识的缺陷非常明显。主人的自我是通过每天仆人的服侍得到确认的,这当然是一种消极的方式,甚至仆人都能使他感到汗颜。他对自己所说的只有:“我不是一个自然人,不仅因为我蔑视死亡,还因为我不再依赖于自然的恩赐,而是靠仆人的劳动。”就仆人而言,他首先沦为一种工具。他通过劳动从自然的对象中获得经验,而这个对象是给定的、无常的和直接的。而且,按照主人的指使而不是他自己的一时的任性行事,成为了他的习惯和行动能力。
四、承认与权利
作为类的个人是从相互的承认开始的,所以主仆关系的建立使我们能够把权利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权利的相互性被许多人所强调。范伯格(Joel Feinberg)说:“拥有权利可以使我们‘站起来像人’,能够直视别人的眼睛,并认为在一些根本的方面同别人是相等的,……尊重人可能确实仅仅是尊重他的权利,所以人不可能是一个与其他人没有联系的人……”。〔7〕
本(S.I.Benn)和弗拉思曼(Richard Flathman)对黑格尔的权利思想有很深的研究。本提出了道德人格的概念。他说,作为“权利的承担者”的主体,之所以和客体不同,是因为它具有道德人格。他认为,道德人格建立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知道自己的行为和其他人相联系。〔8〕
弗拉思曼将权利的“实践”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这些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信念的网络。他指出,个人在“权利实践中的参与”,使其陷入一个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网络之中,权利所保证和保护的自治,仅仅是在那个网络中的自治。〔9〕
黑格尔的主人和仆人的辩证法中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的思想对权利的起源问题非常重要,一个是自我意识,另一个是人对社会规则的网络的参与。主人有自我意识,但是他自己并不真正知道他的自我是什么。他的直觉只是告诉他,自我就是权力或统治。对仆人发号施令,这是他的自然倾向,他的日常生活的内容,就是由他的自然倾向所决定的。他本来对自然有优越感,但是他的优越感被他的自然倾向耗尽了。如果没有仆人他就无法生活,所以他还是没有摆脱自然的状态和欲望。
为了使自我变得真实和具有确定性,人必须要在他面前确立另一个自我。只有他承认了两个自我,他才能形成一个总体的自我的概念,才能把自己的所有属性归之于它。这就是说,为了能够完成自我,他必须要承认其他人为自我。他必须超越自己的本能习惯,在社会关系中来定义自我。真正的自我是一个把别人也当作自我的一个具有道德人格的人。
在这一个新的阶段,自我意识认识到了“我”和其他人是等价的,即,“我”和其他人具有同质性,因而,至少在基本的方面应当是平等的。只有在这个时候,“我”才会去自觉地遵循社会的规则。规则约束的是不同的人,它将所有的人联系在一起。一个遵守规则的人一定会说:“一个有道德的人必须要遵守规则,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以,我必须要遵守规则。”
所以黑格尔的第二步,是将自我归于“有道德的人”这一类。这是决定性的一步。这表示,自我意识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从基于主仆关系的准自然的自我意识,发展到相互承认的普遍的自我意识。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中写道:
“人是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作为自由的,作为人而被承认和被对待的;而个人则从自己这方面使自己配得上这种承认,这是由于他在克服其自我意识的自然性时服从一种普遍的东西、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东西,即法律,从而以一种普遍有效的方式对待别人,即承认他们是他们自己想要被认为是的,就是说是自由的,是人。”〔10〕
在某种意义上,自我意识的飞跃是辩证法中仆人一方的贡献。仆人确立了遵守不同于他自己的自然意志的先例。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自我意识会发生移转,从服从主人(自然的)意志,到服从普遍性的客观规律。仆人的劳动的经验证明,不仅人的欲望是真实的,人的道德和智识活动也是真实的:给定的、直接的东西,无论是诸如石头或木头这样的自然物体,还是人的自然情感,都屈服于人的由发展而来的、否定性的自我意识。人通过劳动创造了自然的人化的形式,使它符合人的需要。人通过对他的本能的克服,创造了一个具有道德文化内涵的自我,从而能够参与到由规则治理的有道德内涵的共同体中。
1.在自然状态或前政治社会状态中无所谓权利,因为在这种状态下,没有真正的自我和道德主体的存在,权利没有可以归属的对象。
2.人在自然的方面是不平等的,或者说,平等是相互承认的结果。承认使人脱离了自然,把他人也看作是自我。一个残疾人,他和正常人至少在身体方面是不平等的,但是这种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被我们的对他的承认所遮蔽了,他们享有和正常人同等的作为人的权利。黑格尔说:“平等,所有人都是天生平等的这个熟悉推理命题就包含着天生的(自然的)东西和概念相混淆的误解;必须说的正是:人天生只是不平等的。”而自由,“就是作为能够有所有权的人(Person)的抽象主体性;人格的这个惟一抽象的规定构成人(Mensch)的现实的平等。”〔11〕
3.法律和人权体现的是人对自然的胜利,并非意味着自由的丧失。这实际上否定了自由主义的国家概念,因为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黑格尔认为,在前政治社会的条件下,个人是只知道使用蛮力的“自然人”,缺乏任何遵守规则的观念,但是在政治社会的条件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他在《精神哲学》中说:“法和一切法的规定仅仅是基于自由的人格,即基于一种其实是自然决定的反面的自我决定。因此,自然权利就是强者存在和暴力有理,而自然状态即是暴行和不法的状态,关于这种状态除去说必须从它走出来以外,就没有比这更真实的话可说了。相反地,社会其实倒是那个只有在那里法才有其现实性的状态;必须加以限制和牺牲的正是自然状态的任性和暴行。”〔12〕
4.在存在主仆关系的阶段,人虽然有自我意识,但是,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黑格尔指出,主仆关系同现代的人权观念是对立的。
黑格尔认为,在东方国家,皇帝和臣民的关系是一种主人和仆人的关系。皇帝从根本上说是专制的,缺乏对臣民的尊严的尊重。作为一个享有无限荣耀的主,东方皇帝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因为他没有真正的自我或人格的观念。〔13〕
在黑格尔看来,即使在现代国家,人也是有可能重回“自然状态”的,比如罪犯。罪犯没有把自己界定在遵守规则的人这个类里面,而是回归到了自然的意识的阶段。他说,违法行为“是自在自为地无效的。行为者作为意志和思维着的东西在这行为中提出了一条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和只为他承认的法律,即一种对他有效的普遍东西,并且他通过他的行为也同时把自己本身包摄到这个普遍东西之下。”〔14〕
5.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人具有自我意识。真正的人不是自由主义那里的抽象的人,也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动物,甚至也不是仅仅遵守法律和习俗的共同体的成员。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使人社会化,从而成其为人。自我意识将所有具有自我意识的人联合起来,使他们组成为一个有差异的共同体。在《精神现象学》中他说,真实的自我意识是“它自己和它的对方的统一;那本来是它的概念的对象的自我,现在事实上不是对象了(即不是与它相对立的对象了)……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15〕
在黑格尔那里,承认是心灵或精神发生和发展的基础,真正的自我意识是在相互的、普遍性的承认中形成的。在对自然的个人的超越的承认中,人获得了身份的认同。一个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同他有相同地位的所有其他相关人的对他的承认。这种基于承认他人为自我的自我意识,是人的第二的和更高的本质。在这样的一个文化的或精神的层次上,各个单个的自我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即使在主人和仆人之间,他们在人格上也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五、结 论
从作为有精神内含的人的概念出发,黑格尔发展出了同霍布斯、洛克和其他任何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的权利方法。他反对自由主义的还原论。他沿袭康德,认为具有道德人格的人才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他使自我意识成为一个目的论的概念,即只有当自我意识认识到它正在一个政治的或精神的共同体中进化的时候,它才能够实现自我。一个人不会真正地知道他自己,直到他发现他处于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他同他人以及同自己的过去有着不可分隔的联系的时候。
目前,网络和物流已经成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主要渠道。2018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侦办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案件中,涉及网络和物流的重特大案件达到90%以上。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小型工艺品成为网络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主要种类,购买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为宠物、网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依然大量存在。
黑格尔的思想在两个方面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一是它克服了自由主义的还原论方法的抽象性。在黑格尔那里,权利不是没有历史的,它是人类文明在精神和物质上发展的结果。它表达的是这样的一个思想:权利具有特殊性,不同的国家因为历史文化的不同,其内容和形式都会是不同的。但是,黑格尔并不否认,作为权利的核心——人的尊严、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义——每一个国家必须要尊重,不管它有怎样的特殊性。
第二,黑格尔的思想揭示出了国家的积极意义。黑格尔认为,自由主义把个人或社会放在一边,而把国家放在另一边,假定了一个没有必要那么强调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自由主义看来,人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由,以过一种使自己的生命、安全、自由和财产更有保障的政治生活。这样的观点黑格尔看来是混乱和没有根据的。他说:“我们在实际的经验上发现的这样一种自然状态,恰巧符合了一种纯属天然状况的‘概念’。‘自由’如果当做原始的和天然的‘观念’,并不存在。相反地,‘自由’要靠知识和意志无穷的训练,才可以找出和获得。”〔16〕有了国家当然就意味着有了对个人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只是限制了人的纯属兽性的情感和原始的本能。这种限制是合理的,是实现意识和意志自由的必要条件。国家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它们不论在自身、或者为自身,都是普遍的本质、对象和目的,只有在思想的发展中才能被发现。所以,国家的限制是对特殊的个人的冲动、欲望进行约束,“我们应当把这样的限制看做是解放的必要条件。社会和国家正是‘自由’所实现的情况。”〔17〕
在实践的层面上,黑格尔认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导致了错误的行为,成为一些人怀疑和否定国家的借口。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写道:“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各等级所同意承担的赋税不应看做献给国家的礼物,因为同意承担赋税是为了承担者自身的福利。”〔18〕黑格尔的思想契合现代国家的发展趋势。现代国家都大大扩展了它的职能,尤其在环境、教育、对消费者的保护和社会福利方面。国家的职能的加强会要求增加税负和对个人处置其财产的自由进行限制,这必然引起一些人的反对。这些人往往以自由主义的经典语录,来谴责“大政府”和对个人权利的干预。
按照黑格尔的思路,若我们不强调权利与国家的对抗关系,而强调权利同人的共同体的成员身份的不可分隔性,那么,个人对他人、社会和后代就有比自由主义所揭示的更深更广的义务。权利主体作为权利的承担者,其地位取决于他在多大程度上感觉到“自我”。自我取决于承认,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范畴。因此,人的首要的义务,是维护这种承认的关系以及使承认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
黑格尔的权利起源思想给我们这样的启示: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国家的作用,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是一种制约强大的私人利益集团的力量,它能够保护个人免受过度市场化所带来的侵害。国家的观念有利于培养一种长远的眼光和共同的意识,使我们能够在共同体中生活,并着眼于未来安排我们的生活。只有在国家中,社会凝聚力、公共秩序、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融洽的氛围、相互信任和支持,才不至于是脆弱和易失的。总之,国家依靠它的强大的物质和精神的力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抑止社会分崩离析的倾向,使其不会退化为仅仅是一个经济人的聚集地。权利应当有社会和国家的尺度,否则人就会降低到自我意识的初期阶段的水平,那里到处都是主人和仆人,充满了冷漠和偶然性。
注释:
〔1〕易军:《生命权发展中的权利论证》,《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2〕David Lyons,Rights,Claimant s and Beneficiaries,in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69,Vol,p.176.
〔3〕《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4〕〔5〕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年,第113、48 页。
〔6〕〔10〕〔11〕〔12〕〔14〕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229、229、343、322-323、322-323 页。
〔7〕Joel Feinberg,Rights,justice,and the bounds of libert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151.
〔8〕S.I.Benn,“Human rights-For Whom and For What?”in Eugene Kamenka and AE Tay(eds),Human Right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78,p.66.
〔9〕Richard E.Flathman,The Practice of Righ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p.185-186.
〔13〕〔16〕〔17〕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6、38、38 页。
〔1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22页。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20-3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