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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监管中的技术事项

2015-02-25

西部交通科技 2015年7期
关键词:路政路面高速公路

李 卫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广西 南宁 530021)

涉路施工活动监管中的技术事项

李 卫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广西 南宁 530021)

涉路施工活动应注意的事项有多方面,其中与公路相关的工程技术事项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章分析了路政管理部门开展与公路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监管工作的职责依据和具体业务内容,介绍了对应的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论述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化的重要性。

依法行政;路政管路;涉路项目;工程技术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针,作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路政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相关行政法和专门法的具体规定开展工作。当对涉及高速公路并与之交叉、并行或相关的其他建设项目和行为等施工活动监管时,为保证公路安全,在其实施及运行过程中还应满足公路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提高路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在此针对与路政管理存在相对关系的施工活动行为和事务监管过程中有关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技术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述。

1 职能设定

1.1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章路政管理中相关条款规定了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桥梁、 渡槽及管线电缆等建设工程, 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等普通事项,以及特轮车、履带车及超限车辆等特殊车辆行驶公路等三大类涉及公路的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首次正式将除特殊车辆行驶公路以外的上述项目统称为“涉路施工活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已通过法定形式明确为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具体由路政管理部门实施。

1.2 政府规章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3年2号令)中规定路政管理的职责包含了实施路政巡查、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及依法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等;《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NO.37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对公路管理相关职能机构及其对应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1.3 职能配置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批复了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职能配置。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内设路政管理部门,职责包括提出高速公路行业立法计划,草拟全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设市场管理制度、办法,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制定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措施、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等内容。

2 具体业务

2.1 日常执勤

2.1.1 路面巡查

路面巡查是路政日常执勤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以路面和公路附属设施为主,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保持正常状况与否的常态化检查。与公路养护不同的是,路政巡查主要通过及时发现路面状况和公路附属设施异常情况,制止破坏公路、侵入公路限界及建筑控制区实施非法作业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水平。因此路政人员在路面巡查中的检查内容,是发现、制止及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擅自占用、挖掘、移动、损毁或使公路系统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路面塌陷、隆起、防护设施变形缺失等公路技术状况变化的情形,以及车辆洒落物、边坡落石等不可预见突发事件,并在相关部门到达前先期处置。

2.1.2 路域检查

路域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预防和制止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擅自占用、挖掘、埋设等违法行为(如下穿公路桥梁埋设输送易燃易爆油气管道,在路堤边缘挖坑蓄水,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周边爆破、挖沙、取土等),保护公路正常运营安全,保证公路和公路两侧路容路貌整洁、生态。另一方面,路域范围(尤其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检查,对维护公路经营者的权益同样至关重要。

2.2 专项检查

2.2.1 施工管理

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经营者在职责上均有职能要求和规定,目的都是保证施工安全,但其出发点略有不同。路政部门对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主要通过事前审查、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管,确保不因为涉路施工活动影响公路各项系统功能的正常使用,使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通行水平,是对涉路施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确保公路静态的安全畅通。

2.2.2 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的针对性检查

由于正常巡查时受视线范围的限制,公路的高填方路堤坡脚、桥梁下方及隧道上方等部位不容易检查到。隧道涵洞、桥下空间及两侧一定范围的管理,对公路的安全和系统功能的正常使用至关重要,因此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有意识地进行针对性检查。交通运输部“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要求开展以治理“四违”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其中就包括了通道内和桥下空间等重点部位禁止堆放杂物和住人。

2.2.3 路域外的监查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为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如《公路法》规定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以及从事某些行为时应与公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100 m;剧中桥≥50 m等),对路域外一定范围开展专项检查。

2.3 行政许可项目监管

涉路施工活动管理范围广泛,事项和内容各有不同,但都包括了申请、审批、实施、监督、验收、清场、日常维护及定期检查的过程。因其实施过程中和投入运行使用后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公路产生影响,为保证公路安全所有环节都应加强管理。根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日益成为路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 注意事项

3.1 通用规定

路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到与公路工程相关的规定大致分为三大类:(1)法律法规规定,如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等;(2)技术规范,如最常见的管线与公路交叉时交叉角度、埋设深度及净空高度等规范要求;(3)安全管理标准,如新建塔(杆)的总高应小于其中心位置距路面护栏的距离,穿越通道涵洞时应避免影响人员车辆通行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等。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进行涉路施工活动需满足规范和技术的要求:(1)应当提交由符合涉路项目性质、等级要求的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或经具有同等级公路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2)应当提交申请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对现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稳定性、系统功能、运营安全、公共服务等质量和安全方面产生影响并采取应对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价报告可由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后形成,或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3)应当提交符合涉路等级标准和要求的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由此可见,应重点关注涉路施工活动建设期间和投入使用后,对现有公路影响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3.2 常规要求

3.2.1 路面巡查

路面巡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和交安设施的检查,根据各种公路设施的基本功能和设置规范,发现由于人为破坏、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坏(如路堑边坡出现较大或发展较快的裂隙,波型护栏端头设施缺失或护栏设置不规范,交通标识被盗或缺失,交通指示内容模糊、混淆甚至错误,隔离栅、天桥防抛网缺损或高度密度不够,排水沟堵塞、损坏等问题)难以满足原设计要求时应通知管养部门及时修复,并进行适当的前置处理。

3.2.2 路域检查

路域检查首先要明确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征地标准为: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1 m;高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高速公路缘石或者无截水沟上边坡坡顶以外≥5 m;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1 m。”第43条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水平方向进行测算,其划定标准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 m,属于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的,为其用地外缘起向外50 m。”与此同时《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包括了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

3.2.3 路基路面等涉路施工

从路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维护路基路面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的目的是减少作业现场公路原有各项系统受到的影响,尽可能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水平。为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应施工路段交通管制标准,保证路面宽度、平整度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技术指标满足车辆通行应有的基本要求;(2)路面以外涉及路基部分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路基稳定、路面无洒落物和障碍物等,并防止施工设备倾覆;(3)穿(跨)越和公路以外的涉路施工应保证公路安全,公路限界不被侵占;(4)涉路施工应保证排水、通讯及交安工程等附属系统的正常使用;(5)应保证施工路段公路周边的文明施工和环境清洁。

3.3 针对性标准

3.3.1 管线类设置

管线类的设置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涉路施工活动,分为穿越、跨越及沿公路纵向埋设三种情形,如穿越涵洞、通道、桥下或横跨公路架设电力线路、通讯线路以及给排水管线设施,或者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埋设上述设施,以及顶管穿越或定向钻穿越公路埋设油气管道等。其具体要求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公路、管线交叉章节有专门的规定,在此不再一一描述。

应特别提到的是顶管穿越公路项目,这是比较常见而且技术成熟的管道穿越公路方式,一般应注意的事项为:(1)沿管道纵向加密完善穿越处高速公路路基下地质勘探和路基基底施工资料;(2)完善管壁间隙注浆填实固壁方案;(3)管道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完善管道接头处的密封和防水处理措施;(4)加强顶管作业坑口和坑壁的防护;(5)根据顶管进度,在施工区域对应上方高速路面应实行车辆限行;(6)施工人员休息区应与高速公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顶管作业区域高速公路波型护栏应提高防护等级;(7)施工前应勘查路面现状和涉及路产情况,做好路面沉降观测工作等。

而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的穿越形式,穿越管段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水下隧道并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各有不同:(1)开挖埋设的应保持50~100 m的距离;(2)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时应保持≥10~30 m的距离;(3)采用隧道穿越时应保证适当安全距离,与公路、铁路隧道净距离≥30 m。

3.3.2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一般规定“高速公路与其他公路相交,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只有在高速公路出口连线上才允许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由于高速公路连线视野开阔,道路线型、宽度标准较高,车辆刚从高速公路出来,驾驶员的速度控制把握不好,连线平交道口设置不当极易造成安全隐患。《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7.4.6收费广场及其设计要点中要求“收费广场中心线至匝道分流点的距离≥75 m,至相交公路平面交叉的距离≥150 m”,这是规范对于收费站及其连线上平面交叉设置距离的要求。除此之外,平交道口设置还应符合行车视距和交通标志标识的设置规范,根据设计行车时速对应不同的通视三角区、转弯半径及警示标识等设计要求。因此,确需增设平交道口时,申请人应按规范完善平交道口的设计,其中应包括交通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为确保设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方应具有相应的交通工程设计资质。

3.3.3 设置非公路标志

非公路标志由于设置在公路用地内,邻近高速公路路面,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行车和运营安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其邻近周边是否存在公路交通标识,或其内容、信息量过大抢眼,可能影响到司乘人员的判别;(2)分析其是否过于挨近路面,一旦出现倒塌、飘散会影响路面过往车辆安全;(3)勘察其设置点位是否会影响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稳定性;(4)如何确保设置过程中非公路标志自身的安全稳定性(如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钢结构强度及施工质量等)。大型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其设计、施工及应急方案需通过资质单位审查。

3.3.4 桥梁穿(跨)越

随着经济建设发展,通过新建或改建桥梁的方式穿越或者跨越已通车高速公路,已成为当今新建公路、铁路及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常用作法。由于桥梁这一特殊的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在审查和监管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桥梁设计问题。跨(穿)越桥梁,尤其是高速公路主线的改建桥梁,必要时,施工图设计时须经具有相应等级公路咨询资质的单位审查,同时检查设计文件和审查文件的有效性;对照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申请人应组织人员逐一解决和答复;根据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设计文件中桥墩距离现有公路的净宽、净空应满足预留建设的要求;通讯、排水系统和防抛网的设计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保证公路原有系统功能正常使用等。

(2)施工阶段的交通保障。①地形条件和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首选修建铺道引导车辆绕行的方案,这样既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又保证桥梁施工区域相对独立不受干扰,必要时还可通过区域总体路网线路实现绕行;条件不允许的则选择搭设施工棚架预留门洞通行,或者实行改道双向通行进行半幅施工。②互通立交匝道与已通车道路连接施工方案中需补充新旧路面的衔接方案,以及拆除安全防护和隔离设施后的临时防护方案。填方路堤高差较小的可用水马进行防护,高差较大的应加设挡板;并做好隔离监管工作,现场要派驻安全员管护。③做好应急预案。建立各部门的联系制度,负责日常协调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施工前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应急预案。

(3)要考虑上跨部位安全防护问题。为防止高空坠物对车辆的影响,上跨路面长时间施工需采取棚架防护施工的方式:①对棚架的承载力进行验算,确保棚架安全;②在棚架前方适当距离设置限位架,提前进行公告,预防超尺寸车辆通过;③对棚架预留门洞的立柱实施防护,立柱基础采用条形连续基础,高度不低于普通货车车厢离地高度;④拆除了波型护栏进行施工的作业区域开口处须增设防撞砂筒,外侧用水马围护标识清楚;⑤棚架应在桥梁各向侧边分别预留足够宽度,顶面铺设薄钢板,两侧应实施挡板外加防落网的围护形式。

3.3.5 其他注意事项

涉路施工活动有很多种情形,由于篇幅有限不能全部列举,在此针对几个常见的涉路施工活动类型进行简单论述:

(1)路面改扩建。路面改扩建关键是如何协调好施工管理与道路安全顺畅的问题。①对应控制的行车时速须保证足够的路面宽度;②施工区域与行车道分离并标识清晰;③配套设置警示和指示标识;④临时防护设施设置规范有效;⑤调整施工工艺保证双向通行,必要时采取潮汐式交通管控;⑥做好施工组织计划,避免各项工序混杂、作业区域过长;⑦组织足够专职人员,对现场秩序和交安设施及时维护。

(2)通道和桥下空间清理。通道和桥下空间禁止堆放杂物、经营和住人。①防止杂物失火燃烧产生的高温影响盖板强度;②预防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泄漏可能引发次生灾害;③涵洞通道还具有灌溉排水及公路两侧沿线群众往来的功能,一旦通行不畅会导致群众上高速公路通行。

(3)涉路施工活动现场验收和日常检查。涉路施工活动实施后,应对项目是否按照原批准内容实施、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及公路原有各项系统是否正常组织现场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后,应督促业主建立自检制度,同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现状进行检查。

4 重要性和意义

4.1 工作需要

如上所述,了解涉路施工活动监管应掌握的公路工程技术注意事项,是路政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其熟练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不熟悉则存在行政管理上的遗漏和盲区,而半知半解则在管理过程中表现出畏手畏脚或者生搬硬套。对于服务于政治经济建设大局的路政管理人员,熟悉应用公路工程技术将有利于促进工作的开展。

4.2 形势发展需要

改革开放后不少工科院校开办了路政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律法规、公路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学、工程制图及计算机操作等。“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部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深入开展“三基三化”建设,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要求。在交通综合运输飞速发展的今天,更需要专业的公路工程技术人才参与到路政管理中。路政管理部门应掌握全面丰富的专业知识,形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特色,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4.3 自身需要

行政管理工作可能出现两种情形:(1)知不可为而为之;(2)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前者属于滥用职权,后者属于玩忽职守。当行政管理行为造成的影响或产生的损失达到相当程度后,极易引发职务犯罪。路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大量接触到与公路工程相关的项目,因此熟练掌握应用公路工程技术和规范,不但能及时做出正确的行政管理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需要。

5 结语

行政管理是一门学科,交通运输行业中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工作的特殊性增加了路政管理的专业性要求。路政管理工作概括起来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新时期“四个交通”的理念要求路政部门在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过程中,熟练运用行政、运营、法律、工程和公共服务等综合技能。学习了解公路工程相关知识,是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职业技能。由此可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化是整个行业科学发展所带动的必然趋势,路政管理事业方兴未艾。

[1]GB 50423-201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S].

[2]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

[3]JTG D20-200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S].

[4]JTG D80-200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S].

[5]JTG 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S].

[6]DB34/T790-2008,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S].

[7]王振清.公路超限运输概论[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

Technical Matters during Road-involved Construction Activity Supervision

LI Wei

(Guangxi Expressway Administration Bureau,Nanning,Guangxi,530021)

The attention shall be paid to many factors during road-involved construction activities,in which th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tters associated with the highway are the very important compo-nents.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duty basis and specific business content of highway-involved construction activity supervision work carried out by highway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introduced the corre-spond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safe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and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transportation law enforcement professionalism.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Highway administration by road authority;Road-involved projects;Engineering technology

李 卫(1972—),工程师,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涉路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U415.1

A

10.13282/j.cnki.wccst.2015.07.023

1673-4874(2015)07-0102-06

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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