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实证研究
2015-02-24黄桂霞
黄桂霞
(全国妇联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实证研究
黄桂霞
(全国妇联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生育保障水平;分娩费用;产假;生育津贴
文章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关于生育保障的相关数据为基础,通过考察中国生育保障的现状,结合中国生育保障制度政策的发展,对保障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相关数据显示,十年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比例有了较快增长;产假期间有工资、补贴的比例也有了较大增长,但是保障水平较低,大部分生育妇女要自己支付部分住院分娩费用,农村妇女的住院分娩费用自付比例较高。分析发现,中国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受制度政策的影响较大,城乡差距依然存在,职业状况是影响生育保障水平的重要因素。
一、研究背景
生育保障作为国家和社会为生育子女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等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对女性繁衍生命所做的社会贡献的补偿,也是对妇女个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不仅是政府支持和保障生育妇女的社会福利,也是保障女性享有同男性同等劳动就业权利的重要途径。生育保障与妇女发展密切相关,是妇女解放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
1.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相关规定
中国的生育保障制度政策,从20世纪50年代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90年代的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21世纪的中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生育保险办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
1994年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10年社会保险法将未就业配偶重新纳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扩大了生育保障的覆盖面,《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生育保险覆盖到所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户籍限制的消除,企业为更多的劳动女性提供生育保障,更好地满足了外来务工女性在生育保险方面的平等诉求,加快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步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高了女职工生育待遇中的产假标准,丈夫带薪陪护假是男性在配偶生育期间为了照顾母婴而享受的单位或雇主给予的带薪陪护假期,目前,中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
产假期间的收入标准有所提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对于处于低收入层的女性来说,生育津贴会高于其产前收入;对于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高收入的女性,部分地区规定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使得女性在产假期间能够享受不低于产前收入的生育津贴。大部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①1988年9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开展门诊统筹地区的产前检查费用也可由基金支付。”②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虽然基本规定都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各地在具体的生育保险办法中较大地提高了参保职工的待遇享受水平,如《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顺产和剖宫产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0元和1300元分别提高到1500元和3300元,产前检查最高可报销300元[1]。
2.中国生育保障覆盖情况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参保率提高。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快速发展,从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来看,200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5.8%,2005年有5409万人享有生育保险,占城镇职工数的47.4%;2010年有12336万人,达到职工总数的94.5%。2013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6392万人,提前完成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到“201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的目标③见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中国妇女儿童统计资料(201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第40、45页。。
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城镇非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待遇借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平台得到了解决,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妥善处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2009]97号)将城镇居民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农村居民分娩费用报销由新农合支付,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各地政策出台时间不同,但基本都是近几年开始执行,在此基础上,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了涵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农村妇女分娩补助项目④2009年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颁布了《2010年农村因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项目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时都可以得到财政补助,农村妇女的住院分娩医疗费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相关研究回顾
生育保险不仅是保障妇女权益和地位的需要,也是保障和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体现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有效制度[2]。相较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中国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最为滞后,法律效力低,各地在
具体执行中差异性也较大[3]。中国的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也偏低,一方面生育补助金和医疗费用给付水平低、给付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生育妇女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享受面较窄,企业缴费水平高,生育率下降,基金滚存浪费[4]。生育女职工享有的待遇得不到落实,企业的事务性负担沉重等陷阱和漏洞,关键是两个方面问题没有解决好,一方面是在生育医疗费用控制方面没有抓好主要矛盾,将医疗费用上涨的负担转嫁到企业或职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依赖企业的管理思想没有从根本上转变,生育保险业务流程难以适应社会化管理的要求。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行针对医疗机构管理、结算办法、津贴社会化发放的改革[5]。
对于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全民生育保障是大势所趋,基本理念是将全体妇女都纳入生育保障范围。还有学者对城市灵活就业人群、农民工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险进行了研究[6][7]。对于生育津贴,应将男性生育陪护假及其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要确保生育津贴的水平足以维持产妇和婴儿的生活和健康[8]。也可以单独设置覆盖全民的生育津贴制度,王璐莎通过测算,认为政府完全有能力构建以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筹资责任的生育津贴制度[9]。有学者认为还是沿用以前的企业自我保障模式,未实现统筹,因而仍未解决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妇女权益的保护[10]。
对于生育保障的发展,有学者提出,要坚持社会统筹方向,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其统筹层次;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资金的筹资机制,实现生育费用共担;还要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待遇水平要与国家的财力、物力相适应,并且逐步提高[11]。
已有研究对生育保障的重要性、中国生育保障的覆盖范围及保障水平等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认为现有制度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较低,需要改革完善现有制度政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定性分析,缺乏有效的实证支持。本文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为基础,拟在描述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现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影响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的相关因素。
三、数据与分析框架
本文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的生育保障数据为基础。自1990年以来,全国妇联每隔十年进行一次全国规模的国情、妇情调查,以2010年12月1日为标准时点,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适应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以及社会保障对妇女发展和地位影响的重要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第二期基础上新增了妇女社会保障部分的专题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妇女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及近十年的发展变化;展示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城乡妇女以及男女两性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分析男女两性在社会保障中的性别差异,职业行业分布对社会保险水平的影响;分析影响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的制约性因素等。调查数据显示,共有22728人回答了“被调查者/配偶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的分娩费用”问题,其中城市占49.3%,农村占50.7%。由于以男性为被调查者了解其配偶的产假时间不能准确反映女性整体状况,未就业人员和农业劳动者没有法定意义上的产假,所以产假时间及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只针对非农就业的已生育女性,共有6687个样本,其中,城市户口占74.6%,农村户口占25.4%。
本文对生育保障水平的考察主要通过分娩费用、产假时间及生育津贴三个方面进行;在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生育保障水平的影响因素。影响因素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被调查者的个人特征,包括户籍、年龄(生育孩子的时间)等;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特征,包括被调查者的就业身份、是否单位正式员工、所在单位所有制等(见图1)。在印证已有研究中所论述的生育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能满足生育妇女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不同人群享受生育保障的差异情况,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究竟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还是政策贯彻落实中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推动中国生育保障发展、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的建议与对策。
四、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的现状
图1 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研究的分析框架
是否被生育保障覆盖,是女性能否享受生育保障的前提,而生育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女性的生育权益。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对生育保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制定了更高的保障目标。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有522万人次享受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人均生育支付标准从2009年的8559元增长到2013年的13455元,比2012年增加2168元⑤参见黄桂霞:《“十三五”时期生育保障制度的发展展望》,载《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5)NO.7》,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85-186页。。
1.分娩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2013年人均生育医疗费3857元,比2012年增加260元⑥参见《2013年全国保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e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6/t20140624_132597.htm.。其中,分娩费用是生育医疗费的主要支出,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药费等。虽然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分娩费用可以由单位或保险基金支付,但仍有很多妇女要自己支付部分甚至全部分娩费用。
分娩费用报销与制度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女性分娩费用完全报销的比例高出农村女性21.0个百分点,农村女性分娩费用全部自费的比例高达87.0%。从时间来看,女性生育越晚的,分娩费用全部自费的比例越低,部分报销比例越高。2001-2010年生育的女性有25.3%的分娩费用部分报销,这部分人主要受益于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政策的出台。分区域来看,京津沪地区的分娩费用报销情况最好,其他地区相对比较差。这与京津沪城镇就业者比例大、生育保障较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相对较多有关。从单位所有制来看,国有单位女职工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分娩费用报销的比例最高,私营/个体全部自费的比例最高,达到72.9%。同在国有单位,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之间的差异也很大,非正式职工分娩费用全部自费的比例达到68.1%(见表1)。
表1 分娩费用报销的具体情况 (%)
2.产假休假时间
中国女性生育时的产假时间不断延长,同时,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比例也有了提高。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非农就业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享受了90天以上产假的占62.8%;基于一部分女性是在1988年之前生育的,法定产假为56天,共有83.8%的女性的产假时间达到56天以上。
从户口性质来看,非农就业女性中城镇户口女性产假时间明显高于农村户口女性。农村户口从事非农劳动的就业人员基本属于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在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下,即使在城镇就业,与城镇女性在业者相比,流动女性生育时所能享受的待遇依然较差。与国家制度政策发展变化相适应,不同年代生育的女性享受产假情况有着较大差异。1988年新政策规定女性产假时间延长到90天,所以1990年以后生育的女性产假时间集中于90天以上,而1980年以前生育的非农在业女性,产假时间主要集中于56-89天。不同单位就业的女性,在生育时所能享受到的产假时间存在一定差异,国有单位职工的保障水平高于其他单位(见表2)。
3.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享有
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收入,是生育保障的重要内容,为保障母婴健康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对于处于低收入层的女性来说,生育津贴会高于其产前收入;对于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高收入的女性,部分地区规定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使得女性在产假期间能够享受不低于产前收入的生育津贴。2013年全国有164万人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人均11962元,比上年增加1582元⑦参见《2013年全国保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e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406/t20140624_132597.htm.。与此同时,产假期间有相应收入的女性比例也有所提高。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休过产假的非农就业女性产假期间有工资、补贴的比例为88.1%。对于有单位的女性,产假期间有工资、补贴的比例为91.5%,其中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或有基本工资的比例为88.9%,比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时所在单位提供产假/孕期保健工资的56.4%提高了32.5个百分点,比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时能在单位享受到产假工资的32.4%提高了56.5个百分点。
表2 非农就业女性产假时间享受情况 (%)
从户籍来看,同样从事非农劳动,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女性产假期间的收入差异较大。从生育时间来看,不同年代生育女性产假期间工资、补贴变化存在一定差异。1971-1980年和2001-2010年生育的女性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的比例超过一半,而1981-1990年与1991-2000年生育的女性有基本工资或部分补贴的比例相对较高。这与中国工资结构变革以及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有关,计划经济时期收入就相当于基本工资,新世纪以来,企业生育津
贴标准是上年度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处于生育期的基本是年轻人,津贴水平会被企业高收入人员拉高。从不同区域来看,京津沪地区的非农就业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假期间能享受工资、补贴的情况最好,西部地区最差。分单位所有制来看,体制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情况较好,国有单位的生育津贴水平最高,私营/个体最差。国有(含国有控股)单位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之间也有明显差异,其中与产前收入差不多的正式员工比例是非正式员工的近2倍(见表3)。
表3 非农就业女性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享受情况 (%)
五、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不同户籍、地区、单位的女性的生育保障享受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女性生育保障的水平,本部分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对女性分娩费用、产假时间和产假期间的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分娩费用报销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因变量为“分娩费用能否报销”,0是全部自费,1是有报销,包括全部报销、部分报销及定额补贴。将户籍、生育时间、所在地区和单位所有制纳入模型,对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分娩费用能否报销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4。
表4 分娩费用报销的logistic回归
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发现,户籍、区域、所在单位所有制对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分娩费用能否报销的影响显著,农村户籍的女性分娩费用能够报销的比例仅为相应城市户籍的18.8%,中部地区女性分娩费用报销比例为京津沪地区相应比例的33.5%,私营/个体劳动的女性分娩费用报销比例为国有单位相应比例的34.7%。
2.非农就业女性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元
logistic回归分析
因变量为“非农就业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0为不能,1为能。将户籍、生育时间、所在地区和单位所有制纳入模型,对非农就业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非农就业女性生育时产假享受的logistic回归模型
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发现,户籍、生育时间、所在地区和单位所有制性质对女性生育后能否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影响显著。其中,从事非农劳动的农业户口女性能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可能性仅为非农户口女性的21.0%,西部地区女性能按规定享受产假的可能性是京津沪地区的42.7%,私营/个体就业的女性按规定享受产假的可能性是国有单位的49.2%。
3.非农就业女性产假期间工资收入或生育津贴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因变量为“非农就业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产假期间是否有相应的工资收入或生育津贴”,1为与产前收入差不多,0为有基本工资/部分补贴或没有收入,将户籍、生育时间、所在地区和单位所有制纳入模型,对非农就业女性产假期间的收入是否与产前差不多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见表6。
表6 非农就业女性产假期间收入的logistic回归
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发现,户籍、地区与所在单位所有制对非农就业女性生育最后一个孩子产假期间收入是否与产前差不多的影响显著,其中,农村户口女性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的可能性是城镇户口的41.9%,私营/个体就业的女性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的可能性是国有单位的36.1%,中部地区女性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的可能性是京津沪地区的1.86倍。
六、总结与讨论
从中国生育保障的相关制度政策发展可以看出,妇女的健康与保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数据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生育妇女的分娩费用报销、产假时间及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的保障水平
有了不同的进展。但相对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生育保障需求来说,现有的生育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从个人特征来看,户籍和年龄差异引起的保障水平差异主要源于制度的发展变迁;从劳动力特征来看,劳动者由于身份不同和所在单位不同导致的生育保障水平的差异主要是制度政策的碎片化所致。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生育保障水平。
1.制度政策对女性生育保障水平的影响较大
从中国生育保障的基本制度和实践来看,生育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也可以看出,保障水平仍然较低。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也可以看到,城镇女性生育时分娩费用自费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员工和大部分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生育时尚未纳入生育保险,这部分人的分娩费用都要全部自费。城乡居民的分娩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报销或领取定额补贴,但城镇居民生育费用报销政策2009年出台,农村居民可以在新农合报销的时间也较短,大部分人是在新政策出台前完成的生育行为,所以很多城乡女性未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分娩费用全部报销比例低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近年来自费药种类增加,有些药品不在医保药品目录,只能自费。另一方面,检查项目和支付项目增加,而可报销项目和报销标准未变,比如产前检查的定额报销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医院规定的十几次产检所需的费用,新时期医院的空调费、剖腹产后的止痛药物等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内,所以全部报销的比例越来越低。
从产假期间收入来看,改革开放前职工收入以工资为主,且女工大多在国有单位,因此,1971-1980年女性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的比例相对较高。改革开放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收入结构变化,由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共同组成,按照政策女职工产假期间只能拿到基本工资,因此,1981-1990年与1991-2000年生育的女性产假期间只有基本工资的比例相对较高,占到38.0%以上,而与产前收入差不多的比例降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由单位提供产假工资的女工比例降低,由社保基金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比例提高,2001-2010年生育的女性的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与产前差不多的比例提高到54.0%。
2.生育保障水平的城乡差异较大
从生育保障的发展来看,户籍不仅是影响生育女性能否享受生育保障的重要因素,还直接影响她们所能享受到的生育保障水平。数据显示,城镇就业者的生育保障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劳动者。从分娩费用报销情况来看,城镇女性分娩费用完全报销的比例远远高于农村户籍,农村生育妇女只能从新农合中得到分娩费用的定额补贴,而且水平较低。城镇职工能享有的产假、保障母婴健康和生活的生育津贴,农业劳动者也无法享受。根本原因在于生育保险主要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人口,在这样的制度政策下非本市城镇户籍女工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障待遇。所以,即使同样从事非农就业,非农户口女性的产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也远远高于农业户口女性的比例,产假期间有工资或补贴的非农户口女性比例是农业户口女性的4倍。消除城乡户籍差异,是建立公正生育保障的一个必要条件。
3.职业状况是影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当前,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主要保障依托,劳动者的就业身份、城镇在业者的单位所有制、是否正式员工以及在单位中所处的位置都影响着生育女性的生育保障享受。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国有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障情况明显好于私营企业与集体单位,很多企业为降低社会保险成本,不给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不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可能面临着怀孕即被解雇的困境。即使在国有(含国有控股)单位,非正式员工的分娩费用报销和产期间的收入水平都明显低于单位正式员工,恰恰是这部分劳动者,她们在生育期间更容易遭遇经济困境,更需要相应的生育保险来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
要不断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增强生育保障,维护生育女性尤其是农村弱势妇女的劳动和生育权益。生育保障的增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育保险
的覆盖面扩大,在现有生育保险基础上,逐渐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在职女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让失业女工尽快享受生育保险,然后逐步扩展到所有生育妇女,包括城镇未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使得生育保障成为公民可以享受的基本保障,不再与职业相关,实现生育保障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是生育保险水平的提高。打破职业、行业尤其就业身份(是否单位正式员工/在编人员)的生育保障界限,消除劳动力市场导致的生育保障水平差异,建立城乡一体化、与职业分离而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生育保障制度,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提高住院分娩费用报销基础上,不断提高生育津贴水平,尤其是给予城镇失业和未就业妇女以及农村妇女一定的生育补助,使得生育妇女能享受水平相当的保障,更好地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只有消除户籍、职业特征,妇女只以母亲这个身份来享受保障时,才能实现真正的无差异保障。
[1]廖福玲.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实现用人单位全覆盖[N].赣南日报,2014-03-16.
[2]庄渝霞.透视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的局势[J].人口学刊,2009,(4).
[3]张彦丽.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亟需完善[J].中国保险,2010,(2).
[4]杨连专.生育保险立法问题研究[J].人口学刊,2010,(5).
[5]武润德.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探索[J].山西科技,2007,(1).
[6]潘锦棠.生育社会保险中的女性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J].浙江学刊,2001,(6).
[7]唐芳.论灵活就业群体的生育保险制度[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8]蒋永萍.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J].妇女研究论丛,2013,(1).
[9]王璐莎.生育津贴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3.
[10]王建中.深圳市生育保险制度分析[J].南方人口,2004,(2).
[11]胡芳肖.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探析[J].人口学刊,2005,(2).
责任编辑:玉静
HUANG Gui-xia
(Institute of Women's Studies,All China Women's Federation,Beijing 100730,China)
social protection for maternity;cost of delivery;maternity leave;maternity subsidy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level of social protection for maternity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e 3rd National Survey on the Status of Chinese Women on the state of social protection and the government recent policies.It shows that in the past ten years,the rate of women workers who enjoy granted maternity leave has increased and there is also an increase of the rate of women who take paid and/or subsidized leaves.However,the subsidy is still very low.The majority of the women have to pay part of the cost of delivery in hospitals.Rural women have a higher rate of self paid delivery in hospitals.The examination also shows that the level of social protection for maternity in China is heavily influenced by the existing policy and the gap between urban rural areas.Occupational status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fluencing the level of social protection for maternity.
C913.68
:A
:1004-2563(2015)05-0103-09
黄桂霞(1976-),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妇女社会保障与性别平等。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2年第一批重大项目(文化类)“男女平等价值观研究与相关理论探索”(项目编号:12&ZD035)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撰写及修改得到《妇女研究论丛》原副主编姜秀花研究员的悉心指导,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