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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商公会与近代早期英国印刷出版业的发展与监管∗

2015-02-24陈金锋

关键词:公会印刷业书商

陈金锋

(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合肥230601)

书商公会与近代早期英国印刷出版业的发展与监管∗

陈金锋

(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合肥230601)

活字印刷技术传入后的近代早期英国印刷史上,书商公会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既垄断了伦敦乃至全英格兰的图书生产与销售,同时因为与都铎和斯图亚特王室的合作,在近代早期英国书报审查史上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书商公会早期发展史及其在印刷出版中监管作用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近代早期英国出版业的发展,以及审查制度、版权制度的历史。

英国;书商公会;印刷出版;近代早期

公会,作为由中世纪手工业行会向现代公司的中间过渡形式,在近代早期英国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经济上,公会对所在城市甚至全国的某一行业拥有垄断权;政治上,公会管理者是城市官员的主要来源,他们积极参与城市的公共事务。1476年,威廉·卡克斯顿在威斯敏斯特安置第一台活字印刷机后,印刷书逐渐取代手抄书成为文化知识、思想传播的主要载体,伦敦也逐渐成为英国的印刷中心。而伦敦印刷中心地位的取得与伦敦书商公会在印刷业的垄断及监管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中世纪晚期向近代早期转型过程中,英国每一次宗教、政体、文化的革命性转变都活跃着书商公会的身影,没有哪个公会像书商公会一样,如此深入地参与整个民族的思想塑造。因此,笔者拟从书商公会早期发展历史、人员构成、管理机构,以及对近代早期英国印刷业的监管等几个方面作一简单考察,以期对近代早期英国印刷出版史、版权史及审查制度史的研究有所帮助。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书商公会的早期历史及垄断地位的形成

“书商公会”(stationers'company),全称“虔诚的文具商和报纸制造商公会”,是英国伦敦一个由图书印刷商、出版商、装订工等组成的同业者行会(Livery Company),1557年因玛丽女王颁发王室特许状(Royal Charter)而得名。目前国内学者对书商公会的研究多集中于1557年王室特许状颁发之后,对其早期历史和垄断地位的形成鲜有关注。

(一)书商公会的早期历史

早在14世纪,印刷术传入英国之前150年的手抄书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学与世俗文化的发展,普通民众识文断字能力提高,对书籍的需求大大提高,图书贸易就已很活跃。当时书籍的制作仍靠手抄,修道院和大学是图书的主要生产地。1357年,一些王室信件书写者在伦敦组成了自己的行会[1]64。这一时期向专业抄书人提供纸张,向书籍需求者提供成书的人被称作“文具商”(Stationers),到14世纪中期,“文具商”已是抄写员与买书者之间的中介,他们是中世纪晚期的出版商,是图书生产各个环节的协调者,又是纸或上等皮等原料的提供者。那么他们又是什么时间组成同业者行会的呢?据记载,1403年抄写人与书籍插画家、售书商和装订工重组为另一个行会,并得到伦敦市议会批准[2]22-23。在靠手抄制作书籍的阶段,这些专门从事手抄书制作与销售的人被统称为“文具商”(stationers),他们组成的手工业行会之一——文具商行会(Guild of Stationers),是近代早期控制全英格兰印刷业的书商公会的最初形态。

(二)书商公会垄断地位的形成

1.英国印刷业的早期发展

与欧洲大陆的意大利、德国、法国相比,英国印刷业发展迟缓,1476年以后近半个世纪,英国一直是这些国家纸张、成品书的倾销地,是外国书商、印刷商的聚集地。1500年前,“在2.7万种已出版图书中,45%出自意大利,30%出自德国(这里是指讲德语的地区),13%出自法国,9%为古时荷兰以及英国所印,还有3%出自伊比利亚半岛”[3]116-117。鉴于此种落后状态,在1484年议会通过的一项阻止外国货物涌入英国的立法中,却给予外国书商、印刷商以下特权:任何外国的书商和印刷商皆可向英国进口已装订或未装订的图书,他们及任何外国的图书抄写、装饰、装订人员皆可在英国定居,从事印刷业。此法令一方面促进了英国印刷业的发展,据统计伦敦的印刷商数目由1500年的5位增加到1523年的23位,但另一方面大量外国印刷商的涌入损害了英国商人的利益。于是,亨利八世在位时期,1515、1523、1529、1534年接连颁布法令取消外国印刷商在英国的特权,同时任命王室印刷商、授予本国商人印刷特权。因此,有学者指出“1520年代开始一批英国印刷商控制了这一新的行业”[4]12。

英国印刷业发展初期另一特点是各地都有印刷商,伦敦的印刷中心地位并未形成。伦敦以外的印刷所所在地大都有着深厚的宗教和教育传统,如坎特伯雷(1536年)、约克(1497-1498年)、牛津(1476-1486年)、剑桥(1520年)。此外,中世纪时期有着悠久的书籍制作历史的地方,如圣阿尔班,在印刷术传入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延续这一传统。当然还有一部分人完全出于个人爱好自费或赞助印刷商印刷了少量书籍,这些对印刷业发展的趋势构不成影响。

印刷术传入后,早期的印刷商(Printers)都是其他行会的成员,而没有加入文具商行会,如将印刷技术带入英国的威廉·卡克斯顿是布商行会的,理查·格莱夫顿(Richard Grafton)是杂货商行会的。但是到亨利八世统治末期大部分印刷商和书商都加入了文具商行会。“16世纪30年代,手抄书与僧侣一起在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后消失”[4]2-3,文具商行会代替修道院和大学成为出版业的主导。

2.书商公会垄断地位的奠立

16世纪二三十年代到1557年是英国印刷业发展的关键时期,1557年特许状的颁发标志着书商公会的成立和对印刷业垄断的开始。这一时期,伦敦的印刷中心地位逐渐奠定,以其为中心的主要满足国内需求的图书市场逐步形成。“在这一时期(英国印刷业)的基本模式得以确立:面向国内市场,而非欧洲市场;关注本国书籍;发展了销售机制,使图书可以从伦敦到各地区传播。”[4]13短短三十年,哪些因素促成了书商公会的行业垄断?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通过综合异常指数自动圈定异常与常规人为圈定异常的对比,建议可以先利用综合异常指数圈定,再根据地质因素调整的方法来确定最终采用的综合异常。

首先,市场需求、利润刺激是其主要原因。虽然这一阶段图书的生产仍是为满足有文化的社会上层,如教士、律师、法官、富有的大商人、绅士等,但是随着印刷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开始与书籍接触,识字率的提高进一步刺激了图书的市场需求。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商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而世俗教育的发展带动了学校用书、语法书等教材类书籍的出版。政治、宗教环境纷繁复杂的变化不断促使图书需求更新,这一时期宗教类书籍仍是获益丰厚的出版量最大的一类书,由于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1548-1550年英国出版的书增加了5倍,此后20年都没超过这个水平”[4]22。而“新教文化原则上也是个人阅读的文化(自己读,为自己)和责任感的文化(面向自己如同面向他人)”[3]187,新教对个人宗教阅读的强调,直接刺激了宗教类书籍的出版。印刷业作为新兴的行业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16世纪3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书商、印刷商加入伦敦文具商行会。

其次,王室印刷特权的授予和图书审查促使印刷商向伦敦集中,书商公会的行业垄断地位从而奠定。伦敦在英国印刷史上一枝独秀局面的形成固然与其作为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不可分割,都铎君主对印刷业的有意控制也不容忽视。16世纪20年代开始,英国本土的印刷商日益增多,与外国印刷商之间的竞争趋于激烈。亨利八世接连颁布1523、1534年两项法令限制国外印刷商,同时任命王室或官方印刷商,授予某些印刷商印刷出版特权和垄断专利,这些措施一方面保护了本国商人的利益,同时印刷权向少数商人的集中便于王权对印刷业的控制。

宗教改革后,亨利八世通过一系列法令,加紧对异端言论的控制,企图建立一种出版前审查机制。1538年亨利八世颁布法令,要求“禁止或避免用英文印刷错误及诽谤性观点(seditious opinions)”。具体规定:任何一本英文书不经国王特许,不得进口,违者监禁、没收书籍并罚款;任何一本书不经枢密院或指定官员的许可不得在王国内印刷,违者由国王监禁并处以罚款[5]101。根据该法令,除《圣经》仍由主教审查外,所有的书印刷前必须得到国王及其任命的枢密院官员批准,只有那些遵循政府政策的书才会颁给许可证得以印刷。在印刷特权、垄断专利刺激下,所有想得到印刷特权的印刷商纷纷涌向伦敦,一些获利丰厚的书如宗教类、法律类、教科书等成为争夺的目标,并很快被瓜分殆尽。而王室的版前审查适时将印刷业发展引向有利于其统治的轨道。John Feather认为:“1553年Oswen在伍斯特(Worcester)冒险印刷失败后,各省已没有印刷商。直到17世纪末印刷业只限于伦敦”[4]31。16世纪50年代,想控制印刷的王室和少数得到印刷特权的印刷商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共享集团。1557年前,“书商公会的行会地位远远不及在伦敦商业公会中占主导地位的12个大型同业公会,甚至在40多个小型行会中排名相当靠后”[6]。1557年王室特许状的授予标志着书商公会由中世纪的城市公共机构,转变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正是书商公会行业垄断地位的形成及对同业者的有效控制,使王室最终决定利用公会为绝对王权服务。

二、书商公会的机构设置与自我规范

中世纪时期,城市中自由贸易的权利只给予行会中的自由人,而只有在同业者行会中经过一段学徒期后才能成为自由人。书商公会内部也是由学徒(apprentices)、自由人(freemen)和享有印刷权的大印刷业主(the master printers)组成。书商公会内部地位最低的是学徒,他们与大印刷业主订有一般不少于7年的契约。从公会接受特许状开始,自由人就分为两部分:自由人(Yeomanry)和公会会员(the Livery)。当一个学徒契约期满自然成为自由人,如果他经受得起考验并得到众多支持,就有资格参加公会会员的选举。由于资金、设备等条件限制,自由人可以选择为大印刷业主工作或从事图书出版、销售,但没有资格从事印刷。在学徒和自由人两个等级间还有一部分人被称作同业会友(the brethren),他们都是外国人,是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并宣布服从公会各种规章而获得的一种类似荣誉会员的身份[2]36。印刷权由少数大印刷业主占有,他们的数量由王室颁布的法令严格控制,数量不足时须经过大主教批准由公会理事会推举。1586年星法院法令颁布后大印刷业主由最高宗教法庭任命。公会会员资格可以世袭,可以购买,娶大印刷业主的寡妻也是获得印刷资格的方式之一,所以每当一个大业主死了,那些年青的印刷商无不跃跃欲试,通常会出现一个寡妇有几个候选丈夫的现象。

大印刷业主和公会的领导阶层构成公会重要的权力和利益实体。公会的领导阶层中地位较低的官职是财务总监(Renter Warden),每年选举两位,负责收缴罚款,为理事会做财政预算,有资格选举理事会成员。记录员(The Clerks)是最基层的官职,也是所有印刷商必须与之打交道的官员,其具体职责包括印刷权的登记、档案保管等。理事会(Court of Assistant)是自选的实体,是公会的中央机制和力量之源,由会长、总监、记录员和8至10名大印刷业主组成。理事会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审查权,主要负责裁决公会成员内部的纠纷。公会成员与其他行会成员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则由星法院裁决。会长(the Master)和正副总监(Upper Warden and Under Warden)由理事会从候选者中选出,副总监三四年后自然成为总监,再过几年就是会长,而他们卸任后仍是理事会的成员。所以说,理事会控制着公会,而曾担任过会长和总监的人又控制着理事会。1557年公会获得印刷特许后,初期的几任会长几乎都由书商担任,但是正副总监的职位一直控制在印刷商手中。16世纪70年代以后印刷商逐渐开始控制公会。“内战前印刷权控制在不到25个大业主手中(Master printers)。他们的权力得到1586年星法院法令的认可由最高宗教法庭审核。他们把握着公会的政治和经济命脉,进而通过赞助和特权体系抬高自己的地位。”[4]34

为保护本行业利益不被侵犯,同时协调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关系,防止盗版和侵权,公会形成了一套图书生产销售自我规范体系,即严格控制学徒及大印刷业主的数目,任何书的印刷必须经过会长和总监的批准并由记录员登记,违者罚款。一个普通的印刷商要获得一本书的印刷权,需要经过公会会长和总监的批准,获得批准的费用一般为6便士,另外还需向记录员缴纳登记的费用4便士。对未经许可的印刷者处以12便士至20先令的罚款,甚至监禁。公会有一个登记簿(Stationers'Register),上面记录了印刷者、所印的书名、登记时间及所交纳的费用等等。在公会登记簿登记之后表明该书籍已经通过公会审查,版权归所记录的印刷者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违者公会处以罚款。已经记录在册的图书再版时不需要第二次登记。这种因登记而享有的版权被称为注册保有版权,或书商版权,是公会进行行业和自我规范的方式。在追溯版权制度形成的历史时,学者们认为,书商公会注册保有版权与国王印刷特许版权共同构成现代版权概念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起源。国内学者张乃和认为,“由王权特许而产生的印刷出版特权成为英国版权制度创制的滥觞”,而“注册保有版权制度是走向近代英国版权制度的重要过渡阶段”,是版权从国王特许的政治权力领域向私人财产权利的普通法领域的转变[7]。应该注意的是,书商公会通过版权注册进行行业监管在先,绝对王权对印刷业的控制在后,也就是说“即使都铎王室对印刷的宣传功能没有那么强烈的兴趣,仍会存在一个具有排他性、通过许可和一系列法令法规自我规范的书商公会”[5]99。

三、书商公会与印刷出版业的监管

1557到1695年,英国印刷出版业的发展在一系列跌宕起伏的社会变革中一波三折,书商公会对这一时期印刷出版业的监管权也经历了由垄断到完全丧失的巨变。笔者将此间书商公会对印刷业的监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行业垄断(1557-1640)、革命初期监管力削弱(1640-1660)和垄断地位的丧失(1660-1695)。下面分别对这三个阶段进行论述。

(一)书商公会的行业垄断(1557-1640)

玛丽一世在位时期颁布的1557年王室特许状奠定了王权与书商公会合作管制印刷业的出版前审查制度的基础。该特许状规定:除女王特许的印刷商外,书商公会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从事印刷出版业,只有其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印刷机;获得官方许可的图书在印刷出版前必须到该公会登记注册[1]68。继任命王室印刷商、授予某类印刷特权及印刷垄断权之后,王室首次对一个印刷业行会的印刷特权表示认可,标志着印刷特许权又上了一个新台阶。除牛津、剑桥外,印刷业被完全限定在伦敦地区,实际上是被书商公会内拥有印刷权的少数几个印刷商控制,他们则直接听命于王室。

在授予公会印刷出版特权的基础上,法令同时授予公会查处非法印刷品的权力:公会会长、总监及其继任者有权在任何时候、在国内任何地方,搜查印刷商、装订商和书商的店铺、居所、房屋、建筑内印刷或即将印刷的出版物,并可查封、没收、扣押、焚毁所有与法令、法规、公告相违背的书籍。任何“阻挠、拒绝、妨碍”审查者公会有权将其监禁3个月,并罚款100先令,一半交给王室,一半交给公会[1]82-83。此规定使公会由中世纪城市的公共机构成为独立法人,获得搜查与没收“非法”印刷品的权力。此前公会只对未经许可的盗版和侵权印刷品进行制裁,之后作为获得印刷特权的回报,公会开始对诽谤性和异端书籍的查禁,在此后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书商公会成为国家书报审查制度的一个执行机构。通过特许状书,书商公会在图书贸易领域的印刷垄断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王室通过承认公会的经济利益,换取公会对危害王权的印刷品的控制。

伊丽莎白一世继位后,书商公会与王室间互利双赢的合作方式得以继续加强。1559年11月伊丽莎白承认玛丽授予公会的印刷特许,并通过1566年枢密院法令、1586年星法院法令从不同方面对王室与公会的合作做了补充。1566年枢密院法令进一步明确并扩大公会的搜查和没收权,授权公会总监检查所有进口货船上可能容纳书或纸的包、桶、柳条篮子等容器,同时根据此法令公会任命休·辛格尔顿(Hugh Singleton)和托马斯·珀福特(Thomas Purfoot)为检查员,开始对伦敦及全国各省非法印刷物的搜查[2]70。1586年星法院法令进一步肯定了公会的印刷特权,具体规定:所有印刷商的印刷品必须在书商公会登记;除牛津、剑桥外禁止伦敦市外的一切印刷;大印刷业主的任命需经过高等宗教事务委员会(High Commission for Causes Ecclesiastical)的同意;根据印刷商在公会的地位限定所拥有的学徒数量,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印刷商限于1名学徒。法令的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再次重申公会的搜查和没收非法印刷物的权力:公会负责人只要有“恰当的”理由(reasonable cause of suspicion)即可搜查印刷商、书商、装订商的工作间、店铺、仓库;所有印刷所必须建在公会检查员搜查范围之内;公会有权没收用于非法印刷的设备,将印刷机、字模及其他设备“销毁、烧掉、打烂、破坏”,并将其返还拥有者以示惩戒[5]128。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颁布的印刷法令,都是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将印刷权限制在少数几个大家知晓的可靠的人手中,并利用他们控制整个印刷业,遏制不利于王室的危险言论。

早期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政治、经济、宗教领域的不和谐致使版前审查趋于严厉,而在王权、议会、教会的权力斗争和书商公会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中,书报审查的效果却大不如前。早期斯图亚特时期,王室授予的印刷特权较之都铎时代规模更大、数量更多,但是与都铎时期授予的印刷特权相比,大量印刷特权在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眼中主要是敛财的工具,而非控制印刷业的手段,而且任意授予印刷许可和专利的做法最终侵害了公会的利益,导致公会对王权的不满。同时,最高宗教法庭在图书审查中的权力加大,1611年詹姆斯一世授予宗教法庭特许状,根据该特许状教会对印刷的控制扩展到了整个印刷行业,权力达到顶点,“之前,这些权力属于枢密院,此后宗教法庭成为负责出版前审查的权威”[8]。星法院进一步沦为权力滥用的工具,在这一时期主要用于煽动性诽谤案件的审理和处罚。1633-1636年威廉·普林案中,星法院以煽动性诽谤罪判处其终身监禁,罚款1万英镑,割去两只耳朵,戴枷示众。各种残暴的行径招致各阶层人民的强烈反对。真正将绝对王权下审查制度推向坟墓的是三十年战争期间新闻报刊的兴起和迅速发展。面对新闻业如火如荼地发展,詹姆斯一世发布各种禁令、公告,查理一世颁布1637年星法院法令,与只有9条的1586年星法院法令比,长达33条的该法令被称作17世纪最详细、完善的印刷规范法令。三十年战争引发的新闻狂潮还没压制住,1640年革命的爆发进一步推波助澜,新形势下无论王权,还是书商公会对印刷出版业的控制都遭受了重创。

(二)革命初期书商公会行业监管力削弱(1640-1660)

革命初期,无论是书籍出版,还是报刊印刷都得到了飞速发展,印刷出版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首先,出版物数量激增。革命初期议会无暇顾及出版业,1641-1642年,英国印刷出版业处于短暂的自由时期,同时也是混乱与失控的时期。由于特权、登记、版权保护都不再有效,小印刷所纷纷成立,小册子、新闻纸漫街飞舞,盗版和伪造猖獗,没有特权的印刷商趁机印刷被垄断的印刷品,长期受到压制的作者和印刷商不时发起对国王、议会和革命者的攻击。1640-1660年间,英国的出版物无论在总体数量,还是年最高出版量上都远超当时欧洲其他国家。据统计,英国在革命初期的20年间总共出版的书刊达25 000多册,在1642年一年就出版了2 134种,远远高于1562-1598年宗教战争中最高年出版数1598年的362种。[9]

其次,报刊业突飞猛进。1640年长期议会召开后,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社会上层的有意利用,加之印刷商对利益的追求,使革命初期报刊的发展狂飙突进。1641年只有4种,1642年就增加到167种,到1645年达到革命时期的最高点722种,报刊代替私人信件成为政府甚至是个人最钟情的传播媒介。“1644年,任何一个伦敦人若想读报,会有十几种报刊供其选择。周一,他可以读《每日纪闻》、《可靠消息》、《宫廷新闻周刊》,周二是《王国周报》(The Kingdom's Weekly Intelligencer),周三是《一周叙事》(The Weekly Account)或新改版的《续刊》(A Continuation),周四,他同样要在《不列颠报》(Britanicus)和《公民报》(Civicus)间做出选择,周五这天有3份报纸,周六它可以读《真实报道》(The True Imformer),或者不读报,周日他就可以彻底放松一下了。”[10]

与印刷出版业如火如荼地发展相映照的是行业监管的缺失。随着革命第一阶段王权崩塌,星法院、最高宗教法庭被取缔,绝对主义王权下的印刷特权和版前审查制度统统失去了效力。对印刷的控制权先后由议会两院和克伦威尔独裁政府接手,期间书商公会的权力逐渐削弱。

1.书商公会与议会合作的初步尝试

鉴于书商公会的压力和议会自身的要求,下院一方面敦促公会加大对印刷业的规范力度,另一方面要求任何议员不得将议会的进程向印刷商透露,并要求印刷委员会迅速寻求策略。1641年7月,议会通过一项关于印刷的议案,规定任何议会成员不得散发或透露议会的议事内容,“所有文具商、印刷商和其他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必须向议会提供印刷品的作者或将印刷品提供给他们“印刷、销售、散播”的人。[11]1642年下院又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起草了一项法令,并获得通过,以《两院关于非法印刷和镇压虚假、诽谤性小册子的特别命令》之名颁布,该法令基本奠定了1643年法令的基础。

1643年6月规范印刷法令(Ordinance for the Regulation of printing)的颁布,表明规范印刷的真正权力由王室转移到了议会手中。议会及其任命的各种委员会代替星法院和最高宗教法庭开始对印刷的规范,议会和长老会的审查官代替了王室和圣公会的审查官,议会代替王室成为印刷商和出版商的主人。所有的书、小册子、新闻纸都需经过议会任命的人选的审查,议会议程必须经过上下两院的批准才能印刷。书商公会与当权者互利的模式重新得以恢复,大印刷业主享有的版权重新受到保护,公会会长、总监重新获得了搜捕非法印刷的小册子的权力。因此,1643年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议会主导下版前审查制度的确立。新法令的颁布并没有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们看到自1642年以来,各种报纸成倍的增加,直到1645年达到第一个高峰,当年出版的报纸是722种,与1641年的4种相比,短短5年时间增加了近200倍!议会加紧审查的结果是出版物数量的居高不下,并在1648年达到第二个高峰。

2.克伦威尔的军事管制

克伦威尔执政时期对印刷出版业的规范主要有:1649年1月至9月的军事管制;1649年9月至1651年9月共和国的印刷法令;1653年1月国务会议的印刷法令;1655年8月克伦威尔的命令。期间,国务会议及其下属的委员会代替书商公会实施对行业的监管。

由清一色的清教徒组成的国会和国务会议并没有比以前的政府更民主,对出版和言论自由的钳制甚至比查理一世统治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以1653年1月国务会议颁布的新印刷规范法令为例,国务会议取代书商公会有权决定印刷所、学徒、印刷机的数量,制定相关规范法规,书商公会唯一的职责是协助实施这些规范。[1]228-229自1557年以来,书商公会对印刷行业的垄断权力第一次受到有意打压,公会搜查、没收非法小册子和新闻书的权力也被国务会议下属的几个委员会接管。1655年8月,按照克伦威尔的命令,新的法令开始实施,3名规范印刷委员会的成员受命执行以下任务:(1)查明大印刷业主及其雇佣的仆人、工人、学徒的姓名、住址,及他们每人操作着的印刷设备的数量,了解每个大印刷业主的名声、品质、交际范围及经营状况,他及他的仆人、工人对政府的态度;(2)查禁和处罚一切未经许可的印刷商;(3)处罚所有交了保证金又违法的印刷商;(4)除护国公和小国会许可的新闻书外,其他一律不准出版;(5)按各项法令镇压所有沿街兜售者和妇女信史(mercury women);(6)把所有犯罪者送往布莱德威尔(Bridewell),接受“肉体的或金钱的处罚”,并任命官员负责具体实施。[1]230-231正如克伦威尔大刀阔斧地镇压国内各种叛乱一样,他对印刷出版业的强硬管制同样彰显着军事独裁的特点,极富成效但昙花一现。1655年法令颁布后一个月,许多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新闻书、宣传册都被查封,到克伦威尔统治末期,对印刷的严格规范使地下印刷者和怀有不满的作者一度销声匿迹。

(三)书商公会垄断地位的丧失(1660-1695)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尽管国王努力恢复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对印刷出版业的控制,但是历经革命的涤荡,星法院一去不返了,议会已经牢牢掌握了出版管制的权力。美国学者F.S.西伯特认为一种控制和规范印刷的新模式在后期斯图亚特王朝开始实施,这种模式“既不是早期斯图亚特控制模式的重建,也不是清教革命各阶段印刷规范的继续”[1]237。笔者认为这种所谓的“新模式”是以议会权力为基础,以绝对王权为补充的,是权力调和的产物。

1662年,议会颁布了一项新的许可证法,除1679-1685年间断实施外,这一印刷法令成为后期斯图亚特王朝实施印刷规范的基础。与1586、1637年星法院法令相比,议会许可证法的变化表现在:第一,对教会在审查中职责的剥夺。内战前绝对主义王权下的印刷规范对教会有很强的依赖性,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伦敦主教在审查中担任重要角色,这主要是源于中世纪时的观点,即认为审查是教会的职责。1661年政府拒绝了将印刷控制权给予坎特伯雷大主教手下的12名印刷商的请愿,1662年许可证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运作上都是世俗的。第二,对国王授予印刷许可权力的约束。1666年,议会法庭将国王授予的印刷特许认定为垄断。紧接着,1668年国王授予印刷普通法书籍的特权也被禁止。第三,书商公会在辅助审查中作用的减弱。议会的各项举措使长期以来王室与书商公会的同盟从根本上发生了断裂,1662年许可证法确立了议会权威下的许可制度。

因查理二世1679年解散议会,1662年许可证法失效,期间盗版、非法印刷猖獗,1685年詹姆斯即位,许可证法得以恢复。但不久随着君主立宪制确立,资产阶级掌权,对印刷出版业的管制法令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1694年11月,由辉格党控制的政府命令下院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调查“近期内到期或即将到期,适合修订或继续实施”的法律。经调查,该委员会拒绝重新修订1662年许可证法,并将结果上报给上院,当上院发现需要修订的法律中没有许可证法后,补上了该法并将议案返回下院。但是下院态度坚决,提出18条反对重修法律的原因。1695年4月18日上院最后妥协,许可证法最终被废止。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标志着1557年以来政府与公会互利关系的结束,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保护自己利益和追求更大发展空间的要求。许可证法的废止标志着英国以预防为主的出版前审查制度的结束,是集权主义控制时代的结束,此后对图书业的控制转向以惩罚性措施为主的出版后审查阶段。17世纪末、18世纪初,当整个英国社会处于辞旧迎新、向工业社会大踏步迈进之时,英国印刷出版业的发展也是喜忧参半。一方面,自由的气息扑面而来,版前审查制度取消了,王室的印刷特权一去不复返了,书商公会的商业垄断地位也最终被打垮了。另一方面,议会对印刷出版业的规范正在酝酿之中,许多已有的规范仍在发挥作用,诽谤法仍在发挥作用,政府也在酝酿通过征税来规范印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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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颖超

K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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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841(2015)02-0182-07

10.13718/j.cnki.xdsk.2015.02.023

2014-03-10

陈金锋,安徽大学历史系讲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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