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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制的本质、构成与特点

2015-02-22强,王

阅江学刊 2015年2期

严 强,王 心

(1. 南京大学,南京 210093; 2. 澳门城市大学,澳门)



社会体制的本质、构成与特点

严强1,王心2

(1. 南京大学,南京 210093; 2. 澳门城市大学,澳门)

摘要:社会体制是社会领域或社会空间中的一种“客观结构”,是社会领域各组成部分或诸要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在中国,社会体制是围绕社会领域中真正的活动主体即居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利保护,政府和其他多元主体运用多种机制和相配套的社会政策等多种手段,以主动建构和自然演进同时并进,以培育充足的公共性和提供充裕的公共服务为前提,通过他治与自治相结合,规范社会行为、协调利益关系,形成在福利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享受上充足充裕又公平正义,在总体社会运行和状况上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体系。要构建现代社会体制,必须具备五个关键部件,即国家和社会分离的主线轴心;社会利益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社会状态既有秩序又兼具活力的目标靶心;积极参与、负责任和善于自治的居民和社会组织载体;配套而合法有效的规则体系。社会体制的构建和改革就是要分层次地、渐进地将这些部件锻造出来,有机地组合起来。围绕社会体制构建的五大关键部件,分别形成社会体制中的五个次级体制:作为基元的社区体制;作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制;作为载体的社会组织体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立体安全体制;作为动力的社会治理体制。

关键词:社会体制;社会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构建

一、对社会体制的认知

学术界对社会体制内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多层次、多侧面的探索过程。在讨论之初,鉴于“社会领域”刚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提出来,社会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因而要区分出究竟哪些东西才是属于社会领域的就比较难。有些学者指出,就中国现实情况来说,“很难毫无交集地界定哪些方面只能归类于经济体制、哪些方面只能归类于社会体制、哪些方面只能归类于政治体制”。*宋晓悟:《中国社会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因此,他们主张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来规定社会体制。同时,他们也更多地考虑到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是动态的,对社会体制的内涵也会产生影响,主张从当前和未来的结合上来看待社会体制。从中长期看,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内容是培育包括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等在内的民间组织。但目前看,社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劳动就业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宋晓悟:《中国社会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第10页。这种对社会体制的界定,较多地考虑社会体制的模糊性与动态性,而且倾向于从迅速解决社会问题和冲突的角度,将社会体制看成是社会事业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

但也有一些学者考虑到当前的中心任务是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认为应该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界定社会体制。比如有的学者就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的角度,指出现代总体社会运行有三种基础机制,即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从广义来说,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社会建设规律的就业体制、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科技文化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户籍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等,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公正,提供社会保障,完善公共服务。从狭义来看,更加具体一点,社会体制改革创新主要涉及民生保障体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社会分配体制三个方面。这一对社会体制的界定,将社会体制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社会体制就是社会事业体制,而狭义的社会体制则和民生保障体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社会分配体制相联系,而且特别提到社会体制应该和社会利益关系协调联系起来。*李培林:《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人民日报,2007年1月15日。

既然社会体制中包含社会的基本运行逻辑,那么,社会体制就不仅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它必须在运行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才能发挥出自身的功能。有些学者将社会体制与社会秩序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结合起来。比如,理查德·威尔森金和凯特·皮尔特把注意力放在解决社会关系中利益不平等的问题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则是关注共同利益中的治理模式。在实践中,二者是可以有机结合起来的。它们对我们理解合理的社会体制改革和建构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所理解的社会体制,应该是社会秩序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体制是指为了实现公平与公正目标,社会建设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在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角色、作用、相互关系等制度安排,是人们在共同体中的社会秩序和各个个体之间的行为合作方式。

因此,需要从社会利益分配和社会参与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体制。把社会体制界定为社会利益分配和社会参与体制。比如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体制是指为了社会生活而建立的约束个人行为的规范,包括如何最有效最合理地分配财产,如何对社会生活决策,以及如何参与社会生活等。它表现为在一定地区或社会内的社会法、制度和政府行为中的一系列道德原则、政治原则和经济原则,决定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体制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模式,它以利益格局和参与方式为边界,通过志愿机制配置资源。*丁元竹:《重新审视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绿叶,2011年第2期,第44页。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是加强社会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放在突出位置,第一次把加快形成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等概括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体制的基本目标任务。这是对近年来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成果的新升华,对于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现代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人民日报评论员:《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体制(学习十八大报告贯彻十八大精神)》,2013年7月8日,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7/08/27236813_0.shtml,2015年1月10日。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动,社会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顺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新华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2014年2月16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216/c70731-24371393.html, 2015年1月10日。这使得全社会对社会体制及其改革思路产生了全新的认识。

二、社会体制的本质

上述对社会体制内涵的探索,反映了人们对社会体制认识的历程。这些探索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体制所涉及的范围与构成,二是社会体制的本质规定。

我们先来分析社会体制的本质规定。在认识社会体制的本质时,首先要弄清楚的是社会体制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社会体制与社会治理体制很多时候被人们当作一个概念来使用,这反映出两者之间的确在内涵和外延上有高度重合性,也反映出两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难以清晰区别的事实。社会体制与社会治理体制,确实是既有内在联系,却又有着重大区别的不同范畴。从性质看,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是执政党组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体为促进社会体系协调运转,对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发展过程所进行的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的行为过程。社会体制则是社会领域或社会体系中一种“客观结构”,这种结构是社会体系中各组成部分或诸要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管理主义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范畴下提出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把社会建设同社会治理分两个部分谈的。

此外,从特点看,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相对于经济管理、政治管理、文化管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品种”或“类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其中,社会建设只是现代化建设系统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社会体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政府体制)、文化体制,它则是一种“社会样式”,是一个社会领域或社会体系得以运行的“体式”。从主客体看,社会治理具有自身的主体和客体。它的主体是政党组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居民个体,它作用的方向和客体则是指向社会领域或社会体系中的利益、关系、活动、矛盾和冲突。社会体制不是一种行动模式,而主要是一种体系性的“结构模式”,因而没有主体和客体。从内容看,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是包括社会调控(Social Control)、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等等在内的“治理系统”。在层级上,社会治理分为社会宏观治理、社会中观(地方治理)、社会微观(基层社区治理)。社会体制则是包括诸多“体制子系统”在内的结构体系。社会体制包括社会运行体制、社会组织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构成体制、社会治理体制等子系统。从形态看,社会治理具有行为性、动态性;社会体制则具有结构性、稳固性。正如卡尔·波兰尼把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变迁的过程定义为“社会转型的‘双向运动’”。其内在逻辑是社会秩序的革命性变迁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性创新要求;其最紧迫的任务是需要客观而全面地把握中国的当下境遇及风险问题,理性认知当下中国社会转型风险,积极建构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国家治理能力,有效应对转型风险。其关键在于实现有效的治理需要建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赵欢春:《论社会转型风险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构逻辑》,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42页。

将社会体制和社会治理混为一体,不仅会造成理论上的含糊不清,更主要的是会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偏差和误区,引发无视社会体制的内在规律、忽视社会体制本身所要求的管理特征,简单以社会治理代替社会体制的种种错误做法。因此,在进行社会体制建构和改革中,应当对“社会体制”和“社会管理”的区别有一个明确、科学、规范的认识和把握。

但是,社会体制与社会治理又是有联系的。社会治理体制是社会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又不是社会体制的全部内容,两者不能完全等同。社会体制既包括社会治理体制的全部内容,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事业体制和公共服务体制,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制度安排体系,体现的是满足需求、激发活力与维系秩序、保持稳定的统一。现代社会的社会管理更多的是社会治理,表现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共治,体现的是服务与管理的统一,逐渐告别自上而下、国家强力推动的社会管控模式。因此,现代社会体制更多强调的是服务、参与、协调和活力,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利用中尺度模式WRF对2016年3月16—17日发生在华东沿海的一次大范围平流雾天气过程进行数值模拟研究,并对此次大雾形成的热力因子、动力因子、水汽因子等进行诊断分析,揭示出平流雾发生、发展维持机制,以加深对此类天气过程的认识。

在认识社会体制的本质时,还需要在社会体制与社会结构之间做出区分。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体制是关于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相互权利和相互责任、义务的基本制度与规范的总称。而社会治理则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的活动。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体制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的总称。但是,这种对社会体制的界定又带来另一个困难,即社会体制与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结构难以区分。*2012年12月,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陈光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管理暨全国行政学院系统社会管理教研协作会议”对社会管理和社会体制进行了区分。参见龚维斌:《社会体制的溯源及其内涵》,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0期,第72页。社会体制是为社会领域中人们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围绕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有效的配置,并持续地保持社会领域既有活力又有秩序而对存在并活跃于社会领域中的诸多要素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它的确表现为社会领域中诸多要素的一种结构方式,但是,它不仅仅是传统社会学意义上的将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之间关系固定下来的社会结构。社会体制则是社会领域或社会空间中一种“客观结构”,这种结构是社会体制各组成部分或诸要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

因此,社会体制的实质是围绕社会成员的社会性权利而形成的既充足充裕又公平正义,既维护秩序又有活力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社会体制是围绕社会领域中真正的活动主体即居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利保护,政府和其他多元主体运用多种机制和相配套的社会政策等多种手段,以主动建构和自然演进同时并进,以培育充足的公共性和提供充裕的公共服务为前提,通过他治与自治相结合,规范社会行为、协调利益关系,形成在福利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享受上充足充裕又公平正义,在总体社会运行和状况上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体系。

三、社会体制的构成

再来分析第一个方面,即社会体制所涉及的范围与构成。从上述的对社会体制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社会体制涉及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社会利益体制等要素。对于这些要素间的关联,有些学者指出,社会治理体制比社会事业体制范围更广、内容更多,不仅包括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制,还有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内容。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这两个范畴内涵很接近,很多时候人们是交替使用的,只是强调的角度和重点不同。而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又都是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利益的具体表现和主要方面。因此,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社会利益构成了社会体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社会体制调整和运行的独特领域。*龚维斌:《社会体制的溯源及其内涵》,第71页。

其实,社会体制涵盖的方面和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社会体系或社会领域包含的诸多要素,其中主要的是居民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公共服务、社区管理、社会组织、公共安全、社会诚信等等。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体制应该是能够对这些社会领域中的基本要素加以保障、维护,并对其相互关系加以协调规范的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体系。显然,社会体制和两个方面有关:一是社会建设,一是社会治理。但是,社会体制不是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简单累加,而是以提供足够保障和重在改善民生,最终落实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上的社会建设,是改革和构建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体制的基础。没有社会建设,谈不上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社区为单元,通过他治与自治结合的协同共治,协调关系、规范行为,缓解矛盾、消除冲突,确保利益分配享有公平正义,社会状态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社会治理,是改革和完善社会体制的手段,没有社会治理,也谈不上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但是,仅仅了解社会体制涵盖和作用的范围和内容,还不等于构建了一个现实的社会体制。社会体制作为社会领域的运行样式和结构方式,必须依据一些结构部件才能将其建构起来。

社会体制构建的第一个也是最为关键的部件就是社会体制的轴心。社会体制的建构要从我国已经取得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中寻求智慧。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我国成功推动了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构建新型经济体制的一个主线就是国家、政府与经济、市场的分离。这种分离的第一步是政府不断向企业放权,让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力量。这种分离的第二步就是政府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还权于市场,让市场成为决定经济资源配置的决定力量。只有守住了经济领域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作用这一“轴心部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算真正建成。

社会主义社会体制的构建也应当以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为主线,以实现国家、政府和社会分离为主轴。从民生发展、社会自治、人的幸福和尊严的战略高度出发,跳出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小政府、大社会”、“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过渡的所谓的一大一小、一强一弱的样式,或大小、强弱此消彼长的表面循环,真正形成“服务型政府、自治型社会”的轴心部件,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体制才能确立起来。

社会主义社会体制构建的第二个关键部件是社会体制的核心即根本价值取向。社会体制的轴心是一根主线,没有轴心,其他部件安装不了。但是离不开方向,轴心需要有价值取向这一核心相配合。当我们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一味地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手段,将社会管理看作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加以统管和控制的活动,并且将民众的群体性上访、联合抗拒野蛮拆迁等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定性为治安事件,破坏稳定大局的危机、突发事件。由此产生的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只能是维稳压倒一切。如果我们将社会治理从基层去理解,是对既有的和新的、潜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那么社会体制构建的价值取向,其核心部件就应当是公平正义。我们只能围绕公平正义来建构新型社会体制,而不能再走将社会事件治安化、治安事件政治化,使整个社会领域退回政治化的死胡同。

社会主义社会体制构建的第三个关键部件是社会体制的目标。社会体制的轴心、核心部件是保证具体的社会体系或社会领域达到某种状态,这种在社会体制的设计和构建中所坚持的社会领域状态就是社会体制的“目标部件”。如果依然守住社会政治化、行政化,国家、政府掌控社会领域,将社会治理视为是国家、政府守住稳定的大局,不让民众闹事,那么社会体制构建的目标就是单一的维持秩序。社会体制的建立、改革和完善,决不是让社会领域稳定在某种既定的秩序上,而是要让社会体系向前发展,社会领域中的人民,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都能在自由生存的基础上获得发展,过上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因此,社会体制的设计和构建必须保证社会体系和社会领域充满活力。只有秩序而缺乏活力的社会领域会僵化,只有活力而没有秩序的社会领域会动乱而崩溃。因此,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体制的目标部件必须是既有秩序而又充满活力。

社会主义社会体制构建的第四个关键部件是社会体制的载体。构建社会体制时,无论是轴心即主线、核心即价值、靶心即目标,都必须安装在一个载体上,这个载体就是由积极参与的居民个体自愿结合而成的自律自治的社会组织。这个载体不是政党组织,也不是政府部门,而必须是居民个体和居民个体的自愿组合。在政治领域中活动的主体是政党、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经济领域中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家、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社会领域中活动的主体则是自由自治的居民和由他们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并不是任何的居民和任何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合格的社会体制之载体的。居民必须经过培育成为积极参与的、有责任感的居民,社会组织必须经过培育成为自律、自治、负责任的社会组织。在高度发展的社会领域中,绝大多数居民个体都是组织起来的。在组织中或组织外,居民个体是以参与的方式实现自治,社会组织则以协商的方式实现自治。

社会主义社会体制构建的第五个关键部件是社会体制的规则。社会体制从根本上来说,是关于社会体系或社会领域中诸要素间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体现出来的。这些规则有些是在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作为习惯传承下来的,这是一些非正式的规则;有些则是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产生效用的,这是一些正式的规则。无论是正式的规则,还是非正式的规则,都必须要在法治的前提下被认可和发挥作用。社会体制是活生生的,它体现在作为社会体制载体的居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自治和协调自治的活动之中。但是,社会体制又是可以审视和衡量的。因为它体现为或外化为一系列用不同规则编织而成的具体体制。比如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新型社区体制、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治理体制、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社会诚信机制等等,如图1所示。

图1 总体社会中的社会体制及其次级体制

四、社会体制的特点

社会体制具有相对独立性。正如社会领域是和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生态领域相互关联,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成体系的领域一样,社会体制虽然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体制是互动的,并且是不可分割的,但是,社会体制有其相对独立性。过往的教训就是将社会领域政治化或经济化,会挤压甚至窒息社会领域,让社会体制过分地依赖政治体制或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就会失去发展的基础。社会体制的相对独立性还表现在它有自身的规定性。在现代总体社会中,政治体制有集权体制、民主体制之分,在东亚大量存在是作为两者混合着的威权体制。经济体制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之分,实际存在的是混合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往往与集权政治体制相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民主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从东亚的实践来看,社会体制有统管制与自治制之分,实际存在的则是两者结合的共治制。

社会体制具有功能性。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体制最终追求的是社会秩序,但是,历史经验教训反复证明,维持秩序的同时要激发社会活力,否则社会就会僵化、停滞,社会差距扩大,社会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达不到维系秩序的目的。好的社会体制一定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追求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的统一,即在一定的社会体制安排下,社会既要充满活力,充满发展的动力和生机,同时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具体地说,社会体制具有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性需求,激发社会发展的动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调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诸多功能。

社会体制具有层次性。有宏观社会体制、地方社会体制和基层社区体制之分。文化人类学认为,任何社会都有大传统与小传统,大传统代表着国家与权力、由城镇的知识阶级所掌控的书写的文化传统;小传统是代表乡村的,由乡民通过口传等方式传承的大众文化传统。因此,一国之内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差异的一面。国家有统一的社会体制安排,但是,由于各地历史文化、社会习俗的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社会结构的差异,不同地区的社会体制各有差异,必然有地方社会体制安排。社会体制安排的最终落脚点是在城乡社区,因此,基层社区就是社会体制作用的着力点和社会体制特征的集中表现区。

社会体制具有稳固性。社会体制和社会结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结构是构成社会的诸要素之间的分布及其关系状态,而社会体制则是构成社会诸要素及其关系被安排和调整的制度体系。很大程度上,社会结构受制于社会体制,也就是说社会结构受到社会体制的影响,是社会体制的结果。不同的社会体制有不同的社会结构,但是,社会结构的形成和变化,又不是社会体制一种力量作用的结果,它是多种因素和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结构是特定地理范围内在长期的历史活动中发展、变化、形成的,它是历史的积淀,又是现实的变奏,影响社会结构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基础、政治条件、国家政策、历史传统、文化习俗和偶然的历史事件、外部环境以及科学技术等。社会体制又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特定的社会结构需要特定的社会体制与之相适应。社会体制的建构虽然更具有人为性和能动性,而社会结构形成更带有自然演进性和被动性,受到社会体制的影响大于它对社会体制的影响。

〔责任编辑:李海中〕

·本刊特稿·

The Nature, Com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cial System

YAN Qiang1, WANG Xin2

(1.NanjingUniversity,Nanjing210093,China; 2.CityUniversityofMacau,Macau,China)

Abstract:The social system is an “objective structure” of social sphere. In China, social system is built around social activities in the field of real social rights, the government and its people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government uses a variety of mechanisms to support social policy, help to active formation and natural evolution going hand in hand with nurturing and providing adequate public service as a precondition through a combination of his rule and autonomy. Public services and fair justice both need dynamic society in the overall operation and status of 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al system. There is need for five key components to build a modern social system: the separation of state and society main axis, core valu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benefits, social status of the established order and dynamic target; responsible participation and good at self-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supporting and valid system of rules. 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reforms are necessary to progressively build a social system in a hierarchical manner. There are five key components that form social institutions: the social system as a primitive community system, as the carrier system of social organization, as the social three-dimensional security system, and as power system of so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social system; composition of social 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system

作者简介:严强,男,澳门科技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心,女,博士,澳门城市大学国际旅游与管理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招标课题“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研究”(07JZD002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我国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路径与绩效研究”(10ZZ008)

收稿日期:2015-01-15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5)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