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公益凸显的伦理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5-02-21王永川
高 燕,王永川,焦 健
(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重庆 401331)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慈善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远的影响。微公益是对慈善活动的扬弃,是“善”的一种表现,是对弱者、穷者给予帮助的一种深化,凸显人类仁爱之心,是伦理道德范畴的体现。因此,以网络为平台的公益活动出现并不断拓展,使“人人公益”思想进一步传播,加快了“微”时代的到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微公益”活动中。2014年3月,笔者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庆市公民开展关于微公益的认识、微公益发展中的伦理问题等情况的调研,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321份,有效样本数为200份,数据统一由SPSS软件进行录入和分析。有效样本中,男性与女性数量比为4∶6,超过八成被调查者属于非农业户口。
一、微公益之内涵及特点
慈善是人们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帮助,属于道德事业,而微公益正是对传统慈善的一种深化,是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种新型公益模式。微公益的慈善主体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大企业家,而是普通大众,它没有大慈善者的“行侠仗义”、“扶贫济困”的远大抱负,取而代之的是举手之劳,甚至是寓慈于乐的参与方式。
“微公益”是人们以网络为平台,公民自发组织的、通过网络形式广泛参与的公益活动,体现为积少成多的平民公益,是使大众受益的公益模式。微公益是指从微不足道的公益事业着手,它可以是一元钱、一粒米、一本书、一个行动。“人之初,性本善”,人人都有一颗愿意行善的心,微公益强调人人参与,发掘身边微小的社会需求,并把爱心付诸行动。《墨子·兼爱下》说:“士之言……曰:吾闻为高士于天下者,必为其友之身,若为其身;为其友之亲,若为其亲。然后可以为高士于天下。是故退睹其友,饥则食之,寒则衣之,疾病侍养之,死丧葬埋之。”这体现出墨子的公益伦理思想,其中,“兼相爱,交相利”思想是墨家最基本的公益伦理原则。“微公益”从其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属于社会交往、社会方式里面的一场“微革命”,而“微公益”凸显出这次革命的精髓,其显著特点如下。
1.参与者之“微”。参与人数多,数不胜数。微小的个体做微小的公益,产生巨大的力量。在微博、微信上,公益不再是少数人的事情,也不仅仅是富人的事情,而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活动。微公益倡导全民公益,人人都可以从身边微不足道的善事做起。微公益是民间自发组织的援助行为,活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都是普通大众,每个人的捐助甚微,但影响却大。
2.参与内容形式之“微”。微公益是滴水之恩,强调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微公益的核心和基础。公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公益活动,从身边小事做起,将微小之爱汇成江河,提倡人人参与作为微公益的理念,通过一件小事关注社会,唤起大家的公益意识,强调公益的价值理念,让行善潜移默化渗透进每一个人心中,逐渐形成自觉性行为,提高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3.参与者目标之“微”。微公益具有碎片化的特点,被称为“草根公益”。“微公益”的客体是具体事物、具体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从而使得参与者有目的性地参与微公益,有助于公益活动效果的实现。
4.传播渠道之“微”。微公益是以互联网、微博客、微信等现代传媒方式,通过“微”渠道,利用微博等虚拟空间搭建的宣传平台,开展微公益活动。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成为微公益事业的新生主体,是微公益活动中的重要力量。“微公益”虽然“微小”,但发展快、传播迅速,作为新兴的公益方式,有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
二、微公益引发的伦理问题
微公益以互联网为平台,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灵活多变,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公益事业,使得“人人公益”的微理念深入人心。但由于网络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以网络为平台的“微型公益”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微公益的信任问题
信任是公益事业的基石。以微博为平台的公益活动出现后,赢得公民更多的关注,但郭美美“炫富”揭开了公益活动的种种弊端,引起公民对慈善机构内部问题的反思,导致公益组织形象大跌,慈善受阻,使公益遭到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对刚刚兴起的微公益以致命的打击,微正能量受到质疑。虽然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公众对慈善信任缺失的裂痕难以弥补。慈善机构和施助者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它影响着公益活动中施助者的捐赠方式。正如郑也夫教授所说:“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1]微公益是对弱势群体无私的帮助,它体现了施助者的情绪和对公益的一种态度,而这种态度是爱的升华。正如英国学者休谟所说:“慈善(伴随着爱的那种欲望)是对于所爱的人的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其苦难的一种厌恶。”[2]休谟指出,慈善是人们对弱势群体或需要帮助之人的一种援助行为,而这种援助行为是慈善行为的一种表达方式,将信任作为人与人道德交往的基础、作为微公益的基石显得非常重要。“郭美美炫富”引起的慈善危机,对微公益活动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公益捐赠大幅锐减,公益信任度降低。问卷调查显示,认真考虑过微公益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的占14.98%,考虑过微公益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的占68.98%,从未考虑过微公益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的仅占16.04%。可见,调查数据表明大部分公民对微公益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持不信任态度。
从2013年中国公益机构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中国公益机构有100多万家,2009年有200多万家,到2010年达到顶峰有700多万家。2011年6月,“郭美美炫富事件”把中国红十字会推到了慈善丑闻的风口浪尖,2013年4月芦山地震,中国红会再一次失掉了公众的信任,中国公益慈善机构屡遭公众质疑,出现信任危机。据民政部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和2011年同期相比,2012年上半年红会来自社会各地的捐款数额大幅减少:2011年上半年全国社会捐款为100.5亿元,2012年则减少了74亿元,降幅达73.6%。施助者的质疑导致捐赠资金减少,使得公益活动艰难地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微公益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民对微组织捐赠过程会更加谨慎,从而不利于微公益活动的开展,影响微公益的发展速度。
(二)微公益活动的道德自觉性问题
2007年,中国公众和企业的慈善捐赠(款物)总额达到223.16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2007年GDP的0.09%,人均捐赠17.16元;而美国同类数字为3 063.9亿美元,约占GDP的2.2%,人均捐赠1 010.7美元。英国捐赠总额为GDP的1.1%(2006年数据),荷兰和德国分别是0.9%和0.7%(2005年数据)。中国慈善捐赠与美国的差距较大,从慈善捐赠来源看,美国慈善捐赠中75%以上来自个人,平均个人捐款占个人收入的1.8%,而中国在2008年以前来自个人的慈善捐赠一般不到20%,大部分慈善捐赠来自企事业单位。在美国,捐赠已成为一种公众的自觉行为,人们养成定期参加志愿者活动和定期做义工的习惯,而我国公民和部分企业的自觉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
影响我国公民和企业捐赠的因素有多方面。一是我国人均经济水平较低,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能力较弱、负担较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受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公民更看重为家庭子女积累财富,大多数人会选择把财富传承给子孙后代,这样的行为使我国微公益的发展受到局限,大规模开展微公益活动的价值观并未成形。而美国等国家宣扬“死后留下大笔财富的人是可耻的”,卡内基这句名言已成为世界100多年来富人进行慈善事业的某种驱动力与信仰。帮助别人,就是完善自己。卡内基在比较了三种使用剩余财富的方式——传给家族子孙、死后捐给公益事业、由财富的主人在生前妥善处理——之后认为,第三种方式是最应该采取的。三是微公益活动参与的道德自觉性往往与行为主体的动机因素有关。在微公益活动中,政府、施助者、受助者和公益组织等动机不同,出现公关性微公益,即企业把参与微公益作为企业的一种软竞争力,目的在于政府公关、提升企业形象,较多倾向于企业宣传,为了获取名声或为了享受丰厚的税收减免政策,存在不可告人的商业或政治目的。如何协调微公益行业与道德价值定位,如何保持微公益活动的道德自觉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微公益伦理原则的公平性问题
微博、微信用户的迅速增长,为微公益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这一方面为微公益提供了一个信息传递平台,另一方面为不同身份和地位的用户提供了一个平等表达和交流的公共空间,有利于整合做公益的个体公民。微公益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传播迅速、方便等特点发布信息,能更快地整合分散的人力、物力、信息等各种社会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大大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由于支配资源的有限,公益活动涉及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如何让有限的资源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和最需要的人身上,最优化地传递爱心,避免重复或过度救助,这种公平是微公益本身的伦理要求,同时受社会公平道德的影响和制约。公平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目标,公平意味着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要求机会均等。因此,社会公益组织的相关部门应制定章程,加强监督,保障公益活动中公平价值的实现。
(四)微公益主客体权利和义务关系问题
在公益活动中,主客体即施助者与受助者,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呈现出道德特点。微公益主体的权利即公益伦理意义上的道德权利,从道德权利义务的主体来看,主要指弱势群体,即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群体。从道德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主要限于弱势群体基于人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按照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文明应当建立在平等、公平的人类基本权利之上,这要求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享有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包括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即衣、食、住、行、言等,这是每位社会成员所应该拥有的。国家开始调节财富的分配,来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享有。在这个过程中,施助者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受助者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施助者和受助者的权利与义务有何不同,二者的关系如何?从道德的意义上来看,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联系?这些都需要伦理学作出回答,也是现在公益活动中实际存在的道德问题。
三、微公益伦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针对上面提及的微公益活动中所遇到的伦理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慈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甚至滞后,导致微公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支持,阻碍微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影响微公益活动的规范性。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慈善法》,缺乏专门的《捐赠法》对捐赠者的善款使用、监管资金等慈善内容的明文规定,更没有专门的微公益法律法规针对公益领域的新生事物。微公益在最初阶段必然会缺乏相应法规的指引,短期内制定相应法规是有一定困难,捐赠者、受益者、善款缺乏保障,容易出现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微公益募捐无法可依,只能通过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机构管理等进行治理,给微公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了很多弊端。由此,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微公益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3]。
对于微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困难的调查表明,认为监管不完善、相关立法缺失、缺少法律保护的占32.09%,认为公益活动尚未融入人们生活的占31.02%,认为发起主体不明、没有统一机构的占25.13%,认为经费来源不足的仅占7.49%。可见,经费问题不是主要问题,最主要的困难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
因此,微公益伦理问题的解决,需加快制定微公益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微公益的合法性,规范微公益机构的税收、财产等。一方面,强调慈善管理者、慈善捐赠者、慈善受益者、慈善流程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管机构对施与者的捐赠给予合法保护,避免网络虚假慈善信息的欺骗,避免部分微公益机构进行欺诈活动,避免部分人挪用捐赠款等不法行为,保障公民正当利益,提高微公益的公信力和透明性,促进微公益在良好的氛围下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微公益的监管力度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微公益活动存在的不足方面,认为监督力度不够、虚假信息多的占54.01%,认为未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财产追查机制(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占52.41%,认为透明度不够、对活动的后续发展不了解的占47.59%,认为缺乏资金帮助、自身力量弱小的占41.71%,认为活动形式单一的占34.22%。从调查数据可看出,监督活动形式、资金的多少影响相对较小,而监督力度、监管机制以及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对微公益凸显的伦理问题的影响较大。
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微公益是现实与虚拟的结合物,从而导致微公益很难像现实的公益活动那样受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首先,当前微公益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明确,导致政府、组织、公民对微组织的监管方式难以确定和操作。其次,微公益作为慈善性质的公益活动必然会受到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作为公益组织的生命线,值得公益组织重视。但微公益是源于草根的公益活动,缺乏严格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构,缺乏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导致在善款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混乱与滥用,从而危害微公益的发展和微公益活动的进行。最后,微公益的募捐情况未及时得到反馈。微公益由借助网络为平台的一种慈善活动最终演变成悲剧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微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对活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没有将慈善的过程及时反馈给公民,使得公益活动的发起者不能够对事件做出回应,导致公民的质疑,使得事情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微公益的监管力度。
1.规范慈善机构的捐赠活动,对微公益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明确公民捐赠的程序,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捐赠的主体,完善微公益审批、备案、通报等一系列步骤,加强微公益的评审程序,建立微公益慈善捐赠的监督与管理模式。另外,建立规范的、公开的微公益管理机构,强化微公益预算管理,切实提高微公益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使微公益机构形成自我约束的道德自律机制。
2.加强内部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微公益的专门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来约束机构内部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机构管理程序,使微组织资金的使用更透明。针对微公益的特征,由专门的捐赠者、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对微机构的运行过程中的募捐、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专业的监督与管理。
3.强化社会监管力度。积极加强微信息的透明性、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公众、舆论、媒体等监管渠道的畅通,利用网络平台,对公民捐赠物的使用、管理、反馈和公示要及时。另一方面,利用微公益参与者的广泛性,建立月审管理机制,以监管公民捐赠的资金,这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捐赠资金流向,有利于捐赠者、受益者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有利于筛选微公益的信息,建立更完善的微公益辟谣机构,促使微公益健康发展。
(三)弘扬诚信道德,内化微公益理念
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性已成为微信息传播的载体,微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人与审核机制,导致网民对微信息进行夸大、缩小、不实的传播,使得微信息出现较大的偏差,致使网民难以辨别微信息的真实性,从而降低公民对微公益的热情,阻碍微公益发展。一方面,虚假微信息的传播转移了公民的注意力,使真实求助的微信息的注意力遭到剥夺,导致真实微信息因缺乏关注而淹没在大量网络信息之中,使其有效性受到延误,被帮助之人未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虚假信息不利于微公益的发展,伤害公众的仁爱之心和怜惜之情,导致公众从对某些公益组织、公益个人、公益账号的不信任扩大到对整个微公益事业的不信任与质疑,从而对公益活动产生抵触之情甚至到了麻木状态,导致社会缺乏慈善的博爱之心并制约着微公益的进一步发展。
《孟子》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是说诚信是自然的规律,追求诚信是做人的道理或法则。因此,全社会要大力弘扬诚信道德,重视微公益理念教育,以信用为基础,打造诚信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首先,建立微公益组织诚信档案。将参与微公益的个人或组织相关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诚信记录资料,从而规范微公益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其次,建立诚信评价机制。科学设计评价内容,正确使用评价方法和合理利用评价结果。最后,培育诚信文化。加强对每个组织、每项活动、每个员工的诚信管理,营造诚信氛围。另外,通过传递及宣传人人公益理念,提高普通公民的慈善责任和意识,推动微公益平民化发展。同时,转变公益思维方式,将微公益理念内化为个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强化实现公民价值需求和道德形成的统一。
(四)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正确引导公民对微公益的认识
加强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强调内因的重要性,慈善主体应坚持自律原则。传统社会中,老百姓行善是为了积德以求保护,现代公民行善是主体地位的体现,是个体的一种责任意识,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捐赠行为。公民应将慈善作为自身的义务,并非强制行为;应把行善作为责任,通过不断的理解提升自身的品质,以自律的原则来规范自身;应把慈善提高到道德水平,使全民参与慈善活动,从而推动慈善公益的发展。
微公益是对传统慈善公益的扬弃。微公益在行善过程中对传统“勿以善小而不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行善无大小之分,在行善之人是否有心”[4]等行善思想进行了扬弃,是从人内心深处追求“至善”的境界,将“善”作为社会的道德规范,是社会道德本质的体现,而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等行善的观点与“微公益”观点一致,鼓励人们从“一点点”善事做起,有利于改造社会风气,这不正是体现着“微公益”对传统“善”的继承与发展吗?另外,微公益还对墨家“兼爱”精神进行了扬弃,主张利天下,反对损人利己的观点,以实现“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5](《墨子·尚贤下》)。这体现了墨子本人乐善好施、救济公民的思想,是对仁慈、奉献、博爱精神的一种升华,而微公益恰恰是对传统慈善的扬弃,这有利于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和社会风气的改善,推动“善”的正能量传播。因为有着这些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微公益才更容易被当代人所接受。
我们要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宗旨,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维护环境秩序、劝导文明交通、引导公共秩序文明、传播网络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护林爱绿等公益活动,在教育、文体、法律、卫生等领域尽力帮助他人。关爱他人应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将无数小爱汇成大爱,让世界充满爱。
[1] 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9.
[2] 休谟.人性论[M].郑之骧,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20.
[3] 赵敏.微博时代的微公益理念社会化现状分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8-123.
[4] 杨泽波.孟子评传: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303-313.
[5] 墨翟.墨子[M].方勇,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