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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伦理道德为视角的孟子和康德哲学的异同分析

2015-02-21叶延勋

关键词:伦理道德康德孟子

叶延勋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以伦理道德为视角的孟子和康德哲学的异同分析

叶延勋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0)

摘要:在人性的本质上,孟子和康德都认为人是向善的;在人存在的目的和类本质上,都是以一个“目的”和一个“手段”最终实现两者的统一。而在对认知能力的认识上,孟子以人为出发点,以“四善端”维护儒家秩序的规范;康德以理性为出发点,追求理性自身,把人理性的高度作为伦理秩序的实现。

关键词:孟子;康德;伦理道德

中国几千年来以“儒”为主。先秦儒家思想起源于孔子,发展和成熟于孟子。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孟子的“性善论”及其对道德问题的认识影响深远。西方哲学中,从“认识你自己”的苏格拉底把哲学从天上拉回人间开始,人们也开始逐渐由自然哲学转向对人性的关注。在伦理道德方面,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至近当代以来,以康德的道德伦理思想影响较大。分析比较二者对道德伦理问题的不同认识,可以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并对道德伦理获得更加深刻的认识。

一、对人性本质的认识

儒家的道德核心价值在于“仁”。仁、义、礼、智,以“仁”为首。“仁”也是孟子的伦理思想的核心和价值基础。孟子的性善说是一种道德先验论。孟子认为,“仁心”即为天性,善存于心,仁义礼智的道德是天赋的,是人心所固有的,是人的“良知、良能”。他说:“仁义礼智根于心”,“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1]75。这种天赋观念,正如柏拉图的“灵魂回忆说”中知识的来源一样,是人与生俱来的。孟子曰:“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荀子在“性善恶”问题上与孟子的观点略有不同。荀子认为:“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故富而不愿财,贵而不愿埶,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荀子·性恶篇》)由此观之,虽然在“性善恶”问题上孟荀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是授人以向善之心。

“孟子以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扩充之仁、义、礼、智之四德,把四德作为人性发展之自然结果,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人有四德而禽兽没有。”[2]68荀子亦曰:“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荀子·非相篇》)

在人性问题上康德亦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人要从本质上超越动物,使理性的‘种子’成为真正的理性,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3]而“至善”思想也正是康德伦理思想的重要内涵。康德的“至善”既指“最高的善”,即德性,又指“完满的善”[4]。他认为,至善思想本身也是一种先验思想,是人的先天道德形式,是人之所以成为人,使善良意志成为道德的一种可能。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就充分体现了康德的这种道德先验理念,认为道德是一种先天的、不依赖人类后天经验的道德意识。如遇到一孺子将入于井,孟子和康德的做法应该是相同的,都会出现一种纯天然的“不忍人之心”而相救孺子,而不会有任何功利之心或沽名钓誉。康德的“定言命令”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定言命令是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5]30

从孟子到康德,道德的先验思想,以及在整个道德理念中,“善”、“善性”始终贯穿着道德思想的核心价值,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者在人性向善的本质的认识上是相同的。

二、对人存在的目的和途径的认识

康德的哲学在哲学界称之为“人学”,之所以称之为“人学”,是康德对于理性的认识。康德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也是道德的主体,只有主体才能遵从道德自律,而善就是主体遵从道德的定言命令。康德把德性视为“最高的善”,即一种无条件的、“原生的善”[6]151,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构建以人为理性的自然法则,知性为自然立法,理性为自身立法,而对自身的立法就是道德的理性领域,是道德认识论的诠释,也是对“至善”的理解。康德追求的“至善”不是要达到什么目的,而“至善”本身就是目的。所以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康德认为,人是作为理性的存在,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实践是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因此康德指出:“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7]437注意上述一个细节,康德说“不仅仅”,说明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当作手段来使用,或者说当成手段来使用是实践的一个方面。在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康德这种思想是——人是理想中的目的和实际生活中的手段的统一体。

在仁义礼智四德中,我们通常把“仁”作为道德的核心,作为实现人自身的目的,把“礼”作为行为规范的行为模式,作为一种人伦秩序实现的措施和手段。“仁者,人也”,“仁”的核心,是“爱人”。孔子最早以“爱人”解释“仁”,他把“爱亲”规定为“仁”的本始,由“爱亲”推广到“爱人”,到“泛爱众”,即对他人应该同情、关心和爱护。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仁爱”思想,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仁爱”就是由己推人,由内而外,由近及远。“礼”作为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其实施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作为一种“制”;二是以具体的“德”为内容。“礼与仁、义、智、信岂并列之物,仁、义、智、信者,实用也。礼者,虚称也,法制之总名也。”(李觏:《礼论第五》)“礼”是“德”的“制”之形式,是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实施的途径。“德体法用”,体现了“礼”的基本内涵[8]。“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是张载提出儒家的最高道德理想;《大学》中也提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认为,不管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该首先重视自身的道德修养,只有以自我完善为基础,由独善其身才能到兼济天下;孟子的伦理思想是由内到外的,把向善之心当作人的本性,由四端之心做基础,以“仁”为目的,以“礼”为手段,最终实现自身道德修养和外在的统一。

三、对认知能力的认识

儒家把道德规范为人伦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种,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认为,仁、义、礼、智四者中,仁、义最为重要。仁义的基础是孝悌,而孝悌是处理父子和兄弟血缘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礼是对伦理秩序的规范,智是判断是非的能力。孟子曰:“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孟子·离娄下》)儒家以 “礼”作为道德伦理的规范,“礼”是对儒家伦理规范的是非判断能力所表现出的外在形式。

康德的伦理思想在于道德律,把实现自身理性的自由和幸福作为目的,把实践作为对理性认识的外在形式。道德律也被称为道德命定、绝对命令、定言命令。绝对命令被表述为:“不论你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6]30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有理性才能实现人存在的价值,理性体现在人的自律方面,只有承认理性为目的本身,才能找到行为普遍必然性的法则。康德倡导人为自然立法、人为道德立法、人为自身立法。他认为,人们以自身理性为唯一目的,依此而行,自己立法,自己服从,这就是道德自律。康德提出道德自律,主旨在反对“他律”。在康德看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或基督教中上帝的戒律,等等,这些还不是真正的道德律,因为它们都是“他律”。最高的道德律的表达就是自律,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出于自由意志为自己立法,不是听从别人的教导[9]。

儒家的伦理思想是以“德化育人”,“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大学》),把圣人的教导作为一种伦理道德的规范,以遵守和合乎儒家的伦理规范为荣,提倡榜样的力量。这些儒家伦理思想的规范和遵守的方式是和康德的道德律背道而驰的。例如,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财狼也。”(《孟子·离娄上》)孟子认为:因为礼的存在,男女之间不能有肌肤接触,甚至不能亲手接递东西,但当嫂子掉进水里了,这些礼仪就不再顾忌了。如果是康德面临同样问题,出于善性的本身,康德认为应该救人,但在做法上可能会不一样。在康德看来,意志并不会因为行为是善的就会直接去行动。康德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主体并不总是认得出行为的善良,另一方面,即便认得出,但主观的准则可能也会跟实践的客观原则相抵触。”[10]32他认为,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是必须遵守的,只能按照你认为能成为普遍规律的理性的准则去行动,而这条准则就限定了救人的善性。

又如: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第十三》)在这里,孔子看到的是子、父、家、国的伦理道德,而不是出于理性对“直在其中”的固守。孔子认为,真正的“直”是内心深处的情感人伦,而不是不通情理的僵化教条,不能因宵小之事而动摇伦理秩序的根本。孟子继承了孔子伦理的人伦思想。《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子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如弃敝屣,窃父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这虽然是个假设的案例,但孟子在国法和亲情之间选择了亲情,换言之,孟子认为亲情大于国法。

而康德的绝对命令,只是规定了一切道德规则所必须的普遍形式,并没有对道德与非道德做出规则性的确定,但却确定了道德和非道德的标准,“不要撒谎”、“不要杀人”等正是康德对道德规范所规定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规定性正是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体现。康德认为,理性为自身立法,理性为自身立法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拥有人格的根本,康德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性的幸福与自由,人为自身立法就是真正的自由,对自身立法的遵从就是人真正价值的尊严和幸福的体现。如果康德遇到“攘羊问题”,他可能不会考虑亲缘关系,而是会从自身的理性出发,“其父攘羊,其子当证之。其子攘羊,其父亦证之”。

四、结语

孟子和康德分别用“性善”和“至善”解释了人之所以为人而不同于兽的本质。孟子认为,人拥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端之心,此四端之心是与生俱来的;康德认为,人的“至善”思想是一种先验的道德理念,是纯天然的,不掺杂任何功利之心。康德以理性为出发点,以实现“至善”的自身为目的,以通过实现“目的”的实践为手段而实现两者的统一;孟子以“四端”中的“仁”为实现自身、实现儒家伦理道德的目的,以“四端”中的“礼”作为实现和维护儒家道德秩序的手段和途径。

在道德规范上,儒家以“四端”作为伦理道德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康德以道德自律实现人为自身立法、人为理性立法、人为道德立法;康德以“不要撒谎、不要杀人”等作为道德规范的标准,儒家可以为“大理”而容“小理”,为了生命攸关而暂时放弃伦理的束缚,为整个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的安定而维护“父子相隐”。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千年的儒家传承直至现在,很多地方都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体现,由此中国的哲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伦理哲学。而西方哲学是一种对自然的认知能力,对理性的认知能力。康德的道德律表现一种理性的自律,以实现自由与幸福为目的,要求人人遵守规则,亦如“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这种规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如果说中国的哲学是对价值的判断,那么西方的哲学就是事实判断。了解两者的伦理规范及其本质,对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将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参考文献:

[1]丁宝兰.中国哲学史通览[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

[2]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李林.康德德育思想及其理论文化根源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3-54.

[4]冯显德.康德至善论与康德伦理学[J].学术论坛,2005,(4):13-16.

[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刷馆,1960.

[6]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7]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戴木才.“仁义礼智信”新解[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0):11-19.

[9]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科学社会版,2005,(2):44-47.

[10]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编辑:黄航

The Analysis of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Mencius and Kant’s

Philosoph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and Moral

YE Yanxun

(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Hunan, Xiangtan Hunan 411100,China)

Abstract:Mencius and Kant both believed that people were to be good on human nature. They thought that the existence purpose and own kind’s nature of human could be unified from “purpose” and “means”. An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cognitive ability, Mencius thought human as a starting point to safeguard the Confucian ethics order through expanding the “four-good-origin”, however Kant thought rational as a starting point, the pursuit to rational as a task, and the achieving remarkable height to rational as the realization of ethics order.

Key words:Mencius; Kant; ethics and moral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1-0047-04

作者简介:叶延勋(1987-),男,河南平顶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哲学。E-mail:327554146@qq.com

收稿日期:2014-06-30

DOI:10.3969/j.issn.1672-0539.2015.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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