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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伦理的网络暴力现象解读及对策探讨

2015-02-21

关键词:暴力伦理道德

董 彦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育系,安徽 马鞍山243041)

1 问题的提出

21世纪是网络空间(Cyberspace)支撑的信息化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新潮炫目而良莠不齐的网络虚拟社区文化应运而生。自2006年的“高跟鞋虐猫事件”以来,有关“人肉搜索”的极端事件层出不穷,诸如“华南虎事件”、“铜须门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女高中生事件”、“最毒后妈事件”、“杭州胡斌70码事件”等等。此类因国内网民关注、热议和推动的“人肉搜索”而造成的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也引起了海外世界的广泛关注,《纽约时报》等西方媒体甚至指责我国网民为“网络暴民”。因此,2008年,《人民日报》和CCTV等国家级主流媒体开展了规模较大的反网络暴力主题活动,2012年《中国青年报》接连刊发了“拒绝网络暴力系列报道”。

然而,作为一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广聚网友自发力量,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获得结果的网络搜索技术中的特别机制,“人肉搜索”虽饱受争议、批评与指责,却在多元化的网络时代吸引着网民及公众的眼球,依然在如火如荼蓬勃发展着。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学理辨析层面还是从现实厘清层面,“人肉搜索”并非等同于网络暴力。

所谓“人肉搜索”(cyber manhunt;或直译为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s)是专指以网络为平台,根据网友资源提供的线索,逐步确定网络热点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并公诸于众以求激起网友公愤、谴责的互动搜索过程。“人肉搜索”具有主体隐匿性、传播快速性、范围广泛性、效果累积性等特点。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体现了网民对社会正义、公平和道德的内在诉求,发挥着强化道德压力、为人排忧解难、评判社会舆论、监督官员行为、打击犯罪行为等正面效用,但同时泄密个人信息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其“道德审判”却是反道德的过激行为就很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

因此,“人肉搜索”不能简单与网络暴力划等号。网络暴力(cyberbullying)指的是在网络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揭露隐私、编播谣言等,并造成当事人心理伤害和名誉损害的暴力行为。包括极端“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游戏、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另如“袁姗姗滚出娱乐圈”、网络大V变“大谣”等网暴事件。Bandebosch和Cleemput认为,网络暴力至少具备主观上有意伤害、客观上持久伤害受害者心理、频率上多次反复、施暴者与受伤害者双方虚拟权力的不平衡性等特征。[1]499-503

在极其复杂的网络舆论环境这一现代网络公共领域,面对网络暴力这一新的不良现象和社会问题,当前公众更为关注网络暴力的法律层面,并未深入分析其伦理根源。吕敏璐和王全权提出“超越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解决这一暴力难题应始于道德,依据于法律,终于伦理”[2]34-38。目前,理论界对网络暴力的学术研究多侧重于法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信息情报学等学科视角,网络暴力的伦理悖论与道德困境是亟待从信息伦理学视角进行学术探讨和解析的问题。

2 信息伦理的理论提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遍使用和信息社会的时代展现,越来越多的网络缺乏诚信、窥探他人隐私、非法存取信息、侵犯知识产权、传播不良信息、道德关系异化等严峻信息伦理问题日益凸显,各种全新的矛盾冲突和道德失范层出不穷,都在不断影响着良性网络环境的和谐发展。

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信息伦理是以非强制力为手段,旨在调整信息开发、传播、利用和管理的伦理准则、要求和规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新型人际关系和伦理关系[3],是网络与信息时代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和道德新知。

信息伦理最初由计算机伦理演化发展而来。英国弗劳瑞迪提出,“从哲学角度上讲,信息伦理指计算机伦理的哲学构筑”[4]。1985年,德国卡普罗在其《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一文中,从宏观与微观双重层面上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现实问题,认为通信与信息领域的伦理理论应置于科学、技术、社会和经济等知识背景下进行研究。1991年,福勒和帕拉迪斯合著《信息系统中的伦理学》专著,可视为现代信息伦理研究的集大成者。

信息伦理涉及丰富多样且发展演变的核心内涵和结构体系。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梅森(Mason)提出信息时代所涵盖的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的PAPA伦理议题。[5]穆尔(Moore)指出,信息伦理包涵着应用性伦理、知识产权、隐私权和权力等系列主题与内容。[6]曹劲松将“信息伦理体系的结构分为信息伦理理论表达层面、信息伦理实践应用层面和信息道德人格塑造”,分别为网状、干支和链式等三类基本结构。[7]6沙勇忠则认为信息伦理应分为领域维、要素维、层次维和利害关系人维等四维伦理架构。[8]484-489

对于信息伦理应用的适用准则与规范。贾德(Judd)提出信息时代更应承担现代社会责任,预料及洞察虚拟社会的新型问题与消极影响,并追求信息正义与公平,以此三准则提升信息伦理与道德。[9]35-44塞文森(Severson)以其著作《信息伦理原则》专门论述了信息伦理的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公平参与和无害等四大基本原则。[10]沙勇忠总结阐述了网络伦理的公正、自主、知情同意、无害、同情和合作原则等原则体系。[11]

此外,国外一些的信息伦理研究学会也制定了具体的信息伦理规范,从学术上丰富了信息伦理学的学科体系与理论结构。如“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了《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美国信息科学学会、加拿大信息处理学会、英国计算机学会、日本电子网络集团等都制定了各自的职业伦理守则”。[12]250-251

总体而言,国内外的信息伦理研究主要包括信息伦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与概念内涵、规范构建、体系结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知识范畴和学科特点等。但就目前来看,国内相关研究以西方信息伦理的研究为参照系,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仍处于译介争论和探索构建阶段,其研究大都比较零散宽泛,缺乏深度、连续性和系统性。

3 基于信息伦理的网络暴力现象解读与解决对策

如上所述,是网络有限性、权利责任分离、制度缺失和公共性流失等主导原因导致“人肉搜索”与公共性严重碰撞,结果致使网络暴力案件频发和升级。[13]46-49因此,对网络发展所引起的伦理问题的合理引导与系统调控是一个亟待战略规划实施的长期过程。

3.1 网络暴力现象的信息伦理解读

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这种网络失范现象在网上网下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思、批判和讨伐,基本上达成共识: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网络治理措施,加强网络监管手段和立法力度改善网络环境,从而建立保证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信息伦理规范。但对于具备开放性发展逻辑的网络世界,这种借助现实权力强控网络的管理手段最终却被证明是有效的,其终极治理更需信息伦理的建设与完善。

众所周知,网络暴力事件与网络环境匿名性和网络规范缺失密切相关。在虚拟的匿名网络空间里,网络伦理规范异常缺失,对网络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伦理体系始终处于半真空状态,各种在现实生活中被压抑的不良欲望与狂欢恶搞的网民负面心理显现,促使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如此,网络社会隐匿与自利正义肆虐的两大内在机制成为信息伦理内生性建构的两大前提。

由于缺乏规制约束和网络匿名性,网络虚拟空间过分自由,传播者责任缺失,网络受众易于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人肉搜索”等群体行为滥用网络传播自由,“只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远离了维护社会道德与社会公正所需的理性与中立,在搜索中必然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伤害,导致不可控制的网络暴力发生,在某种道德义愤和正义幻觉中,侵犯私人权利、逾越法律底线,变成非正义的社会行为。

3.2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伦理体系

在全球化的信息浪潮中,要建设健康有序的信息社会,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伦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面对当前网络社会的信息伦理问题与危机,为构建良性信息社会,我们必须加强国家信息法制建设,培养公民信息伦理意识,实行网络实名制,构建健康正确的公共信息理性。

(1)明确网络信息伦理的责任主体。极端“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行为之所以会对社会伦理产生负面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网络社会缺乏体系完善的网络伦理加以规范与引导。人是网络虚拟空间唯一的道德权威,要完善网络伦理规范,构建一个结构严谨的网络伦理体系便是重中之重。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网民的伦理自律意识,同时制定明确的信息伦理规约,超前警惕各类网络信息伦理问题,主动预先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网络行为的规范过程从自律到自觉,要积极引导网民尤其是未成年网民自觉遵守网络伦理规范,引导网民的自律、自重、自省,强化网络社会的道德自律。为有效建构信息伦理和网络文明,“自我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建立“慎独”的道德自律,推动网络舆论生态改善,促进网络健康文明发展。

(2)制定网络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网络伦理规范是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意识培养的前提和基础。网络行为也是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部分,网络行为是统一于社会行为的。我们强化网络主体的心理调适,让网民自觉变“行不行”的网络技术操作为“该不该”的网络道德规范要求,变网络行为主体外在的道德标准为内在的道德修养。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最早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诫”。我国可通过制定“网络公约”,通过全媒体各类形式倡导“文明上网,上文明网”,有效宣传并传播网络信息道德规范。

(3)加强网络信息伦理的学校教育。信息伦理教育应“从娃娃抓起”。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的普及所引起的信息伦理问题,是对当今教育界提出的一大新课题。在网络化新媒介大背景下,通过组织在计算机教学环节引入网络信息伦理知识,开设信息伦理选修课程等形式加强对学生信息伦理的道德教育和知识灌输,提高其应对网络信息的判断力和辨别力,杜绝网络行为失范,更是和谐社会赋予从小学到大学的重要任务和战略要求。

如美国杜克大学即开设“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必修课程。我国各级学校应当把网络信息伦理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将网络信息伦理教育列为学校德育工作重点,促使学生树立网络信息自律意识和正确信息观,能自觉遵守网络信息伦理道德,合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倡导绿色文明上网。通过个体心理援助、网络团体心理辅导、网络信息咨询、网络心育等综合手段,使学生网络信息伦理的道德情感与道德认知有机统一起来,从而避免其盲从参与网络暴力,被动蜕变为“网络帮凶”。

3.3 采用多元化的信息伦理国民教育体系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联合协同在网络信息伦理教育中承担主要责任。构建综合化、基础化的信息伦理教育体系,网络信息伦理的道德规制必须采用多元化的信息伦理国民教育体系。

利用信息法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制定《互联网信息伦理国民教育纲要》。只有信息法与信息伦理形成联动治理,尽量避免信息滥用、信息欺诈与数字异化,才能保障信息自由、信息安全与信息共享,最有效地维护网络信息领域的良好秩序,促进信息社会沿法治文明方向健康发展。

同时,应加强网络信息伦理的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的网络信息环境。有必要制定一些为公众和行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网络信息原则规范,使之成为自我约束的内在伦理准则,从而构建起网络信息传播的伦理道德新体系。在其过程中,注重培养网络社会的人文精神,把传统文化的“慎独”融入网民自律性中,更好发挥网络信息伦理的人文价值。如2009年的人肉搜索公约,便是由网友自发组织制订的相关约束与规则,此公约出现体现出网民们对网络暴力所进行的伦理反思。

4 结语

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应是平等的传播、善意的传播、和谐的传播,更应是在良好秩序环境中文明的传播。“人肉搜索”引发的话题引起了网络受众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最终发酵而演化为大众媒体关注的焦点和对象。要注意正确把握“人肉搜索”传播行为的界限,避免正义界限遭到突破而演变为网络暴力。

本文探讨以极端“人肉搜索”为典型代表的网络暴力,深入挖掘其道德问题产生的信息伦理根源,基于信息伦理学的视角,尝试对这种现象做出科学的解读并提出的合理对策。

[1]Heidi Bandebosch,Katrien Van Cleemput.Defining Cyberbullying:A Qualitative Research into the Perceptions of Youngsters[J].CyberPsychology & Behavior,2008,11(4).

[2]吕敏璐,王全权.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与超越[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0(2).

[3]吕耀怀.信息伦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刘彦尊.美日两国中小学信息伦理道德教育比较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4.

[5]Mason R O,Mason F M,Culnan M J.Ethics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M].Thousand Oaks,Calif.:Sage Publications,1986.

[6]Moore A D.Information Ethics:Privacy,Property and Power[M].Washingt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05.

[7]曹劲松.论信息伦理原则[J].江西社会科学,2003(10).

[8]沙勇忠.论信息伦理的四维架构[J].情报学报,2004(4).

[9]Judd L R.An Approach to Ethics in the Information Age[J].Public Relation Review,1995,21(1).

[10]Severson R W.The principles of Information Ethics[M].New York:M.E.Sharpe,Inc.,1997.

[11]沙勇忠.信息伦理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12]时会永,王强.国内外网络伦理研究的比较与启示[J].人民论坛,2013(11).

[13]罗新宇.伦理视域下的人肉搜索传播行为动因探析[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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