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秦汉时期山林川泽的保护及其经济背景

2015-02-21

关键词:秦汉山林

王 勇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长沙 410082)

秦汉时期山林川泽的保护及其经济背景

王 勇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长沙 410082)

秦汉学者强调对于自然资源要取之有度、节制消费,保证各种生物顺利长养,并形成了山林川泽“以时禁发”的思想。秦汉政府重视山林川泽的保护,将“以时禁发”的精神落实到了国家法令之中。然而,秦汉时期保护山林川泽的出发点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而非基于先进的生态文明理念,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这些优秀的思想与制度在传统社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扬。

山林川泽;以时禁发;渔采狩猎

秦汉时期确立了以农立国的策略,政府积极鼓励农田垦辟。但与后世农田开垦中与水争地、与山争地的做法不同,这一时期关于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言论与制度非常引人注意。探讨这些思想与制度产生的原因与实施情况,将有利于我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并吸收其中包含的优秀文化元素。

一、山林川泽资源的保护与时禁意识

秦汉时期的天人合一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陆贾《新语·道基》开篇指出“天生万物,以地养之,圣人成之。功德参合,而道术生焉”,明确肯定了自然界的生命意义,认为圣人的功德就在于佐助天地化育万物。“恩及草木”、“泽被禽兽”是秦汉学者心目中理想政治的标准,王者承天顺地、调序四时的重要表现。贾谊《新书·君道》载:“文王之泽下被禽兽,洽于鱼鳖,故禽兽鱼鳖,攸若攸乐,而况士民乎?”《汉书·晁错传》记其上书:“德上及飞鸟,下至水虫草木诸产,皆被其泽。然后阴阳调,四时节,日月光,风雨时。”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顺逆》载:“恩及草木,则树木华美,而朱草生;恩及鳞虫,则鱼大为,鳣鲸不见,群龙下”,“恩及于毛虫,则走兽大为,麒麟至”;“四面张罔,焚林而猎,咎及毛虫,则走兽不为,白虎妄搏,麒麟远去”。这种价值观也为秦汉统治者所认同。《汉书·文帝纪》记其因日食下诏,“朕下不能理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自责不能“理育群生”而导致了天灾。《汉书·武帝纪》记其在诏书中感慨,“周之成康,刑错不用,德及鸟兽……星辰不孛,日月不蚀,山陵不崩,川谷不塞;麟凤在郊薮,河洛出图书。呜乎,何施而臻此与!”

在秦汉时期,草木繁茂、野生动植物繁多往往被视为天地和顺、国家富强的标志。《淮南子·天文训》说:“阴阳和合而万物生。”《汉书·武帝纪》称:“天地不变,不成施化;阴阳不变,物不畅茂。”《汉书·宣帝纪》载:“元康四年嘉谷、玄稷降于郡国,神爵仍集,金芝九茎产于函德殿铜池中,九真献奇兽,南郡获白虎、威凤为宝……东济大河,天气清静,神鱼舞河。幸万岁宫,神爵翔集”,宣帝因奇珍异兽屡次出现,将之视为祥瑞,改元康“五年为神爵元年”。而对于自然资源取之有度、节制消费,使得各种生物能够顺利长养,也成为学者的普遍诉求。《新书·礼》说:“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则物蕃多。”《汉书·货殖列传》也援引“先王之制”,提出对于自然资源要“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所以顺时宣气,蕃阜庶物,蓄足功用。

秦汉学者认识到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不加节制,会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滋生繁育的能力,明确提出了对自然资源要取用有度的原则。《吕氏春秋·应同》云:“夫覆巢毁卵,则凤凰不至;刳兽食胎,则麒麟不来;干泽涸渔,则龟龙不往。”《义赏》又引雍季之语:“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非长术也。”《淮南子》中也多次强调取用有度的重要性。《主术训》云:“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麛夭,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人间训》云:“焚林而猎,愈得多兽,后必无兽。”《俶真训》亦云:“今夫树木者,灌以瀿水,畴以肥壤,一人养之,十人拔之,则必无余蘖,又况与一国同伐之哉!虽欲久生,其可得乎?”

他们反对滥采滥伐,指出尤其对幼小树木、鸟巢鸟卵、母兽幼兽要予以保护。《淮南子·主术训》说:“豺未祭兽,罝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毂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有所以致之也。”在《应道训》中,还借古人之口表达了对择采择捕、保护幼小的重视,说“季子治亶父三年,而巫马期絻衣短褐,易容貌,往观化焉。见得鱼释之。巫马期问焉,曰:‘凡子所为鱼者,欲得也。今得而释之,何也?’渔者对曰:‘季子不欲人取小鱼也。所得者小鱼,是以释之。’”东汉晚期的道教经典《太平经》卷112《不忘诫长得福诀》也说:“勿杀任用者、少齿者,是天所行,神灵所仰也。万民愚戆,恣意杀伤,或怀妊胞中,当生反死,此为绝命,以给人口。”认为捕杀怀孕和年幼禽兽的行为违背神灵意志。

秦汉时期对于山林川泽的利用,核心思想是“以时禁发”。《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和《淮南子·时则训》一脉相承,对百姓砍伐林木以及捕猎采集活动从时间上进行了限制。时禁的目的就是顺应生物的生长规律,避开生物孕育生长的关键季节,以保证其正常孕育繁殖。当时为了林木资源的妥善利用,在春夏季节是禁止砍伐树木的,一直要到秋冬草木黄落的时候,才能伐薪烧炭。《吕氏春秋·十二纪》关于林木采伐的规定包括,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无焚山林”,季春之月“命野虞无伐桑拓”,孟夏之月“无伐大树”,仲夏之月“无烧炭”,季夏之月“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巡视之意),无或斩伐”,季秋之月“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烧炭”,仲冬之月“日短至,则伐林木,取竹箭”,季冬之月“乃命四监收秩薪柴,以供寝庙及百祀之薪燎”。这种春夏禁伐的思想在《礼记·月令》和《淮南子·时则训》中均得到重申。当时人相信如果违反伐木的时令,则可能导致灾害。《说郛》卷11《意林》引《晁错新书》曰:“焚林斩木不时,命曰伤地。”《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之言:“斩伐林木亡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东汉崔寔在《四民月令》中写道:“自正月以终季夏,不可伐木,必生蠹虫。或曰:‘其月无壬子日,以上旬伐之。’虽春夏不蠹,犹有剖析间解之害,又犯时令,非急无伐。”崔寔不同意在春夏伐木,“又犯时令”是原因之一。

对林木砍伐的限制有利于野生动植物的繁衍,《吕氏春秋·功名》云:“水泉深则鱼鳖归之,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论大》云:“山大则有虎豹熊螇蛆,水大则有蛟龙鼋鼍鳣鲔……空中之无泽陂也,井中之无大鱼也。”为了维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再生能力,秦汉学者提出首先要保护其生存环境。《淮南子·说林训》说:“食其食者不毁其器,食其实者不折其枝。塞其源者竭,背其本者枯。”《说山训》提出:“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同样重要的是,对采集渔猎的安排,要贯彻“适时”的原则,做到“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吕氏春秋·十二纪》关于采集渔猎的规定包括,孟春之月“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季春之月“田猎罼弋,罝罘罗网,喂兽之药,无出九门”,孟夏之月“无大田猎”,仲夏之月“无用火南方”,季夏之月“令渔师伐蛟取鼍,升龟取鼋”,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獀马”,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因为春、夏二季是各种生物成长的关键时节,这些禁令所反映的正是顺应天时、爱惜生命的自然保护意识,而它们也同样在《礼记·月令》和《淮南子·时则训》中得到重申。《盐铁论·散不足》载贤良曰:“古者,谷物菜果,不时不食,鸟兽鱼鳖,不中杀不食。故徼罔不入于泽,杂毛不取。今富者逐驱歼罔罝,掩捕麑鷇,耽湎沈酒铺百川。鲜羔羊兆,几胎肩,皮黄口。春鹅秋雏,冬葵温韭浚,茈蓼苏,丰薷耳菜,毛果虫貉。”贤良在这里抨击了汉代富者滥采滥杀的行为,认为应该“不时不食”来维持生物的可持续利用。

二、山林川泽资源的保护措施

秦汉帝王经常在诏书中提到禁止砍伐捕猎、强调顺时育物,体现了对山林川泽保护的重视。《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封元年亲登嵩高,诏令“禁无伐其草木”。后元元年诏:“朕郊见上帝,巡于北边,见群鹤留止,以不罗罔,靡所获献。”如淳注曰:“时春也,非用罗罔时,故无所获也。”《宣帝纪》载宣帝元康三年夏六月因“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下诏禁杀飞鸟,“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二年诏:“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元和三年又援引《诗经》“敦彼行苇,牛羊勿践履”,《礼》“人君伐一草木不时,谓之不孝”,诏令“方春,所过无得有所伐杀”。《顺帝纪》载顺帝永建四年,“以民入山凿石,发泄藏气”,使山林受到破坏,“敕有司检察所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

秦汉政府对于山林川泽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会专门设官管理,禁止百姓随意利用。《续汉书·百官志五》郡有“都水官”,本注说:凡郡县“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汉书·地理志》载:南郡编县“有云梦官”,江夏郡西陵“有云梦官”,九江郡“有陂官、湖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南海郡“有圃羞官”,交趾郡“有羞官”,这些职官都涉及到对本地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当时天子所有的苑囿园池范围广大,里面林麓薮泽,自然资源非常丰富。如对于“跨谷弥阜”的上林禁苑,《汉官仪》云:“上林苑中以养百兽禽鹿,尝祭祠祀宾客,用鹿千枚,麕兔无数。佽飞具缯缴,以射凫雁,应给祭祀置酒,每射收得万头以上,给太官。上林苑中,天子遇秋冬射猎,取禽兽无数实其中。”[1]而苑囿内资源均不许随意取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武帝时,安丘嗣侯张拾“坐入上林谋盗鹿……冗为城旦”,史籍中也有许多秦汉政府只是在饥荒时才开放山林池泽供百姓渔采狩猎的记载,这客观上有利于山林川泽的保护。

秦汉时期对于山林川泽的保护,比划定受到保护的特定区域更为重要的举措,是将“以时禁发”落实到国家法令之中,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实施。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秦简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其中已有保护山林川泽资源的法律条文。《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椁)者,是不用时。”为了防止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与破坏,律文明确规定自二月开始不许砍伐山林、阻止流水、烧草木、捕捉幼鸟幼兽、探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阱和罗网,到七月份方解除禁令,春夏两季山林川泽作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受到国家法令的保护。相关法律为汉朝继承。湖北张家山出土西汉早期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鹿耳(麛)卵孛殳(鷇);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这里的绳重者指怀孕将产的野兽,尽管文字略为简练,但明显是秦代《田律》的延续。应劭《风俗通义·怪神》“会稽俗多淫祀”条也有“律不得屠杀少齿”的论述,可见汉律对山林川泽资源,尤其母兽幼兽的保护是非常明确的。

秦汉《田律》中春夏不许捕获动物和砍伐树木的规定,正是《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和《淮南子·时则训》关于山林川泽资源利用中“时禁”意识的体现。秦汉时期月令与政治之间关系紧密,平帝元始四年王莽当政时颁布的《四时月令诏条》更彻底确立了月令的法律地位。《四时月令诏条》依孟春至季冬十二个月依次列出各月要做的政事与禁忌,共五十条,各条内容与《吕氏春秋·十二纪》等大体没有分别,注释则重点在于如何落实条文规定,其中有关山林川泽资源的内容包括:

孟春: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毋擿剿。谓剿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囗虫。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

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夭蜚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麑。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

毋卵。谓蜚鸟及鸡囗卵之属也,尽九月。

仲春:毋囗水泽,囗陂池、囗囗。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

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囗虫草木……[正]月尽…

季春:毋弹射蜚鸟,及张罗、为它巧以捕取之。谓囗鸟也……

孟夏:敺兽[毋]害五谷。谓囗……

毋大田猎。尽八(?)月。

仲夏:毋烧灰囗。谓囗……

季秋:毋采金石银铜铁。尽冬[2]4-6。

诏条中官方所做解释细化了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条文规定,从而增强了法令的可操作性。《汉书·王莽传上》载:元始五年王莽“又增法五十条,犯者徙之西海。”这里的“五十条”应该就是《四时月令诏条》,而“犯者徙之西海”说明了其法律效力,如果执行不力或违反,是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在居延出土西汉末年到东汉初年简牍中有多条地方上报“毋犯四时禁者”的简文,反映了顺时行事的法令在地方遵行的情况。居延新简E.P.F22:48A:“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E.P.F22:53A:“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侯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3]反映了关于山林川泽保护的时禁是当时“四时禁”的主要内容。

秦汉地方官员施政时往往能积极贯彻国家保护山林川泽的法令,甚至对造成危害的猛兽有时也不加干扰。《后汉书·法雄传》载法雄任南郡太守,郡中“多虎狼之暴”,雄移书属县:“凡虎狼之在山林,犹人之居城市。古者至化之世,猛兽不扰,皆由恩信宽泽,仁及飞走。太守虽不德,敢忘斯义。记到,其毁坏槛阱,不得妄捕山林。”《宋均传》载宋均迁九江太守,“郡多虎暴,数为民患”,宋均到任后下记属县曰:“夫虎豹在山,鼋鼍在水,各有所托。且江淮之有猛兽,犹北土之有鸡豚也。今为民害,咎在残吏,而劳勤张捕,非忧恤之本也。其务退奸贪,思进忠善,可一去槛阱,除削课制。”在这两个事例中,“前大守赏募张捕,反为所害者甚众”“常募设槛阱而犹多伤害”,而法雄、宋均毁坏槛阱,结果“是后虎害稍息,人以狱安”,“其后传言虎相与东游渡江”,反映了维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做法在秦汉社会更受认可。

三、山林川泽保护中的经济追求

秦汉时期人们已经注意到山林可能有涵养水源的作用。董仲舒《春秋繁露求雨》中“春旱求雨”的方法,包括“无伐名木,无斩山林”。《汉书·贡禹传》载贡禹批评时政:“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凿地数百丈,销阴气之精,地臧空虚,不能含气出云,斩伐林木亡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他认为采矿使山林受到破坏,以致“不能含气出云”,可能是导致水旱之灾的原因。董仲舒和贡禹的例子表现出了秦汉时期人们对人与生态关系的某种理解,但当时将山林川泽的保护与各种自然灾害联系起来更多是出于传统阴阳学说的推论,而非具备了高超的生态智慧。事实上,秦汉时期对山林山泽的保护意识以及相关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经济利益的考虑为出发点的。山林川泽保护对国计民生的作用,在战国诸子的著作中曾被一再强调。如《孟子·梁惠王》:“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荀子·王制》:“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同样是汉代学者的普遍共识。《淮南子·诠言训》“地有财,不忧民之贫也,百姓伐木芟草,自取富焉”,把山林的完好看作百姓生活之资。《汉书·货殖列传》主张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所以顺时宣气,蕃阜庶物,蓄足功用”。《齐民要术·序》引用汉末仲长统的话“丛林之下,为仓庚之坻”,明确表达出山林草木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

渔采狩猎在秦汉时期仍然是百姓谋生的重要手段,构成了当时山林川泽保护思想发达的经济背景。关于秦汉北方地区渔采狩猎的情况,学者有过专门研究[4]。南方地区渔采狩猎的情况则更加普遍。《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呰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南方水稻种植采用火耕水耨的方式,产量有限,百姓经常靠采集和捕捞为生。王莽时限制渔采狩猎,曾严重影响到当地百姓生活。《汉书·王莽传》记载,费兴将任职荆州牧时分析说:“荆扬之民率依阻山泽,以漁采为业。间者,国张六筦、税山泽,妨夺民之利,连年久旱,百姓饥穷,故为盗贼”。东汉明帝时“禁民二业”,有些地方郡国官员因而对百姓渔采狩猎进行限制。《后汉书·刘般传》载刘般上疏说:“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食,无关二业也。”费兴、刘般的言论,均反映了百姓农耕之余的渔采狩猎行为在秦汉时期比较普遍。

对于国家财政来说,山林川泽意义同样重大。秦汉时期曾设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与大司农分管财政。据桓谭《新论》,“汉定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由于少府藏钱丰富,在大司农穷乏时,往往需要动用少府钱财来补充国用。如《汉书·食货志》云:“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臧,宜属少府,陛下弗私,以属大农佐赋。”所以当时有学者将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政权兴亡联系起来,《盐铁论·刺权》说:“今夫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具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

然而,作为谋生方式而言,相对于农耕,渔采狩猎毕竟处于劣势。秦汉时期对山林川泽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农业开发尚不深入的结果。在秦汉时期的土地规划中,我们能看到维持山林川泽比例的内容。《商君书·徕民》载:“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算地》又有类似内容:“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者,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①其中“都邑蹊道居什四”句,俞樾《诸子平议》说:“‘都邑蹊道’下有阙文,今据《徕民》篇补云:‘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九,良田居什四。’”从表面看,商鞅似乎是反对“治草莱者不度地”的,如果山林川泽达不到一定的比例,国家所能做的就只有开拓疆土。实际上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颁布垦草令,动用各种手段督促百姓积极耕垦土地,提出“为国之数,务在垦草”[5]。(算地)《汉书·地理志》载:西汉末年全国“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地理志》把提封田分为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定垦田三种,各占总数的70.6%、22.2%、5.7%,其中“不可垦”的“山川林泽”远远超过商鞅规划的比例。可见商鞅规划山林川泽,是因为这些地区并没有农业开发的价值,而同时“可以给其材”,属于充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而非维持生态的做法。

汉代学者也提出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淮南子·齐俗训》:“其导万民也,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地宜其事……泽皋织网,陵阪耕田。”主张根据土地本身的属性来确立土地的用途,当农才农,当林则林。但这里所谓当林、当农的依据是以能否种植粮谷为标准的。故而《主术训》说:“肥硗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至于秦汉山林川泽保护中的时禁思想,固然主要是维持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但农作物生长的关键季节与野生动植物基本一致,时禁的规定不能说完全没有出于让百姓专心务农的考虑。《吕氏春秋·上农》曰:“野禁有五:地未辟易,不操麻,不出粪。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农不敢行贾,不敢为异事。为害于时也。制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灰僇,缳网罝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于渊,泽非舟虞,不敢缘名,为害其时也。”明确指出之所以制定野禁和四时之禁,原因都是这些活动“为害其时”,也就是妨害农时。

秦汉以来,民众农业开发的能力逐渐增强。随着水利建设的发展,许多原来难以利用的低洼沼泽地在两汉都被改造成了农田。而《三国志·吴书·诸葛恪传》载其讨伐丹阳郡山越,“乃分内诸将,罗兵幽阻,但缮籓篱,不与交锋,候其谷稼将熟,辄纵兵芟刈,使无遗种。旧谷既尽,新田不收,平民屯居,略无所入,于是山民饥穷,渐出降首”。山越能够生产粮谷,反映人们已经初步具备开发山林的能力。农耕经济与渔采狩猎天生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农耕经济越来越发达,渔采狩猎越来越衰落,山林川泽对百姓生计的影响也就日渐缩小。从国家层面来说,经营山林川泽获利最丰的方式是盐铁专营,而非维持林木、野生动植物数量的稳定。国家建立苑囿、实行时禁,加强对山林川泽的保护,其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垄断山林川泽资源,并非保护生物多样性。东汉以后权势之家占夺山林川泽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魏晋南朝更是“权豪之家,擅割林池;势富之家,专利山海”,国家保护山林川泽的动力自然大不如前。

尽管秦汉时期保护山林川泽的思想非常丰富,相关措施相对完善,由于其出发点在于追求经济利益,而非基于先进的生态文明理念,因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这些思想与措施在相当时间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扬。当然,强调这些思想与制度的经济背景,并非是要以现代理念苛求古人,或者否定这些优秀思想与制度本身的价值。相反,理解古代保护山林川泽思想逐渐淡薄,措施逐渐松弛的真正原因,正是为了更好地吸收其合理内核,发挥其借鉴意义。

[1] 汉官六种[M].孙星衍,周天游,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83.

[2] 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月令诏条[M].北京:中华书局,2001:4-6.

[3]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M].北京:中华书局,1990:479-480.

[4] 侯旭东.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化[J].历史研究,2010(5):4-26.

[5]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M].北京:中华书局,1986:44.

Protection of Mountain,Forest,River,Swamp and Its Economic Background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WANG Yong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410082,China)

Scholars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emphasized that natural resources should be taken by a certain degree and consumed moderately to ensure all living things’successful growth,which formed the thought that mountain,forest,river and swamp’s exploration should be ban in certain seasons.The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protecting mountain,forest,river and swamp,and put the ban exploration in certain seasons into laws.However,the protection of mountain,forest,river and swamp were aimed at economic interests,rather than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As a result of social economic relation adjustment,these excellent ideas and system has not been inherited and carried forward in traditional society.

mountain,forest,river and swamp;ban exploration in certain seasons;fishing,gathering and hunting

F329

A

1009-9107(2015)01-0155-06

2013-12-29

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3YJA770034)

王勇(1975-),男,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史、农业史。

猜你喜欢

秦汉山林
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方法
枫 叶
我与秦汉东北史研究
无问西东,看风过山林月掠海
城市山林
如果相爱
守护老山林
秦汉宫苑的“海池”
国画 久住山林半成仙
流变与传承
——秦汉时期“伏日”考论